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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
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6 月
目 录
1.适用范围 ... 1
2.术语和定义 ... 1
2.1 制浆 ... 1
2.2 造纸 ... 1
2.3 制浆企业 ... 1
2.4 造纸企业 ... 1
2.5 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 2
2.6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 2
2.7 黑液 ... 2
2.8 黑液提取率 ... 2
2.9 碱回收率 ... 2
2.10 氧脱木素 ... 2
2.11 AOX ... 2
2.12 二恶英 ... 3
2.13 中段废水 ... 3
2.14 元素氯漂 ... 3
2.15 ECF... 3
2.16 TCF... 3
2.17 FENTON氧化法 ... 3
3.守法依据 ... 4
3.1 法律 ... 4
3.2 法规 ... 5
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5
3.4 标准和规范 ... 6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 7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 7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 8
5.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 12
5.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 ... 13
5.2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守法 ... 13
5.3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 ... 17
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 ... 18
6.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 ... 23
6.1 制浆造纸工艺及污染源 ... 23
6.2 污染防治基本要求 ... 37
6.3 水污染防治 ... 37
6.4 废气污染防治 ... 56
6.5 噪声污染防治 ... 57
6.6 固体废物防治 ... 57
6.7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 58
6.8 放射性物质环境管理 ... 59
6.9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 ... 60
7.环境管理制度 ... 64
7.1 污染源监测制度 ... 64
7.2 排污许可证制度 ... 65
7.3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66
7.4 排污收费制度 ... 66
7.5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 68
7.6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69
7.7 排污口规范化 ... 70
8.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措施 ... 70
8.1 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 ... 70
8.2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 71
8.3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 72
9.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 73
9.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 73
9.2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 74
9.3 违反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 75
9.4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 77
9.5 未按规定贮存、处置和转移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 77
9.6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 79
9.7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 80
9.8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83
9.9 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 83
9.10 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 84
9.11 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 85
9.12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 ... 85
9.13 违反环境污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 85
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 86
附件 1:制浆造纸企业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 87
附件 2:制浆造纸企业责任制范例 ... 93
附件 3:制浆造纸企业中段水水处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98
附件 4: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 ... 102
为提高制浆造纸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使制浆造纸企 业从立项建设到日常管理,都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 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维护制浆造纸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 机制建设,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降低环境违法风险,实现企业知法、懂法 和守法,提高制浆造纸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服务制浆造 纸行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适用范围
本导则主要包括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主要环境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改、扩建以及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1 制浆
指将木材或其他非木材纤维原料转化为纤维物质的工艺过程。这项任 务可通过机械的、加热的、化学的、生物的或上述综合的方法加以完成。
2.2 造纸
指将制浆所得纸浆通过一系列工序加工成成品纸或纸板的工艺过程。
2.3 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 的制浆造纸企业。
2.4 造纸企业
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2.5 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 企业。
2.6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2.7 黑液
主要来自碱法制浆产生的蒸煮废液,呈黑色,具有高浓度和难降解的 特性,大约有30%-35%的无机物,65%-70%的有机物。
2.8 黑液提取率
是制浆生产过程溶解性固形物提取率(特征工艺指标)的简称,指洗 涤过程所提取黑液中的溶解性固形物占制浆(漂白工艺之前)工艺过程所 产生的全部溶解性固形物的质量百分比。溶解性固形物是指水中溶解的盐 类和有机物的总称。
2.9 碱回收率
指经碱回收系统所回收的碱量(不包括芒硝还原所得的碱)占本期制 浆过程所用总碱量的质量百分比。
2.10 氧脱木素
氧脱木素是处于蒸煮和漂白之间的一个工艺加工阶段,指在高温高压 的条件下,利用氧气和碱对中浓度或高浓度纸浆进行单段或多段氧碱处理,
以进一步除去残留在纸浆中的木素,是蒸煮的延续,该技术已经成为先进 漂白纸浆厂固有的漂白段。该技术具有环境污染少、纸浆得率高、漂白费 用低等特点。
2.11 AOX
全称为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bsorbable Organic Halogen),不包括氟化
物,只指氯化物、溴化物和碘化物,是造纸行业水体污染的典型代表污染物,
该类污染物主要来自含氯漂白工艺。水中的卤化物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
