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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我國之經濟體系與自由市場原理相符,在自由市場之運作邏輯下,工資

(wage)反映勞資雙方之供需型態;申言之,其與經濟景氣、勞工之技能熟練度 或個人能力、與雇主之生產規模與利益分享意願等主客觀條件息息相關。工資數 額之確定,多半被期待以個人磋商或團體協約等方式為之。然而,多數勞工之經 濟實力與協商地位遠遜於雇主。幾世紀以來,受制於持有資本之有無,勞工此一 無產階級(Proletariat)受到剝削(Exploitation)、從事異化(Alienation)勞動等 悲劇不斷上演。為修正勞工階級遭受之磨難,即有認為國家應管制勞資雙方之工 資形成自由、劃設市場工資之最低標準,藉此避免弱勢勞工受到不當剝削,此即 最低工資理念之由來。

最低工資概念被引介至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工 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從而,基本工資係我國之工資最低 標準1。基本工資涉及勞動人口之受薪、企業成本之調節,同時又影響到以其額 度作為計算單位之若干法規,復關係勞動型態之形成,與國家、人民支出成本及 其受扶助額度之多寡;因此,在規範上,基本工資之重要性應不容否認2

但是,觀察近年之基本工資調整狀況,我們可以發現的是,基本工資審議委 員會會議往往應承社會期待而來,其結果卻使勞資審議代表、各方工商團體與勞

1 由於我國推行「以法令規範訂定勞動報酬下限」曾以「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為之。當本 文較廣泛指涉「法定勞動報酬下限」時,將選擇使用汲取二者意義、且較為中性之「工資最低標 準」用語稱之,以避免去脈絡化地以「基本工資」一詞化約往昔政策之保護意涵。

2 基本工資可能帶來的正負面影響包括:一、提高邊際勞工之工資水準,使其消費能力增加、

改善生活。根據勞動部統計(2016),基本工資調整約使國內 162 餘萬受僱勞工受惠。二、提升 國民年金和勞工退休年金之給付水準,改善領取人口之經濟生活。三、增加雇主之直接人事成本。

四、增加雇主法定支出成本,包括勞健保負擔、身心障礙者僱用差額代金、原住民僱用差額代金 等。五、減少製造業獲利率。六、增加政府之社會保險法定補助支出。七、可能增加非典型勞動 之僱用比率。參見行政院,http://www.ey.gov.tw/hot_topic.aspx?n=1C05D26A48F5DCB1(最後瀏 覽日:09/13/2017)。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1/8797(最後瀏覽日:09/13/2017)。

權團體「拂袖而去」、且「相當不滿意」3。我們不禁要問,如此顧人怨的審議結 論、何以致之?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結構為一「勞、資、政」審議代表之三方協商 機制(Tripartism)4;因此,我們當然可以想像的是,基本工資審議結論之作成,

必須調和、折衷三方各自相反、或不具同質性之利益,執是之故,自然難令各界

https://udn.com/news/story/11417/2650877 ( 最 後 瀏 覽 日 09/11/2017 ) 、 TVBS 新 聞 網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758462(最後瀏覽日 09/11/2017)。再例如 2016 年 7 月 28 日、

同年 9 月 8 日分別召開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 30、31 次會議,因資方審議代表缺席,此舉引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609080335-1.aspx(最後瀏覽日 09/11/2017)。

4 另有學者代表職司輔助審議、協商之功能,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部分。

5 勞基法第 21 條僅規定勞資雙方就工資之協議「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則有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構成員、會議應參考資料、開會時間等綱要性規定;至於基本工資為何、

是否等於國際通稱之最低工資,其保障目的付之闕如,只能留待於學界、實務界自行演繹。

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 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等相關基本權利、基本國策規定乃至於整部憲法規範 體系,探討基本工資之憲法規範基礎,以及其內涵之可能形成範圍。申言之,基 本工資之釐定,在憲法上不僅關係到對於勞工之保護問題,又不免限制雇主之財 產權保障,且干預勞資雙方之契約自由。本研究將在此種涉及多方憲法利益權衡 的複雜條件下,釐清基本工資之具體意義。

第二項 研究目的

延續上述關懷與動機,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釐清基本工資之憲法規範基礎,

證成基本工資制度實施之合憲性與正當性,並指出其可能之形成範圍。此外,本 文認為在研究過程中尚可能達成以下目標:

壹、梳理我國基本工資制度之歷史發展脈絡

關於工資最低標準之設定,在制度上曾以《最低工資法》、《基本工資暫行 辦法》或《勞動基準法》為之。由是,我國法上對於工資最低基準之規範語彙除 基本工資以外,尚有最低工資。依據相關規定,最低工資之標準應為「維持勞工 本人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6;基本工資之訂定與實施目 的本為「保障工人基本生活,提高勞力效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最低 工資法施行前,特定本辦法」,其標準則量變為「維持成年工人本身及其妻一人 之生活所需」。換言之,工資最低標準之保護程度由意圖保障「三人」之生活下 修至「二人(實質上以一點八人為計)」,且訂定基本工資並不代表已然放棄實 施「最低工資」之可能性——直至勞基法擬定、確立基本工資作為法定工資最低 標準後,政府對最低工資之實施意圖方行告終7

