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共有資源」管理制度
3.5 地方性與全球性之共有資源管理
學者 McGinnis 及 Ostrom 認為研究小規模的 CPR 問題所得之結論,對於 分析涉及全球性之 CPR 的國際合作機制是有一定程度的相關性,因為:1.許 多地方性的問題與全球性的問題本質上是類似的;2.雖然地方性與全球性的 CPR 規模差異相當大,但涉及資源狀態的基本結構在本質上亦是類似的;3.
任何將減損地方層級合作之相關成功要件的全球機制,就長期來說是不能持 續的113。此外,學者 McGinnis 及 Ostrom 亦提到,就小型之 CPR 所得出之 研究經驗,對於處理全球性之 CPR 的國際合作機制,有實質上的適用性,因 為:1.就全球性問題之分析架構,與許多地方性之 CPR 的分析架構,有相當 類似的特徵;2.以分析地方性之 CPR 所設計出的理論與模型開始著手,可能 有助於發展適用於全球性之 CPR 的理論與模型;3.許多全球性的問題(例
113 Michael McGinnis & Elinor Ostrom, Design Principles for Local and Global Commons, in 2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464, 464-65 (Oran R. Young ed., 1996).
如:森林砍伐),往往是因為此類資源在地方層級未被適當的使用或管理所 導致114。
最後,這兩類 CPR 另擁有另一個共通點:在沒有更高的政治權力機制
(或該機制毫無興趣)介入或主導的狀況下,使用者必須自行尋找合作的機 制。分析國際機制的相關研究均強調,在國際社會中各國政府基本上是在一 個類似「無政府狀態」⎯⎯在國際間並未有一個最高的中央權力機構⎯⎯的 情況下進行合作,而研究地方性的 CPR 管理制度時亦常發現,使用者往往是 在不受到國家、區域或地方政府官員的干涉或管制下,自行集體設計相關的 管理機制,此類自我組織型的機制也都不是依靠或透過外來的官員來執行其 規則115。
針對 Ostrom 以地方性之 CPR 管理制度所提出成功 CPR 管理制度經驗應 具備之八大設計原則,學者 McGinnis 及 Ostrom 認為應該也可以適用於全球 的共有資源。但要將地方性的分析結果套用到全球型的 CPR 問題上還是必須 小心,特別是在全球性的問題上涉及的角色/參與者更多,除了成千上萬的 個人之外,還包括企業(corporate actors)116,此亦將使此八大設計原則應 用於全球性 CPR 管理制度時,必須適度進行調整。針對設計原則一(清楚定 義的邊界),當資源是全球性的,例如大氣層,則資源的邊界定義就相當容 易,但若資源涉及跨國境,則如何定義適當的物理邊界則較為困難117。針對 原則二(分配規則必須與提供規則以及當地的狀況一致),將地方性之 CPR 經驗適用於全球性之 CPR 上,首先將碰到的問題是,於全球性之 CPR 使用 上,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的利益相當不同,故難以找到與所有參與者利 益一致的規則;再者,由於全球性之 CPR 的資源狀況規模相當大、複雜性也 更高,因此,欲找出與涉及此類資源之提供規則一致的使用規則也較困難。
114 Id. at 469-70.
115 Id. at 470.
116 Id. at 470-71.
117 Id. at 473.
故針對此一原則,學者表示,欲成功控制全球性之 CPR 的使用所造成的環境 問題,最好還是找出符合微或中區域的環境特徵(micro- or mesolevel envi-ronments)的規則,而非試圖於全球的層次設計規則118。針對原則三(集體 選擇之安排),由於涉及大規模 CPR 之管理通常必須透過多層次的組織進 行,因此所有涉及全球性 CPR 的國際機制應該均算是原則八中所指的「階層 性組織」,因此,在全球性 CPR 管理機制上,原則三的適用勢必要考慮搭配 原則八,對此,最重要的原則應在於將所有相關團體的利益都納入最終的國 際協定中119。針對原則四(監督)與原則五(制裁),前述提及全球性的問 題涉及更多之參與者,此一有關全球性 CPR 管理機制的特徵,此二原則的適 用會比地方性 CPR 管理更為複雜,主要原因在於,此處的監督者以及受制裁 者將有一套相當複雜的組合: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政府、企業、以及 私部門團體(或個人)均可為受監督者,後三者亦同時為受制裁者,因此,
取決於監督者與制裁者之不同組合120,必須適用不同層次的規則。因此,此 二設計原則於全球性 CPR 管理制度上,將更為複雜。針對原則六(衝突解決 機制),由各個主權政府談判以建立國際機制,衝突解決機制的建立將會更 為棘手。綜言之,基本上最有效的國際機制都是由具共同或互補利益、且能 力相仿之利害關係團體所建立,更重要的是,一成功的機制必須要激發直接 受其影響的關係人願意從事定期的監督活動121。
雖然有研究者認為,現有針對地區性 CPR 管理制度成功案例中所歸納出 的設計原則,也可套用於不同規模的 CPR。但亦有學者認為,不同規模的
118 Id. at 475.
119 Id. at 477.
120 包括:1.被監督者:政府/受制裁者:政府;2.被監督:政府間組織/受制裁者:政
府;3.被監督者:企業/受制裁者:政府;4.被監督者:政府/受制裁者:企業;5.
