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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共有資源」管理制度

3.3 關於共有資源管理之個案分析

3.3.2 林業資源

林業資源亦為相當典型的 CPR,以下針對位於瑞士山區以及印度北部數 個規模較小之林業資源個案進行簡要的介紹。

3.3.2.1 瑞士 Torbel 村103

此一瑞士阿爾卑斯山區瓦拉斯邦(Valais canton)的 Torbel 村居民約有 600 人,村民於私有地上種植穀類與蔬果,畜牧則於夏天時在村落共有地之 阿爾卑斯牧草地上進行養殖。針對共有地,早在 1224 年的文獻中即可得知,

村民將社區所擁有的財產(communally owned property)分為五類:阿爾卑 斯牧草地、森林、垃圾丟置地、灌溉系統,以及通往私人或社區擁有之財產 的小徑與道路。村民進一步於 1483 年簽署成立管理山區、森林以及垃圾丟置 地的協會(association),立法明文禁止購買或占領 Torbel 村土地的外地人 取得社區共有之山區、土地、畜牧區、或伐木的任何權利,私有土地的所有

103 OSTROM, supra note 101, at 61-65.

權並不自動被賦予社區共有權(communal right)。該社區所擁有的財產均有 相當清楚的疆界,使用該些地區僅限於村民,並另有相當詳細的使用規則,

例如依據一份 1517 年的規則:「村民不得於冬季在阿爾卑斯牧草地放牧超過 其得飼養之牛隻數目」。該些規則由一當地的官員負責執行,且其被授權得 以對違反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罰鍰的一半則歸該官員所有。村落的法律由 所有村民投票表決並依法成立一管理阿爾卑斯區域之協會,協會則包括所有 擁有牛隻的村民。

此一「社區所有權」(communal ownership)於瑞士其他村落亦有雷同 的運作模式。在 Torbel 村,即便產能不高,但數個世紀以來,該地區的土地 一直得以維持其生產力,過度放牧的問題成功地透過嚴格的管制予以避免。

許多處於阿爾卑斯山區的瑞士村落均採取相同的模式:農夫使用私有地種植 農作物,但使用社區所擁有之夏季牧草地、森林等共有財產。再者,透過社 區所有權進行管理的制度,大多係由使用者自行針對 CPR 的分配與使用設計 規則,且該些規則多半儘量降低監督與其他交易成本。

3.3.2.2 印度北部的社區森林104

本個案係研究位於印度北部 Almora 省之六個村落,如何透過當地所組 成的組織:van panchayat(意指由 5 人所組成的理事會),管理所謂的「社 區森林」(panchayat forests)中之飼草料與木材類之森林資源的使用。印度 自大英國協獨立(1947 年)之前,印度境內所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均為大英帝 國所有,於 1900 年代初期,因為森林所帶來的經濟價值越來越高,使得英國 的殖民地官員逐漸加強其對於森林資源的使用,特別是限制村民使用甚至接 近當地之森林,此一政策引發當地居民相當大的反彈並進行抗爭,此舉導致 上述政策的改變。1921 年,殖民地政府將森林分為兩級:第一級森林屬於稅 務部(Revenue Department);第二級森林則歸森林部,依據 1931 年的「Van

104 Arun Agrawal, Rules, Rule Making and Rule Breaking: Examining the Fit Between Rule

Systems and Resource Use, in R

ULES, GAMES, AND COMMON-POOL RESOURCE, supra note 2, at 267, 267-82.

Panchayat 法」,村民可以自稅務部所控制的森林中創設由社區自行經營管 理的「社區森林」,只要有兩位村民向當地政府的副委員長提出申請,即可 將位於該村落疆界內森林設定為「社區森林」。「Van Panchayat 法」當中針 對「社區森林」之管理以及負責管理之 van panchayat 的組成與運作訂有相當 詳細的規範,例如 van panchayat 組成員必須由當地居民所選出,每年必須集 會三到六次,村民必須負責確保其「社區森林」不會受到不合法的伐木、森 林火災、林地侵蝕或耕作之影響,「社區森林」每年必須保留 20%的面積供 放牧使用等。

「社區森林」的日常管理係由 6 個村民負責,而相關的管理規則則是由 村民所選出的 panchayat 官員負責制訂。例如針對「社區森林」中之飼草料 的使用,多數的村落均對於飼草料應如何分配訂有規範,如禁止村民在一年 當中的某些時間於社區森林中放牧;村民僅有十二週的時間得自社區森林中 採集飼草料;當自樹木之枝葉割取飼草料時,村民必須留下得覆蓋三分之二 樹木之枝葉等。不同的村落對於村民使用「社區森林」的權利則有不同的規 定,有些將使用的權利均分給所有的村民,並允許村民得以交易其所擁有的 使用權;有些村落則是依照村民針對維護該森林資源之付出(例如協助樹木 的種植、提供巡林員的薪資等)的比例分配;有的甚至以拍賣的方式分配。

大致上而言,由村民透過 van panchayat 所制訂的使用與分配規則,比中央政 府所訂定的分配規則更得以反應出當地村民使用資源的需求。此外,在研究 標的之六個村落中,社區森林之使用與保育較成功的村落多半於相關規則中 訂有,並有效執行,資源使用的監督以及處罰違規者的規則。總言之,依據 研究者就資源使用、使用的監督、違規者的處罰,以及爭端解決的當地規則 進行分析,結果顯示成功的制度設計必須解決四個集體行動的問題:1.針對 誰得使用多少資源訂定邊界與權威規則(boundary and authority rules);2.有 效的監督規則;3.對違規者施以處罰;4.針對監督者、使用者與管理者間的爭 端予以仲裁。

3.3.2.3 小結:林業資源與 CPR 管理制度

「財產權的定義與歸屬」此一 CPR 的管理策略,特別是非傳統型態的財 產權(例如瑞士 Torbel 村的「社區所有權」制度,以及印度北部的「社區森 林」均可算是所謂的 LCP),亦可見於林業資源管理的個案上。此外,由個 案中亦印證了促進資源使用者內部溝通的規則(例如印度北部之社區森林的 管理規則,由村民透過 van panchayat 制訂使用與分配規則),對於發展與維 持一個成功的 CPR 管理系統亦相當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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