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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在瑕疵不不動產估價的應用

第四節 成本法

三、 成本法在瑕疵不不動產估價的應用

增加的額外營運費用 (Hartman & Shapiro, 1983)。必須注意的是,以上 二者皆包含實體結構上的修復復費用及心理理效用上的價值減損,必須作進一 步的拆分,才能區分修復復成本(技術性貶值)及污名價損(交易易性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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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重置成本法所評估之不不動產價格 (Laronge, 2000)。所謂的替代原則,

指的是購買者對於一棟不不動產所願意支付的取得成本,不不會超過另一棟具

Laronge (2000)認為根據替代原則,重建成本法之價值應等相等於重 置成本法之價值,將二公式互相代入,可得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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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在這個案例例中,功能性退化為 25 萬元。其中,功 能性退化(25 萬元)扣除修復復成本(15 萬元)之差額(10 萬元),即為市場上 對於這種瑕疵不不動產所反應的市場價值損失。市場價值減損 10 萬元,是因 為具有瑕疵的不不動產在修復復後,與其他無瑕疵的不不動產相比,雖然已經沒 有實體效用上的差異異,但仍然因為二者間具有心理理效用上的差異異,因此會 有價值減損的反應。這種在修復復後所殘餘的價值損失,符合交易易性貶值的 定義(透過現代修復復技術進行行修復復,仍無法排除被毀損物所殘餘的貶 值。),也符合污名的概念念(不不動產受到瑕疵問題的殘餘效果影響,所導致 的價值減損現象。)。

(二) 額外的營運成本

房屋漏漏水所造成的價值減損,可以用功能性退化反應價值減損。假設 當初興建房屋時未於結構內設計防水隔層,造成日後牆面易易於滲水,每隔 數數年年就需要進行行修復復工程。此時,必須將未來來所需支付的超額營運成本

(excess operating expenses)折現,所折現回來來的現值即為功能性退 化。然而,必須注意折現時所使用的折現率率率。當使用一般的折現率率率進行行折 現時,所求得的現值是實際超額營運支出;使用風險溢酬進行行折現時,所 求得的現值為避損超額營運支出。前者屬於直接成本,後者屬於污名價 損。

假設,現有一棟具有房屋漏漏水瑕疵的建物,剩餘耐用年年數數為 20 年年,未 來來每隔 10 年年就必須花費 10 萬元進行行一次補強工程,亦即除了了目前進行行一 次補強工程外,在 10 年年後仍須再進行行一次補強工程。(假設一般現金金流流量量 折現率率率為 10%,負向現金金流流量量折現率率率為 8%。)

功能性退化為:138912 元

第 1 年年 10 萬元 (1 + 8%) 92593 + 第 10 年年 10 萬元 (1 + 8%) 46319

= 138912

其中,修復復成本(實際超額營運支出)為:129463 元

第 1 年年 10 萬元 (1 + 10%) 90909 + 第 10 年年 10 萬元 (1 + 10%) 38554

= 12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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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污名價損為(避損超額營運支出):9449 元

第 1 年年 10 萬元 (1 + 8%) 92593 - 第 1 年年 10 萬元 (1 + 10%) (90909) + 第 10 年年 10 萬元 (1 + 8%) 46319 - 第 10 年年 10 萬元 (1 + 10%) (38554)

= 9449

其中,以 10%折現率率率對修復復成本進行行折現所求得之現值(129463 元),

屬於實際支付的額外營運成本。然而,基於展望理理論論中的稟賦效應,人們 對於未來來可能會發生的損失有厭惡惡感,因此賣方必須降降低現在出售不不動產 的價值,才會提高買方選擇進行行交易易的偏好。換言之,房屋漏漏水瑕疵對建 物價值的損害,是一種價值上的損失。就買方而言,面對這種未來來可能發 生的價值損失,相較於未來來可能會產生的收益益,會較為厭惡惡,因此價值損 失的折現率率率會低於一般收益益的折現率率率。在這個理理論論下,我們應該使用較低 的 8%折現率率率對修復復成本進行行折現,求得功能性退化的現值(138912 元)。最 後,功能性退化的現值和實際超額營運支出之間的差異異(9449 元),即為人 們厭惡惡瑕疵建物未來來具有不不確定的損失風險,造成的心理理上的價值減損。

同樣地,這種心理理上的價值減損,符合交易易性貶值的定義,也符合污名價 損的概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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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的估價方法,是否客觀、合理理、可信。Lusvardi & Warren. (2001)認為 不不論論是以訴訟為目的的估價或是一般的估價,都都必須使用符合科學、邏邏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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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瑕疵價損的評估也有二種原則,即「修復復原則(restoration rule)」與

