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香港、日本財產申報制度比較分析
第三節 日本財產申報制度
79
除此之外,香港財產申報尚有以下特色:一、公職人員除法定申 報事項外,若有利益衝突情況,必須隨時向上司報告;而接受「受限 制利益」時,除公告所列「一般許可」之情形外,必須獲得特別許可。
二、申報重點在於投資和利益,並非全部財產,其他如銀行存款等,
均無庸申報。三、申報義務人分為行政會議成員、政治委任官員、擔 任第I、II層職位的公務員,以及立法會議員等類型,申報依據法源不 同,申報內容也不盡相同。四、授權各常任秘書長或部門首長,得視 實際情形向公務員事務局建議將某些職位列入第1層職位,或將非首 長級職位指定為須申報投資的第II層職位,並得制定補充申報規定,
可擴大申報內容和項目,較具有彈性。五、並非所有申報人的資料均 公開。除了立法會議員的投資和利益申報應完全公開外,行政會議成 員、政治委任官員及擔任第I層職務公務員只公開供公眾查閱的投資 及權益登記表,細部申報資料則不公開;至於擔任第II層職務公務員 的申報資料則完全屬於機密,以保障隱私。第六,違反申報規定者主 要處以紀律處分,而非行政罰或刑罰。七、公務員或政治委任官員如 果未能遵守有關投資或利益迴避的規例,可以被責令將有關投資交由 他人「全權託管」,此即屬盲目信託性質,除此之外,並無強制信託 之一般性規定。123
第三節 日本財產申報制度
日本於1960至70年代經濟高速發展,造就經濟奇蹟的同時,也發 生數起民選政治人物貪污腐敗的案例,日本民眾普遍認為政治家不可 信賴,為產除腐敗情事,1983年起即有地方政府民間發起市民運動,
要求制定「政治倫理條例」,實施公職人員問責制度,及市長和市議 員財產公開制度124。其後歷經1990年代經濟泡沫化及1997年金融風 暴,導致日本經濟發展倒退,公職人員貪污現象從政治人物擴展到中 央官僚與ㄧ般公務員。日本財產申報制度也從民選政治人物擴及到地 方公職人員。日本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也是世界八大工業國中唯一 的亞洲成員國,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簡稱CPI),日本均排在世界前20名,就亞洲國家而 言,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被列為高度清廉的國家。依據世界經濟論
123 陳英鈐及張永明 2 位教授共同主持,法務部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成檢討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書,2010 年 9 月 16 日,頁 193 至 196。
124 周石丹,日本政治家財產公開制度,收錄於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制度,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2013 年 3 月,頁 86。
80
壇所發布《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數據顯示,日本排名世界 第8,日本政府的廉政制度及對公職人員的廉潔要求值得借鏡。
第一項 法源依據與規範架構
日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最早起源於1983年日本大阪府堺市 市議會所通過之「政治倫理條例」;起因於日本大阪府堺市發生議員 受賄案,民眾為將涉案議員趕下台,組織民間團體走上街頭,要求參 照美國聯邦政府倫理法,制定政治倫理條例。規定市議員及市長每年 5月31前應提交前ㄧ年度的年收入及贈與等資產報告書,並應向社會 大眾公開。此後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民意迅速向全國各地方 政府蔓延開來,並擴及到中央政府。
日本政界於二戰之後爆發多起貪瀆案件,著名的洛克希德案於日 本前首相田中角榮在1972至1974年擔任首相期間所發生,田中角榮也 因此僅擔任2年半任期就被迫下台,其後於1983年10月遭判處4年有期 徒刑,震撼日本政壇125。當時首相中曾根康弘為展現清白操守,並順 應要求政治人物公開財產的強大民意,率同各個內閣大臣公開各自的 財產。另一起著名內閣貪瀆案緊接著於1989年間爆發,時任首相竹下 登因涉入里庫路特案而辭職下台126,繼任首相宇野宗佑為撇清與利庫 路特案牽連,不僅全體內閣成員公開各自的財產,還公開了配偶及受 撫養家庭成員財產。就在利庫路特案調查尚未終結之際,1992年8月 又爆發東京佐川急便非法政治獻金事件127等ㄧ係列貪瀆腐敗案件。
日本國會認為要遏制政治腐敗現象,應建立政治倫理制度,提倡 清廉政治並公開政治家及其配偶等家屬財產狀況,使全國民眾得以及 時有效地掌握與監督。自1992年12月通過「確立政治倫理之國會議員 資產公開法」之後,針對不同屬性公務員,陸續制訂相關倫理規範加
125 事件起源於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為與競爭對手爭取訂單,在推銷其新型廣體飛機——L-1011 三 星客機——及 F-104 戰鬥機時,不惜向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及其他重要政治家行賄 5 億日元,
