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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增值稅相關體制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增值稅體制概論介紹

隨著經濟發展,專業分工成為未來趨勢,由於非加值型營業稅乃就每次銷售 之產品總值課徵稅負而產生稅上加稅的情況,企業往往採取包辦所有生產流程以 降低稅負課徵。加值型增值稅則可透過商品在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部分,作 為計算稅額基礎的稅負,因此只要增加的價值相同,其稅負均相同,各企業可以 依照生產效率決定專業分工之生產型態,而不會產生重複課稅的現象。所謂加值 型增值稅(value-added tax,簡稱 VAT)是指對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生產過程當中 所創造出來的價值課稅,不論生產環節是否錯綜複雜,其銷售總值將會等於商品 從生產到流通的增值額之和,因而解決非加值型營業稅在經過每一個流轉環節即 對轉移價值餘額課稅所造成的問題。若以總商品價值假設為 W、生產過程移轉 中剩餘價值為 C、勞動者創造自己價值為 V 以及社會創造出來的價值為 M 的情 況下來看,W=C+M+V,增值額相當於 V+M 的部分,也就是淨產額,至於非加 值型營業稅與加值型增值稅的差異就在於是否針對 C 的部分課稅。由於非加值 型營業稅針對 C 部分課稅而使得專業化發展將會受到阻礙,而不利於生產的優 惠配置,因此加值型增值稅的實施將能夠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綜觀各國增值稅 發展,政府會因應當地民情及經濟政策而制訂不同增值稅制度,透過規範增值稅 項目與非增值稅項目而使法定上增值稅往往與理論上增值稅產生落差。

目前加值型增值稅稅制已為各國政府所採用,從 1954 年法國成為第一個實 施加值型增值稅的國家以來,1962 年歐洲經濟共同體財政和金融委員會建議各 成員國實施加值型增值稅,讓增值稅的發展產生推波助瀾的效用,迅速普及於歐 洲聯盟各會員國。1998 年已有 120 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加值型增值稅,其範圍不 僅僅於歐洲、亞洲,甚至普遍於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的國家。加值型增值稅廣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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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所採用的原因在於:加值型增值稅擁有非加值型營業稅普遍徵收的特性,

卻又能透過稅額扣抵解決非加值型營業稅重複課稅的弊端。加值型增值稅的優點 如下:

(1) 稅收具有中性作用,促進專業分工

國家課徵稅負以不干預市場經濟正常運作並能促進稅負公平為目標,

課稅會引起納稅義務人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利益產生移轉而使經濟活動受 到影響,因此稅收盡量避免對市場造成干擾及扭曲。以增值稅的課稅原理 來看可發現:對於同一商品而言,只要增值額相同,無論生產或流轉環節 多寡均不會影響增值稅所繳納之稅額,亦不會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商品本 身的生產結構或是產品流程不會因稅負因素產生影響,使企業在同一基礎 上公平競爭,稅收公平原則不僅得以充分體現,同時符合現代社會上業分 工,鼓勵企業按照經濟效益原則選擇最適生產經營組織的方式。此外,增 值稅的課徵乃是透過價格將租稅轉嫁給消費者,在生產過程發生的差異不 會影響稅負,亦不會成為消費購買商品的考量因素,故增值稅對於消費者 的選擇同時產生中性原則之作用。

(2) 徵收管理相互勾稽及自動補繳,防止逃漏而穩定財政收入

在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針對原料購置、產品製造、批發及零售等 各個環節的貨物及勞務課稅,雖有稅基寬廣之特性,然而中間環節只要有 所遺漏即能產生減少稅負的效果,因此納稅義務人無不透過種種方式減少 應繳納稅額,進而降低企業成本;在增值稅制度下,從生產、批發和零售 等各個環節所積成總收入,因此中間環節若有缺漏,將會在下一個環節得 到補償,使增值稅的總收入不會受到影響,財政收入相對更加穩定。此外,

增值稅透過稅額扣抵的方式,各個環節形產生自動勾稽的關連性,從買方 的進貨發票即可得知賣方應繳納稅款是否全數繳納抑或有所逃漏,階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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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因而形成互相監督制度,使徵收管理制度更加嚴謹而能夠防範猖獗的 逃漏行為,對於政府稅收收入更有保障。

(3) 出口徹底退稅,促進貿易發展

銷售貨物出口或提供勞務給海外顧客因不屬於增值稅範圍,故增值稅 稅扣抵制度得以退回前手已繳納之增值稅,出口商成本遂而降低,有利於 出口貿易發展;至於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按照進貨金額而徵增值稅,保 護國內市場之競爭力。因此,透過課徵增值稅制度,能夠使得貿易更加蓬 勃發展。

增值稅以貨物和勞務的增值額作為課稅依據,然而各國在經濟政策及多方考 量下,使增值稅額的價值有不同詮釋,主要是在各國對於投入物品的減除扣抵規 定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用於生產商品和外購勞務的投入物品主要可以分成:(1)

原物料(2)燃料、動力(3)包裝物品(4)低值易耗物(5)外購勞務(6)固 定資產。通常各國針對納稅義務人購買的固定資產價值的認定方式不同而可以區 分為:(1)生產型增值稅(2)收入型增值稅(3)消費型增值稅,而不同增值稅 種類有所不同,茲介紹如下:

(一)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徵收增值稅時,僅減除原材料、補助材料等中間 性產品價值,不允許將外購的固定資產作為進項稅額。以國民經濟的角度 來看,課稅基礎大體上等於國民生產總值(GNP),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 稅。由於生產型增值稅相較於其他類型的增值稅其稅基較大,取得的財政 收入最多,因此對一些經濟正在起步的發展中國大陸家,選擇生產型增值 稅有利於增加和穩定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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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是指銷售收入減除生產的中間性產品價值、固定資產折 舊後,以作為增值稅額課徵的增值稅,若從國民經濟來看,稅基相當於國 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雖然收入型增值稅和理論上的增值額相符 合,但固定資產的提列方式並非一次提列完成,乃是分期認列折舊費用,

每次扣除額的認定無法獲得任何憑證,使得增值稅管理困難重重,影響收 入型增值稅使用的廣泛程度,目前甚少國家採用。

(三)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減除投入生產的中間性產品價值、同期購入 的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後,以產生課稅增值額徵收的增值稅,因此用於生產 或經營的固定資產,在購置當期得以全部扣除,使非企業創造的新價值均 可扣抵,真正落實增值稅的計稅原理。若從國民經濟來看,扣除的項目不 僅是商品生產過程中轉移價值的餘額,還包括勞動者創造價值中積累的部 分,因此增值額相當於全部消費品的價值,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此外,

消費型增值稅適用於發票扣抵法,在徵收管理上因而有明確的規範,目前 已發展為增值稅制度的主流,為許多已開發國家所採用。

各國採用增值稅制度時會從財政收入、經濟結構、投資角度、徵收管理層面 加以考量而選擇,故將三種類型的增值稅比較列示於表 2-1。

表 2-1 不同增值稅種類之比較

生產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公式 生產型增值稅基

=消費+投資

=工資+利息+租金+利潤+

折舊

收入型增值稅基

=消費+投資-折舊

=工資+利息+租金+利潤

消費型增值稅基

=工資+利息+租金+利潤-折舊

=銷售收入-中間產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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