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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結構 .1 圍牆高度

第六章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特別規定

6.11 圍牆結構 .1 圍牆高度

圍牆之高度(自地表面算起,但地表面有高低差時以低者為準)不得大於 2.2 m。側面臨接溝渠之圍牆高度及基礎埋入深度,應由側溝底面算起。

6.11.2 圍牆厚度

圍牆之厚度,當圍牆高 2 m 以下時不得小於 14 cm,高過 2 m 時則不得小 於 19 cm。

6.11.3 圍牆基礎

圍牆牆體不得直接接觸土壤。圍牆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 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基礎或連續的地梁。連續基礎或地梁之寬度不 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深度應在 40cm 以上,有基礎板時,板厚應在 20cm 以上。並依並依本編基礎構造設計。

[解說]

圍牆之高度定義如圖 6-4 所示,當基地內外地面有高低差時,為保守起見自較低 處起算。側面臨接溝渠時,由於無法預期溝壁的側向支撐能力,故視為等同於地面高 低差之情況,由最低處即溝底面起算。

由於圍牆通常長度較長,且缺乏頂部過梁與相交牆體之支撐,對面外方向傾覆力 矩之抵抗能力較差,故厚度要求比同等高度(平房)之混凝土空心磚造牆體更為嚴格。

為抵抗平時或地震時發生地盤不均勻沈陷造成之應力,並維持圍牆之一體性,圍 牆底部應設置連續之鋼筋混凝土基礎或地梁,且為提供抵抗面外傾倒之能力,應具備 足夠之埋入深度,並依本規定及本編之基礎構造相關規定設計之,埋入深度之定義如 圖 6-4 所示。因兩側地面高低差導致圍牆牆體有部分需接觸土壤時,應施作防水措施,

並於該範圍之磚塊空心部填充混凝土,以維持牆體之耐久性及安全性。

圖 6-4 圍牆高度與基礎埋入深度

6.11.4 圍牆構造

6.11.4.1 圍牆之高度超過 1.6 m,圍牆長度每 3.4 m 以內應設與基礎及混凝土空心磚圍牆 連結之扶壁或扶柱。每 50 m 以內設置一伸縮縫。

6.11.4.2 圍牆自端部算起 80 cm 以內應以扶壁或扶柱加以補強。

6.11.4.3 圍牆彼此交會時,其交會角度與圍牆直角方向之夾角在 45 ° 以下,且交會圍牆 在垂直牆面方向之投影長度至少 40 cm 時,得視為扶壁。

6.11.4.4 同一面圍牆內有不同高度時,較高部分長度超過圍牆長度一半以上時,以較高 者之高度為圍牆高度。且高度變化處應以縱橫兩向 D13 以上之鋼筋補強。

6.11.4.5 透空混凝土磚應採用縱筋可穿過之形狀,且不得 2 個以上連續配置,或配置於 圍牆頂部、底部及端部。

6.11.4.6 壓頂磚應採用可使縱筋鉤於牆頂橫筋或錨定於空心部內的形狀。

GL

連續基礎

連續基礎 溝渠

GL 連續基礎

≧40cm 埋入深度

≧40cm 埋入深度

≧40cm

基本上為增加圍牆抵抗面外傾倒之能力,設置扶壁或扶柱是較有效的方式,但由 於一般建築基地通常沒有太多空間可供在圍牆與建物或鄰地之間設置扶壁,因此僅規 定高度超過 1.6 m 之圍牆必須在每 3.4 m 以內設置扶壁或扶柱,且必須與基礎和牆體緊 密相連;高度不超過 1.6 m 的圍牆之面外傾倒抵抗能力則靠連續基礎來提供,此高度 係根據日本建築學會之建議值。扶壁與扶柱之設計另規定於 6.10.5。

扶壁之最大間隔除了防止面外傾倒之考量外,也考慮到混凝土空心磚長度為 40 cm(含灰縫)之模矩,故取 3.4 m 為準,如圖 6-5 所示。另外,圍牆長度太長時,容 易因為土質或地盤面高低差之變化產生額外應力,地震時壁面也容易於面外方向發生 波狀變形,再加上熱脹冷縮之溫度應力,綜合考量之下圍牆長度短者較為適宜,故規 定在每 50 m 以內應設置一伸縮縫。

圍牆的端部若為無任何支撐之自由端,則容易因地震晃動產生局部應力集中破 壞,因此最好在端部設置扶壁或扶柱等支撐物。但因現場情況也可能有配置上的困難,

故放寬至在距端部兩塊混凝土空心磚長度(80 cm)範圍內設置即可。

不同方向的圍牆彼此交會時,若角度足夠則可具有互相支撐的效果,如圖 6-6 所 示,當交會的圍牆在垂直牆面之支撐方向投影長度大於 40 cm 時,可視為等同扶壁之 功能。

圖 6-5 扶壁與扶柱

圖 6-6 交會圍牆可視為扶壁之情況

同一圍牆內高度有變化時,若較高部分過半,則應採用較高高度者之適用規定。

高低變化處之角隅容易因應力集中產生斜向或垂直裂縫,故需要再以鋼筋加以縱橫方 向之補強。

視為扶壁之交會圍牆 投影長≧40cm

45 度以內 扶壁

扶壁

扶柱≧25cm×25cm

(見 6.10.4)

