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二、 外文文獻

1.Belous, R. S.  (1989), ‟How human resources systems adjust to the shift toward contingent  workers. ”, Monthly Labor Review, Vol. 112 ,No.3, pp. 7‐12。 

2.Carony, M., Castells, M., and Benner, C.  (1997)‟Labour markets and、employment practices in  the age of flexibility:A case study of Silicon Valley. ”,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Vol. 136, No. 1,  pp.27‐48。 

3.Kotler, P.  (1983.)Prentice‐Hall。 

4.Robbins,S.P.(1978)Personnel : The Management of Human Resource、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5.Milkovich, G.T.  &  Newman, J.M.  (1999), Compensation New York:McGraw Hill。 

  三、會議紀錄: 

1.行政院財政部金融管理委員會召開勞資政協商會議,2008 年 2 月 21 日、2008 年 4 月 17 日

、2008 年 5 月 19 日、2008 年 7 月 16 日會議紀錄。 

2.2008 年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召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座談會,2008 年 7 月 10 日、2008 年 11 月 4 日會議紀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四、網路資料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www.tii.org.tw/fcontent/information/information03_01.asp?P2b_sn=15  2.勞動部全民勞教 e  網電子報 http://hilearning.cla.gov.tw 

3.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s.mol.gov.tw/ 

4.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5.中國經貿新詞辭典,網址:

http://info.hktdc.com/correspondence/dictionary/htmlpage/04000547.htm 

6.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王儷容研究員、蔡昌甫研究助理、紀嘉瑜研究助理,〈台灣 保險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網址: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82813  7.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理處,網址: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02_01.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可能被勞工局認定是勞工,因此,有勞退、勞保等適用。而在勞動部尚未做這個認定 量表出來之前,勞動部對 X 公司的處分案就應該停止,因為,是你政府失責,是你政 府做不出來,是政府失責,就不應該罰公司。那這樣的說法,勞動部是不認同的,因 為,各行各業並沒有那一個行業說,法律關係是夫妻關係?或是不是夫妻關係?是血源 關係或是不是血源關係?必須由政府協助作出一張認定量表來,而在政府沒有作出這張 表時,你該負的責任,因此,就可以不用負,這個論點,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因此,目前仍處於個案,如果是勞保個案,就本著勞保條例審查是否適用,如果 是勞退,就本著勞退個案審查是否適用。雖然,即便,行政院訴願會也有部份持這種 看法,認為勞動部不應該罰,譬如警察開紅單,受罰民眾主張你應該先教闖紅單的人

,沒有教我就不能開單,那這樣所有社會秩序就沒有了。 

158 詳見游昌洋部落格,網址: http://classic-blog.udn.com/youngeryou/503717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有 3000 萬,100 個就 3 億。一年離職人數不要以 100 個人來算,就以 30 個人來計算,

一定有,X 每拖一年, 30 個人就減少付 1 億。每年 X 在 3 前不結算延到未來 2 年上市

,他的淨溢有多大!

如此最後,他仍有可能不用付呀,X 人壽雖然行政決輸了,民事判決近百人部份贏

,所以他就要求釋憲,同樣的人,同樣的合約書,不同的判決結果,歷經三次申請釋憲 遭駁回,X 人壽為何不依行政判決,他就是要再博一次,如果萬一翻盤,就全部不用付 了。 如果要付,那拖了 4.5 年保守估計買主他們至少賺好幾十億.尚不包含銀行利息與 投資 5 年的獲利。

5.問:那就您所知現在那 2,000 餘保險業務員,X 實務上究有無要為那些經行政判決確定是僱 傭關係的保險業務員辦理勞健保暨提撥勞工退休金呢?

答:經行政判決確定是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員他們勞健保一直是在 X.只是 X 不願意幫他們 提撥勞工退休金.*(這是在 X 人壽買賣交易案的時候.就應該強制買主執行才能通過經管 會.自訂的五大原則.但是政府卻另闢財團方便之門.所以造成行政上法律上與國家政策 執行上的混亂.更讓弱勢勞工陷入水深火熱.)

