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民間各方逐漸意識到不適任教師問題的嚴重性及處理困境,但 提出的解決策略或建議卻不甚完整,惟教育部為解決我國現行不適任教 師處理困境,正積極修定教師法,在修法草案中提及許多處理不適任教 師的策略(教育部,2003;楊惠芳,2003;顧美芬,2003),策略主要可 分為「加強啟動機制」與「掌握時效及強化處理流程」予以說明。
一、加強啟動機制
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為加強啟動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機制,
調整教評會的成員組織及運作方式,並將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之事由分 別明定(教育部,2003)。
(一)調整教評會的成員組織
考量學校教評會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之關鍵,而學校教評會在處理同 仁不適任案例時,又常有人情困擾,所以教育部擬議中的修正草案建議 修正教評會組成成員之比例,將全校未兼任行政或董事職務之教師由不 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二,並增列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 表名額由一名調整為與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五分之 一,以增進教評會審議之公正客觀性。
但教師員額由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二,將使教評會中懂得教學專業 的人士減少,如此一來,該如何對沒有明確判斷準則的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進行良好判斷呢?
(二)改善教評會的運作
1.降低連署召集開會審查之人數: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將教評會委員得連署召集開會審查之人數由現 行二分之一以上降為三分之一以上,以促進學校自主內發處理能力。
2.降低開會必須到會的人數門檻:
學校教評會常因到會人數不足,導致流會,遲遲無法了結不適任教 師的案件,針對這種現象,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 組建議,教評會流會達一定次數後,即可降低開會必須到會的人數門檻 (林麗雪,2003;陳曼玲,2003;翁翠萍,2003)。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為避免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因出 席人數不足而流會,特增訂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後,第三次開會時如仍 未達開會額數,降低出席人數門檻為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三)將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之事由分別明定,俾利執行
因為解聘及不續聘之法律效果與停聘不同,將解聘、不續聘與停聘 之事由分別明定,將有利執行。
解聘及不續聘係指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因有一定情事並經規定程 序而被解除聘約,或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其教師之身分即已喪 失,而停聘係指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因故無法到職,或有構成解聘、
不續聘之事由,為尚須經訴訟判決確定或有關機關查證是否屬實,經依 規定程序暫時停止聘約關係。
在解聘與不續聘部分,教師法修法草案中明定明確不適任與不明確 不適任的事由,處理明確不適任的教師,學校得逕予解聘或不續聘;但 處理不明確不適任的教師,需先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再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在停聘部分,教師法修法草案中明定停聘事由有四項:(1)受拘役之 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2)被通緝、羈 押者。(3)被提起公訴,情節重大者。(4)涉嫌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在 調查中者。其中,第一與第二項,學校應逕予停聘,第三與第四項,應 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俟停聘原因消滅,經服務學校教 評會審查無解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回復聘任關係。
二、掌握時效及強化處理流程
(一)降低學校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案件之門檻
為避免產生出席人數不足,一再流會致難以召開會之問題,教師法 修法草案增訂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後,因人數不足流會兩次,第三次開 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以上 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二)停聘時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為提升處理時效,學校停聘教師時不須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以利學校及時處理不適任教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停聘事 由,學校可以逕予停聘,某些停聘事由,則應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予以停聘。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入處理
部分學者建議,各校教評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職權行使,
若未盡其職,校長或校務會議應有權移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林信志,2001)。
「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組」召集人曾憲政即 建議讓縣市教育局設立第二級教評會,處置學校無法處理的不適任教師 檢舉案。若學校教評會開會不流會卻也不處置,則由其處理,縣市設立
的第二級教評會與學校教評會的權責要有所區隔,而且,對於縣市級教 評會的公正人士成員應有條件規範,使其不變成縣市御用的教評會,才 能對不適任教師檢舉案做公正處置(林麗雪,2003;陳曼玲,2003;翁 翠萍,2003)。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為避免學校長期不處理不適任教師,明定教師 若有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教學不力未能於限期內改善或違反教育法令、
聘約情節重大,各級學校未予處理,經主管機關限期處理,屆期仍未處 理,或處理違反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經停聘解聘不續聘審議委員會 通過後,交由學校依決議處理。
(四)學校對「經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現職工作質量 均未能達到標準者」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不需報主管機關核 准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明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以上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現職工作質量均未能達到 標準,經評鑑認定屬實,且無法另調服務學校其他相當工作者」由學校 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不需報主管機關核准。
(五)對於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教師不願接受鑑定或治療之處理措施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增訂教師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無法勝任 教職,查有具體事證時,學校應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限期命該教師並 通知其配偶或家屬協助其接受鑑定或治療;屆期不為且經再限期命其接 受鑑定或治療仍不為者,學校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或依法 辦理退休;學校或教評會怠於處理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處理。
三、結語
教育部在教師法修法草案中提出上述許多有關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策略,但這些措施能否獲得各界之支持,尚不可知。研究者將編擬問卷 詢問各方意見,以了解上述解決策略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