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小結
第四節 不適任教師之相關研究
國內外以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做為主題的相關研究並不多,在國內 部份,只有林翠香(2002)以個案做為研究對象而完成的碩士論文,此外,
柯昕儀(2003)所研究的教師素質管理機制有少許部分提到;在國外部 份,由於美國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措施大多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其 法律規定將在第三章詳細說明),所以相關研究也不多,研究者檢視國 外文獻後,認為Oswald 在 1989 年所做的研究有助我們了解美國不適任 教師解聘案的詳細情形,進而提供建構我國處理模式的參考。故以下介 紹這三篇相關研究。
壹、不適任教師之個案研究
以下說明林翠香的研究內容與發現。
一、研究內容
林翠香以單一個案做為研究對象,以行動研究做為研究方法,對個 案施予輔導措施,但由於輔導成效不佳,進而對個案施予行政處理,最 後教評會決議不續聘個案,個案不服此項決議,向地方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申訴,申評會經審議後,裁決教師申訴有理。
二、研究發現
研究者將林翠香的研究發現,歸納為兩項。
(一)學校務必遵守行政程序
林翠香經由研究,提出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最重要的關鍵,為遵守 行政程序。
學校無法解聘不適任教師,大部分的原因在於學校在行政程序上有 疏失,所以林翠香特別指出,學校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時,一定要遵 守行政程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接獲教師申訴案,一定是先審查學 校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缺失,接著,才進入實質的審查,所以,即使申
評會實質審查後明白當事人的確不適任教職且應受到相當處分,但因為 學校在行政程序上有疏失,仍會判決教師申訴有理。以下說明林翠香研 究案中的學校行政疏失項目與形成疏失的原因。
1.學校行政疏失項目
在林翠香的個案研究中,學校處理個案教師的行政疏失包括:
(1)教評會未紀錄「平時對個案的討論與處分」:教評會平時雖對個案問 題有進行討論並施予實質輔導,但卻未完善紀錄並給予當事人書面 通知,僅在學年度將結束時,請個案列席教評會審議不續聘。
(2)有關個案的上課巡堂紀錄八次,僅兩次有當事人簽知。
(3)未紀錄事件發生後的輔導或行政處分:每次事件發生時,學校雖有要 求當事人雙方提出書面報告,因為學校認為請個案提出書面報告已 能促使其對整個事件做檢視與醒思,但從書面報告中卻看不出學校 事後有進行處理,例如具體的輔導或行政處分,所以學校應在書面 報告中註明處理過程,例如已口頭勸說、書面通知改善、已列入平 時考核紀錄等。
綜合上述,學校中有教師發生問題時,教評會應依法開會審議,給 予教師輔導或處分,並書面通知個案與紀錄完整的相關資料。
2.形成疏失的原因
林翠香認為形成學校在行政程序上經常有所疏失的原因有二,其一 是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的法律觀念薄弱,對行政程序法不夠了解,其二 是民族性使然,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即使知道依法令規定應該採取何種 措施,但往往未確實實施,所以依法行政的觀念有待加強。
(二)由政府成立專責機構進行處理
林翠香經研究發現蒐集教師不適任的具體資料,是學校行政人員深 感棘手且不願碰觸的工作,所以建議由政府成立專責機構,以客觀公平 的立場來處理少數個案。
貳、各界對不適任教師解聘難度、標準訂定、輔導小組之意見
柯昕儀(2003)以中小學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團體代表、教育 學者、教育行政人員、民意代表與教師團體代表做為研究對象,調查其 對「目前台灣教師素質管理缺失」與「改進台灣教師素質措施」之意見。
在「目前台灣教師素質管理缺失」方面,調查內容與不適任教師相關的 部分為各界對「不適任教師之解聘極為困難」的意見;在「改進台灣教 師素質措施」方面,調查內容與不適任教師相關的部分為各界對「處理 不適任教師的標準由下列何者共同訂定(可複選):地方教師會、學校代 表、教育局、各校教師代表、家長會、專家學者、其他」與「學校組成 輔導小組,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教學行為」的意見。
一、不適任教師的解聘難度 研究者調查各界對「不適任教師之解聘極為困難」的意見,研究結
果顯示這一個選項的平均數是3.17(極為同意為 4、同意為 3、不同意為 2、極不同意為 1),各界大多認為不適任教師之解聘極為困難。可見我 國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尚未健全。
二、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標準的人員