一般不存在于天然水体,是人为污染的标志。
2.12 二恶英
是二恶英类物质的简称,指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 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是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简称PCDDs)和多 氯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的合称,PCDDs有75种异构体,PCDFs有135 种异构体,其中17种异构体具有致癌性。在制浆造纸企业中主要来自制浆 元素氯漂白工序,具有强致癌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
2.13 中段废水
中段废水是指在制浆生产过程中,浆料经蒸煮、黑液提取后在筛选、
洗涤和漂白过程中排出的废水,该类废水由于含有溶出的木质素及其衍生 物,因而具有一系列从浅棕到深褐的颜色。
2.14 元素氯漂
是指在漂白工段,使用氯气或次氯酸盐作为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的 工艺。
2.15 ECF
英文全称为Elemental Chlorine Free,指使用二氧化氯作为漂白剂对纸 浆进行漂白的方法,该法由于不使用传统的元素氯(氯气或次氯酸盐),故 称为无元素氯漂白。
2.16 TCF
英文全称为Total Chlorine Free,中文译为全无氯漂白方法,指漂白过 程中不使用含氯元素及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剂,所使用的漂白剂主要有 O2、O3、H2O2等。
Fenton氧化法是一种以H2O2/Fe2+体系为氧化剂,可对废水中大多数有 机物进行氧化,使其降解为H2O和CO2,从而使废水的CODcr大大降低的一 种废水处理方法。
3.守法依据 3.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 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3 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8 号)
(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
(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止生产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 30 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2000]38 号)
(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
(1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 号)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 [2013]103 号)
(17)《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 治[2014]853 号)
3.4 标准和规范
(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2)《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9)《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0)《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征求意见稿)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3)《造纸行业木材纸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4)《造纸行业非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5)《造纸行业废纸制浆及造纸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4.1.1 依法监督
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执法人 员规范执法;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1.2 检举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1.3 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4 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 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弃权;行政机
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
4.1.5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6 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将 发生法律效力。
4.1.7 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妨碍原判决或裁定 的执行。
4.1.8 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4.2.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措施“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目标责任、设 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危险废 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都作 了相应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2 配合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
否则将会因为“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
4.2.3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和决定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排除环境危害的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
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应当予以执行。
4.2.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 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4.2.5 赔偿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6 自主环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内部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台账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水处理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 染和危害。
4.2.7 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 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8 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 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
4.2.9 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 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 号)分别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
情形和“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表1“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序号 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 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5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 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序号 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1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 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
