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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香港、日本財產申報制度比較分析

第二節 香港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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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18,屬於較為清廉國家,財產申報制度對此應有發揮相當助 益。規範中應申報財產人員為GS-15級以上高級政府官員或薪資相當 於GS-15級最低薪資120%以上人員,此等人員相當於我國機關首長等 級,所申報資料並應公開;至於其他一般公務員不屬於GS-15級以上 而受指定申報財產者,資料則不須公開。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於1978年制訂政府倫理法開始實行,迄今實施 已近40年,其間雖經1989的倫理改革法予以修正,但未有大幅度改 變,尤其是應申報財產之種類、項目與申報之起點,歷經經濟成長與 通貨膨脹等外部因素之改變,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美國國會因此指 示政府倫理局提出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之檢討。所提改善 建議包含:1、調高應申報財產之數額起點;2、簡化各項財產申報級 距為三級;3、將初任公職與被提名人申報本業以外職位(outside position)財務狀況期間縮短為1年;4、簡化財產申報項目,以減少對 於利益衝突分析沒有必要之細節描述;5、其他立法技術上的改進。112

第二節 香港財產申報制度

香港於1960-70年代人口急遽增長,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迅速,不 僅衍生社會治安問題,公務員索賄、貪污的現象也非常嚴重,已經影 響到正常的社會秩序而成為市民生活的一部份。其中尤以警界貪腐情 況最為人詬病,香港政府對於反貪腐工作的推動屢屢受阻,公民社會 對貪腐的猖獗、政府的莫視無能,已然匯聚形成一股強大輿論壓力。

直到1973年爆發總警司葛柏貪瀆案激起公憤、民怨沸騰,而導致1974 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之後並採取一系列反貪腐行動,使香港成為 國際間少數廉潔度較高之地區113。香港廉潔排名在國際間或極高評 價,前提要件在於防貪法例、投資申報、防範利益衝突三者共同建構 出廉政體系。

防貪法例主要是指「防止賄賂條例」,涵蓋了政府部門及私營機 構有關行賄、索取及收受利益的各種不同情況,還規定了對私營企業 的貪污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該條例,香港公務事務局於1995年頒布公

112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2010 年 9 月 16 日,頁 122~123。

113 根據國際透明組織所發佈清廉印象指數排名,香港自 1995 年起歷年來排名皆於前 18 名內,

亞洲地區排名僅次於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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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申報規則,擔任某些職位的人員必須定期申報其私人投資114。而 就防範利益衝突方面,主要參考依據為「公務員事務通告第2/2004 號」。

第一項 法源依據與規範架構

香港早在回歸以前就有財產申報制度,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是於 1998年9月推行的。香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法令規定,法源依據主 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 法),基本法第47條第2項明訂「行政長官在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 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其申報屬機密性質;至於其 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則依據其他法令規定,基本法對此並無規定。

除了基本法規定外,行政長官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的投資申報規 定係依據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115。一般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 規定在「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61至466條、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2006 號、公務員事務局通函第14/2008號及公務員所服務或任職的機構所 制定的員工管理和紀律規則,包括有關申報投資的規則116。至於政治 委任官員的投資和利益申報,則是依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

而立法會議員的投資和利益申報則依據「議事規則」第83條以及香港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個人利益登記指引117

第二項 公職人員範圍

在香港有財產申報義務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 員、立法會議員和高階公務員。其中,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議員均係依 據選舉產生,其中,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由代表不同行 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 委員會所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 之。依據基本法第47條第2項有申報財產義務。立法會議員依據「議

114 http://www.csb.gov.hk/mobile/tc_chi/info/801.html,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立法會 十 四 題 : 公 務 員 申 報 規 則,查詢日期 2017 年 10 月 8 日。

115 新 聞 公 報 , 立 法 會 十 題 :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利 益 申 報 制 度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4/15/P201504150311.htm,查詢日期 2017 年 10 月 8 日。

116參 見 公 務 員 投 資 申 報 表 [ 通 用 表 格 第 389(I) 號 (6/2008 修 訂 版 )] 第 2 頁 , http://www.csb.gov.hk/tc_chi/admin/retirement/files/GF389Irc.pdf,查詢日期 2017 年 10 月 8 日。

