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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特殊服務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圖書館特殊服務相關法規

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為例,從過去到現在,我國從沒有殘障福利到 1981 年制定空有法條沒有實施要點亦無處罰條款的《殘障福利法》,1997 年將《殘障 福利法》修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7 年再度翻修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這四十年間,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角色,從「被保護對象的客體」轉換為

「保障其公民權利的主體」,從早期以障礙為主體,強調障礙者的烈士與次等特 質「障礙者(the handicapped)」,逐漸正名為以「人」為主體的「有障礙的人(people with disability)」(張恆豪,2006),之後進展到學者專家與民間社福團體共同的 倡議,「身心障礙者」定義為「處於障礙情境的人」(people in the handicapped situation),透過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來做回應世界衛生組職(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簡稱 WHO)ICF 對「障礙」(disability)新定義的世界人權的潮流,

希望藉由法令與制度措施,消除或減少社會結構的障礙,避免障礙者處於障礙情 境更容易加深「障礙狀況與程度」,進而更易處於社會經濟不利的位置(陳美智,

2012)。

早在 1971 年開始,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相關名詞-impairment、

disability 及 handicap,1981 年訂為「國際障礙年(the year of Disability)」之後,

不斷強調障礙者的人權,倡導障礙者應當和正常人一樣,有「平等機會」分享因 經濟與社會發展所帶來的資源(United Nations,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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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 2007 年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並增修條文捍衛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等同的地位,其基本人權應受到保障

(林聰吉,2010)。除了國內有相關法規外,1990 年美國政府公布了「身心障礙 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目的在消除社會對身心障礙人士的不 平等待遇,給予身心障礙人士應有的權利(楊全斌,1996;陳穆,2008)。

此外,2006 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命、平等、自由、

受教、工作與參政等各種基本人權,強調尊重差別,接受身心障礙者為人類多元

身心障礙者

第 4 項第 2 款

障礙者圖書館以為障礙者提供圖書館服務為主要目的。

第 43 條(圖書館的職責)(2012.02.17 全文修訂)

① 圖書館應透過必要的措施讓每位國民均可得到公平的圖書館服務,不 因其身體、地區、經濟或社會條件有所差異。

② 圖書館為了障礙者,應解決由總統令所制定的知識情報弱勢階層所遭 遇的知識情報懸殊差距,而執行下列各項措施。

1. 圖書資料的擴充、提供以及建構共同使用的體制。

2. 教育、文化方案的擴充及提供。

3. 擴充圖書館無障礙設施、提供使用便利及配置專門人力 4. 與其他圖書館與相關團體的合作

5. 其他為解決知識情報懸殊差距的必要事項

第 45 條(國立障礙者圖書館的設立、營運)(2012.02.17 全文修訂)

① 為了知識情報弱勢階層,尤其是為了障礙者提供圖書館支持服務,於 國立中央圖書館下設國立障礙者圖書館。

② 國立障礙者圖書館的執掌業務如下

1. 為了提供障礙者圖書館服務,應設立與統整國家政策 2. 為了提供障礙者圖書館服務,應制定圖書館基準與指南

3. 為了障礙者,應收集、製作、協助製作及提供相關圖書館資料 4. 為了障礙者,圖書館資料標準的制定、評估、核定與推廣等相關事項 5. 為了障礙者,圖書館資料共享機制的建立及共同運用

6. 為了障礙者,圖書館服務及特殊設備的研究、開發及推廣 7. 為了讓障礙者可使用知識情報,教育及文化方案的相關事項 8. 為了提供障礙者圖書館服務,而應有專門的員工教育

9. 為了提供障礙者圖書館服務,應與國內外圖書館及相關團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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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為了障礙者提供必要圖書館服務的相關業務

③ 國立障礙者圖書館的設立營運、業務及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制定之。」

簡言之,韓國圖書館法明確指出圖書館的職責以及障礙者圖書館的設立及營 運,明顯看出韓國政府對障礙者的重視。

以韓國圖書館法和我國相關法規比較之下,內容相似,只是韓國在 2009 年 由國立中央圖書館國立障礙者圖書館支援中心出版的「圖書館障礙者服務基準與 指南」有明確提到為身心障礙讀者提供的服務包含無障礙的物理環境、為視聽障 礙者提供的館藏資料、各項服務方案、為肢體與視聽障礙者提供的輔具、無障礙 網頁以及圖書館員的教育訓練等。除此之外,也會定期發表全國圖書館提供障礙 者服務的現況報告,例如,2011 年針對全國 768 間公共圖書館、36 座點字圖書 館以及 5 個聽障者圖書館進行調查,調查範圍包含障礙者資料室、專職人員、無 障礙設施、輔具、障礙者替代閱讀資料、服務方案等的提供現況。(韓國國家法 令訊息中心,2016;身心障礙聯盟 Freemove123 部落格,2016)。

另參考國際圖書館協會(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2005 年公佈《圖書館身心障礙者服務評估清單》(Access to librar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hecklist),作為世界各國圖書館推動身心 障礙讀者服務的基本工具,視為檢驗圖書館提供身心障礙讀者服務最基本的要求。

此份文件由 IFLA 之「圖書館服務弱勢族群常設委員會」(The IFLA Standing Committee of Libraries Serving Disadvantaged Persons, LSDP)所編訂,提供對於 建築、服務、資料與工作規劃的基本指導原則,其宗旨為:(Birgitta Irvall, Gyda Skat Nielsen, 2015)

1. 作為各類型圖書館(公共、學術、學校、特殊)實務工作參閱工具。

2. 可作為評估現有建築物、服務、資料與工作計畫發展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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