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柱
在五、六世紀的文獻資料中,有一批名為「剎下銘」或「剎下石記」的銘文。
這批銘文共十四則,有的至今尚可見其內文,有的僅存名稱之記錄,有原文的剎 下銘大多出自於《藝文類聚》,餘者出自《廣弘明集》、《文苑英華》、《古刻叢鈔》、
《金石萃編》、《八瓊室金石補正》,另外,《冊府元龜》中僅述及名稱兩則。或許 因為大多數的剎下銘無石亦無拓本留存,又或許因為六世紀以後剎的意思有了變 化,這批剎下銘似乎鮮為人所提及。不過,從文意上來看,這些剎下銘直接保留 了與塔有關的紀錄,過去研究南北朝時期佛塔者,多引用有關隋文帝在全國廣設 舍利塔的文獻,而這批剎下銘可以補充隋代以前資料的不足。以下先將十四則銘 文的基本資料條列成表格,以兹參考。
表:剎下銘基本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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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十六年,歲在執徐首旬五日建。』地故佛氏道場,石乃剎下銘也。『粉黛塗 容』,謂建像也,『金剎一樹』,謂建剎也。讀者寡陋,傳者喜為緣飾,苟無此石,
亦足惑世也。」95這段文字描述陳師道對於傳說中「稅子步」林裡神木的考察,
他根據木下石之銘文,推測該石即古代剎下銘的遺跡,並認為神木碑中之「金碧 之樹」應出自剎下石之「金剎一樹」,惟因後人對剎的字義不明白,所以誤將原 本為豎剎之「豎」認為是樹木的「樹」,以訛傳訛後該樹便被賦予了神異的色彩。
北宋時汝陰郡屬順昌府,下有汝陰、泰和、穎上、沈丘四縣,96屬於今安徽省阜 陽市,在淮河以北。南北朝時在齊、梁的版圖內。《魏書》地形志中記載汝陰屬 於穎州:「穎州。[孝昌四年置,武泰元年陷,武定七年復。]」97北魏孝明帝孝昌 四年(528)是梁武帝大通二年,該年穎州陷於南朝版圖,及東魏孝靜帝武定七年 (549)卽梁武帝歿年才復為北朝版圖,接著又更清楚地記載:「汝陰、戈楊二郡。[蕭 衍置雙頭郡縣,魏因之。]」98所以此剎石所在的地方,是北魏與梁交界之地,雖 然在淮河以北,但曾有二十一年的時間在梁武帝統治的版圖之下,由上表可見,
十四則剎下銘中有九則都屬梁朝,其中七則明確知道是在梁武帝時期所為,表示 梁武帝特別重視剎下銘。案文意,陳師道所見者為開元十六年(728)所造,很可能 到了八世紀初,此地還保有古代剎下銘的做法。雖然剎石最初是在塔的什麼位置 不清楚,但至少表示銘文不是刻在塔的任何部件上,而是刻在碑石上,以石頭的 重量,若置於塔的木結構上會增加整座建築物的承重,增添施工的困難度,所以 或許被埋於地下是比較可能的設計,因此,刻有剎下銘之石應是位於地面下。
因為銘文的位置在地下,加上在南方東晉時期就有在柱礎下埋碑石的作法,
所以剎下銘的「剎」指的應該是塔的心柱。《梁書》中描述梁武帝開長干寺出舍 利之事云:「初穿土四尺,得龍窟及昔人所捨金銀鐶釧釵鑷等諸雜寶物。可深九
95 陳師道,《後山談叢》(中華書局,2007),卷 4,頁 59-60。
96 脫脫等,《宋史》(中華書局,1977),卷 85 志 38 地理一,頁 2117。
97 同註 73,卷 106 中地形志中,頁 2561。本文以[ ]表示文獻之注,以後皆同。此為魏收之原注。
98 同註 97。