≧40cm(見 6.10.4)

≦3.4m

≦3.4m

≦80cm

圍牆中使用特殊的透空混凝土磚處,會形成牆體的弱點,在地震時容易在此處發 生裂縫甚至造成破壞,通常透空磚的形狀都無法同時讓縱、橫筋通過,因此務必採用 至少能使縱筋穿過兩側邊之透空混凝土磚。另外由於其強度較差,使用時不得左右、

上下或斜向連續配置 2 個以上,如圖 6-7 所示,也不得配置於最頂層、最底層或圍牆 端部。

圍牆頂部的壓頂磚在地震時常有掉落的危險,應使用內有空心部可容納橫筋穿過 之形狀,並使下部牆體之縱筋可以藉由彎鉤鉤住橫筋錨定,如圖 6-8 所示。

(a) 正確配置例 (b) 不良配置例

圖 6-7 透空混凝土磚之配置方式

圖 6-8 壓頂磚作法剖面圖

一般磚 橫筋用磚

壓頂磚

縱筋鉤住橫筋錨定 牆頂橫筋

配置於牆頂 左右連續 斜向連續

配置於牆底 基礎

6.11.5 扶壁、扶柱

6.11.5.1 扶壁配置於圍牆單側時,突出圍牆面長度不得小於 40 cm,配置於圍牆兩側時,

則每側不得小於 20 cm。高度不得比圍牆高度低過 45 cm。

6.11.5.2 扶壁為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時,其厚度不得小於圍牆厚度;採用扶壁用混凝土空 心磚造時,其厚度不得小於圍牆厚度,且不得小於 14 cm,表面層之厚度不得 小於 3 cm。空心部應全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6.11.5.3 扶柱之結構應為場鑄鋼筋混凝土造。短邊不得小於 25 cm,高度應與圍牆同高。

6.11.5.4 扶壁、扶柱應與圍牆成為一體之結構。

[解說]

扶壁是可防止圍牆傾倒之有效補強構材,主要用以抵抗作用於圍牆面外方向之外 力,其形狀由於基地或面臨道路的關係,多半設置於單側。當圍牆面外方向力矩使扶 壁受壓時,扶壁底下必須有足以支撐並將力量傳到地盤之牢固基礎,當面外力矩方向 轉為使扶壁受張時,則是靠扶壁本身的重量來保持穩定,防止圍牆傾倒,故扶壁之長 度與厚度必須足夠。同時根據 6.10.4 規定,扶壁與牆體及基礎應緊密連結,配置雙側 扶壁時,應使牆體與扶壁之橫筋皆可彼此穿越連通,僅配置單側時,則使扶壁橫筋以

彎鉤鉤住牆體縱筋,以提升一體性。

當圍牆兩側空間不足,無法設置扶壁時,可以斷面至少為 25 cm 見方之扶柱代替。

扶柱應為場鑄鋼筋混凝土造,並使牆體之橫筋連通穿越,扶柱之配筋則詳見 6.11 規定。

6.11.6 其他

6.11.6.1 除有增建計畫者外,不得在既存圍牆之上增砌。

6.11.6.2 連續於既存圍牆之增設圍牆,除有增建計畫者外在接合處應以設置伸縮縫為原 則。

6.11.6.3 在鋼筋混凝土造的高度 1 m 以上之擋土壁頂部設置圍牆時,其高度不得大於 1.2 m。但擋土壁高度未滿 1 m 時,圍牆得設至自擋土壁底部地表面算起 2.2 m 高 處。圍牆與擋土壁之施工應連續,且縱筋應充分錨定於擋土壁內。

6.11.6.4 圍牆不得設置開口部。但開口部寬度不大之出入口,無礙結構安全者可不受此 限。

6.11.6.5 既存圍牆之頂部不得設置屋頂及工作物等。

[解說]

圍牆之增建應在設計當初先考慮到未來打算加高的高度,先以較低的高度施工,

日後再增建剩下的部分,且增建時鋼筋之接續應採用焊接續接,並採用與既有部分相 同的磚塊及疊砌方式。在圍牆長度方向增設延長的圍牆時,若之前未預先將增建部分 納入設計考慮,則應視為新建的獨立圍牆,與既有圍牆之接合處應設置伸縮縫加以區 隔。

若欲於擋土壁頂部設置圍牆,兩者最好一起進行設計,並連續施工,若圍牆在之 後才施作時,圍牆之縱筋應充分錨定至擋土壁內。由於是設置於擋土壁上方,圍牆本 體之高度限制沿用一般混凝土空心磚造屋頂女兒牆之高度限制為 1.2 m,但如果擋土壁 本身高度不滿 1 m 時,則圍牆加上擋土壁之全高度可滿足 6.10.1 之一般圍牆高度限制 2.2 m 即可。

原則上圍牆不得設置開口部,但若開口部寬度不大,且其頂部有充分補強,或者 乾脆直接將圍牆分離者則不在此限,如圖 6-9 所示,但若採用後者,則開口部兩側皆 形成圍牆端部,應依 6.10.4.2 設置扶壁。

圖 6.9 圍牆設置開口部之作法

分離為兩片圍牆,則開口限制 開口寬度不大時

≦80cm

≦80cm 開口邊緣補強筋 開口部上方加補強筋

扶壁

扶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