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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之管理制度所具備的特徵與制度設計要素

3. 「共有資源」管理制度

3.4 成功之管理制度所具備的特徵與制度設計要素

由前述關於 CPR 管理的個案分析中可看出,「財產權的定義與歸屬」此 一針對 CPR 的管理制度,似乎相當廣泛地被運用於不同類型以及規模的 CPR 管理中。但管理者或使用者必須注意哪些制度設計的要素(institutional

design),方得成功地設計或運用例如「財產權化」此一管理制度?本節將 先針對此一制度設計要素進行說明。

許多研究者均嘗試歸納出具備哪些特徵的 CPR,方比較有利於成功地建 立並維護一套避免過度使用或破壞 CPR 的制度。依據 Dolsak 與 Ostrom 的觀 察,具有以下特徵的 CPR 較容易建立一套成功的管理制度:小型(small size ) 、 固 定 且 劃 設 清 楚 的 資 源 邊 界 ( stable and well-delineated resource boundaries)、資源使用的負面外部性相對較小、資源使用者有能力監督資源 的存量與流量、資源使用至中等程度(moderate level,亦即是資源使用密 集,因此資源存量未達豐富的地步,但資源也沒有被過度使用到其惡化已經 無法避免)、資源使用者相當瞭解資源的動態(dynamics)等107

除了就 CPR 本身的特徵加以觀察之外,學者亦嘗試透過個案的討論,歸 納較成功的管理案例是否具有某些共通點。Ostrom 等學者即提出,這些共通 點包括:邊界規則的存在、與分配相關的權威規則存在、積極的監督與制裁 機制、沒有嚴格的起動策略(trigger strategies)。換言之,基本上當使用者 得監督與執行其認為正當且有效的邊界規則與權威規則時,較有可能改善 CPR 的狀態;若該些規則係由外人(外力)所制訂,最佳的制訂者也應該是 使用者本身,由於成功的管理個案均隨著各個不同之 CPR 資源的特性變動,

也因此外來者較無法掌握在地之 CPR 資源的特性,進而制訂出較為無效,甚 至造成反效果的使用規則108

若以使用者的特質加以觀察,對於位處偏遠地區、中央官僚或政治體系 基本上不關心也不干涉其使用的 CPR,此類 CPR 使用者是否得以就操作面 之規則,制訂一系列漸進式的改變以改善集體的福祉,將取決於該些使用者 是否具有下列的內部特徵:1.多數的使用者對於不訂定規則,大家都將會受 其害此點有共識;2.多數的使用者都會因規則的改變受到類似的影響;3.多數

107 Nives Dolsak & Elinor Ostrom, The Challenges of the Commons, in THE COMMONS IN THE

NEW MILLENNIUM:CHALLENGES AND ADAPTATION, supra note 100, at 3, 12-17.

108 Blomquist et al., supra note 95, at 301-04.

的使用者高度重視於此一 CPR 上可持續進行其活動,亦即使用有較低的折舊 率(discount rates);4.使用者面對較低的資訊、轉化與執行成本;5.多數的 使用者對一般性的互惠與信任享有共識,並得以此作為初始的社會資本;6.

該 CPR 的使用團體較小且穩定109

但大部分的 CPR 均不是屬於此類位處偏遠的狀態;此外,以下三種情況 亦弱化了此種藉由「自我組織式」的管理策略以改善既有的 CPR 困境:1,使 用者彼此間缺乏相互信任,並且沒有透過溝通與持續互動的方式建立信任;

2.不信任已成為常態,而溝通與持續的互動無助於降低此一不信任;3.當許 多,雖非所有的使用者願意對彼此進行互惠,但卻缺乏訂定規則與建立監督 跟執行規則的權限時,此一互惠基礎將無法有效嚇阻使用者進行欺瞞行為的 誘惑110。最後,透過自我組織的方式來解決 CPR 問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

必須考量到外來者如何影響 CPR 使用者的成本與利益。分析的個案顯示,由 外來的機構設立私有財產權或中央集權式的管理來處理 CPR 的問題並不是唯 一或最佳的途徑,但區域性與國家政府機關可以扮演提供協助的積極角色,