尺許,方至石磉,磉下有石函,函內有鐵壺,以盛銀坩,坩內有金鏤罌,盛三舍 利,如粟粒大,圓正光潔。函內又有琉璃椀,內得四舍利及髮爪,爪有四枚,並 為沉香色。」99據同書前文及《高僧傳》,梁武帝所挖者為東晉孝武帝時所建之 三層建築物。100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挖到九尺深時發現的「石磉」,磉,《營造法 式》裡引《義訓》云:「礎。謂之磩。磩。謂之礩。礩。謂之磶。磶。謂之磉。」
101北宋李誡明白地指出磉即礎,不過因為《義訓》的成書時代尚不明確,所以磉 等同於礎還不能確定是否僅為北宋人的看法。然而,根據《一切經音義》,我們 可以得知,至少在唐代,磉就已經有柱礎的意思,《一切經音義》解釋《中阿含 經》的「櫨鎟」一詞云:「下宜作磉。桑朗反。說文。磉。柱下石。即柱礎也。
經文從金作鎟。誤也。礎音楚。」102而且,《中阿含經》是四世紀時譯出的經典,
所以如果根據玄應的考證,還可以進一步推測四世紀時的鎟有柱下石之意。雖然 現今《說文解字》中查不到「磉」或「鎟」字,但是清代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
在對「榰」的解釋中曰:「釋言曰。搘。拄也。即榰柱之訛。磉在柱下而柱可立。
因引伸爲凡支拄、拄塞之稱。」103所以,在目前可見之古代文獻中,磉的解釋都 與礎、柱礎、柱下石有關,可見有磉之處,其上必承有柱。所以內有舍利及髮爪 的石函是在用來承接木柱的石礎之下,也就是說,至少在東晉時期,在南方就有 在塔的剎柱下埋入舍利及珍寶的做法,而且根據「可深九尺許,方至石磉,磉下 有石函」,可知舍利等寶物緊鄰礎石,剎柱則深入地面以下。
在日本的考古資料方面,飛鳥與奈良時代的木塔也都有心柱的痕跡。在宮本 長二郎的〈飛鳥時代の建築と佛教伽藍〉中整理了七世紀到八世紀初的日本佛塔,
99 姚思廉,《梁書》(中華書局,1973),卷 54 列傳第 48 諸夷‧扶南國,頁 791。
100 《梁書》:「(釋慧達)即遷舍利近北,對簡文所造塔西,造一層塔。十六年,又使沙門僧尚 伽為三層,即高祖所開者也。」同註 99。《高僧傳》亦云:「乃於舊塔之西,更竪一刹,施安 舍利,晋太元十六年(391),孝武更加為三層。」同註 44,卷 13 興福‧釋慧達,頁 477-478。
101 李誡,《營造法式》(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卷 1‧總釋上‧柱礎,頁 12。
102 同註 3,卷 11,頁 227。
103 同註 83,6 篇上‧木部,頁 256。
在七十一座塔當中,只有六座塔沒有發現心礎,其餘六十五座塔,都有用來讓心 柱站立的心礎,104可見日本古代佛塔也有心柱貫穿。而且一般日本學者也認為中 國古代的剎指的就是塔的心柱。105
簡而言之,本節推測五、六世紀時,在南方剎柱指的是貫穿塔內部的心柱,
而且文獻資料顯示在東晉時期南方就已經有豎立於地面或深入地下,而且剎柱下 埋有碑石、舍利等珍寶,所以南朝的做法可能延續自東晉時期的習慣。
塔
或許因為在南方以剎稱塔之心柱,而心柱是貫穿整座塔的部件,所以在南方 的文獻裡,有時會直接以剎稱塔。如前文所引《南齊書》的例子,宋明帝原本想 在湘宮寺蓋一座十層的佛塔,但後來建立的是兩座五層的塔,文中記述云:「帝 欲起十層,不可立,分為兩剎,各五層。」106如果文中的剎指的是塔心柱的話,
大概不會用「各五層」來形容,由此可知此文中的剎指的是整座佛塔。
因為小杉一雄先生曾為文提出,六朝時代的剎除心柱以外還有標示塔基的小 木柱之義,本研究認為還不能確定南方的「剎」有此用法,因此以下說明原由。
小杉氏根據梁武帝於大同四年至同泰寺設無遮大會一事在《梁書》裡的記載,認 為文中的「剎」乃標示塔基的小木柱。《梁書》的原文為:「至四年九月十五日,
