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探討聽障者的資訊需求及資訊尋求行為,並了解聽障者使用圖書 館的模式與遇到的困難,可進一步探討圖書館所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聽障者所需,
以及圖書館可以如何改善其對聽障者的服務。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動 機;第二節揭示本研究的目的與問題;因人力與時間有限,故於第三節針對研究 範圍與對象進行限制,最後第四節則為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印度圖書館學家 S. R. Ranganathan 在 1931 年提出「圖書館五律」 (Five Laws of Library Science),指出圖書館經營的五大原則,包括 1. 書貴為用 (books are for use);2. 書有其讀者(every book its reader);3. 讀者有其書(every reader has book);4. 節省讀者時間(save the time of the reader);5. 圖書館為一成長有機體
(library a growing organism),此五律被廣泛運用在圖書館各項服務中。
隨著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圖書館所提供的服務不僅如過去單純,1995 年 W. Crawford 及 M. Gorman 提出「圖書館新五律」 (Five New Laws of Library Science)以增補 Ranganathan 的五律。圖書館新五律包括 1. 圖書館為服務全人 類(libraries serve humanity);2. 知識傳遞多樣化(respect all forms by which knowledge is communicated ); 3. 捍 衛 知 識 近 用 權 ( protect free access to knowledge);4. 善用科技提升服務品質(use technology intelligently to enhanced service);5. 承先啟後再創新(honor the past and create the future)。
此外,根據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 ALA)提 出「圖書館權利宣言」 (Library Bill of Rights),其第五條揭示個人不得為其年 齡、觀點及來歷背景等因素,而被否決其使用圖書館的權利。而我國圖書館專業 倫理第二條亦指出,圖書館員應基於平等原則提供服務,不得為差別待遇。
英國的「英國圖書館學會倫理守則」(The Library Association’s Cod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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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essional Conduct)之行為守則二之第五項說明,除非因保密因素限制資訊的 流通,否則凡在大眾有權使用的資料範圍下,本會會員有責任促進資訊與思想的 流通;並且應該保護每位國民自由與平等利用資訊資源的權利,不得有差別待遇,
但須受法律的限制。香港圖書館協會倫理守則內容第二項指出,圖書館與資訊專 家必須保護並促使每個客戶能夠自由、平等的利用各項資訊、資源的權利,不得 有任何差別待遇。而日本圖書館協會之圖書館原倫理綱領第二條規定,圖書館員 對讀者不能有差別待遇,意即國民使用圖書館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圖書館員 必須在自由、公正原則下,熱切地提供資料,不能因讀者的國籍、信仰、性別和 年齡等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圖書館也不能因受到各種壓力與干涉,而對讀者有差 別待遇,並且對那些沒有使用圖書館的人,也要努力使他們前來利用圖書館。
無論是 Ranganathan 的圖書館五律、W. Crawford 及 M. Gorman 的圖書館新 五律,亦或是圖書館權利宣言、和其他各國的圖書館專業倫理,都揭示圖書館服 務應盡可能滿足所有讀者的需求,因為圖書館是服務全部的人。
圖書館是使用者獲取資訊之重要管道,不論性別、年齡、種族、政治立場,
甚至是身心健康,圖書館都應平等對待,提供其參與資訊社會所需之資訊(Ponera,
2015)。圖書館向來以提供讀者即時有用的資訊為其天職,故對讀者的資訊尋求 行為加以研究,乃是圖書館學的一項古老且重要的傳承,然而,圖書館資訊素養 教育的規劃實施,必須以讀者研究為前提,尤須建立在讀者資訊尋求行為的瞭解 上(王等元,1999)。
在使用者研究中,資訊尋求行為的調查往往佔有相當大的比重,藉以了解人 們的資訊行為,包括產生資訊需求的情境、採用何種方式解決這些需求,並希望 歸結出一種資訊尋求行為的模式,然而,這些研究的調查對象多半是針對各種職 業或族群(例如:科學家、人文學者、記者、教師、大學生…等等),鮮少有人 注意到圖書館中佔有少數卻仍十分重要的特殊讀者群 (張翰文,2007)。
圖書館所服務的使用者中,以身體健康可區分為身心健全者與身心障礙者。