6 參最低工資法第 3 條:「最低工資率,應就當地生活程度及各該工業工人情況,依左列標準定 之:一、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二、童工工資不 得低於成年工最低工資之半數。」

7 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一節、第二項」部分。

正因為「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曾經處於並行狀態,且在應然面上呈現 階次關係,是以,基本工資之初始意義,與目前勞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範意 義可能有所差距。職是之故,本文預計檢視政府歷來推動工資最低標準之法源依 據,以《最低工資法》及若干工資補貼辦法、《基本工資暫行辦法》與《勞動基 準法》為討論主軸,分別釐清各時期之規範與政策內容。本文希望藉此處理、澄 清「基本工資是否(仍)為『標準較低』之最低工資」、「勞基法所施行之基本 工資與國際通行之最低工資關係為何」8等疑慮,消除因語境歧異而產生之前理 解問題,以利本文後續證立基本工資之保障意涵。

貳、釐清我國憲法對於基本工資制定事項之定位與規範模式

本文所關心之基本工資,其指涉者應為經濟勞動最低條件之創造,具有呼籲 國家積極作為,藉以校正經濟市場秩序、實現分配正義、扶助弱勢勞工處境之效 果。在規範意義上,應屬於經濟社會權利(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意 即被習稱為社會權(social rights)之第二代人權(Secon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如以國家之作為/不作為加以分類,應屬積極權利(positive rights)之 範疇。然而,社會權是否應予憲法位階之保障?即使承認社會權具有憲法位階,

但其性質終與消極自由權利有所不同。是以,我國憲法上社會權對立法者之拘束 力為何,值得討論9

然而,評斷我國憲法對於基本工資、或廣義社會立法領域之態度、定位為何,

究為一相對概念,而這樣的「相對性」應與其他同質事務加以比較,方有所結論。

8 目前多數見解認為我國施行之基本工資實即國際通稱之最低工資,但勞資雙方在基本工資審議 時仍會對此有不同看法。參見黃越欽(2015),《勞動法新論》,頁 345,增訂 5 版,臺北:翰 盧;林豐賓、劉邦棟(2016),《勞動基準法論》,頁 141-143,修訂 9 版,臺北:三民。劉梅 君(2007),〈正視基本工資的基本面——可以是最低工資 但絕不應是貧窮工資〉,《勞動保 障雙月刊》,15 期,頁 26;陳慧敏(2008),〈基本工資相關問題之探討〉,《台灣勞工》,

15 期,頁 33-43。

9 本文對社會權採取較為廣泛的理解方式。但凡憲法規範中要求國家應有一定作為,此一作為可 以是對人民提供實物給付、或者實施改變現存社會秩序之措施,只要憲法規定要求國家透過積極 手段之實施,而達到保障弱勢族群、實現社會正義目的者,皆為社會權之展現。傳統上認為勞工 階級係較為脆弱、容易受到雇主以強制力或優越協商能力使其處於不利地位,又容易因就勞遭受 不公平待遇而成為經濟困窘族群,進而我國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要求立法者應制定保護勞工之 法律,在本文之理解脈絡中,此一「制定法律」形式,亦是社會權態樣之一。

也正因如此,本文認為觀察他國憲法、若干立法例及相關司法裁決,探討其如何 面對最低工資管制問題,應有必要。同時,透過此項具有借鑑、反饋意識之比較 法觀察與分析,將更可能論證我國憲法於社會立法領域之規範指示與其拘束力。

參、提供基本工資/最低工資修正之立論基礎

囿於基本工資定義畢竟太過模糊,職司基本工資調整之審議機制又使社會大 眾感到失望,是以,現行基本工資制度是否應予改動,近年引起為數不少的討論。

除了各界均懷抱應建立合宜、勞資盡歡之工資最低標準之期待以外,就規範意義 上最為重要者,當屬基本工資應否法制化之問題。觀察近來時事討論,我們可以 發現,法制化、專法化議題之思辨已在權責機關之中浮現10,亦成為眾多勞團陳 情、遊說之焦點。

「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制化」之研究縱然迫切,仍應有一定理論基礎予以 支持。倘若這些具體提案能夠充分說理、以上位規範作為其主張依據之支點,方 有可能在制度上凝聚各方共識。易言之,為使制度之永續運行,本文認為以憲法 角度詮釋、支持此一至少牽涉多方利益、同時具有高度爭議性與不確定性;且攸

「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法制化」之研究縱然迫切,仍應有一定理論基礎予以 支持。倘若這些具體提案能夠充分說理、以上位規範作為其主張依據之支點,方 有可能在制度上凝聚各方共識。易言之,為使制度之永續運行,本文認為以憲法 角度詮釋、支持此一至少牽涉多方利益、同時具有高度爭議性與不確定性;且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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