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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香港、日本財產申報制度比較分析

第一節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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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而並未特別要求公職人員財產需申報。根據「德國國會議員法」

(Das Gesetz über die Rechtsverhältnisse der Mitglieder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AbgG)2011年最新修訂版,「德國聯邦議院成員行為規 範」及其施行細則,要求國會議員必須申報其擔任國會議員之前的活 動,及擔任國會議員之後,本職以外的業外活動及收入,議員若從事 特定兼職或收受餽贈超過一定金額,須向議長提出申報並公開資 料 104

第一節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

美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相較於世界上其他國家,常被公認為 比較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從1960年代開始便積極建立聯邦政府的道 德標準,以規範聯邦政府公務員道德倫理行為;1961年在甘迺迪總統 的推動下,頒布了第10939號行政命令,包含規定政府公職人員不得 利用擔任公職機會謀利等7項總則,作為總統任命、提名的公職人員 及其他聯邦高及公職人員處理財產財產利益衝突的準則,然而此行政 命令僅屬內部規範,尚未形諸法律。之後,美國爆發了一連串政治醜 聞事件,尤其是1972年水門事件及1974年朝鮮門事件,對政府統治威 信造成重大衝擊,也促使國會制訂一連串確保公職人員廉潔之法案。

第一項 法源依據與規範架構

關於美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可回溯於1910年規範聯邦參眾 兩 院 選 舉 時 政 黨 財 務 公 開 之 「 聯 邦 反 腐 敗 法 」( 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嗣因1971年「聯邦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制定通過而被廢止失效。現行美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 度之法源依據,為1978年公布之「政府倫理法」,該法制定導因於水 門案發生後,政府為提升人民對政府的施政信心,積極建立廉政倫理 的立法,經1979、1982、1983、1990、1992、1996、2002年多次增修 補充相關規定。其立法目的係以預防利益衝突發生,該法適用之範圍 與申報義務人應申報財產之種類甚為廣泛,與其他避免公務員利益衝 突相關之法律互相聯結,共同成為美國的陽光法案。

104 參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德國考察廉政制度報告」,2007/3/1。另參閱祝偉偉,德國公職人員 兼職申報與公示制度,收錄於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 年 3 月,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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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倫理法為聯邦法律,各州另行訂定適用於該州之財產申報 法,美國是個重視個人隱私、強調個體自由之國家,在該法實施之前,

州法規定之財產申報與公開規定,是否侵害公職人員隱私權,但在政 府倫理法實施之後,則已有法院認為該法已平衡各該衝突利益,因而 無違憲之虞105

第二項 公職人員的範圍

美國為三權分立國家,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含行政、立法、

司法三大部門。依據聯邦政府倫理法第101條(f)規定,除總統副總統 參選人、國會參眾議院之議員與法官無例外應為申報者外,隸屬各部 門行政職公務員或僱員應申報者,係職級達GS-15級106以上職位或基 本 薪 資 等 於 或 大 於 總 表 第 GS-15 級 基 本 工 資 最 低 限 額 120 % 的 人 員107,此規定幾乎適用於所有文職人員;軍職人員則以薪資在美國法 典第五篇第201條第37項所規定O-7級以上者,均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 員範圍。各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依據各該州之政府倫理法規,亦有大 同小異之申報規定。

美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主要以公務員之職位或薪資等級作 為應否申報考量基準,而非以從事任務性質為依據,因此,只要所擔 任職級高於法定職級者,均須依法申報財產。此外,依據政府倫理法 第107條規定,每個機關倫理監督辦公室得指定其管轄下的高級官員 和僱員提交秘密財產申報。

第三項 申報內容

依據政府倫理法第102條規定,最低之申報門檻為從任何來源獲 得超過200美元之財物。包含以下各項:收入、餽贈、財產利益、債 務、買賣交易、超過5000美元之個別補償、未來工作協議或安排、信 託利益等,共計8大項申報內容。

105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頁 97~103。

106 比照我國與美國公務員的職等,美國 GS-9,相當於我國高考二級(碩士學歷應考)的第七職 等。另依聯邦人事管理局所公布的薪資表,大學畢業則從 GS-6 開始,相當於我國高考三級 (學士學歷應考)的第五至六職等。而博士學位則從 GS-12 開始,相當於我國高考一級(博士學 歷應考)的第九職等。

107 2017 年 GS-15 基 本 工 資 為 103,672 美 元 , 120% 為 124,406.4 美 元 , ttps://www.opm.gov/policy-data-oversight/pay-leave/salaries-wages/salary-tables/pdf/2017/GS.pdf

,瀏覽日期 20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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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內容涉及財產、所得、負債等項目者,除非法律有特別 規定,否則均得以採填報級距的方式申報,無須填寫確切之數字,級 距之間最小的差距為1,500美元,共劃分9個級距,於聯邦層級高級公 職人員填寫,而資料應強制公開之之SF278表格,亦表列出各該級距,