圖書館在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的服務上,會依障礙的部位(如視力、聽力、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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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障礙的程度(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而有所不同。如前所言,圖書館 是服務所有人,無論使用者是身心健康還是身心障礙,皆應盡可能滿足其需求。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 2012 年 6 月底為止,身心障礙人數中的聽障者有 120,988 人,且續呈逐年上升趨勢(陳燕禎、趙任民,2013)。依據衛生福利部統 計,截至 2015 年止,身心障礙人數共有 1,155,650 人,其中聽障者有 122,906 人
(佔身心障礙總人數 10.64%),這些聽障者中,各等級人數及所佔比例如表 1:
表格 1 聽障者的人口數與比例
等級 人數(人) 佔總聽障人口
(122,906 人)比例(%)
極重度 24 0.02
重度 19,429 15.81
中度 34,508 20.08
聽度 68,945 56.10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
在現有文獻中,對於圖書館提供的特殊服務對象有不少是針對身心障礙者,
然而其中以視障者最為大宗。相較於視障者,聽障者比較容易讓人忽略,一方面 是因為其外表看起來與常人並無兩樣,常會被誤認為不需要特別服務,另一方面,
也因為他們眼睛看得到,理所當然書架上的書自己就能隨意取用(何輝國,2010)。 聽障者由於因為尚能閱讀紙本資料,因此經常被忽略,但實際上聽障者在取用圖 書館服務的困難度上,並不亞於視障者(Lee,2001)。
要對聽障者提供適切服務,必須先了解聽障者有何資訊需求,以及如何滿足 其資訊需求,方能讓聽障者取得最有效的資訊。研究者本身是重度的聽障者,在 尋求資訊需求和尋求行為,需要請館員協助或者指引,常因為館員不知道如何與 聽障讀者互動與服務,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例如流感盛行,許多館員因應流感而 戴上口罩,但聽障者與人溝通非常仰賴於視覺,因此與戴上口罩的館員互動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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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意思的誤解和不了解而引發誤會,希望能透過本研究讓社會了解聽障者的問 題和處理方式。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具體而言,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聽障者的資訊需求與資訊尋求行為。
(二)了解聽障者使用圖書館的模式。
(三)探討聽障者對圖書館所提供的服務有何建議。
二、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障者的資訊需求為何?
(二)聽障者的資訊尋求途徑為何?
(三)影響聽障者資訊尋求之因素為何?
(四)聽障者使用圖書館的模式為何?
(五)聽障者使用圖書館有那些問題?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 資訊行為所含範圍過於廣泛,故本研究以大專院校聽障學生「資訊需求與 資訊尋求行為」作為主軸。
二、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聽障學習者,其研究結果恐不能推論至其他障礙的使 用者或其他等級的聽障者。
三、 文獻分析因囿於語文能力,以中、英文文獻為主,其他語文文獻數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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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聽障者
聽力障礙大致上可分為四類(見表 2),為與一般讀者有所區別,本研究對 象為重度及全聾的聽障者,並以「聽障者」表示之。
表格 2 聽力障礙程度
聽覺障礙類別 聽力損失(分貝)(dB)
1. 輕度 40(dB)> 輕度 > 25(dB)
2. 中度 60(dB)> 中度 > 40(dB)
3. 重度 90(dB)> 重度 > 60(dB)
4. 極重度 全聾 > 90(dB)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二、資訊需求
資訊需求的概念最早是由 Taylor 提出,他以讀者個人資訊需求陳述程度的變 化來區分不同的資訊需求,後來也有許多學者為資訊需求做出不同的定義。本研 究所指之資訊需求是指自己所有的知識無法解決所遇到的問題,需要其他資訊時,
所產生的需求感。
三、資訊尋求行為
資訊行為是指人們對於資訊的一連串活動,包括資訊需求、資訊尋求、資訊 使用。Krikelas 認為資訊尋求行為是使用者從事確認訊息以滿足其需要的活動。
本研究所指之資訊尋求行為是指使用者意識到有資訊需求所採取的一連串行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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