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第六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我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本部分係就不適任教師定義有關的題目進行討論,包括「『觸犯刑 法被判刑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無法勝任教職者』與『行為 不檢,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是否可以作為不適任教 師的認定基準、在教育部及部分縣市教育局所列舉的「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認定基準中,哪些是恰當的、教育部或教育局是否應列舉教 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的具體事項,作為認定基準等等。

壹、明確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題目一:「觸犯刑法被判刑者」可以作為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基準。

(1)極同意 (2)同意 (3)不同意 (4)極不同意 一、分析

(一)第一階段問卷調查

1.意見調查統計

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 告,尚未撤銷者。」

第三,教師法修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教師聘任後,其解聘或不 續聘之事由,依下列規定,其中第一款為:「一、具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者。」,而教師法修法草案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至第五款規定情事如下:「一、犯貪污罪,或動員戡亂時期終 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有性侵害行為,經判 刑確定者。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五、褫 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教育部,2003)。

研究者探討文獻時,將上述歸納為「觸犯刑法被判刑者」。經由問 卷調查結果顯示,多數人同意「觸犯刑法被判刑者」可以作為不適任教 師的定義。

貳、不明確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題目二:「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無法勝任教職者」可以作為不適 任教師的認定基準。

(1)極同意 (2)同意 (3)不同意 (4)極不同意 一、分析

(一)第一階段問卷調查 1.意見調查統計

6-2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無法勝任教職者』可以作為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基

明有精神病且無法勝任教職者」可以作為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第二,教師法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具有第六款者,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教師法修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教師聘任後,其解聘或不 續聘之事由,依下列規定,其中第二款為:「二、行為不檢,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教育部,2003)

研究者探討文獻時,將上述歸納為「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者。」。經由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多數人同意「行為不檢,

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可以作為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題目四:教育部及部分縣市教育局曾列舉下列十四項「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的認定基準,請勾選您認為恰當的認定基準。

(1)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2)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3)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4)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5)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6)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7)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 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8)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9)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10)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11)教學目標不夠明確,或教學過程明顯無法達成該目標者。

(12)教學環境(如硬體設備之擺置及整潔)明顯不佳,情節嚴重者。

(13)教學成就經評量成績未達標準,有加以輔導之必要者。

(14)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15)皆不恰當。請說明理由。

表 6-4(續)

上表顯示:

(1)百分比過半數考驗:經百分比過半數考驗後,發現各組群中對選項持 同意態度者,均超過半數且達.01 之顯著水準,有選項(1)、(10);各 組群中對選項持不同意態度者,均超過半數且達.01 之顯著水準,有 選項(5)、(11)、(12)、(13)、(15)。

(2)卡方考驗:卡方考驗選項(1)、(5)、(10)、(11)、(12)、(13)、(15)後,

發現不同組群間對於上述選項之意見沒有顯著差異。

(3)由上述(1)、(2),可見各組群對選項達成一致性共識的,有選項(1)、

(5)、(10)、(11)、(12)、(13)、(15),這些選項不需進行第二階段德懷 術問卷調查;其餘,選項(2)、(3)、(4)、(6)、(7)、(8)、(9)、(14),需 進行第二階段德懷術問卷調查。

(二)第二階段德懷術問卷調查 1.意見調查統計

6-5 「教育部及教育局曾列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基準,請勾選

此,將在第三回調查專家對上述選項的意見;然而在德懷術第二回調查 時,大多數同意不要列舉具體事項,因此無調查上述選項的必要。

2.持同意意見的理由

專家對選項持同意意見的主要理由,在於選項所描述的內容為教師 不應具有的行為。

3.持不同意意見的理由

專家對選項持不同意意見的理由,可歸納如下:

(1)敘述字眼太過模糊

選項的敘述字眼太過模糊,難以具體定義以進行不適任教師的認 定,例如羞辱、心理傷害、體罰、失當、明顯、欠佳、消極、無效、嚴 重等等。

(2)選項內容不是老師單方向可以完全掌控的

如選項(6),班級經營欠佳涉及許多環節,不是老師單方向可以完 全掌控,其中涉及學生配合程度、學生人數等。

(3)兩者間的關聯性難以確定

如選項(7),「消極不作為」與「異常行為嚴重」之間的關係,沒有 具體的認定標準,如何能確定老師的這種行為的確造成學生異常行為嚴 重?甚至有人認為,兩者的相關性很低。

