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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 2 與第 3 部分就 CHM 原則與 CPR 管理制度此兩觀念進行初步之 文獻回顧,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認識:1.對於全球共有財,雖然有 CHM 原則 之提出,但此一原則因爭議性較大、落實不易,故並未得到各國之肯認,且 似乎有被「人類共同關切事項」取而代之的趨勢;2.以國家層級討論 CPR,

亦面臨有效的管理制度僅適用於具有特定特徵之 CPR 中,雖然學者依據其所 檢視之各類 CPR 管理制度得出,有效的 CPR 管理制度必須具備的制度設計 要素,但此必須要視不同特性以及規模的 CPR 以及其使用者,進而予以調 整。於前言中提及,CHM 與 CPR 有其相同的特色,均涉及非屬於私人財產 權下之自然資源應如何設計最適的管理制度,而 CHM 所欲套用之「全球共 有財」,其實也是 CPR 的一類,只是其所涵蓋的範圍擴大至全球,而針對 CPR 管理制度的個案分析,多著重於國家型或區域型的 CPR,少有討論全球 性的,此也可能係因為全球性的 CPR,亦即是全球共有財,尚未有成功的管 理制度出現。雖然 CHM 與 CPR 均屬於「共有資源」(亦即是 CPR)的管理 制度,本部分還是將嘗試著比較適用於全球性 CPR 的 CHM 原則,以及過往 多屬於國家性或區域性 CPR 的管理制度,並將之簡稱為 CPR 管理制度,進 行比較,以延續 3.5 的討論,瞭解不同規模之 CPR 於管理制度上的異同。

首先,以管理制度而言,本文第 2 部分中提及,對於「共有地悲劇」所 提出之解決方案多半以財產權的界定出發,雖然針對全球共有財,國際間所 欲發展出的 CHM 原則其重點並不在於將全球性之 CPR 財產權化,而主要係

欲針對資源的取得與使用加以規範,但 CHM 原則爭議性相當大且落實不 易,因此,1990 年代後針對全球共有財所締結之國際環境公約,遂改以「人 類共同關切事項」取代 CHM 原則,「人類共同關切事項」雖然亦關注於資 源的取得以及使用資源所得之利益的分享,但於大氣資源類的全球性 CPR 下,處理氣候變遷之環境問題的國際管制機制中,似乎有運用財產權化此一 管理制度的趨勢,亦即是京都議定書下的排放權交易。本文第 4 部分中針對 CPR 管制制度的個案分析中則可看出,無論是於漁業資源、林業資源或是水 資源的管理個案中,「財產權的定義與歸屬」似乎相當廣泛地被運用於不同 類型 CPR 管理中。由此可知,財產權化此一傳統上用來解決共有地悲劇的管 理模式,除了於地方性之 CPR 管理制度上相當普遍之外,也逐漸被運用在全 球性之 CPR 管理制度上,但兩類型之 CPR 所採取的財產權類型,還是稍有 不同:地方性之 CPR 多半採取共同財產制的管理制度;全球性的 CPR 則較 為朝向私人財產制或管制(混合式)財產制。

其次,以 CPR 管理制度所需具備的制度設計要素而言,就 CHM 原則的 五大要素131以及成功的 CPR 管理制度應具備的八大原則132加以觀察,可發

131 第一,被定位為 CHM 之區域並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所有權主張:不論是公有或私有、

國家或企業,適用 CHM 之國際領域不得有任一或任一群國家全部或部分擁有,而於 法律上該區域一由國際社群予以管理;第二,針對一共有區域,使用 CHM 應代表所 有的人應共同管理該區域;第三,若於該共有區域中進行自然資源的開採,任何因 此所獲得的經濟收益應全球共享;第四,該區域的使用應僅限於和平用途;以及第 五,於該區域中得基於全人類的福祉進行科學研究,且研究成果必須公布並為大眾 所得。

132 原則一、清楚定義邊界(boundaries):必須明確界定有權自 CPR 中使用資源的個人 或家戶,以及該 CPR 本身的邊界;原則二、分配與提供規則與當地狀況的一致性:

針對資源使用的時段、地點、技術,以及/或數量的分配規則,必須與當地的狀況 以及與需要勞力、資源,以及/或金錢之提供規則相關;原則三、集體選擇的安 排:多數的資源使用者均有機會參與規則的修正;原則四、監督:就 CPR 之狀況以 及分配行為進行查核之監督者,必須對使用者負責或其本身就是使用者;原則五、

漸進式的制裁(graduated sanctions):違反使用規則的分配者應視其情節之輕重,

由其他的分配者或對所有分配者負責的官員,予以評估應受到的制裁;原則六、衝

現兩者間有以下之異同處(整理如表一)。兩者的雷同之處在於,針對資源 的使用,均強調應共同參與管理,但進一步細探,兩者還是有些微差異。對 於被定位為 CHM 的全球共有財散布相當廣,但有能力以及技術得以開採或 使用此一資源者僅限於某些國家,而較為國家性或區域性的 CPR 則因其所身 處之地理區域較為狹隘,得使用該資源者多半為身處於該資源附近之使用 者。因此,由 CPR 管理制度所分析之個案可得知,其所謂的「共同參與」應 屬於有能力且有機會使用該資源者,但 CHM 原則所強調之「共同管理」,

