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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比較四種類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學校面對不同情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並不完全相同,不適任 教師可以分為「明確不適任」與「不明確不適任」兩類,而「不明確不 適任教師,又可分為三類;故以下先闡述四類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流程,

再進行比較與說明。

一、明確不適任教師

如果教師不適任的情事與「觸犯刑法判刑」有關,即為明確不適任 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與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 教育機關一發現教師有此類不適任情事,學校應立即召開教評會審議,

無爭議地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作成後,檢齊教評會會議 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處理流程為「察覺期」、「評議期」與「審議期」,如下圖所示。

察覺期

評議期

審議期

圖 4-1 「觸犯刑法判刑」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不明確不適任教師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與「經合格醫生證明有 精神病者」皆為不明確不適任教師,其處理流程如下。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議,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縣)市申評會提出申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發現,教師有「觸犯刑法判刑之情事」

(一)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師;但教師仍未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 期;輔導期程屆滿,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即提教評會審議,審議 時,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始得決議予以解聘、停聘及不續聘;學校決議作成後,檢附教師經輔導 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若輔導期程屆滿時,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 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資遣;教師若不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措施,可提起申訴。

其處理流程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與「審議期」,如 下圖所示。

(三)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疑似罹患精 神疾病情事,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學校應勸導其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的鑑定,如於一個月內經合格醫 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

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如教師經診斷證明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 證明,則視其教學或行為是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依前述各情事規定之處 理程序分別進入評議期或輔導期。

但教師如對學生有安全顧慮時,學校應立即暫停該教師之教學。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進入評議期,其資遣案之決議應經 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學校自 作成資遣案決議後,應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 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者,其處理流程為「察覺期」、「評議期」與

「審議期」,下圖所述則加入教師經診斷證明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 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的情形,為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之處理流程。

察覺期

三、四種類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特殊處

闡述完四種類型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接著針對四個處理流程,

說明四種類型的不適任教師,其處理措施的特殊處,作為總結。

(一)察覺期:檢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教師,是否有行為不檢或教學不 力等不適任情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察覺教師是否有不適任情事時,一般都是 針對其主動發現或接獲他人投訴的不適任情事進行查證,惟獨處理疑似 罹患精神疾病的不適任教師,其處理措施較為特別,因為精神疾病需由 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加上沒有明確的判斷準則,專業人員也可能誤判,

所以教師若經診斷證明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 證明,要察覺教師是否不適任時,則檢視其是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等情況,如果該教師的精神狀態不適合教學,應會在上述兩方面具有不 適任的情況,以此方向進行察覺,較不易引起爭議(陳曼玲,2003;翁 翠萍,2003)。

(二)輔導期:只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 情節重大」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有歷經輔導期

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只有「教學 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不適任教師 處理流程,有歷經輔導期,其餘類型的不適任教師,均不給予輔導期,

直接進入評議期。換言之,其他類型的不適任教師時,並無輔導之必要。

處理行為不檢的不適任教師,只需評議其情況是否嚴重,再決定如何處 置;處理罹患精神病的不適任教師,則直接予以資遣或勸導退休;至於,

處理有犯罪判刑情事的不適任教師,更是毫無疑問,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但上述做法是否適當?有待研究。

(三)評議期:「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與「資遣」不同不適任情事者,法 令所要求之教評會出席委員數及通過委員數不同

教評會進行評議時,如果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需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如果是審議「『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 工作』者」與「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之資遣案,應有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四)審議期: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較為不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審議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以審 議涉及精神異常之教師,較為特別,因為不易明確判斷該類教師是否適 合任教,所以著手時,需針對其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之 異常及生活適應上之障礙作專業認定,臺北市還特別規定如涉及精神異 常教師之審議,應有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代表四人參與審議會議。

第三節 我國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之困境與教育部所 提出之解決策略

以下先說明我國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之困境,再論述教育部在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所提出的解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