來強化地方使用者自行訂定有效的組織架構的能力111

由於 CPR 以及使用者的特質與類別相當多樣化,因此,沒有一套制度設 計(institutional design)可以適用在所有類型之 CPR 的管理上。不過,依據 前述所整理之分析以及個案研究的經驗,Ostrom 提出,成功的 CPR 管理制 度應具有下列八大設計原則:原則一、清楚定義邊界(boundaries):必須明 確界定有權自 CPR 中使用資源的個人或家戶,以及該 CPR 本身的邊界;原 則二、分配與提供規則與當地狀況的一致性:針對資源使用的時段、地點、

109 OSTROM, supra note 101, at 211.

110 Elinor Ostrom, Roy Gardner & James Walker, Cooperation and Social Capital,

in

RULES, GAMES, AND COMMON-POOL RESOURCE, supra note 2, at 319, 328.

111 Elinor Ostrom, Roy Gardner & James Walker, Regularities from the Laboratory and

Possi-ble Explanations, in

RULES, GAMES, AND COMMON-POOL RESOURCE, supra note 2, at 195, 212-13.

技術及/或數量的分配規則,必須與當地的狀況以及與需要勞力、資源及/

或金錢之提供規則相關;原則三、集體選擇的安排:多數的資源使用者均有 機會參與規則的修正;原則四、監督:就 CPR 之狀況以及分配行為進行查核 之監督者,必須對使用者負責或其本身就是使用者;原則五、漸進式的制裁

(graduated sanctions):違反使用規則的分配者應視其情節之輕重,由其他 的分配者或對所有分配者負責的官員,予以評估應受到的制裁;原則六、衝 突解決的機制:分配者以及官員就分配者之間,以及分配者與官員之間的爭 端,應得透過當地成本較低的場域加以處理;原則七、承認最低的結社權

(rights to organise):分配者得於不受外在政府單位挑戰的狀況下,擁有設 計其自有組織的權利,以及就屬於大系統範圍下之 CPR;原則八、階層性的 組織或多層次的組織(nested enterprises):分配、提供、監督、執行、爭端 解決以及治理活動應透過多層次的組織於不同的層級中加以組織112

若以前節中所提及之個案觀察,可發現這些原則之全部或一部於實際之 成功或失敗個案中的適用。以漁業資源相關之個案來說,斯里蘭卡 Mawelle 鎮傳統上所發展出的「岸網」此一分配規則,於使用者增加時並未隨之進行 調整,且中央對於此一傳統之分配規則並未嚴格地遵守且予以執行,違反原 則二與七,導致嚴重衝突的爆發,成為一失敗的經驗;而美國緬因州之龍蝦 業的成功經驗則因其具有傳統上的「領域區」,由漁民所組成之理事會負責 提議各區域內捕龍蝦之規則並得加以監督,以及透過多層次的組織(聯邦、

州、當地社區)進行管理,符合原則一、三、四及八。以林業資源相關之個 案來說,瑞士 Torbel 村對於該社區所擁有的財產有相當清楚的疆界,符合原 則一。此外,使用該些林業資源之規則由當地之官員負責執行,且管理此一 區域的協會係由所有擁有牛隻的村民組成,符合原則三與四;於印度北部社 區森林的管理個案中,村民可以將位於該村落疆界內之森林設定為「社區森 林」(原則一),「社區森林」的管理以及負責管理之 van panchayat 則是由

112 Elinor Ostrom, Roy Gardner & James Walker, Rules and Games,

in

RULES, GAMES, AND

COMMON-POOL RESOURCE, supra note 2, at 75, 88-102.

村民所選出的官員負責訂定並執行(原則三、四),由村民所制訂出的使用 與分配規則比中央政府所訂定者更得以反應當地村民使用資源的需求(原則 二、七)。以水資源及水利灌溉系統相關之個案來說,西班牙東南方的 huerta 灌溉系統中,多數的區域均定期選舉出負責當地系統的官員,該些官 員也會擔任解決用水糾紛之「水法庭」的法官。此外,使用者彼此之間的監 督機制也相當嚴格,該些作法均符合原則三、四及六;斯里蘭卡的灌溉系統 個案則觀察到原則八的重要性⎯⎯各個不同層級以及規模的組織架構成功解 決農民彼此之間不合作且不信任中央政府官員的問題。

本文至此所討論之 CPR 個案,以及成功的管理制度所應具備的制度設計 要素等,大多均涉及地方性的 CPR,這些分析是否亦適用於全球性之 CPR 及其管理制度仍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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