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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承重牆配置與牆身長度限制

磚造建築物承重牆各層在平面上由各承重牆壁中心線區畫之各部份分割面積應小 於 60 m2,但無鋼筋混凝土屋頂板時,應小於 40 m2。建築物之外圍及角隅部份,平面上 承重牆應配置成 L 型或 T 型。每片牆身長度應在 10m 以下。非承重牆牆身長度亦不得 超過 10m。

[解說]

磚構造建築物在各層平面上宜儘量配置為形狀完整的箱型結構,以使每片承重牆 體可共同分擔各方向之側向地震力,因此本規範以分割面積之上限來間接確保壁量並 防止牆體偏心配置。分割面積之定義如圖 4-1 所示,為各承重牆壁中心線所區劃而成 之區域面積,作為區劃邊界之牆壁應符合本規範 1.5 節之牆頂過梁規定,頂部需有鋼 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他牆體連結。磚構造建築物之樓板或屋頂板非鋼筋混凝土造時,個 別分割面積應小於 40 m2,反之則因鋼筋混凝土樓板可發揮連結各牆體之效果,分割 面積上限可放寬至 60 m2

建築物之外圍角隅為應力容易集中之處,此處在平面上應至少有兩個方向的牆壁 互相支持,以 L 型或 T 型方式配置。

牆身長度過長時,因側向支撐不足,在地震中會有因面外撓曲、扭矩傾倒之虞,

因此本規範規定每片牆身長度應小於 10 m。牆身長度之定義依本規範 3.3.2 規定。

圖 4-1 分割面積區劃示意圖

4.2 牆身厚度限制

4.2.1 磚造建築物之承重牆牆身厚度依建築物之樓層數與該牆壁之長度而定。表 4-1 所示為不含粉刷層之最小牆身厚度:

表 4-1 最小牆身厚度(cm) 牆身長度

樓層 在 5m 以下 超過 5m 而在 10m 以下

平房 23 35

二層樓以上 35 46

4.2.2 磚造建築物之非承重牆厚度可依前項規定之牆厚減少 11cm 以內,但一定 要在 23cm 以上。

4.2.3 磚造建築物各樓層之承重牆牆厚,不得小於其正上方之承重牆牆厚。

4.2.4 磚造建築物牆壁設有豎槽或橫槽時,其牆身厚度應為扣除槽深後之厚度。

[解說]

本規範對於牆身厚度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磚構造壁體具有足夠抵抗面外方向 彎矩的能力。由於斷面形狀細長且抗拉強度低,大部分磚構造牆壁結構在面內方向很 剛強,但面外方向則很容易因側向力造成的傾覆力矩發生傾倒破壞,故必須確保牆身 斷面於面外方向的尺度,亦即厚度足夠。

牆身長度較長時,中間無支撐部分所受面外方向彎矩越大;二層樓以上的牆體所 受側向地震力也較平房為大,故其牆身厚度要求也較為嚴格。非承重牆由於不需幫忙 分擔其他牆體所受的地震力,牆身厚度要求可稍微放寬,但仍須至少為 1B(23cm)以上。

另外,為使牆體應力可有效往下傳遞至基礎,除了承重牆牆壁之立面配置時應上 下連通外,其下層牆身厚度亦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為埋設管線或其他目的在牆身 設有槽溝時,該片牆身之有效厚度應以扣除槽溝深度後為準。

4.3 承重牆開口規定

4.3.1 單片牆壁牆身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牆身長度二分之一;各層樓牆壁 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牆身長度總和三分之一。

4.3.2 各開口部彼此之間或開口部邊緣與相交牆中心線等支撐物間之距離,應為 該牆身厚度 2 倍以上,且大於 60cm。但開口部周圍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補 強者不在此限。

4.3.3 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但開口長度在 1m 以下者,開口部上 緣可改為平拱或弧拱。楣梁兩端伸入牆壁長度應在 20cm 以上,且其強度 至少須能承受由開口兩側向上內收四十五度角以內之重量。非承重牆亦應 遵守本小節規定。

[解說]

由於磚構造材料本身缺乏韌性,只要牆體之局部出現裂縫,就可能影響整體的強 度、剛度,甚至隨著裂縫的發展引發其他部位的破壞,故應對於容易造成局部應力集 中與開裂之開口部加以限制。

對於最大開口長度的限制,反過來看其實是對於最小壁量的保障,為確保每個方 向之壁量足夠,單片牆壁牆身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牆身長度二分之一;各層樓 牆壁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牆身長度總和之 1/3。開口部太大時,或者各開 口部彼此之間或開口部邊緣與相交牆等支撐物間之距離不足時,開口部之間的牆體長 度太小,容易導致牆體有產生撓曲破壞的危險,因此規定單片牆身開口部長度總和之 上限,以及開口部間距之下限。

開口部寬度太寬時,上緣若採用拱或石造的楣梁有強度不足之虞,因此規定寬度 在 1m 以上之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造之楣梁。開口部上緣直接臨接過梁時,

可以將過梁兼用為楣梁。楣梁應為現場施作之鋼筋混凝土,並使其與磚構造部分充分 緊結。至於寬度在 1m 以下的小開口部,上緣使用拱或石造楣梁雖然無妨,但由於拱 底會產生側推力,當沒有補強撐牆時,牆端部之開口部上緣最好不要使用拱。

