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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全称为Total Chlorine Free,中文译为全无氯漂白方法,指漂白过 程中不使用含氯元素及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剂,所使用的漂白剂主要有 O2、O3、H2O2等。

Fenton氧化法是一种以H2O2/Fe2+体系为氧化剂,可对废水中大多数有 机物进行氧化,使其降解为H2O和CO2,从而使废水的CODcr大大降低的一 种废水处理方法。

3.守法依据 3.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 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3.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3 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8 号)

(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9 号)

(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止生产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 30 号)

(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

[2000]38 号)

(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

(1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 号)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 [2013]103 号)

(17)《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 治[2014]853 号)

3.4 标准和规范

(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2)《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9)《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0)《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征求意见稿)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3)《造纸行业木材纸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4)《造纸行业非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5)《造纸行业废纸制浆及造纸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16)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4.1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4.1.1 依法监督

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执法人 员规范执法;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1.2 检举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1.3 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 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4 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 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弃权;行政机

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

4.1.5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6 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将 发生法律效力。

4.1.7 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妨碍原判决或裁定 的执行。

4.1.8 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2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4.2.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措施“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目标责任、设 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危险废 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都作 了相应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2 配合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

否则将会因为“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

4.2.3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和决定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排除环境危害的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

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应当予以执行。

4.2.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 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4.2.5 赔偿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6 自主环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内部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台账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水处理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 染和危害。

4.2.7 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