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2.10 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明确规定要求 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 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内容、方式及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5.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守法
5.1.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新改扩建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类别,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企业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前应积极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勘现场,
及时提供环评文件编写所需的各类资料。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该按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 众意见。
企业有权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等单位为其保守商业、技术等秘密。
5.1.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防治污染和防止生 态破坏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文件一致。
如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5.1.3 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执行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在工程 设计中解决,在施工图设计中要审查设计单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
有无遗漏。在施工中要合理安排环保工程施工计划并严格实施,环保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2.1 基本要求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施工期现场污染 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和尽量减少施工现场对场地和周围环境的 影响。
(1)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组织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时,应根据施工过 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 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3)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 训教育。
(4)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活环境。现 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 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5)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 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 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
(7)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 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
(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
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9)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组织对施 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2.2 施工现场管理
(1)粉尘管理
现场易产生粉尘的作业主要有:土方的开挖与运输、弃土场因大风造 成的扬尘、保温施工时保温材料的碎屑等。
①对于扬尘的主要防护措施是定时洒水、湿式作业、及时将物料和废 渣用苫罩盖。
②对于保温施工,要在施工点下方设盛接设施,防碎屑下落,将边角 料及时清走,防止大风刮走碎屑。
③对于现场的施工道路,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特别是土方车辆的管理,
采取措施,减少掉土现象;设立冲洗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道路的水冲洗;
设立洒水车,坚持经常性的洒水作业,随时随地消除灰尘。
(2)废水管理
污染性液体主要包括: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 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
①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及早投用废水处理系统,各责任区内的污染液 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管理,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施工现场废液排放的监 督检查。
②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 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 一清运。
③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 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 或清运,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河流。
(3)噪声的管理
①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 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 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②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 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 时间段停止施工。
③施工现场实施的降噪方案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并进行监督管理。
(4)生活垃圾管理
①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在施工现场分别设置生活垃圾集中堆放 场,定期或不定期地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
②垃圾外运时,要按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 至指定的地点。运输车辆要密封良好,保证道路的清洁卫生。
③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规定的监 督检查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进行报验并做好受检准备。
(5)放射性物品管理
施工中所涉及到的放射性物品主要有:氩弧焊焊接作业中使用的钍钨 棒、射线探伤时的γ射源。对于各类放射源要严格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领用 程序,除在使用中实行严密的个体防护外,还要制定并实施防止散落的措
施。对于已用过的放射源要严格按回收程序回收,不准随意丢弃,回收后 的放射源应按安全处理要求进行合理处置。γ射源还需设置专门的γ源专用 贮存库,并在周围设围栏和醒目警示标志。
(6)施工废料管理
废料分为可利用废料和不可利用废料。可利用废料由施工单位自行在 其规定的生产区域内划定废料堆放场,并进行挑选和修复处理;对于不可 利用废料,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指定公用堆放场,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 清运,费用按照废弃物数量合理分摊。
对有害物体、有害液体的处置,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进 行处理,如废旧电池、工业酸、碱、油等。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一定要规范,
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2.3 施工期间排污申报