「價損原則(diminution in value rule)」,前者即以修復復費用為評估基準,後 者則以市場價值減損為評估基準。二個原則之間最大的差異異在於,是否有考量量 污名效果所造成的經濟性價值減損。換言之,修復復原則和價損原則之間的差 異異,主要在於是否考量量瑕疵不不動產在修復復完成後,相較於無瑕疵的不不動產之 間,所存在的市場價值差異異。

受損害但已修復復的不不動產,與未受損害的不不動產之間,具有市場價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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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gma)」。污名影響不不動產價值的原因,在於瑕疵的殘餘效果降降低不不動產的市 場性和收益益性,導致持有不不動產的風險上升,進而造成經濟性的價值減損。換 動產價值受到瑕疵因素影響 (Lusvardi & Warren, 2001),所受到的整體損失。

整體損失中包含修復復成本及污名價損。

另外,也可以使用瑕疵發生前(A)之不不動產價值,扣除瑕疵發生後修復復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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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來來源依據包括成對買賣案例例分析(Paired Sales Analysis)、再出售分析

(Resale Analysis)、多元迴歸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條件 評價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等等。

實務上,許多估價師都都使用問卷調查的方式,評估瑕疵不不動產之價值減損。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USPAP)要求估價師評估環境風險和不不確定 增加對不不動產價值的影響時,必須基於市場資料料進行行分析,不不能作出無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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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差異異,因此會有價值減損的反應。這種在修復復後所殘餘的價值損失,符合交 易易性貶值的定義(透過現代修復復技術進行行修復復,仍無法排除被毀損物所殘餘的貶 值。),也符合污名的概念念(不不動產受到瑕疵問題的殘餘效果影響,所導致的價 值減損現象。)。

透過比較法、收益益法及成本法的推算,可以有效的評估瑕疵不不動產的價值減 損,亦即符合科技的有效性。綜合而論論,瑕疵不不動產的價值減損,主要分為修復復 成本及污名價損;前者為技術性貶值,後者為交易易性貶值。在估價理理論論中,亦有 修復復原則與價損原則;前者僅以修復復成本為基準,後者則不不僅包含修復復成本,更更 包含污名價損。污名價損主要是因為勘估標的未來來的收益益性及市場性,受到瑕疵 問題影響,導致風險及不不確定增加,而承受的價值減損。不不論論是我國法院實務判 決或是美國通用專業估價實施標準(USPAP),都都傾向肯認修復復成本及污名價損皆 為瑕疵價損的一部分。換言之,估價師在評估瑕疵價損時,具有理理論論上的基礎。

更更進一步地,我們可以透過比較法、收益益法及成本法,評估瑕疵價損的金金額。在 比較法中,透過個別因素調整的操作,反應瑕疵問題對價值的影響。在收益益法中,

透過租金金收益益損失、修復復成本及折現率率率,反應直接成本及污名價損。在成本法中,

透過功能性退化的概念念,反應瑕疵問題對價值的影響,並可以扣除修復復成本後,

拆分污名價損。因此,估價師在評估瑕疵價損時,具有方法上的基礎。

歷歷來來的法院判決,指出估價報告書許多缺陷,這些錯誤的指摘其來來有自。

估價師必須思考,交易易性貶值在估價上所代表的意涵,以及其評估方法。回顧 估價文獻,本文發現「污名」可以作為解釋交易易性貶值的理理論論基礎。污名的理理 論論基礎,讓估價師在評估瑕疵不不動產的價值減損時,能提出具有科學依據的論論 證,解釋市場價值的減損何以可能高於修復復費用。此外,不不論論是比較法、收益益 法或成本法,都都有其發揮的空間,但也有本質上的限制。估價師實際操作三大 方法時,必須予以知悉,避免其估價意見見不不攻自破。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使 用條件評價法取得評估價值所需要的資訊,使用實際的市場交易易資料料進行行評 估,更更具有可信度度。換言之,估價師在評估瑕疵價損時,應優先使用市場交易易 資料料,以三大估價方法進行行評估。

然而,在不不同的瑕疵不不動產個案上,污名效果會受到資訊揭露露程度度、市場 供需狀狀況、效用回復復水準等等因素影響。因此,瑕疵不不動產在具體個案上是否 存在污名,或是污名的影響程度度為何,並非理理論論可以回答的問題,而是一個實 證問題。在實證上,各種瑕疵因素對不不動產所造成的污名效果,有待後續研究 更更深入探討;而具體個案的污名價損,則有待估價師依其專業能力力和實務經驗 進行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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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輻輻射屋、海砂屋及地震後受損屋之買賣為中心」,『高大法學論論叢』,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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