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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點: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黃斌教授研究室 受訪談人:黃斌教授

訪談人:許茂雄教授

紀錄人:劉白梅、杜怡萱、劉宜珮

民國四十五年以前,磚構造建築物主要為以純磚造為主的一層樓建築,由於土 地資產的高度利用,此類建築物大部分目前均已拆除重建。

民國四十五年至五十三年,磚構造建築物開始有加強磚造的構築方式。其中,

建築物大多為獨棟構築,連棟的沿街店舖住宅一起構築較為罕見。一般不超過三層 樓,以兩層樓建築最為常見;在構造上,一樓為鋼筋混凝土樓板,屋頂為木構造加 瓦片的斜屋頂建築樣式,一般沒有騎樓。此階段由於沒有正式的相關建築法令規 定,一般採用國民政府在民國三十三年中國大陸頒布的建築法及日據時代的台灣都 市計畫法、台灣家屋建築規則進行建築物的設計建造;建築物的面寬規定最小不得 小於十二台尺(360 公分),進深不含騎樓有三跨,每跨約 12、13、15 台尺。

民國五十三年至六十一年,台灣經濟建設開始發展,發現面寬十二台尺的建築 物在使用上有其缺點,乃放寬面寬寬度至少須四公尺以上;進深仍維持不含騎樓有 三跨,層數為二至三層,以平屋頂居多。每跨寬度有 12、13、15 台尺等三種。此 階段為加強磚造建造最多的年代。由於磚材為主要的結構構材,磚材強度大多可以 達到一級磚的標準(即抗壓強度達 150 kg ),灰漿以 1:3 水泥砂漿比例拌合。柱 斷面短邊與牆同寬,至少 23 公分;長邊為 35-45 公分;配 6 根 5 號鋼筋。鋼筋採用 日本的規格,強度為 2400 kg ,箍筋間距全柱皆為 20 公分至 3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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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一年以後,對都市重劃的土地,重新作基地分割後,面寬至少有 15 台尺(4.5 米)的寬度,加強磚造建築物可以蓋至三樓。若為三樓加強磚造建築物時,

一樓柱斷面短邊與牆同寬,至少 35 公分,長邊可達 45 公分;沿斷面箍筋四周配 8 根 5 號筋或 8 根 6 號筋。二、三樓柱斷面短邊與牆同寬,至少 23 公分,長邊可達 45 公分,配與一樓相同號數的主筋 6 支;箍筋間距全柱皆為 20 公分至 30 公分。

民國七十年以後,鋼筋主要採用美國規格,強度為 2800 ;因此民國六 十年代的鋼筋規格同時存在日規與美規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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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對混凝土而言,民國五十三年以前,主要為現場施工人員手拌,民國六十年以 後開始有了機器拌合;介於兩者之間的年代,則部分為手拌、部分為機拌。因此混 凝土以配比來控制其品質,為 1:2:4 或 1:3:6 或 1:4:8(建築結構用主要為 1:

2:4 配比)。民國七十年以後,才有預拌混凝土廠的設立,開始採用混凝土抗壓強 度的觀念。

五十三年以前為獨立基腳無地梁,民國五十三年以後基礎型式為獨立基腳有地 梁。

訪談紀錄表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日

地點: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陳太農教授研究室 受訪談人:陳太農教授

訪談人:許茂雄教授

紀錄人:劉白梅、杜怡萱、劉宜珮

民國五十年以前加強磚造建築多為一層樓獨棟的建築;若為連棟建築,則棟數 至多五至六戶(如 53 年台北汐止)。柱斷面為與牆壁同寬(8 寸)的正方形斷面;主筋 為 4 根 5 號鋼筋;屋頂為木造斜屋頂。

民國五十至六十年間,加強磚造建築物以二層樓斜屋頂為主。其構築型態多為 木造斜屋頂、二樓樓地板多為鋼筋混凝土樓板,但少數也有木造樓板的建造。此時,

紅磚的品質大多能控制在一級磚的強度,即 150 kg 的抗壓強度;灰漿配比雖然 規定為 1:3,但施工者為了工作度較佳,會將配比放大至 1:4;混凝土的配比為 1:

2:4,但施工者也為了有較佳的工作度,會容許有 1:3:6 的配比出現。柱斷面短 邊與牆壁同寬(8 寸)、長邊為 1.2 台尺;柱主筋為 6 根 5 號鋼筋;箍筋間距全柱皆為 8 寸或 1 台尺。此年代若為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則一、二樓柱斷面短邊與牆壁 同寬(8 寸)、長邊為 1.5 台尺、柱主筋為 6 根 5 號鋼筋;三樓柱斷面短邊與牆壁同寬 (8 寸)、長邊則縮短為 1.2 台尺,柱主筋為 4 根 5 號鋼筋;箍筋間距全柱皆為 8 寸或 1 台尺。此年代為加強磚造建築物蓬勃發展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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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年至七十年間,大量三層樓平屋頂之連棟加強磚造街屋建築物出現,

一、二樓柱斷面短邊與牆壁同寬(35 公分)、長邊為 1.5 台尺;柱主筋為 6 根 5 號鋼 筋;箍筋間距全柱皆為 8 寸或 1 台尺。在此年代,由於建蔽率、容積率、空地稅即 將因法規趨於嚴格而有搶建情形,因此,大部分的販厝品質良宥不齊,極大部分建 造用紅磚被稱為『豆腐磚』,強度僅達二級磚的水準或更差。而灰漿、混凝土的配 比也為了工作度較佳,完全沒有品質管制。舉例而言,一個柱獨立基腳,合理的配 比下,至少須兩包水泥(50kg × 2=100kg)量,但有些建築物甚至一包水泥量即可灌注 一個或兩個柱基腳。