施工期间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单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
5.3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 5.3.1 试生产的申请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环境评价审批文件及试生产申请报告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5.3.2 试生产的核查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5.3.3 试生产的管理
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 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
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试生产期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 5.4.1 验收应具备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 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 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 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 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 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 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企业环境风险以及对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
8、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 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9、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
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10、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5.4.2 验收时应提供的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 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3、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 收调查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 单位编制。
4、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5.4.3 验收申请和延期申请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经征 求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审查决定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 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4.4 验收程序
(1)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生 产申请,经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2)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 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 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 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 告。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 境监测站或监控中心)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
(3)项目建设单位将全部材料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主 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项 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 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 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5)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见图1。
5.4.5 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
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落实到位,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5.4.6 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排污申报登记
按排污申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或验收合格后1 个月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登记。
不合格 不受理 建设单位施工建设(包括环保
设计、环保工程建设等)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检查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竣工,申请试生产
项目审批环保部门组织 现场环保“三同时”检查
不符合试生产要求,
责令限期整改
下达同意试生产通知书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 监测站或验收调查单位 开展检测或调查工作
同时函告环保审批 部门
试生产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提交验
收申请,附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补充材料
环保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验收
环保审批部门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
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是否通过 补充材料
环保审批部门批复验收申请
移交日常监管 试
生 产
竣 工 环 境 保护 验 收 监测
竣 工环 境 保 护 验收
图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6.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 6.1 制浆造纸工艺及污染源
制浆造纸企业采用的制浆方法主要有:碱法制浆、酸法制浆、化学机 械法制浆和废纸制浆等;造纸方法主要有:干法和湿法两种,传统所说的 造纸是指湿法造纸。
6.1.1 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
图 2 非木材化学制浆车间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回收装置
废水
废气
非木材原料 废水处理
废水 废气
固废 废水
多 余 废 水
碱回收
白液 蒸汽
废气
红液 黑液 废气
洗涤 漂白
蒸煮液
贮存 贮存 浓缩 筛选净化
贮存 洗浆 喷放 蒸煮
干湿法备料 固废
废水
中段水处理
绿泥、白泥 固废
图 3 硫酸盐木浆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废水、废气、废渣 树
皮
木
屑 木节 筛渣
ClO2
浆板 O2
白 液
废水处理 抄浆
厂 重油
石灰
去热电 臭气
芒硝
锅炉 蒸汽
水回用 汽提 蒸发 燃烧 苛化 石灰窑
化学品车间 废水 废气
H2O2
蒸汽
蒸 汽
废 白 水
液 黑
液
废水 氧脱木素及漂白 商品木片
固 废 固
废
绿泥
白泥 废水
碱尘
原木 剥皮 筛选 蒸煮 除节 筛选 筛渣
提取 浓缩
图 4 废包装纸制浆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废水
固废 固废
多盘浓缩机
回用 回用
废纸
碎浆机
高浓除渣器 高浓
粗筛系统
低浓除渣器
分 级 筛 子
低浓除渣器
精筛系统
热分散系统
贮浆塔 多 盘 浓 缩
机
贮浆塔
去抄纸
磨浆系统 滤液
滤液 中段水
废水
固废
固废
固废
固废
图 5 废新闻纸制浆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碎浆
粗筛选
一级浮选
筛选浓缩
H2O2漂白
二级浮选
浓缩
FAS 漂白
去抄纸 洗涤
贮存
废水 废渣
废水回用
脱墨污泥 废渣
废水
废水
多 余 废 水
脱墨污泥
去中段水
废纸
废渣
