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本工資之憲法規範基礎與內涵解析
第一節 基本工資之憲法規範基礎分析
首先本文必須處理的問題是,以下應由何種取徑分析基本工資制度之憲法規 範基礎?近來,國內有提倡應以部門觀點切入,整體探查憲法就各種社會結構之 秩序鋪排,以避免片面解讀單一規範、造成理解上的不完整1。誠然,本文問題 意識當與勞動部門對應、由此探討憲法對勞動事項之規範指示,此一檢討方向應 無疑問。部門憲法論述藉由既存社會體系作為規範解釋之載體,「從實存秩序切 入,去認識整理該秩序的根本、最高與結構規範,而不是從規範本身切入,去做 體系化的整理」2。但問題在於,無論部門分類再如何精緻判斷,不過只是僅供 參考,因為社會學理論各異、本有研究侷限;而同時,我們對於社會部門之理解,
也不免是「規範與規範領域之『詮釋循環』」,況且,部門劃分並不絕對與社會 發展之次體系相互對應,所以上開「由實然秩序回溯整理應然規範之具體指示」
等說法與期待不見得成立、或者真正有效3。
基於部門觀點仍有其研究方法之限制;單憑勞動、或任何實然部門角度詮釋 基本工資,也將不免落入部門憲法希望防免之「規範理解不夠全面」窠臼之中。
1 蘇永欽(2006),〈部門憲法——憲法釋義學的新路徑?〉,蘇永欽(編),《部門憲法》,
頁 3-31,臺北:元照。
2 同前註,頁 21。
3 關於部門憲法論述取徑之回應與解讀,參見張嘉尹(2012),〈憲法、憲法變遷與憲法釋義學
——對「部門憲法論述」的方法論考察〉,氏著,《憲法學的新視野(一)憲法理論與法學方法 論》,頁 123-158,臺北:五南。
於此同時,對於勞動設定一工資最低標準,畢竟牽涉多種部門之交會影響,是以 在此一觀點之下,如何整併這些部門(包括勞動、經濟、社會等面向)、建立各 種規範體系之連結,對此本文是較持保留態度的。加之比較技術性的問題是,前 文比較法研究敘述亦非以部門憲法視野為之,為求行文之邏輯一貫性,此際貿然 轉換路徑也有所不宜。但此方法論之提倡,也正是出於傳統釋義學上對基本國策 此一第三結構不夠重視之疑慮4。儘管部門區分不易、也不見得在建構部門後才 能推導規範體系,反映在本文關切之社會權規範解讀部分,此一論述確實點出在 我國憲法體制之下,釋義學操作不僅應考慮基本權之保障內容、更應注意基本國 策之形成指示與其規範效力。
迭經綜合考量,本文將有意迴避純以部門觀點此一論述模式,檢視我國憲法 規範之形構;不過不能否認的是,部門憲法取徑就「規範應探求整體意旨脈絡而 解釋」之主張,值得留意並落實。從而,本文仍以規範面向為視點,將於本節依 序釐清類似於德國社會國理念之民生福利國原則、基本權保障與基本國策中可得 詮釋基本工資形成之相關條款,檢視其規範拘束力,並考察規範之彼此關係與功 能。
第一項 等同社會國價值導向之民生福利國原則
依黃舒芃之主張,我國憲法體例雖不似德國基本法將社會國原則明定為憲法 基本原則,然而藉由憲法前言之「增進人民福利」5,以及憲法第 1 條對於「三 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等規範宣示 6,實不難得出民生
4 蘇永欽(2006),前揭註 1,頁 8-9。氏著認為我國憲法體系其實具有「封閉性」、不如德國基 本法在國家發展方向上原則採取開放態度,對於各社會領域之政策綱領未作任何宣示;也正因如 此,於釋義學操作上,我國無論如何都必須「將要求國家作為義務之基本國策規定與國家不作為 義務之人權規定,做一程度的整合」。
5 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參 照(底線為筆者所加)。林紀東認為「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乃憲法制定目的之表示。參見林紀東(1993),《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頁 21,修訂 7 版,臺北:三民。
6 憲法第 1 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參照。
福利國原則應為我國重要憲政價值之看法 7,而此一見解也受到釋憲實務之肯認 8。 國家原則之研究——以德國基本法第 20 條社會國原則(Sozialstaatsprinzip)為借鏡》,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1-67。氏著認為二者內涵相同,國家一切建置與活動皆有義務保障
當然可以拘束國家各機關部門之積極誡命。並在此一原則形塑之授權框架下,基
可能觸及之生活領域,本文認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較無可能作為解釋載體。職是 紀東(1993),前揭註 5,頁 247-250。關於威瑪時代以降「方針條款」、「憲法委託」概念之發 展與討論,參見陳新民,〈論憲法委託之理論〉,氏著,《法治國家公法學的理論與實踐——陳
壹、基本國策:保護勞工與經濟發展?