117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cmi/guidel.pdf,查詢日期 201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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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規則」第83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個人利益登記指引有申報 義務。

申報義務之有無係以公務員之「職位」定之,共劃分為2個層 次118。第I層職位:係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中央指定的27個主要職 位,都是可取得高度敏感資料的最高層職位及屬受政治任命或委任方 式而獲得職位與權力之政府官員,包含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 政司司長、各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廉政專員、入境事務處處長、海 關關長及審計署署長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顧問及各常任秘書長119。此 外,還包含不具公務員身分的行政會議成員,彼等來自社會不同領 域,他們出任行政會議成員屬兼任性質,與全職的公職人員不同120。 第II層職位:上述第I層職位人員的政務助理和私人秘書;第I層職位 以外的所有首長級職位;及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指定須申報投資 的非首長級職位。

另外,公務員事務局會定期檢討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職位列為第I 層職位。各局局長如認為有需要時,亦可根據運作需要及可能出現利 益衝突情况的機會大小,向公務員事務局建議將某些職位列入第I層 職位121

第三項 申報內容

香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主要目的在防止利益衝突,因此期申報內 容著重於利益與投資。依據香港公務員事務條例规定,第I及II層公務 員必須定期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私人投資以及配偶的職 業122。申报投資包括房地產、持有任何公司發行超過1%以上股票、

担任公司董事及合夥人的身分與權益等。

118 現有約 1400 個首長級職位及 2400 個非首長級指定職位。參閱田改偉,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與公示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年 3 月,頁 180。

119 黃湛利著;羅金義主編,香港公務員制度,香港中華書局出版,2016 年 2 月,頁 106。

120 現時行政會議有 33 位成員,包括行政長官(主席)、16 位問責官員(官守議員)及 16 位非 官方人士(非官守議員,包括召集人),成員均屬公職並支薪。亦可稱為香港政府的「內閣 會議」。

121 參閱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8/2006 號,頁 2-3;公務員事務局通函第 14/2008 號附錄 II。

122 此處的“投資”指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權益

(包括担任公司董事);以及房地產(包括自住的房產)的任何權益;包括股票、期貨等其他 商品;以及由公務員擁有,但以其配偶的名義或其他人士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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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會議成員與政治委任官員的投資和利益申報項目除了各 項私人投資,尚包含本人或配偶藉由政治委任官員身分的關係,從任 何組織、個別人士或香港特區政府以外的政府收受的禮物、利益、款 項、贊助或物質上的好處;比較例外的是,政治委任制官員須就其政 黨背景與非受薪董事身分做出申報,而行政會議成員僅需就受薪董事 職位做出申報;此外,如同公務員規定,如果饋贈、折扣、貸款、旅 費若未符合接受利益公告一般許可之要件,必須申請特別許可。至於 立法會議員的申報內容包括土地及房屋、議員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 有股票1%以上之公司或團體名稱、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 位、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或職業、客戶的姓名或名稱、選舉捐贈、來 自任何人士或組織(包括香港內外)的財政贊助(包括海外訪問等),

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 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質優惠或實質利益。

第四項 申報方式

行政會議成員在委任之初及之後每年辦理申報,如果登記利益有 變更,須在14日內向行政會議秘書申報,若於香港地區以外所擁有的 房地產等利益有變更,則須於28日內辦理申報。

公務員部份,依所擔任職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擔任第I層職位 的人員,於獲委任時及其後每年均須定期向公務員事務局申報投資;

擔任第II層職位者則必須於獲委任時及其後每2年申報一次。此後如 作出任何每次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或數額相當於3個月薪金(以較 少者為準)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7天內申報。首次聘用的人員須在受 聘後兩個月內,就其不符合接受利益許可公告一般許可範圍內的未償 還貸款和債務,向其部門首長或常任秘書作出申報,並申請特別許可。

而立法會議員至遲必須於每屆任期舉行首次會議當天申報、每名 新任議員,須在其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立法會秘書辦 理申報;申報後如有變更,必須在14天內申報。

香港公務員申報財產資料時必須詳實記明相關投資及權益的取 得方式、購入日期、數額、單位、價格及用途(例如自用或出租)等,

香港公務員申報財產資料時必須詳實記明相關投資及權益的取 得方式、購入日期、數額、單位、價格及用途(例如自用或出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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