图 6 混合办公废纸制浆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多 余 废 水
脱墨污泥 脱墨污泥
碎浆
去中段水
废水
废水
废渣 废水回用
废渣
废水
去抄纸
废渣
废纸
浆塔 高浓除渣
粗筛选 一级浮选
除砂 浓缩 揉搓 H2O2漂白
洗涤 热分散 FAS 漂白 二级浮选
筛选 浓缩
废渣
废渣
除砂器
浆渣
废热、废汽 (去热回收系统)
噪声 NaOH
DTPA 废液
废液
压力旋风分离器
螺旋喂料器 高浓漂白塔
未磨浆渣槽
一段压力筛
一段盘磨机 木片洗涤器
木片泵
盘磨机
多圆盘过滤机 螺旋脱水机
预汽蒸仓
螺旋喂料器
立式预浸器
螺旋喂料器
压力旋风分离器 备料
预汽蒸仓 消潜浆池
已磨浆渣槽 浆渣压力筛 计量螺旋
二段盘磨机 双辊脱水压榨机
高浓贮浆塔 送造纸车间
混合器
双辊脱水压榨机 原料
噪声
噪声 废热、废汽 (去热回收系统) 废液
H2O2
废液
图 7 化机浆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NaOH 固废
粉尘
废液
固废
30 混合浆池
抄浆池
冲浆槽
冲浆泵
压力筛
上浆泵
网部
压榨部
切板机
码垛台
完成打包线 制浆车间来浆
蒸汽 干燥部
去成品库
图 8 浆板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浆渣
废水、噪声 废水、噪声
磨浆
配浆
流送系统
流浆箱
伏辊
压榨部
后干燥 部 压光机
卷取部 浆料初净化
网部
后整理系统 白水回收处理系统
回用
去中段水
损纸处理系统
干损纸 湿损纸
浓 白 水 稀白水
废渣
成品纸
图 9 造纸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前干燥 部 施胶机 商品浆
自制浆
磨浆
碎浆机 碎浆
废渣
伏辊池
6.1.2 产污节点及主要污染物
表 2 产污节点及主要污染物对照表
序号 工段名称 类别 产物节点 污染物
1 备料工段
废气 切削设备、筛选设备、运输车辆 扬尘、草叶、髓质等
废水 原料洗涤设备、水膜除尘设备 SS、COD
固废 筛选设备 树皮、锯末、麦糠等固体废物
噪声 运输车辆、切削设备、筛选设备
等 噪声
2 蒸煮工段 废气 喷放设备 挥发性恶臭气体
噪声 喷放设备 噪声
3 洗选漂工段
废气 洗浆设备、筛选设备、漂白设备、
浓缩设备
挥发性恶臭气体 氯气及挥发性氯化物
废水 洗浆设备、浓缩设备和漂白设备
黑液(去碱回收)、红液(生产酒 精、酵母、香兰素、木精、联合剂、
扩散剂等)、废水去中段水(COD、
BOD、酸、碱、SS)
固废 筛选设备、净化设备、浆池 浆渣、沉积物
4 网前供浆工段
废水 浓缩设备 COD、BOD
噪声 磨浆设备 噪声
固废 筛选设备、净化设备 浆渣
5 抄造工段 废水 纸机网部和压榨部 SS、COD、BOD
噪声 真空泵、设备运转 噪声
6 完成工段 固废 包装设备 废弃的包装材料
7 辅助工段 废气 溶解分散设备 辅料粉尘
8 碱回收
废气 燃烧炉、蒸发设备 碱尘、CO、SO2、NOx等气体 固废 除尘设备、绿液澄清池、白液澄
清池、洗涤器 碱灰、白泥、绿泥
噪声 鼓风机、熔融物溶解设备 噪声
9 废水处理工段 废气 生物反应装置 沼气、氨气和硫化氢等
固废 沉淀池 活性污泥等
10 公用工程
废水
雨水系统管道 雨水(COD)
厂区生活排水管道 生活废水(COD)
锅炉用水处理设备 排浓水(含盐类、酸、碱)
冷却设备 冷却水(COD)
锅炉 炉排废水(COD、SS)
废气 锅炉、运输车辆 煤尘、烟尘(SO2、NOx)
固废 锅炉 炉渣与煤灰
办公和生活场所 生活垃圾(有机物与无机物)
噪声 锅炉、运输车辆 噪声
6.1.3 污染物来源及处理 6.1.3.1 污水来源及处理 1、黑液
黑液是碱法制浆(烧碱法与硫酸盐法)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是通过提 取工段(多段逆流洗涤)提取出来的。黑液中含有有机物与无机物两大类 物质。有机物主要是碱、木素、半纤维素的降解产物;无机物中绝大部分 是各种纳盐,如硫酸钠、碳酸钠、硅酸钠,以及 NaOH 和 Na2S (硫酸盐法)。
黑液主要通过碱回收进行处理,使得制浆厂总产污负荷可减少 85%
—95%,是解决制浆废水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碱回收流程如图 10 所示。
也可以从黑液中提取木素进行资源化利用。
2、红液
红液是酸法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是通过提取工段(多段逆流洗涤)提 取出来的。红液中残酸、木素、半纤维素的降解产物。
利用红液可以生产酒精、酵母、香兰素、木精、粘合剂、扩散剂等。
3、白水
白水是造纸过程中废液,主要成分是 SS、COD、BOD 等,其中 SS(纤 维和填料)量大,主要通过过滤、沉淀和气浮等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4、中段水
中段水来源于制浆造纸企业的除黑液、红液和白水(单独处理)之外 的所有生产废水,主要成分是 COD、BOD、SS 等,常用的处理工艺有物 化、生化及深度综合处理。中段水处理流程见图 11。
图 12 为使用气浮法进行深度处理的废水工艺流程图的例子。
34
SOG 经精馏成甲醇、CNCG
Ⅱ效蒸发器
Ⅴ效蒸发器
Ⅳ效蒸发器
Ⅲ效蒸发器
表面冷凝器
稀黑液槽
半浓黑液槽
低浓黑液槽
Ⅰ效蒸发器
碱回收炉
熔融物溶解槽
绿液槽
绿液澄清器 绿泥过滤机
Ⅵ效蒸发器
石灰消化提渣机
汽提塔
高浓黑液槽 增浓效
混合槽
静电除尘器 循环冷却水站
污冷凝水 蒸煮污冷凝液
废 水 去 污 水 二次 处理站
蒸汽
二次 蒸汽
低压蒸汽
碱灰 蒸汽与循环
流化床锅炉 并网发电
绿泥去填埋 灰渣去填埋
苛化器
白液盘式过滤机 白泥混合槽
白泥洗涤过滤机
浓白液槽
静电除尘器 石灰回转窑
稀白液槽
石灰料仓
白液去制浆车间
补充石灰石 去石灰消化提渣机 排大气
图 10 碱回收车间工艺流程图
化机浆废液预蒸 污冷凝水
图 11 我国造纸工业废水处理流程
图 12 典型气浮法三级处理工艺流程图
IC 反应器 N、P
泵 调 pH 值
上清液
滤液
化学污泥
纸浆回收 杂质外运
污泥回流
污泥浓缩池
带式压滤机
滤饼外运 PAC、PAM
达标排放 超效浅层气浮
机械格栅
集水池
斜筛
初沉池
氧化沟
二沉池
化学污泥
化学污泥 废液
图 a 絮凝剂
废水
一沉池
二沉池 曝气池
深度处理
絮凝剂 废水
一沉池
厌氧反应器
二沉池 曝气池
深度处理
图 b 排放 排放
6.1.3.2 废气的来源及处理 1、锅炉及碱回收炉
采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系统、低温 燃烧技术、使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炉内脱硫以及双碱法脱硫除尘 等技术。
2、制浆废气
根据生产过程分阶段、分装置分别进行收集和处理。从硫酸盐木浆的 蒸煮废气中可提取松节油等,也可以使用离子氧发生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3、粉尘
备料粉尘采用袋式除尘或水膜除尘;煤场和道路采用定期洒水,保持 表面湿润,大型料场、堆场应建设全封闭或防风抑尘设施。
6.1.3.3 噪声的来源及处理
产生噪声的设备尽量安排在独立室内,且采用消声及降噪措施。
6.1.3.4 固废的来源及处理 6.1.3.4.1 一般固废
主要包括备料废物、锅炉炉渣和煤灰、生化污泥、白泥(硫酸盐木浆 生产工艺)、生活垃圾等,备料废物、锅炉炉渣和煤灰,要进行综合利用,
生化污泥、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脱水污泥可与燃煤混合后燃 烧,也可用于生产有机肥。
6.1.3.4.2 危险固废
制浆造纸过程中产生的脱墨渣、废弃染料、碱回收工艺故障或停用时 产生的白泥、绿泥等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进行判断,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管理,不得将
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6.2 污染防治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持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如实 记录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药物投放 和用电量情况。
企业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 15 日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 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采取相应的应 急措施,确保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超标排放。
6.3 水污染防治
6.3.1 污水处理工艺及排放要求
制浆造纸企业污水治理方法主要采用物化+生化法和深度处理等技术。
污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如有地方标准,应执行地方标准。另外,若国家颁布新标准时,应执 行新的标准。
6.3.2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 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 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 各项规章制度。
表 3 制浆行业个体产排污系数表(碱法草浆)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艺名称 规模等级 污染物指标 单位 产污系数 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排污系数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未漂)
