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陽光法案制度向來是世界各國防制貪汙腐敗的重要方法之一,我 國對陽光法案的建置亦不遺餘力,其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於 民國82年所制定,堪稱我國第一部陽光法案。該法案施行迄今已20 餘年,然對貪污防治作用仍無法達成當初所期待之立法目的,相關申 報對象、內容及方式等規定也飽受批評。該法自施行以來歷經4次修 法,其中於96年修法時大幅擴張應申報財產對象,不僅造成行政資源 耗費,對於應申報財產對象也有頗大爭議。這當中筆者因任職公務機 關負責政風業務,依法為受理機關財產申報業務權責單位,因此對財 產申報業務已有涉獵,尤其每年11月1日至12月底受理公務人員定期 財產申報及實體審查等業務,更是政風工作重頭戲。就筆者受理財產 申報業務經驗中亦不乏發生相關爭議案例者,例如民國98年筆者任職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期間,當時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1仍受公 車處代管(兼辦),陳市長為引進企業專業經營理念,特別商請2位企 業家出任專任董事一職,未料監察院依財產申報法規定通知該2人辦 理就到職財產申報時,該2人表示不知道出任該職務需辦理財產申 報,並隨即辦理辭職手續。相關案例也發生在其他機構2,引發「社 會賢達不等同於公務人員」,現行規定將影響專家學者出任公股董監 之意願等批評聲浪。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應涵括的範圍爭議尚不止於此,現行 法有以職位與業務性質分類作為應申報對象之依據是否妥適,認定上 有無困難;另依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應申報公務員外,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需一併申報。其中配偶的認定是否包含事實上 配偶,意即雖無法律上婚姻關係,然實質上共同生活及養育下一代而 有夫妻關係之實者(或稱為婚姻外法律關係)。我國民法雖不承認事實 上夫妻關係,然對於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1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為高雄市政府之公營事業機構,簡稱高雄市輪船公司、高輪。其前 身為「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於 2004 年 7 月與公車的業務分開獨立運作,但仍由公車處 代管,董事長由公車處長兼任,於 2010 年 1 月 1 日正式獨立營運。
2 請 參 閱 「 需 申 報 財 產 公 廣 媒 體 董 監 事 掀 辭 職 潮 」 2008/10/20 中 國 時 報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2394 苦勞網,瀏覽日期:2017/1/2
2
視為家屬,並保障其受扶養權限,其他法律依其規範目的亦有承認事 實上夫妻的概念3,財產申報法依其法律上定位對此應採取何種見 解,值得探究。
復應申報對象除配偶外另包含未成年子女,可探究者係何以未納 入其他親屬,例如直系血親尊親屬、成年子女或直系卑親屬等,蓋上 開人員與公務員之關係亦十分親密,可能成為協助隱匿所得或不法利 益之對象,甚至以旁系親屬關係而言,從近來爆發政治人物貪汙案件 中可發現其兄弟姊妹均扮演白手套或隱匿財產等重要角色,然倘將彼 等納入應申報對象所產生之利弊為何?是否範圍過廣?
承上所述,財產申報法現行規定對應申報對象規定範圍有所不 周,加上其他如財產應否強制信託及公開等爭議問題,導致社會上要 求檢討修法的聲浪迭起。法務部也函文各機關政風機構徵詢修正意 見,其中財產申報規範對象範圍也是修法重點之一。是否應參照國際 上清廉指數優於我國之國外經驗與立法,藉以適當規範我國應申報財 產對象,達成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之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立法目的,係本文探討研究的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013年7月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簡稱GCB),指台灣民眾有高達36%曾行賄公 務員4,這樣的結果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認為該篇報告與事實不符,
政府並對國際透明組織提出嚴正抗議。暫且不論該篇報告的真實性,
從民眾與政府的激烈反應不難看出對公職人員貪腐情況的厭惡與排 斥心態,如何掃除金權政治,建構廉潔效能的政府,無疑已成為政府 施政最嚴峻的課題之一。
3 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 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 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是一項針對民眾所進行的調查,反映民眾對各部門/機關貪腐的看法,以 及在接受政府提供服務時個人行賄的經歷。2013 年的《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是由國際透明組 織委託國際蓋洛普(WIN/GIA),於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間,在全球 107 個國家,訪 問 114,000 位民眾的一項跨國性民意調查。主要的問卷題目包括:民眾對各國內整體及各部 門貪腐程度的感受、對政府反貪工作效能的評估、受訪民眾或其家人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有行 賄的經驗,以及參與反貪腐的意願。