則包括考量目前並沒有技術或能力的使用者(多半為開發中國家)之利益。

兩者的相異處則包括:

1.對於資源的邊界(boundary)以及資源與資源所在地的狀況,國家型 或區域型的 CPR 較強調為了成功管理 CPR,該資源的邊界必須相當清楚,

且有關其分配與提供規則與當地整體社經狀況必須有一定的一致性,此一特 色較有可能適用於區域性的 CPR,至於對於定位為 CHM 的全球共有財,其 資源的邊界不大可能被界定出來,其所在地可能也無法辨識出特定的社群

(例如深海海床、月球等),因此也無法有所謂因地制宜的考量。

2.針對資源的所有權歸屬、資源的用途,以及使用資源所獲得的利益,

CHM 原則相當強調被定位為 CHM 的全球共有財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所有權 主張,且該資源的使用應僅限於和平用途。此外,此類資源的使用所獲得的 利益應該由全球所有國家所共享,上述之特色均非屬於國家型或區域型之 CPR 的管理制度所強調。

3.針對資源使用所可能產生的衝突,CPR 管理制度中相當強調衝突解決

突解決的機制:分配者以及官員就分配者之間,以及分配者與官員之間的爭端,應 得透過當地成本較低的場域加以處理;原則七、承認最低的結社權(rights to organ-ise):分配者得於不受外在政府單位挑戰的狀況下,擁有設計其自有組織的權利;

以及,就屬於大系統範圍下之 CPR;原則八、階層性的組織或多層次的組織(nested enterprises):分配、提供、監督、執行、爭端解決以及治理活動應透過多層次的組 織於不同的層級中加以組織。

的機制以及漸進式的制裁手段,但於 CHM 原則的要素中則並未特別指出此

異同處 CHM 原則的五大要素 成功 CPR 管理制度的八大原則 承 認 最 低 的 結 社 權 ( rights to organize,公權力允許使用者一 定程度的自主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參與

眾多且複雜

針 對 處 於 大 系 統 中 一 部 分 的 CPR:階層性的組織或多層次的 組織(nested enterprises)

製表人:本文作者。

由以上之分析可得知,不同規模的共有資源,其管理制度於設計時所需 注意的設計要素有相當的差異性,即便如本文 3.4 中提到,學者雖對小規模 的 CPR 管理制度經驗得否適用於全球性的 CPR 上表示樂觀,但亦提到某些 要素於全球性的 CPR 上並不適宜。由另一個角度觀察,於 CHM 原則中適用 的五大要素,廣義來看,將之適用於小規模的 CPR 上應較無爭議,包括共同 管理要素、不受任何形式的所有權主張、資源的使用僅限和平用途,但某些 要素則可能要視資源的特性以及使用的目的(例如有關科學研究之研究成果 公開),方得確認是否適用於小規模的 CPR 上。而針對資源使用所獲得的利 益,由小規模的 CPR 管理案例中所得到的經驗得知,使用小規模之 CPR,

原則上獲有利益者均為直接得接近並使用資源者,而這些使用者多半與該資 源具有地緣關係,案例中亦有管理制度是透過設計一套使用資源的規則,使 得沒有地緣關係的人亦可有使用的機會,但針對小規模的 CPR,有意願或意 圖使用者多半還是侷限於具有地緣關係者,抑或是其使用必須使用者物理上 能接近該資源(例如灌溉系統、地下水系統、林業資源、漁業資源等),因 此,使用小規模的 CPR 所獲得的利益,少有使其得以分配給非直接使用者的 狀況。但對於被定位為 CHM 的全球共有財,目前條約中的管理制度相當強 調使用該資源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應全球共享,雖然此一要素係導致 CHM 原 則於目前的實務運作上不亦為國家所接受,操作的結果(例如 UNCLOS 下 的 ISA 之運作)亦頗受爭議,但此一要素還是為 CHM 原則下的重要組成部 分,惟此一要素則無法適用於小規模的 CPR 上。

綜上,由前述有關 CPR 管理制度於國家型的 CPR 上之適用爭議,再次 強化本文於第 4 部分中所提及,不同規模的資源需要不同特色的管理制度,

方得更有彈性地處理此類資源的使用與保育。再者,不同規模的共有資源,

其管理制度的層級不同,有涉及國際性的、國家性的及區域性的,不同層級 的管理制度背後的法律規範亦有其不同的特色,且各自有其不同的限制。故 無論是全球共有財之 CHM 原則或是小規模之 CPR 管理制度,都無法單一地

其管理制度的層級不同,有涉及國際性的、國家性的及區域性的,不同層級 的管理制度背後的法律規範亦有其不同的特色,且各自有其不同的限制。故 無論是全球共有財之 CHM 原則或是小規模之 CPR 管理制度,都無法單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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