民國七十年以後,加強磚造建築物漸漸減少,一方面是由於鋼筋混凝土工程技 術漸趨成熟,土地價值大幅度提高,大部分街屋建築希望可達四層樓以上的層數;

另一方面,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技術規則要求一樓磚牆厚度至少須達 35 公分,

太浪費空間上的使用,且依規定,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須作地下室,因此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開始成為主流。

一般而言,若為一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則有獨立基腳而無地梁;若為二、三

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則同時存在獨立基腳與地梁,並在土質較差的基地上加打十 二台尺深的木樁。加強磚造建築物的面寬一般有 12、13、15 台尺等三種尺寸;進 深則有三跨或四跨(不含騎樓),跨度為 12、13、15 台尺。一樓一般有 12 台尺高,

二、三樓層則降為 10 或 11 台尺。

評估加強磚造街屋建築時,建設公司或營造廠建造出售的販厝與業者自用建造 的住宅,在品質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在台灣,每次都市計畫變更前就有搶建潮(民國 五十三年與六十年代)出現,而搶建潮期,材料的品質變成難以控制。因此,須區分 不同建造者因品管差異所造成即使為同年代同類型的加強磚造建築物也會出現耐 震能力差異大的情況。此外,由業主自建獨棟的街屋建築也會面臨隔戶業主未來建 造建物時由於利用以前先行建造之共同壁當成壁體,而與結構體不同時施工的接合 問題。

訪談紀錄表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十一日

地點:高雄市路一段 420 號許仲川建築師事務所 受訪談人:許仲川建築師及其工作團隊

訪談人:許茂雄教授 紀錄人:劉白梅、杜怡萱

加強磚造建築物構築方式的改變,與台灣經濟發展的演進、人口變遷的趨勢、

家庭小型化及土地使用的變化等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日據時代,主要為農業社會,

都市的發展尚未成形,因此,沿街店舖住宅的形成較少;台灣光復以後,逐步邁向 工業社會,人口由鄉村往都市集中,因應都市人口的密集化需求,開始出現沿街店 舖住宅。初期的構築方式,仍由業主自行集資興建,爾後,才有包商、建商乃至建 設公司、營造廠的大量構築。因此,沿街店舖也由獨棟興建逐漸演變成兩戶、四戶、

六戶乃至一整個街廓二十來戶的共同壁構築。此乃所謂「販厝」時代的來臨。此時,

由於要求節省成本、縮短工時的成本利潤條件下,砌磚法的速度化,工匠精神不見 了,也造成大批良侑不齊的加強磚造沿街店舖建築的蓬勃建設。

加強磚造建築物的演進一開始是以鋼筋混凝土柱補強磚牆的邊界,並將兩方向 的磚牆作適當的連結。民國五十年代左右,ㄧ層樓的加強磚造建築物,多為斜屋頂 的構築型態,由於樓層高度較高,部分建築物會在其中加入木造夾層樓板,增加使 用的空間;此時沿街連棟的店舖住宅較為少見。

民國六十年至七十年間,二層樓平屋頂沿街店舖使用的建築物大量出現,而三 層樓以上之加強磚造建築物須檢附結構計算書且須有地下室充作防空避難室使 用,故出現所謂「二層半」之建築型態,即二層樓的平屋頂加強磚造建築物在一樓 與二樓間添加一夾層,以夾層的方式將二層樓建築充作三層樓建築使用。或是以鋼 筋混凝土填充磚強的方式申請建造,但實際施工時仍為「先砌後灌」的加強磚造建 築的精神構築,如此,則可以將一樓的磚牆降低為 1B 的厚度。目前在台灣,三層 樓的加強磚造建築物按當時的法規設計成一樓的磚牆厚度為 1.5B 厚的厚度實屬少 見。此階段「販厝」大量出現,多為 10 來間左右的連棟、共同壁街屋型態;爲節 省人工成本及工期,施工品質低落,磚材品質下降,有「豆腐磚」之稱。

一般沿街店舖平面樓梯的形式乃視屋主的需求決定,與年代的改變較無關 係。若為店面則因有騎樓的關係,一樓樓梯多配置在進深最後一跨或配置成直式,

以便供店舖使用的面積可以加大;若為住宅建築,則無騎樓,前面配置為客廳,後 面直接配置橫式樓梯,樓梯後方一跨還可以有廚房或飯廳的空間。而沿街店舖建築 物的面寬,也視土地取得的面積大小作 12 台尺至 18 台尺的彈性調整。進深方向的 跨度數同樣與土地面積取得有關,一般多為 10-15 公尺左右,可以調整成 12 至 18

台尺的三跨間進深深度。

附錄一

訪談紀錄表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點: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黃斌教授研究室 受訪談人:黃斌教授

訪談人:許茂雄教授

紀錄人:劉白梅、杜怡萱、劉宜珮

民國四十五年以前,磚構造建築物主要為以純磚造為主的一層樓建築,由於土

民國四十五年以前,磚構造建築物主要為以純磚造為主的一層樓建築,由於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