如果觀察憲法本文之基本國策章節,與增修憲法條文第 10 條之相關規定,我 們可以發現的是,憲法所預示之國家任務近乎無所不包18。針對本文所欲探討之 基本工資議題其牽涉之勞動與經濟領域,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指出:「國家為改 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 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而與此一勞工保護意旨同列憲法位階,強調國家對於民 營企業應予扶持者,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對於人民興 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本文認為,此二者間可能 存在指涉利益之矛盾,而面臨規範衝突之問題;意即,為爭取讓私人企業利益之 最大化,勞動權益之犧牲與退讓或謂不無可能,如果提升勞動品質保障,又可能 增加雇主之成本支出。是以,首先值得討論的是,如何對於似有矛盾之基本國策 規定,提出兼籌並顧之整體解釋19?
本文認為,為與上述民生福利國原則達成體系一致解釋,此際應對於基本國 策規範所呈現之勞動與經濟領域指示,作成基礎利益之判斷與取捨;換言之,為 使得維護社會正義此一憲政價值獲得重視與肯定,以偏向社會性之解釋取徑解讀 這些基本國策規定,係本文之立場與主張。
18 我國憲法之基本國策規定觸及各種領域,均採取正向、呼籲應「全方位提升」之語句結構,但 其所忽略的是,這些實際生活領域並不具同質性,之間更可能存在限制關係。例如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第 1 項要求「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又於第 2 項呼籲生態維護之重要:「經濟及科學技 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再者,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希望國家「國家 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保障經濟事業之發展與穩固不 免偏重於雇主利益,但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又強調勞工保護之重要性:「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 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因此 本文認為,當務之急應在於處理這些潛在的規範衝突,應建立廣泛權衡利益、排列優先列後次序 或提出包括關係之體系解釋方法。
19 憲法本文之經濟政策導向,毋寧更具有「社會主義」之基調,參憲法第 142 條:「國民經濟應 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 民生之均足。」首先,本文挑選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作為勞動政策之主要推導規範,一來係著重其文義仍切合於現代社會;二 來則是相較 152 條、154 條,本條無疑是具有實質作用、仍為司法審查實務就勞動立法所援引、
審查之憲法依據。其次,本文以增修憲法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做為與上開條文權衡、比較之經濟 基本國策規定,則是著重其為修憲所定條文、較為切合時事脈絡,並且也相較其他經濟導向之具 體規範更有意義、且符合目前資本經濟實況。
憲法解釋當隨時代演進而變遷,我們固不否認的是,現代資本社會樣態,已 與制憲伊始希望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手段,達成「國計民生之富足」有 異20。當國家之經濟生產模式已經由農業轉化為工業、進出口順差之多寡得失,
甚至是第三產業部門、國際企業之招睞與經營時,憲法上就部分較為初始、囿於 時代之政策著墨與要求,其重要性可能消逝21。但隨著經濟資本累積之進步與演 進,我們可以發現的是,對於勞動之保護需求卻是有增無減,環諸國際脈動,勞 動議題更成為當代政權不得不面臨之困難抉擇。
檢視憲法本文至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基本國策發展,本文認為,縱然其中增 加對於私人資本與企業保護之密度與篇幅,然究整體規範之本質,仍不溢脫於實 質社會正義之追尋;也正因為如此,如果我們仍然堅持民生福利國原則是有拘束 力的、如果在憲法解釋上,仍對於社會國理念有所執著、追尋與證立,那我們也 必須同意,國家實施「制定保護勞工法律」之勞動保護事項,應是憲法增修條文 要求之「扶助中小企業生存並保護」所不可廢棄、妥協之底限與基礎。
準此,本文認為,關於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與增修憲法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 可能預示之規範衝突關係,比較妥適的解釋方法應是,植基於社會性理念之基調,
在確立勞動保護之前提下,發展私人資本之積累與保守關係。於此同時,我們也
在確立勞動保護之前提下,發展私人資本之積累與保守關係。於此同時,我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