高祖又至寺設無㝵大會,豎二剎,各以金罌,次玉罌,重盛舍利及爪髮,內七寶 塔中。又以石函盛寶塔,分入兩剎下,及王侯妃主百姓富室所捨金、銀、鐶、釧 等珍寶充積。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寺僧又請高祖於寺發般若經題,爾夕二塔俱放 光明,敕鎮東將軍邵陵王綸製寺大功德碑文。」107小杉氏認為文中「豎二剎」的
104 水野敬三郎等編著,《法隆寺から藥師寺へ─飛鳥‧奈良の建築‧雕刻》(講談社,1990,《日 本美術全集》第 2 卷),頁 156。
105 吉川忠夫先生和船山徹先生對於《高僧傳》裡記述僧人釋慧受在新亭江覓得一根長木,並用 以「豎立為剎,架以一層」時,直接譯為「それを立てて塔の心柱とし、その上に一層の屋根を 架けた。」吉川忠夫、船山徹,《高僧傳》,收於《岩波文庫;青 342-1》(岩波書店,2010),
頁 274。
106 同註 61,頁 916。
107 同註 99,頁 792。
「剎」不可能是心柱,因為從施工程序上來看,不可能先立心柱、再於心柱下放 置盛有寶物的石函,所以「豎二剎」的「剎」指的是建塔前標示塔基的小木柱。
但是,其實當時在南方「剎」除了有心柱之義以外,還有以之指整座塔的用法,
從同一事件在《南史》裡的記載就可以看出「豎二剎」的「剎」,確非心柱,但 也不是標示塔基的小木柱,而是指整座塔。
《南史》裡對該事件的記述幾乎與《梁書》相同,原文為:「至四年九月十 五日,帝又至寺設無碍大會,豎二剎,各以金甖,次玉甖,重盛舍利及爪髮內七 寶塔內。又以石函盛寶塔,分入兩剎剎下,及王侯妃主百姓富室所捨金銀環釧等 珍寶充積。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寺僧又請帝於寺發般若經題。爾夕二塔俱放光明,
敕鎮東邵陵王綸製寺大功德碑文。」108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在《南史》中盛寶塔 的石函「分入兩剎剎下」,因為《梁書》和《南史》都是在唐初時輯錄前人史書 而成,而且如果在七世紀時塔的作法已經不同於五、六世紀,那麼「兩剎剎下」
在抄錄過程中被誤寫為「兩剎下」是有發生的可能性。因前文已述,當時在南方
「剎」有心柱和塔二義,所以「分入兩剎剎下」裡第一個剎指的應為塔,第二個 剎指的應是心柱,所以,前面「豎二剎」的「剎」也應該是豎立兩座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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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高僧傳》中關於釋慧達在長干寺處掘得舍利之事的記載,也可得 知在南方「剎」不一定有標示塔基的小木柱之義。《高僧傳》中的記述為:「晉寧 康中,至京師。先是,簡文皇帝於長干寺造三層塔,塔成之後,每夕放光。達上 越城顧望,見此剎杪獨有異色,便往拜敬,晨夕懇到。夜見剎下時有光出,乃告 人共掘,掘入丈許,得三石碑。中央碑覆中,有一鐵函,函中又有銀函,銀函裏
108 李延壽,《南史》(中華書局,1976),卷78列傳第68夷貊上‧扶南國,頁1955-1956。
109 至於《建康實錄》中的記載,雖然《建康實錄》因提供許多正史以外的史料而受重視,但關 於此事,從行文中明顯看出非完整地節錄自其他文獻,所以本文不加以採用。原文為:「高祖至
109 至於《建康實錄》中的記載,雖然《建康實錄》因提供許多正史以外的史料而受重視,但關 於此事,從行文中明顯看出非完整地節錄自其他文獻,所以本文不加以採用。原文為:「高祖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