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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美國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現況

美國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現況,可以從兩方面探討,一是比較不適任 教師之「存在比例」與「實際處理比例」,檢視兩者之間是否有差異存 在,二是從教育實務工作者與教育專家學者所提出的意見來看。

一、不適任教師的「存在比例」與「處理比例」

(一)不適任教師的存在比例

首先,1977 年的研究指出,美國公立中小學教師中,有 5%至 15

%是不適任教師(長聘與非長聘教師合計)(洪志欣,2000;Tucker , 1997;

Mansnerus, 1993;Neil & Curtis, 1978);第二,根據美國學校行政人員協 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 AASA)在 1979 年所做 的研究指出,美國公立學校中,不適任教師的比例約為 10%(長聘與非 長聘教師合計)(洪志欣,2000;Finlayson,1979;Larson, 1983;McGrath, 1993);第三,Groves 在 1986 年,對加州全州的中小校長進行調查,發 現校長認為該校中有11%的教師(長聘與非長聘教師合計),其教室的表 現是令人不滿意的(Tucker,1997);第四,Lavely、Berger 與 Follman 在 1992 年,檢視有關不適任教師之研究文件後,認為不適任教師的比例大 約是 10%(長聘與非長聘教師合計)(Tucker,1997);第五,Tucker(1997) 在 1996 年,利用隨機抽樣調查維吉尼亞州 200 位中小學校長,發現校 長認為該校中有5%的不適任教師(長聘與非長聘教師合計)。

綜合上述,美國公立中小學長聘與非長聘的不適任教師,大約為 5

%至15%。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在判斷教師是否適任時,大多將焦點集 中在教師的教學效能。

(二)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比例

首先,1984 年的研究顯示,美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的比例雖為 5%

至 15%,但管理者真正有進行處理的(即不只是將不適任教師調校而 已),卻少於 3%(Tucker ,1997);第二,Bridges 在 1986 年,研究加州 141 個學區有關教師解聘的文獻,發現1982-1984 年,教師被解聘的比例是 0.6%,其中非長聘教師約占 95%,長聘教師約占 5%(Tucker ,1997);第 三,Oswald(1989)經研究發現,紐澤西州的學區在 1979-1987 年,只曾 對 31 位不適任的長聘教師進行指控;第四,伊利諾州教育協會會長公 開表示,在 1991-1997 期間,伊利諾州 100,000 中小學長聘教師中,只 有 44 位被解聘(Goldstein, 1998);第五,佛羅里達州在 1996,只有 0.5

% 的 長 聘 教 師 非 自 願 地 失 去 工 作(Glastris & Toch, 1997) ; 第 六 , Tucker(1997)在 1996 年,抽樣調查維吉尼亞州 200 位校長,發現校長雖 然認為不適任教師約占 5%(長聘與非長聘教師合計),但每年在所有長 聘教師中,被校長正式確認為不適任教師的,其百分比為1.53%,其中,

校長對其進行補救的有0.7%,校長重新分配其職務的有 0.3%,校長勸 導其辭職或退休的有0.4%,校長建議將其解聘的有 0.1%。

(三)小結

綜合上述,發現部分校長並未完全盡職地對所有長聘與非長聘的不 適任教師進行處理,尤其,長聘教師因為不適任而被解聘的,其比例更 是偏低。這其中蘊含兩種意義,第一是長聘教師較優秀,所以被解聘的 比例很低,第二是長聘教師不易被解聘,所以被解聘的比例很低。

二、「教育實務工作者」與「教育專家學者」所表示的意見 (一)教育實務工作者所表示的意見

許多校長認為,要有效地管理學校教師是非常困難的,因為管理的 過程包括了評鑑、補救與解聘,這些是如此艱難(Pellicer & Hendrix, 1980),而且如果涉及解聘,不僅費時費力,還很可能會遭受教師團體 從中阻撓(Blacklock, 2002),讓處理過程更加艱辛;一位曾經擔任校長及 學區教育局長的人士,也明確表示要去除不適任教師的確是非常困難 的,他常常聽到家長、教育委員會委員以及同事在處理相關事宜時,因 為「長聘法律為不適任教師帶來過度保障」而感到挫折(Kelleher, 1985)。

但是,Oswald(1989)在 1989 年,對紐澤西州的教師進行研究,發現 大多數的教師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之現況感到十分滿意;此外,美 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在 1996 年,以各州及 各學區的教師團體會員為對象,對其進行有關教師解聘的意見調查,結 果有62.7%的會員認為,學區在解聘不適任教師方面,並沒有遭遇太大 問題,甚至有 2%的人認為,學校中並沒有不適任教師存在(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1996)。

(二)教育專家學者所表示的意見

部分學者根據研究指出,雖然現今的公立學校教師約有10%是不適 任的,但大部分仍留在他們的工作崗位上,因為有太多的校長不知道如 何處理(Finlayson,1979);Bridges(1992)也認為大約有 30%-45%的校長以 及教育局長不願意面對教師表現不佳的問題(Tucker,1997),尤其,許多 校長傾向忽略長聘教師中的不良表現者(Johnson, Petrie, & Lindauer, 1999;Sendor, 1996);Ellis(1984)更是明白指出,解聘長聘教師是一個十 分困難且費時的工作;Andrews(1992)檢視以往的文獻,也發現長聘教師 很少被解聘。

(三)小結

由上述可以發現,學校行政人員,包括校長、教育局長以及教育委 員會委員,不甚滿意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模式,認為處理時經常遭遇困

難,教育專家學者也認為如果處理過程中,涉及將教師解聘,將是十分 困難的;唯獨教師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現況感到滿意,但這是否意味 著,教師是受到相當大的保護。

三、結論

綜合上述,發現校長並未完全盡責地對所有不適任教師進行處理,

所以研究者推測,美國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模式雖有一定成效,能將不適 任的長聘教師予以解聘,但此處理模式仍有相當困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