在「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標準之代表人員」方面,發現由高至低 排列分別為學校代表(22%)、各校教師代表(18%)、家長會(17%)、教育 局(17%)、地方教師會(13%)、專家學者(13%)。從中可知各界最贊成以 學校內部代表來訂定處理不適任教師等相關措施,最不同意教師會與專 家學者之參與。柯昕儀認為是因為我國地方教師會並未發揮應有的作 用,只淪於形式;而專家學者所評定之規準又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並 無法直接瞭解教育現場之狀況,因此各界代表才會贊同由學校代表、家 長、教育主管機關共同制定處理標準。
三、由學校組成輔導小組
在「學校組成輔導小組,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教學行為」方面,研 究結果顯示這一個選項的平均數是3.15(極為同意為 4、同意為 3、不同 意為2、極不同意為 1),大部分樣本同意由學校組成輔導小組,協助不 適任教師改善教學,此項結果與我國部分縣市所制定的不適任教師處理 原則或事項的法令規定相符合。
四、作者提出的建議
作者經由研究,提出有關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建議:
(一)由學校內部代表為主,訂定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標準,建構不適任教 師之通報、認定、處理等法律程序。
(二)學校組成輔導小組,協助不適任教師改善教學行為,若其未在限期 內改善,則遵照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加以淘汰。
參、美國紐澤西州不適任教師解聘案件之分析
Oswald(1989)研究紐澤西州的長聘教師解聘案,他將範圍限定在指 控事由為「不能勝任」(incompetence)或「沒有效率」(inefficiency)的案 件,使用的研究方法有二,一是內容分析 1979-1989 年發生的 31 個案 件(1979-1989 年只發生 31 件以不能勝任或沒有效率做為指控事由的案 件),二是訪談曾參與教師解聘案件的教育局長、教師與雙方律師。
一、內容分析的結果
在內容分析部分,研究結果如下:
(一)學區特性
研究者檢視學區類型(城市、郊區、農村、行政區)、大小與社經地 位,發現卡方考驗後皆無顯著差異。
(二)教師特性
研究者檢視教師任教階段(國小或初中)、任教科目、年齡、任教年 資、性別,其中只有性別經卡方考驗後達顯著差異,顯示男性不適任教
師顯著多於女性不適任教師。
(三)教師缺失的類型與指控事由 1.教師缺失類型
研究者將教師缺失劃分為四個類型:1.專業缺失:和教師在教室裡 的具體表現有關;2.行政缺失:和教師在學區及學校的政策、規定方面 的具體表現有關;3.結果缺失:和教師在教學結果方面的表現有關;4.
個人缺失:缺失是由教師個人的因素引起。31 個案件中以專業缺失最常 發生。
2.指控教師之事由
雖然研究者研究的案件限定在以不能勝任或沒有效率做為指控事 由的案件,但其中有 9 個案件的指控事由不只一項。此外,在 31 個案 件中,以「沒有效率」最常發生。
(四)案子的結果
在 31 個案件中,7 件案件的指控被支持,且 7 位教師全被解聘;6 件案件被駁回;1 件案件被撤銷;另外 17 件案件,由雙方達成和解,其 中16 位教師辭職,1 位教師復職。
(五)判決結果的理由
以下描述案子被駁回與支持的理由。
1.案子被駁回的理由
6 件被駁回的案件,其理由如下:
(1)3 件:學校未遵守行政程序:( A)未給予教師 90 天的改善期限(法律 規定改善期限為90 天);(B)教育委員會在公聽會之前未提供教師完整
描述證據的書面資料;(C)學校未給予教師具體的幫助。
(2)1 件:教師已退休。
(3)2 件:證據的說服力不夠:( A)教師引用和校方不一樣的證據,證據 跡象顯示教師有受到人身攻擊;(B)教師以往的評鑑報告顯示教師適
合教職且學區缺乏對適當教學技巧的定義。
2.案子被支持的理由
7 件被支持的案件,所持的理由包括:(1)教師沒有在 90 天內接受 建議以改進;(2)教師雖有接受建議,但經過一段時間後,仍無明顯改善;
(3)影響學生的權益;(4)長期缺席;(5)不遵守規定。
(六)當指控被支持時,所引用的證據
以下描述7 件指控被支持的案件,其引用的證明,做為學校蒐證時 的參考。
表2-1 紐澤西州 7 件指控被支持之案件所引用的證據
證據的類型 個案 1 個案 2 個案 3 個案 4 個案 5 個案 6 個案 7* 總計
1.行政人員/校長的證明 ˇ ˇ ˇ ˇ ˇ 5
2.督學的報告 ˇ ˇ ˇ ˇ 4
3.教師(同儕)的證明 ˇ ˇ ˇ 3
4.年度評量報告 ˇ ˇ 2
5.家長的證明 ˇ ˇ 2
6.出席紀錄 ˇ ˇ 2
7.譴責信函 ˇ ˇ 2
8.學生的證明 ˇ 1
9.醫生的文件 ˇ 1
總計 6 2 3 5 3 3
*因為是總結性的評論,所以資料闕如
二、訪談的結果
以下說明研究者所歸納的訪談結果。
(一)相同處:
四方人士皆認為指控成功的關鍵有二:1.完整的文件及紀錄,以呈 現堅固的證據;2.管理者有技巧地執行管理過程並堅守規定。
(二)相異處:
四方人士最分歧的看法,在於現今的解聘法令是否需要修改。行政 人員偏向認為因為解聘的程序太繁複,所以使得不適任教師不易被解
聘;但教師那一方人員,則認為現今法令不需明顯修改。作者認為由意 見相異處,可看出現今的法律規定是有利教師的。
三、結論
研究者歸納紐澤西州解聘不能勝任或沒有效率的公立學校教師不
研究者歸納紐澤西州解聘不能勝任或沒有效率的公立學校教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