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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對於土地使用的規範中,「自然」並未被視為重要的考量,原因是 在人類發展的過程中,是以土地資源最大利用及開發作為目標,做為人類使用;

不過,發展至今,人類也意識到一些嚴重問題,人類發展不只是土地面積最大的 使用,而包含著其他的需要,像是人類歷史紋理需求,還有對自然環境的需求,

這對過去開發而言,自然通常是被忽略。在德國發展中,經過長期衝突的過程,

人們開始意識到,自然條件在建設發展、建設導引應該被涵蓋其中。因此,認為

“景觀"對於自然條件的功能,應至少有下列功能:

圖  28 德國國土空間規劃與景觀體系之關係 

資料來源: (曾梓峰 & 陳子文, 2007)

表 3 德國景觀計畫中對於景觀功能定義

資料來源: (Auhagen, Ermer, & Mohrmann, 2002)

在這之間所有的思考,都是為了「侵擾行為」(Eingriffe)做規範,人類對

資料來源:修改自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2006, p. 142)

因此,以景觀計畫作為對於土地使用調節,其基本的核心發問為下列 (Auhagen, Ermer, & Mohrmann, 2002):

‚ 哪一些有價值的?需要被保護的?具有發展能力?

2. 「侵擾」的土地調節原則─禁止、避免、平衡、補償、促進發展 基於對野生動植物棲地的保護,對於人為土地使用所產生的「侵擾行為」,

透過「景觀計畫」對於「侵擾行為」的分析,具體對於土地使用的調節原則可 分為─禁止、避免、平衡、補償。

(1) 景觀計畫對於調節土地使用之原則

對於調節土地使用之原則,依先後對於「侵擾」的認定標準與流程順序分為 下列 (陳明燦(譯), 1993):

A. 禁止:若未能避免對自然環境之損害,或未能予以充分平衡,對自然環境的 侵擾必須禁止。

B. 避免:對於自然及景觀所產生損害可避免者,應要避免。

C. 平衡:對於環境侵擾與規定期限內所進行的自然保護及景觀維護。

D. 補償:對於環境侵擾與規定期限內所進行的自然保護及景觀補償,平衡與補 償的差異為如下:

表 5「平衡」與「補償」之差別

平衡 補償

功能 以「同樣」的功能 以「類似」功能、物種 時間 25 年內,目標物種能夠被恢復 超過 25 年才能恢復 空間 在同一個功能空間 不在同一個空間中

(2) 調節土地使用原則基礎下之具體行動策略

依照調節土地使用之原則─禁止、避免、平衡、補償之基礎下,有下列行動 策略 (Auhagen, Ermer, & Mohrmann, 2002):

A. 保護:長期狀態被維持在那個狀態(靜態),如:萊茵河

B. 維護:—定期各種不同措施讓某一種狀態維持它的狀態(動態),例如:一個草 地必須經常被剪,當他是被認定是草地的時候,就必須定期被修剪。

C. 促進發展:現在存在的狀態被改變了,而他改變的方向是基於自然保護與景觀 維護之下被發展,價值被提升。

(3) 景觀規劃之多重目標的類別分析、系統與秩序

當景觀作為調節土地使用機制時,由於目標的多元性,在不同目標之間彼 此之關係探討如下:

表 6 景觀計畫中不同目標之間的關係

資料: (Auhagen, Ermer, & Mohrmann, 2002)

3. 以綠地作為調節土地使用「侵擾」的形式探討 要目標 (Bonsignore, 2003)。而若以綠地形 式而言,至少可分為區塊型綠地如公園、遊

修改自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2006, p.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