≥10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60~12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60~12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60~12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00000~16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7380~3294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5310~2457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30000~5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4570~73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4230~6130
3.4~10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80~15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80~15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80~15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00000~20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7970~4516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6540~2983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35000~65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5170~82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4540~6930
≤3.4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100~18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00~18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00~18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200000~29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41540~6936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31320~5783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62000~88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62000~8800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9870~16410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未漂)(无
碱回收和综合利用) ≤3.4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110~205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110~205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10~205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300000~1450000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299410~34521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82430~331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250000~380000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37820~5809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32910~53620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艺名称 规模等级 污染物指标 单位 产污系数 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排污系数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漂白) ≥10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75~14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75~14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75~14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20000~22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4530~4514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9750~3976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40000~55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6560~852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5280~8600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漂白) 3.4~10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100~17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00~17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00~17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35000~26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8720~5367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22400~3882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45000~85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7130~1290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5750~9100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漂白) ≤3.4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110~21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10~2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10~21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240000~320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48050~658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40380~5917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75000~920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11330~1664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7450~11250
化学浆 稻麦草 烧碱法制浆(漂白)(无
碱回收和综合利用) ≤3.4 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浆 110~250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110~25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 110~250 化学需氧量 克/吨浆 1350000~1550000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273030~30290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248750~281590 五日生化需氧量 克/吨浆 270000~410000 厌氧+好氧生物处理 41380~6284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 45740~64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