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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措施“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目标责任、设 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危险废 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都作 了相应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2 配合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

否则将会因为“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

4.2.3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和决定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排除环境危害的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

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应当予以执行。

4.2.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 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4.2.5 赔偿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6 自主环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内部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台账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水处理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 染和危害。

4.2.7 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 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8 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 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

4.2.9 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 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 号)分别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

情形和“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1“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序号 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 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5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