楣梁伸入牆體的長度若太短,底下牆體承接楣梁處易產生縱向裂縫,因此伸入部 分越長越好,最少應在 20cm 以上。楣梁的強度應足以承受開口部以上無法沿 45 度角 分散傳遞至開口兩側牆體部分之重量。

45°

t : 牆身厚度 牆身長度 L

≧max(2t,60)

≧max(2t,60)

≧max(2t,60)

l2<1 m l1≧1 m

相交牆

伸入牆體長度≧20 cm ≧20 cm

相交牆

此部分重量 由楣梁承擔

楣梁

過梁

單片牆開口部長度總和(l1 + l2)≦L / 2

圖 4-2 開口規定

4.4 承重牆頂過梁規定

4.4.1 過梁側邊有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板,過梁的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 身厚度,梁深不得小於梁寬之 1.5 倍。梁內主鋼筋不得少於全斷面百分之 一,且應平均分配於梁之上下左右,梁內主鋼筋之直徑不得小於 D16。

4.4.2 過梁側邊無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板,過梁尺寸不得小於 4.4.1 條規定外 並須按實際受力情況、勁度與強度設計之。

4.4.3 主筋、箍筋及錨定須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之一般規定。兩向過 梁須剛接成整體。

[解說]

過梁之斷面尺寸與配筋規定,除了強度之外,也是基於水平剛性的考量,特別是 為使過梁與牆體之間能保持良好的接合狀態。鋼骨過梁因有著斷面過小,剛性以及與 磚構造牆體之連結性不足,故被排除使用。

兩向過梁應有可靠的連接,使之剛接成整體;並應將牆頂過梁設在同一水平面上,

形成封閉狀。兩向牆頂過梁在轉角與丁字交叉處的連接方式可參考圖 4-3 所示。過梁 側邊無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板,過梁尺寸不得小於 4.4.1 條規定外並須按實際受力 情況、勁度與強度設計之。

圖 4-3 過梁在建築物轉角及丁字交叉處的連接構造

4.5 基礎結構

4.5.1 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 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腳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 實時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基礎。

4.5.2 連續牆基腳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則儘量放 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連續牆基腳之深度應在簷高1/12 以 上,且不得小於 60cm(平房則為 45cm),並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之。

[解說]

為了加強磚構造的耐震性,除了將各牆頂以剛強的過梁相互連結以外,各牆體之 底部自然也要以剛強的連續牆基腳連結成一體。另外不只是地震,因長期載重或土壤 承載力不均等所造成之不均勻沈陷有時也會發生,此時若有剛性高的連續基礎,則可 防止不均勻沈陷使牆體產生額外應力。

為確保連續牆基腳或地梁與牆體之連結性,其寬度應至少與牆身同寬,底面則宜 儘量放寬,以使地盤反力變小,並應依照基礎構造相關規範進行設計與施工。

補圖

4.6 空心雙層牆

空心雙層牆之空隔距離,不得小於 3cm 或大於 10cm,雙層中之一層應為承重牆並 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另一層厚度不得小於 11cm。兩層之間須以磚塊或防銹之箍筋連 繫之,所用拉繫箍筋直徑不得小於 6mm,拉繫箍筋豎向及橫向間距不得超過 60cm。

[解說]

所謂的空心雙層牆,是指為了要發揮隔音或隔熱等功能,在雙層牆壁之間留設數 公分之空心部分的作法。由於雙層牆壁距離很近,設計時可僅將其中一片視為負責承 擔載重之牆體,依本規範之規定設計,另一片則為以磚塊或防銹箍筋與負責承重的牆 體拉繫之帷幕牆,可容許以 1/2 B 之厚度製作,但為使兩片牆體充分緊結,拉繫箍筋 應充分錨定於牆體內,其直徑與間距皆須符合本節規定。

4.7 圍牆規定

錨定長度≧30d 錨定長度≧30d

錨定長度≧30d

錨定長度≧30d

主筋 主筋

箍筋間距 附加斜向鋼筋

箍筋間距 附加斜向鋼筋

疊砌構造之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壓力,除了應以鋼筋或鐵件加以補強之 外,並應遵守下列各規定。

4.7.1 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1.7m。圍牆高度在 1.2m 以下者,厚度應大於 11cm。圍 牆高度在 1.2m 以上者厚度應大於 23cm。

4.7.2 圍牆沿長度方向每 3.6m 以下應設置斷面短邊至少與圍牆同厚之鋼筋混凝 土補強柱並設計之或突出於壁面 60cm 以上之扶壁,並與圍牆本體充分緊 密連結。扶壁厚度不得小於圍牆厚度。每 50 m 以內設置一伸縮縫。

4.7.3 圍牆之高度,依基礎形式之別應在表 4.2 規定之數值以下。不過若土質良 好時,可依表4.2所示之圍牆高度各增加 30cm。

表 4-2 基礎剖面形狀與圍牆高度 基礎剖面

形狀 基礎板突出寬度 自地面算起之高度

(cm)

I 形基礎 無基礎板 110

T 形基礎 由連續牆基腳直立部分兩側各突出 10cm 以上

T 形基礎 由連續牆基腳直立部分兩側各突出 10c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