(4)選項內容不屬於教學不力的範圍

如選項(8)、(9),屬於行政過失,不在教學不力的範圍,此外,亦 有人認為老師最重要的職責是教學,這兩項是較不重要的,應屬於記過 層次。

二、討論

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台南縣等政府教育局曾在其制定的不適 任教師作業原則或審議處理要點,列出一些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關的事項,而教育部則整理上述條文,在其公佈的「處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四中,提供十二項「教學不力或

上表顯示:

(1)百分比過半數考驗:經百分比過半數考驗後,發現中小學校長、中小 學主任與組長、中小學教師、學生家長、教育行政人員等組群對本題 持同意態度者,均超過半數且達.01 之顯著水準;惟教師團體代表組 群中持同意態度者,未超過半數且達.01 之顯著水準。

(2)卡方考驗:經卡方考驗後,發現不同組群間對於本題之意見有顯著差 異;事後比較後,發現中小學校長組群同意的比例顯著高於中小學主 任與組長、中小學教師等組群;中小學校長、中小學主任與組長、中 小學教師、學生家長等組群同意的比例顯著高於教師團體代表組群。

(3)由上述(1)、(2),可見各組群對本題尚未達成一致性共識,需進行第 二階段德懷術問卷調查。

(二)第二階段德懷術問卷調查 1.意見調查統計

6-7 「教育行政機關應列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事項,作為認定基準。」

之第二階段意見調查統計分析表

全體 (第一回)

N=15

全體 (第二回)

N=14

人數(人) 6 4

同意

百分比(%) 40.00 28.57

人數(人) 8 9

不同意

百分比(%) 53.33 60.00

人數(人) 1 1

未作答

百分比(%) 6.67 7.14

上表顯示,在第二回德懷術調查結果中,專家中持不同意態度者,

超過百分之六十,視為達成共識,不需進行第三回德懷術調查。

2.持同意意見的理由

專家對選項持同意意見的理由,可歸納如下:

(1)教育部有責任做統一的認定與解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 2 款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 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教育部有責任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做統一的認定與 解釋。

(2)避免爭議

如果沒有列舉具體事項、清楚地去界定,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在認 定時,可能從寬或從嚴,使規定成為空洞的具文,或權力鬥爭、排除異 己的工具,滋生更多困擾與爭議;一旦列出具體事項,將有具體指標可 供依循,教師與行政人員都會很清楚,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不適任教師 的條件,才能依此輔導或進行處理。

(3)保留「其他」項

列舉項目時,通常仍會有一項或數項比較概括的規定(類似「其 他」),應不會產生完全失去彈性或缺少專業判斷空間的問題。

(4)認定標準冝全國一致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標準冝全國一致,故應由教育行政機關列舉具體 事項,以利遵循。

(5)處理時才會依法有據

如此將具體事項列舉出,學校在處理時,才會依法有據。

3.持不同意意見的理由

專家對選項持不同意意見的理由,可歸納如下:

(1)列舉不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本身是一種概括性的概念,如果事項 能列舉地很具體,當然沒問題,問題在於要列舉出所有具體事項是很困 難的,根本列舉不完,勉強列舉,將會產生漏洞。

(2)教育部應改變列舉方式

教育部不應以條例方式列舉事項,應該是闡明判斷原則,例如以列 出「判定指標」的方式,作為學校的認定基準,會比目前以列舉事項的 方式,更能協助學校釐清模糊部分以進行判定,且更完整。

(3)不易完全具體列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事項,有時沒辦法很細目、具體地列 舉,例如教育部曾列舉「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但體罰範圍很廣 泛,以罰站而言,涉及時間多寡、站的位置、站的時間等細節,不同的 細節就會變成不同的類型。

(4)處理上的漏洞

對於教育部沒列舉到的具體事項,學校是否要處理?會不會反而變 成處理上的漏洞?甚至是教師與行政人員爭議的焦點。

(5)失去彈性

「基準」,就是要按照教育部所列舉的具體事項進行執行,如此各

「基準」,就是要按照教育部所列舉的具體事項進行執行,如此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