被監督者:政府間組織/受制裁者:企業;6.被監督者:私人/受制裁者:企業;7.
被監督者:私人/受制裁者:企業;8.被監督者:政府/受制裁者:私人等。Id. at 480-83.
121 Id. at 486.
CPR 面臨不同的資源使用問題,就某一規模之個案經驗所發展出的分析架 構,欲適用在不同規模的資源管理上,必須再進行調整122。再者,某一類成 功的特定財產權機制所具備的特徵,是否可以被複製並適用在另外一個全新 的 CPR 管理上,是有相當大疑問的。以共有財產為例,此類之財產權制度通 常是在具有豐富或特定的文化與歷史情境下,於當地所發展出的,因此,當 與地域相連結的關係不存在時,新設計的財產權制度是否可能得到使用者的 認同與承諾,不無疑義123。許多相當有效之共同財產權制度通常適用在小規 模的資源上,其可能無法有效地適用在規模較大的資源類型,例如全球性之 CPR 上124。
由前述討論可見,CPR 的問題若欲解決,必須具有下列條件:某特定 CPR 僅允許一關係密切之團體(close-knit group)使用、此一有限度使用的 規則必須被執行,以及各個使用者得享有平等的機會。但這些條件均不見於 全球性 CPR 之使用上125。
除了制度設計要素之外,就 CPR 管理制度之類型觀察,前文曾討論的 CPR 個案可觀察到「財產權化」此一管理制度類型,是否同樣得以適用於全 球性的 CPR 管理上?針對全球性的 CPR,以市場為導向及依靠財產權為解 決方式亦逐漸受到重視。但前曾提及,由於財產權的種類不同(共有財、共 同財產、公有財產、私人財產與管制財產),因此,即便是透過「財產權 化」此一管理制度類型,若涉及不同種類的財產,亦有可能導致管理制度的 內涵必須適度地調整。本文中所討論之 CPR 個案,多半涉及較偏向採取「共 同財產」或是所謂的「有限的共同財產」(LCP)制度,有學者表示,共同
122 Peter Knight, Oceans Policy and Property Rights: The Case for Common Property Regime, 292 NEW ZEALAND SURVEYOR 19, 22 (2002).
123 Id. at 23-24.
124 Carol M. Rose, Expanding the Choices for the Global Commons: Comparing Newfangled
Tradable Allowance Schemes to Old-Fashioned Common Property Regimes, 10 D
UKEENVTL. L.& POL’Y F. 45, 50 (1999).
125 Clancy, supra note 3, at 616-17.
財產類型的管理制度較容易適用在小型的資源類型,但對於較為大型的資 源,共同財產制之適用則可能較為困難126。全球性 CPR 之管理,雖然同樣 由市場導向以及財產權化為出發點,但不同於地方性之 CPR 中較常採取的共 同財產權制,其討論焦點漸偏向私人財產制或管制財產制,後者又被稱為
「混合財產」(hybrid property),最明顯可觀察到的即是「可交易環境單 位」(tradable environmental allowance, TEA)127。TEA 之運作機制涉及四個 步驟:1.訂定資源可被安全與永續利用的數量,特別是針對可再生資源;2.將 該資源分割並以個別可交易單位(individual tradable allowances)分配給使用 者;3.設立一監督與紀錄(記帳)的系統;4.對外與對內執行所設立的使用限 制128。針對這四個要素,共同財產權與 TEA 均有非常不同的設計規劃以及 制 度 架 構 。 TEA 的 優 點 在 於 其 與 人 無 關 ( impersonality ) 、 簡 單 與 明 確
(explicitness)、對於分散式以及範圍相當廣的資源相當有用、對新使用者 的開放度、以及對於人類需求改變的適應性強。共同財產權則有完全相反的 優點,主要在於其建立於人際網絡的連結與共享的規範、制度的複雜性、會 員的穩定性、對於區域型密集式及互動式的資源相當有用,以及對於混合資 源的自然變化具有回應的能力129。
由本段的討論中可得知,就 CPR 之管理制度所需具備的制度設計要素,
由地方性之 CPR 管理個案中所所得出的經驗,經過適度的調整後130,應可 適用於全球性的 CPR 管理制度中,但因為全球性與地方性之 CPR 還是有其 不同之處,因此,適用地方性之 CPR 的管理經驗所歸納出的管理制度設計要 素於全球性之 CPR 上,還是必須要謹慎。至於就 CPR 管理制度之類型,雖
126 Id. at 49.
127 例如第 2 部分中所提及,目前於大氣資源此一 CPR 之管理制度的新發展:排放權交
易。
128 Rose, supra note 124, at 52-53.
129 Id. at 53-70.
130 McGinnis & Ostrom, supra note 113, at 471-86.
地方性與全球性之 CPR 使用均可觀察有朝向「財產權化」的管理制度類型的 趨勢,但學者的研究指出,地方性之 CPR 多半屬於共同財產權制,而全球性
(或大尺度)之 CPR 則似乎有逐漸朝向私人財產制或類似 TEA(或排放權 交易)之類的管制(或混合式)財產制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