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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檢討

第一節 執行現狀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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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檢討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逾20年,回顧當初 整個立法審議過程,爭議對立之程度,以及民眾對其之關心矚目,可 說是歷年各法案所罕見。雖然該法實施迄今已歷經4次修正,經過實 務上運作,各界屢有再次修法建議,尤其在相繼發生前第一家庭貪腐 弊案、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向廢爐渣業者索賄案、前台北市議員賴 素如雙子星收賄案、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污案及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 污案等等重大貪瀆弊案,涉案者均屬財產申報義務人,且已有向監察 院辦理數次財產申報記錄,卻無法從彼等所申報財產資料發現任何端 倪,該法是否達到確保公務人員的廉潔與問責之目的屢遭質疑,顯見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著不少缺失與盲點。

第一節 執行現狀與爭議

財產申報制度,係藉由對公職人員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 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大眾公開以接受審查與監督。其目的除 了端正政風、確保公職人員廉潔外,更希望能及早發現申報義務人是 否涉及財產不明增加而有疑似貪瀆情事。立法當時正值金錢政治橫行 的年代,基於亂世用重點的傳統思維,加上面對社會龐大的輿論壓力 下,造成立法內容飽受批評與爭議,主要爭議如下述:

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範圍

財申法於民國96年時修正擴大申報對象,應申報人驟增為6萬餘 人,面對繁瑣的申報資料,不僅耗費個人時間與國家資源,且稍有不 慎即可能因申報不實而受罰,其所產生的細微資訊亦造成受理申報機 關查核上負擔。許多人對於自己擔任基層小主管,僅因承辦業務性質 被列為應申報義務人有所不滿,特別是要求配偶亦需併同申報個人財 產,侵害配偶財產資訊隱私權部分,對於應申報人夫妻失和情形往往 有雪上加霜的效果,致對財產申報制度多有怨懟,更將財產申報的繁 瑣與費時視為畏途。此外,針對於非申報人員另增設有所謂「指定申 報」,亦即,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薪資收入者,所 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核可,指定其申 報財產。此制度被質疑賦予行政機關過大之認定權限,有違授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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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則;另有質疑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是否 適宜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之範圍87。更有質疑申報義務人界 定對象失衡,未將易產生弊端業務單位之首長機要人員及承辦人員納 入,難以達到公平周延之效88。其他尚有針對納入財產申報親屬範圍 爭議,除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其他家屬,例如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 屬、受扶養家屬等,是否應納入申報義務人,此均為本法歷年來爭議 之點。

第二項 申報內容

2007年修法時引進申報財產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價額與原因,然 僅限於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等高價值產品,然現今名貴重型 機車價值不乏有高於汽車價值者,反倒無庸申報。修法並增列一定金 額以上之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為應申報之財產,除現金項目審 核不易外,相關財產客觀價值難以判斷,加上此類財產項目非採登記 制,申報人究竟有無如實申報,極難查核;再就有價證券申報言,現 行法規定,無論股票上市價格多少,均以票面金額10元為申報價額,

以目前股票市場交易價格與面額往往相差數倍價值情形下,實難以確 實體現申報人財產現況。舉例來說,申報義務人若手中握有台積電股 票10張,依2017年1月份最低股價為225元計算,市價總額為225萬元,

已逾申報標準,然若依面值計算,則總價僅區區10萬元,未達申報標 準而無須辦理申報。由此案例不難發覺,因申報內容規範缺漏,不僅 無法實際顯現財產申報人財產狀況,遑論能得知其財產異動情形89

第三項 財產強制公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目的,是希望將財產透明公開,透過媒體與 大眾的監督,藉以防止公職人員不當取得並隱匿財產,以端正政風、

清廉政治。然而,強制公開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很明顯地構成對公 職人員隱私權的限制,因此便產生了合憲與否的爭議。現行法要求所 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均應公開,只是考量身分差異性,公開方式 亦有所差別,即所有申報義務人之申報資料都應彙整列冊,供人查

87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2010 年 9 月,頁 228。

88 陳秀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109。

89 陳秀慧前揭文,頁 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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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而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 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 料,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個人財產資訊可以說是隱私 權的核心內涵之一,而我國財產申報對象有過度擴張之虞,財產強制 公開制度亦屢屢遭受質疑。

第四項 財產強制信託

強制信託乃不問雙方當事人之意願逕行成立信託關係之謂,可能 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侵害,因此應審慎為之。制度設計係針對有機會接 觸國家重大資訊與決策者,為防止因財富誘因影響決策,而要求將財 產交付信託業者管理,以達到管制內線交易與利益衝突的目的,是一 種透明、公開作法。財申法於2007年修法時將原「財產信託及動態申 報擇一辦理」雙軌制改成「財產強制信託」單軌制。

強制信託的爭議性問題主要在於強制信託對象範圍,有認為公營 事業總、分支機構正副首長並非均屬高位階且具決策權限之人員,與 考試委員、大法官等皆無法等量齊觀,其須強制信託是否不甚合 理90?此外,立法委員謝國樑等19人曾提案將大法官、監察委員及民 選公職人員等納入財產強制信託對象;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亦曾提議基 於立法委員為民選公職人員及其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 準,故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應將立法委員增列為應辦理財產申報 信託之對象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另,有關強制信託的費用得否由公費支出,亦是頗受關注的議 題。要求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乃我國首創,因係法律強行規定,且 無其他替代方案可供選擇,倘若公務員財產眾多,信託費用亦會造成 額外負擔,現行做法均由公務員自行負擔,似有強迫中獎及過於嚴 苛。法務部就此曾為函釋,「政府補償強制信託基本保管費用之經濟 補助措施,屬給付行政事項,因未涉及原則性問題而非屬重大事項,

不 受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之 限 制 ,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命 令 為 必 要 之 規 範…..,故政府所為補償強制信託基本保管費用之經濟補助措施,倘 有預算案上之依據,即可合法作成有關行政行為。」「是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就公職人員財產信託費用應否補助,並無明文規定,倘政策

90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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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明定有關信託費用之基本保管費用應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亦應於法 有據,方可行之。」91

有關財產信託執行成效飽受批評,因相較於美國的「限定盲目信 託」,受託人對信託事務有完全管理運用決定權,公職人員不得干涉,

並不得瞭解處理該信託事務運用之內容。而我國依財產申報法第9條 第3、4項規定,所採的是「管理信託」,也就是強制信託之公職人員、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仍保有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受託人不負任何申報 及監督義務。對此所引發的批評即是,倘若公職人員對於信託財產之 管理或處分得為指示,則信託與否有何差別?即使加上指示應通知該 管受理申報機關之機制,實質上等於信託財產之動態申報92。再加上 財產信託並不免除申報義務,遂使得我國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制度 之制度目的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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