由申報人勾填。相較之下,較能兼顧申報人財產隱私之保障,申報義 務人尚不致因過失漏報小額財產,而輕易構成財產申報不實之行為。

因此,有研究認為,包括美國在內部分國家採行財產申報制度之目 的,主要是藉以找出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之情形,而非查核所申報資 料之準確性108

依據第102條(a)3,4,5(A),(e)1,2之規定109,配偶與受扶養之子女 申報義務人申報財產時,除申報本人外,配偶與受扶養之子女(未滿 21歲、未婚與申報義務人同居之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所得與財產亦 須申報,但分居與離婚者除外。有認為規範成員範圍過狹,應包含其 他如受扶養之父母或者配偶之父母,以及未結婚之伴侶,等「直接的 家庭成員」。

第四項 申報方式

美國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方式可以分為初任公職之申報、每年申 報與離職申報3種,其中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之政治官員,其申 報期間最短,僅有5日,其餘原則上均有30日之申報期間。由申報人 於官方網站自由下載相關表格填報,不能採用電子申報方式。申報資 料原則上向任職單位之倫理辦公室官員提交;參選人向聯邦選舉委員 會申報;總統、副總統與獨立委員會成員,應向聯邦政府倫理局局長 申報財產。

第五項 申報資訊公開

申報財產人員若屬政府倫理法第101條所規定強制申報人員,其 申報資料依政府倫理法第105條規定,除申報資料係由國家情報局、

國安局與獨立委員會等官員所申報,且經總統核定得不公開者外,其

108 劉騏嘉/周柏均,若干海外國家的高級公務員申報利益制度,香港立法會秘書處,2000 年 3 月,頁 11。

109

https://translate.googleusercontent.com/translate_c?depth=2&hl=zh-TW&prev=search&rurl=transl ate.google.com&sl=en&sp=nmt4&u=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html/uscode05a/usc_sec_

05a_00000102----000-.html&usg=ALkJrhjFlmhMYnFMOhexo5HM36e5YyD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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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行政或司法部門的倫理辦公室官員、眾議院與參議院之祕書,應該 在接到申報資料後的30日內向大眾公開,許可公眾申請查閱,以及提 供申報資料影本。至其他依第107條被要求申報財產人員,則不公開 其申報資料110

第六項 強制信託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並未規定必須辦理強制信託,而是將盲目信託 作為公開財產以外之選擇,鑑於一般盲目信託成效不彰之經驗,爰改 良成為現行之「限定盲目信託」制度。受託者被禁止與有利害關係之 當事人為接觸,即不得與申報義務人、其配偶與受扶養子女等就財產 之管理,諮詢、溝通或告知。而得作為受信託者,乃由行政、立法與 司法等三個不同部門的倫理監督辦公室所指定具獨立性之財政機構 或個人,以確保其獨立性111

第七項 違反之處罰

對於拒絕申報或故意不實申報者,政府倫理法規定得處以行政 罰,處罰之種類,計有2種,一為罰鍰,即1萬美元以下之行政罰,二 為其他行政制裁,即所屬機關之人事或其他督促申報之措施,此係針 對總統、副總統、相關之秘書處、人事委員會辦公室、國會倫理委員 會與司法會議,得依據各該法律或法規之規定,對於不實申報者,採 取適當之人事或其他督促申報之措施。

此外,違反申報規定,而有觸犯利益衝突規定者,依據美國法典 第18章208節關於利益衝突之規定,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項 小結

美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之正當化基礎,在於防止公職人員出 現利益衝突之情形,相較其他國家制度較具規模與完善,據2016全球 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2016)報告中,美國清廉指數

110 黎慈,美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及啟示-從薩莫斯的財產申報風波說起,雲南行政學院學報 2009 年第 5 期。http://www.mianfeiwendang.com/doc/bc33446a7711a3fd0e93dc3d,瀏覽日期 2017/7/6。

111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頁 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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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18,屬於較為清廉國家,財產申報制度對此應有發揮相當助 益。規範中應申報財產人員為GS-15級以上高級政府官員或薪資相當 於GS-15級最低薪資120%以上人員,此等人員相當於我國機關首長等 級,所申報資料並應公開;至於其他一般公務員不屬於GS-15級以上 而受指定申報財產者,資料則不須公開。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於1978年制訂政府倫理法開始實行,迄今實施 已近40年,其間雖經1989的倫理改革法予以修正,但未有大幅度改 變,尤其是應申報財產之種類、項目與申報之起點,歷經經濟成長與 通貨膨脹等外部因素之改變,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美國國會因此指 示政府倫理局提出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之檢討。所提改善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於1978年制訂政府倫理法開始實行,迄今實施 已近40年,其間雖經1989的倫理改革法予以修正,但未有大幅度改 變,尤其是應申報財產之種類、項目與申報之起點,歷經經濟成長與 通貨膨脹等外部因素之改變,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美國國會因此指 示政府倫理局提出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之檢討。所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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