這項指數於 2003 年 7 月首度公布,2004 年起將台灣納入 評 比 。 請 參 閱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公 布 2013 年 「 全 球 貪 腐 趨 勢 指 數 」 新 聞 稿 http://www.tict.org.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20130709&Rcg=100041,查詢日期 2017/1/5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001880.shtml 學者:財產申報 無法發現 貪 瀆 http://blog.udn.com/sunmoon1951/7028786 陽 光 法 案 廢 了 吧 http://www.wetalk.tw/thread-3992-1-1.html 財產申報 沒能力抓貪,瀏覽日期 2017/1/11。
4
本研究之範圍主要包含四大部分:一為陽光法案內涵與實務上作 法,以了解財產申報制度對防止貪腐及金權政治手段相關性。其次為 我國財產申報制度之立法沿革與施行現況,期藉此探討我國財產申報 制度之背景、並瞭解現行法律規範暨相關制度等可能存在之限制、缺 失及盲點而有研議修改之處;三則從隱私權的角度論述應申報財產對 象及其家屬範圍適當性,藉由學理上探討及試圖從實務執行面向進一 步討論修正可行性,提出本文看法。最後藉由比較制度完善或與我國 文化精神相類似之其他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納入範圍考量因 素進行比較分析,提供不成熟觀點,盼能引起學者和實務者做更深入 的探討,以改善現有制度缺失,並使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臻於 健全。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分析法及比較分析法,茲略述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所謂文獻分析法,乃搜尋歷史資料、檢視歷史紀錄並進一步客觀 地分析、評鑑資料的研究方法,亦即蒐集過往與研究主題相關之他人 的研究,針對其研究發現與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後人進一步研究之基 礎,屬於傳統上探索性的研究法。本研究主要參考資料係透過圖書、
網際網路搜尋、調閱機關及學術機構研究報告等途徑,蒐集國內外相 關網頁、文獻、專著、期刊、研究報告及碩博士論文,實務資料則依 賴我國及世界各國政府的網站及研究報告等出版品方式,將所蒐集資 料進行分析、整理與歸納,並提出本文看法及修法建議。
國內有關陽光法案制度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相關研究報 告及學術論文資料頗為豐富,有從法制面探討者,如陳秀慧(2006)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之研究」、郭錚(2010)「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革新之研究」、廖椿成(2013)從隱私權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有從執行面向檢討者,如鄭榮龍(2008)澎湖縣公教人員對我國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制度看法之研究、莊麗芬(201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意 見之研究-以南二都國民中小學校長及總務主任為例、林素玫(2014) 履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人員之看法-以南投縣為例等。亦有從財 產申報與貪瀆犯罪之關係加以論述者,如林楊斌(2015) 財產申報不 實與貪瀆犯罪之關係。上述論文均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法制面及
5
執行效果提出多項缺失及建議改正方向,例如,申報對象界定失衡 諸、建置整體陽光法案、周全其他配套措施、強化追查資金流向、簡 化行政作業流程、研議高薪養廉、強化廉政教育政策等等,其中陳氏、
鄭氏、莊氏與林氏均就特定申報對象進行以訪談或問卷方式,作為研 究結論重要依據,並佐以他國實施經驗作為我國未來修法參考。郭氏 則針對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法制面及實務面進行綜合分析,並進 一步歸納各國實施財產申報法之經驗,作為改進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之借鏡。廖氏係從申報財產對象隱私權受侵害的角度著眼,認為 申報對象應依是否具有政治性格為區分,以免對不具有政治性格的常 任永業公職人員及其親屬隱私權,有過度限制之虞。林氏更以實證研 究說明擴大財產申報對象與發現貪瀆不法間並不具備相關性,並指出 申報不實與貪瀆犯罪間確實有所關聯,而風險對象分布則顯示向監察 院申報高階公務員遠大於向政風單位申報人員。
上述文獻均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提出自身看法,就筆者而言,
依前述探討之方法論,本文期望能藉由法制面與現實面之探討,佐以 新聞時事、相關文獻資料與個人承辦財產申報業務之經驗,就財產申 報所遭遇困境及申報對象範圍界定方面提出合理及效率的建議。
依前述探討之方法論,本文期望能藉由法制面與現實面之探討,佐以 新聞時事、相關文獻資料與個人承辦財產申報業務之經驗,就財產申 報所遭遇困境及申報對象範圍界定方面提出合理及效率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