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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評估價值減損之方法

瑕疵不不動產之價值減損,是不不具瑕疵(瑕疵發生前)的不不動產價值,與具有 瑕疵(瑕疵發生後)的不不動產價值二者之間的價值差額。根據修復復原則與價損原 則,可以知悉二者之間的價差,源於修復復成本與污名價損。在評估瑕疵不不動產的 價值減損時,可以透過成本法及收益益法評估修復復成本與污名價損。或是透過比較 法評估具有瑕疵(瑕疵發生後)的不不動產價值,並以不不具瑕疵(瑕疵發生前)的 不不動產價值扣減,即可推算整體的價值減損。

第一節 基本概念念

瑕疵不不動產價值減損之評估,最基本的概念念即為「損害前之價值」扣 除「損害後之價值」,等於「瑕疵價損」。這個公式是評估瑕疵不不動產價值 減損的核心觀念念,也是驗證價值評估結果的恆等式(見見表五)。在估價的 原理理中,價值減損又可以區分成修復復成本和污名價損;在法律律的規範中,

價值減損亦可以區分成技術性貶值及交易易性貶值。所謂的修復復成本指的是 修復復不不動產回復復至損害前的狀狀態,所需支出的費用。修復復成本的定義剛好 符合法律律所規範的技術性貶值。所謂的污名價損指的是受瑕疵損害的不不動 產經過物理理修復復後,市場普遍擔憂瑕疵問題尚未完全消除或有復復發的可能 性,因此提高風險和不不確定性的評等,導致不不動產價值降降低。污名價損的 定義亦符合法律律規範的交易易性貶值。總之,不不動產發生瑕疵損害後,價值 減損主要可以區分成二部分,即為修復復成本(技術性貶值)及污名價損

(交易易性貶值)。在評估瑕疵損害對不不動產造成的價值影響時,必須注意 不不能忽略略任何一部分,否則無法確實的評估價值結果。

表五 瑕疵損害的基本概念

損害前之價值 - 損害後之價值 瑕疵價損

修復成本 污名價損

技術性貶值 交易性貶值 損害前之價值 = 損害後修復完成之價值 污名價損

損害後修復完成之價值 交易性貶值

此外,當投入修復復成本對不不動產進行行修復復工程後,不不動產的價值會回 升,但可能不不會回復復至損害前之價值。此時,「損害前之價值」等於「損 害後修復復完成之價值」加上「污名價損」。不不動產受到瑕疵損害後,投入 修復復成本進行行修復復工程,此時不不動產價值為損害前之價值扣除修復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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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瑕疵價損時,必須先評估租金金收益益損失、修復復成本及風險溢酬(折現率率率 的變動),其中租金金收益益損失及修復復成本屬於技術性貶值,風險溢酬所造 成的污名價損屬於交易易性貶值。使用成本法評估瑕疵價損時,則利利用重建 成本與重置成本之間的差異異,求取功能性退化,而後進一步區分修復復成本 及污名價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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