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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與其他影響因素之關係

第二節 污名

四、 污名與其他影響因素之關係

在市場週期的高峰中消失(Lusvardi & Warren. 2001)。換言之,污名對價 值可能不不會造成永久性的損害,這個影響可能是具有彈性而會逐漸消失。

Sanders (1996)也認為污名主要是受到不不確定的影響,而導致不不動產價值 在修復復後仍受到殘餘的價值減損,但損害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度都都會有不不同的

Sanders (1996)認為污名的影響可能會隨著市場景氣的變化而有所不不 同,在市場景氣時(需求強勁)污名的影響較小,反之當市場不不景氣時(供 給過剩)污名的影響較大。此外,估價師在評估污名影響時,必須考量量媒體 對勘估標的的關注程度度。當媒體大量量揭露露損害訊息時,受損害的不不動產即 使已經完成修復復,但大眾仍然會持保留留態度度,造成更更大或更更久的殘餘損失。

Alfert et al. (2005)也指出估價師在評估受損害不不動產價值時,必須注 意修復復成本會隨著最高最佳使用改變而有所不不同。就污名對不不動產的價值 影響而言,不不一定每一個特定事件都都會帶來來污名效果,但多重的事件可能 會增強污名的效果34

值得注意是,污名的影響不不一定只會直接反應在價格上,可能也會反 應在銷售期間、營運成本、空置率率率、資本化率率率等等(Alfert et al. ,2005 ; Phillip S. Mitchell ,2000; Steven E. Miller. ,2005)。Alfert et al.

(2005)認為為了了要確保受損害的不不動產所有權人能獲得公平的保障,估價 師應該要全面的考量量影響不不動產價格的因素。Gluck et al. (2005)也認為 受損害不不動產的估價是個非常複雜的工作,必須考量量各種影響價值減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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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USPAP) Standards Rule 1-4(e)即指出估價師必須要分析任何影響價格的因素,包 括分析各個不不動產的組合或是不不動產各部分的組合,而不不是單純將各部分 的價格相加計算整體的不不動產價格。因此,在評估受損害不不動產時,不不能只 用估計的市價扣除修復復成本作為勘估標的的價格。總之,估價師評估瑕疵 不不動產的價值或是瑕疵損害的賠償金金額時,不不能單純以修復復成本作為評估 標準,必須考量量分析各種影響價格的相關因素,衡量量不不動產受到污名影響 的程度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對污名的影響。如此,才能作出公平正確的價格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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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瑕疵不不動產的價值減損,回顧估價文獻得知主要有二種評估原則。就 修復復原則而言,減損價額即為修復復成本;就價損原則,減損價額為瑕疵損 害發生前後的市場價值差額。對照我國最高法院 77 年年第九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可以發現原則上以修復復原則為基準,但如能證明以價損原則所計算 的減損金金額大於以修復復原則計算的減損金金額時,以價損原則為基準。其 實,二種評估原則之間最大的差異異,在於是否有考量量污名效果。受到瑕疵 損害的不不動產,即使在修復復完成後,市場可能擔憂瑕疵問題尚未完全消除 或有復復發的可能性。換言之,污名效果的存在會增加未來來的不不確定性,導 致風險增加,進而造成不不動產價值降降低。

評估污名所造成的價值減損時,必須注意到污名的存續性以及污名和 其他相關因素之間的關係。受到瑕疵損害的不不動產,隨著階段的不不同及時 間的推演,不不確定性會逐漸降降低,污名效果也會漸漸消失。此外,污名與 市場景氣、媒體揭露露等等相關因素,都都會有交互作用,因此評估污名價損 時,亦必須加以考量量。總之,受到瑕疵損害的不不動產可能會發生估價文獻 所述的污名效果,導致修復復成本與市場價值減損之間有所差異異。為了了能更更 真實的反應瑕疵不不動產在市場上的價值,必須使用適當的估價方法,並調 整相關的參參數數。因此,本研究在下一章節將探討各種適合用於評估瑕疵不不 動產價值減損的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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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評估價值減損之方法

瑕疵不不動產之價值減損,是不不具瑕疵(瑕疵發生前)的不不動產價值,與具有 瑕疵(瑕疵發生後)的不不動產價值二者之間的價值差額。根據修復復原則與價損原 則,可以知悉二者之間的價差,源於修復復成本與污名價損。在評估瑕疵不不動產的 價值減損時,可以透過成本法及收益益法評估修復復成本與污名價損。或是透過比較 法評估具有瑕疵(瑕疵發生後)的不不動產價值,並以不不具瑕疵(瑕疵發生前)的 不不動產價值扣減,即可推算整體的價值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