令原本打算採購洛克希德的競爭對手產品——麥道的 DC-10 客機——的全日空被迫購買三星 客機。田中因金權政治問題被迫於 1974 年 12 月下台。
126 1984 年 12 月至 1985 年 4 月,日本綜合情報公司里庫路特(リクルート)會長江副浩正向政 界要人、政府官員及通信業界要人贈送其不動產事業子公司「里庫路特 Cosmos」(株式会社 リクルート・コスモス,現名 Cosmos Initia)的未上市股票。1985 年 10 月 30 日,里庫路特 Cosmos 股票在 JASDAQ 上市,受贈者賣股總獲利約六億日圓。
127 1992 年 2 月自民黨内爆發有 60 多位議員,涉嫌非法收受佐川急便會社的政治獻金醜聞,其 中,副總裁金丸信也涉案其中,此案直接導致自民黨在次年敗選下台,短暫下野。
81
以拘束,例如「國務大臣、副大臣及大臣政務官規範」、「自衛隊倫理 法」、「法院職員臨時措施法」等;其中,「國務大臣、副大臣及大臣 政務官規範」僅屬行政命令性質,不具備法律位階約束力。此外,為 使一般公職人員維持職務倫理有所依循,1999年制訂「國家公務員倫 理法」,並另訂有「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作為公職人員應嚴守之行 為準則,除就利害關係人範圍作明確定義外,針對公務員收受餽贈與 接受招待等不當行為之禁止與限制亦有詳加規定。
第二項 公職人員範圍
日本公職人員可分為國家公務員與地方公務員,基於尊重地方自 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得另行制訂公務員倫理相關法律規範;因此,
「國家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及「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
僅適用於規範國家公務員。此外,公職人員依其職務性質分為特別職 公務員及ㄧ般職公務員,其中特別職公務員又分為六類,分別為:ㄧ、
民選公職人員,如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及市町村 地方自制體首長等;二、受政治任命的人員,如國務大臣、副大臣、
內閣官房副長官、大臣政務官等;三、經國會或地方議會議決任命者,
如都道府縣副知事、市町村副長官、檢察官、人事官等;四、在立法 與司法機關服勤人員,如法官、法院職員、國會職員等;五、依國家 需要從事特別工作的職員,如宮內廳職員、防衛省職員、自衛隊隊員 等;六、由總理或內閣大臣設置的公共諮詢委員會委員、地方自治體 審議會及地方首長設置的其他委員會委員。除第一類與第二類人員應 全數申報財產外,其他類特別職公務員依據各該規範而有不同128。
至於一般職公務員,依據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規定,應申報財產對 象係指依「國家公務員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中央國家公務員,包含 該省副課長級、該省審議官級或指定職以上人員。
第三項 申報內容 第一款 特別職公務員
指前述第一類民選公職人員與第二類受政治任命公職人員,根據 1992年通過的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規定,所申報財產內容包含建築、
128 周石丹,日本政治家財產公開制度,收錄於國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制度,中國社會科 學出版社,2013 年 3 月,頁 84。
82
土地及相關權利、高爾夫俱樂部會員權、定期存款(不包含活期存 款)、車輛、船舶、飛行器、有價證券及100萬日圓以上工藝收藏品等。
其他還包含申報前一年度總收入金額及山林所得金額、前一年因接受 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在私人公司或機構兼職與所收取報酬的相關資料 等。第一類民選公職人員僅須申報個人財產,無須申報配偶或其他家 庭成員財產資料。第二類受任命公職人員,依據2001年通過之「國務 大臣、副大臣及大臣政務官規範」第1條第4款規定,彼等人員應在其 就任時與離任時,公布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撫養子女的財產。
第二款 一般公職人員
一般公職人員依照職務的不同,所應申報的財產內容亦有差異,
依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第6條至第8條規定,應申報內容概有收受餽贈報 告、股票交易報告及所得報告,茲分述如下129:
第一目 收受餽贈報告
省副課長級以上之職員接受業者等之金錢、物品、其他財產上之 利益輸送或招待或基於業者與職員職務上之關係而提供之人力勞動 為報酬,該贈與等所接受之利益或報酬其價值為一次5000日元以上 時,應按季向各省廳機關首長或受委任者提交收受餽贈報告書。
第二目 股票交易報告
省審議官級以上之職員應就前一年所為之股票、新股票保證權之 證券或證書、可轉換公司債或具新股票保證權之公司債之取得或轉 讓,於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各省各廳之首長或受委任者,提出記載 與該股票交易有關之股票種類、名稱、數量、價格及交易日期之股票 交易報告書。
第三目 所得報告
第三目 所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