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人類共同關切事項」(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
2.3.3 大氣資源
大氣資源係一相當特殊的自然資源,於一些涉及跨國空氣污染問題之區 域性環境公約,例如由聯合國歐洲經濟理事會(UN Economics Commission for Europe)於 1979 年 11 月通過之「日內瓦長距離跨境空氣污染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83中針對造 成跨國境空氣污染的管制手段,似乎將大氣資源視為共有自然資源並加以管
80 Gulati, supra note 78, at 86.
81 Id. at 88-91.
82 有關 CBD 下之生物資源的法律定位,另參見黃居正,「無主物、共同遺產與公有物
⎯⎯遺傳與生物資源公約中的財產意識」,政大法學評論,第 94 期,頁 31-82
(2006)。
83 本公約於 1983 年生效,目前共有 51 個締約國,於其後另針對不同的空氣污染物質
之管制,於 1984 年至 1999 年間簽訂的八個議定書,均已生效。有關本公約之相關 資訊,參見其官方網站:http://www.unece.org/env/lrtap/welcome.html(最後點閱時 間:2010 年 12 月 28 日)。
制84。但此一共有資源的觀念似乎並無法適用於全球性的大氣議題,例如臭 氧層或是氣候變遷之議題。於 1985 年之「維也納臭氧層保護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Ozone Layer)中85,並未特別將臭氧層定位為 CHM 抑或是其他有財產權意涵之資源,直到前文 2.3.1「人類共同關切事 項」中所提及之 1988 年聯合國大會第 43/53 號決議「為當代與未來世代保護 全球氣候」中,將氣候變遷視為「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方首度將全球性的 大氣資源予以定位。於本號決議後,各國針對全球氣候變遷之環境議題展開 談判時,對於是否要採納馬爾他之建議將大氣資源定位為 CHM 並無法獲得 共識,因此,於 1992 年完成談判並開放簽署的 UNFCCC 中,同樣於其前言 中將「地球氣候之變遷以及其負面影響」認為係「人類共同關切事項」。
此一針對全球性大氣資源之定位與於傳統上於國內的環境資源管理中將 空氣與水視為典型的「共有資源」相當不同。對於此類共有資源,於討論其 管理制度時,多數的學者均提出將之財產權化的觀念86,例如透過類似排放 權交易之類的混合式財產權。此一資源管理策略首次見於美國於 1970 年代針 對二氧化硫排放之管制所設計的排放權交易制度,現在亦成為氣候變遷之國 際管制體系下的管制手段之一。UNFCCC 於 1997 年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所通 過,並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生效之京都議定書,為了協助已開發締約國達成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於議定書第 17 條所設計之排放權交易,即是國家層級的
「混合式財產制」的國際實踐。議定書第 17 條提到,附件 B 締約國(亦即
84 BIRNIE & BOYLE, supra note 64, at 502.
85 本公約於 1988 年 9 月 22 日生效,目前有 196 個締約國,締約國並於 1987 年 9 月 16 日通過「蒙特婁議定書」,議定書於 1989 年 1 月 1 日生效,亦有 196 個會員國,議 定書將五種氟氯碳化物(CFCs)及三種海龍(Halons)列為管制化學物質,並要求 會員國依據議定書中所規劃之時程進行消減,議定書之會員國大會於其後陸續依據 議定書第 2 條第 9 項及公約第 9 條第 4 項所規定之程序,通過數個「修正案」
(Amendment)以及「調整案」(Adjustment)。有關本公約與議定書之相關資訊,
參見其官方網站:http://ozone.unep.org/(最後點閱時間:2009 年 12 月 28 日)。
86 詳見以下第 3 部分中有關「共有資源」管理制度之討論。
是於議定書下負有減量義務的已開發締約國)為了履行其第 3 條的承諾,可 參與排放權交易,締約國大會應針對排放權交易的認證、報告等相關原則、
運作模式及指導方針加以定義,排放權交易運作的模式、規則及指導原則係 於第七次締約國大會時方完成制訂。此外,歐盟地區於 2005 年啟動其區域內 的「排放權交易機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87,顯示出國際間亦逐 漸不排斥對於空氣此一共有財於國內所發展出的財產權化管理策略88。
2.4 小結
綜上,對於無國家主權所及之全球性的環境資源,國際間試圖以 CHM 原則將之定位,並據此設計出一套共同管理之制度,惟就國際上實施的經驗 中可看出,此一原則的爭議性頗大,此由明文將資源或資源所在之區域定位 為 CHM 的數個條約機制(例如 UNCLOS、月球協定、南極條約)及其運作 結果,即可看出 CHM 原則落實並不容易,且並無法設計出一套共通的管理 制度,於此一背景下,1990 年代後期針對具有類似特性的資源以及環境問 題,或有鑑於 CHM 原則之落實不易或爭議性過大,各國於協商締結國際環 境條約時,即避免使用 CHM 一詞,改以「人類共同關切事項」一詞代之,
例如 CBD、UNFCCC。「人類共同關切事項」與 CHM 原則最大不同之處在 於共同管理機制的建立,包括有關資源之取得(access)以及使用資源所得 之利益的均享89,於 1990 年代後所締結的國際環境條約中已不復見 CHM,
87 參 見 其 官 方 網 站 :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limat/emission.htm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2009 年 12 月 28 日)。
88 有關京都議定書以及歐盟地區之排放權交易制度,參見施文真,「由交易單位之法
律性質重新檢視排放權交易制度與 WTO 之關係」,政大法學評論,第 105 期,頁 121-216(2008)。
89 CBD 針對遺傳資源之使用雖然亦明文訂定所謂的「ABS 機制」,惟此處之利益均享
必須以遺傳資源所在地之國家的內國立法予以規範,此與本文第 2 部分中所提及 CHM 原則下之利益均享,必須由一國際之管理機制、考量全球各國(主要是開發中 國家)之利益予以分配,兩者管制的層級有所不同。
顯示出對於所謂的「全球共有財」(global commons),國際間試圖透過 CHM 原則建立一套全球的共同管理機制,在現實的狀況中,似乎執行不 易。惟值得觀察的是,於氣候變遷此一被定位為「人類共同關切事項」之環 境問題中,並未採取傳統的 CHM 原則加以處理,反而運用財產權化此一傳 統上用來解決共有地悲劇的管理模式,亦即排放權交易。這顯示 CHM 原則 並不足以處理各種共有資源的管理使用問題,也凸顯共有資源管理制度在此 議題上之重要性。以下接著針對「共有資源」之管理制度加以簡述,再就其 功能特徵與 CHM 原則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