實質上,公司作法真的很奇怪,原因是,我也覺得是政府太爛了,因為,現在那 2,000 餘保險業務員有分為二、三種狀況,狀況非常複雜;這些人,一種是行政判決己 確定,且自以保險業務員進入 X 始,勞保即一直在 X 人壽加保,從來沒有停過,也沒 有移動過(或被 X 移出過)的人,目前,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第二種狀況的人是,他也 屬於行政判決確定範圍的人,他在 X 職務曾遭調整過(即遭降級等),因為,以往被降級 者,其勞保即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後來遭 X 工會抗爭後,X 同意恢復勞保加保,勞保 局即要求 X 應為這些人提撥 6%勞工退休金,這些人己有 2 至 3 年均己為其辦理提撥勞 退,反觀,前者一直在的,反而沒有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勞保局以這些人確定在職係 X 違法移出,故再加保時要求 X 應為其等提撥勞退金,但前者,從未停過也未變動者

,卻暫緩 hold,迄今勞退金仍尚未辦理提撥(雖然有罰款,卻是不是每人一件/用的是包裹 方式罰款不痛不癢)。第三種,也是屬於行政判決範圍內者,因為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含勞保月退者)或自請離職或其他原因等,但是因為己經寫了離職書,當然,X 方不會 再為他們提撥了,但是這些人也都還在 X 繼續原來的工作模式。X 以他們離職了,但 是職務仍然保留。因為,他們己經寫了離職書,當然法律身份己經改變了。

6.問:請問,續前題,如果分三類,您算這三類中的那一類?

答:我當然是第一類。我從 1988 年至今勞健保一直在 X 人壽沒變過。

X 公司不願為保險業務人員提撥勞工退休金,就像今年的股東會上,我以股東身份 參加,並發問 X,就算 X 今年不上市,或硬著頭皮都不上市,也大可不理行政判決.但 是,我是以股東身份出席,我請問 X,有沒有在財報上準備退休金提存跟一筆龐大訴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費用,為將來如果 X 官司打輸時付這些人退休金,或就算沒有任何一件會輸,但是 X 現在打贏的官司也只有約 100 餘人,依民事判決,是一個一個打,一件一件打,所以,

X 有 30,000 個業務員,就要有 30,000 個訴訟判決.我跟他們說:我可以免費為需要打官司 的人打官司,或是我只要收個車馬費,或打贏後,再用報酬比率分享即可。請問 X 人 壽 3 萬件訴訟律師費準備好了沒? 財報上看得到嗎?

7.問:請問您個人在民事訴訟案標的為何?後續作法如何?

答:我的民事訴訟案標的是「提撥退休金」給付之訴事項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判決,不用給付.在雇傭的確認之訴.民事部分我沒有輸.是因為我 們雙方都沒有在法院上提出身份的確認之訴。這就是為什麼,X 想開除我,但是,最後 沒有開除我,而開除了另二位的另外的一個原因之一;目前我的身份,是經最高行政判 決認定我與 X 人壽是存在僱傭關係,民事訴訟我是打退休金提撥的標的,除非公司再 告我「確認勞雇關係不存在」或是我再告公司一次,所以,我目前與公司仍是僱傭關係

。民事法庭部分我的身份就是沒有透過法律判決,我還是有權力主張」因為,我認為我 的身份尚未透過民事法律確認,我還是可以再次經由法院判決確定主張我是僱傭關係;

而行政法院上,我已有經行政判決確認我是僱傭關係,目前,民事部份,遭 X 告的保 險業務員在民事確認勞僱關係不存在的,即民事輸的約有 100 餘人左右,而這些人,有 部分人在行政法院是確定為具有勞僱關係的。

8.問:那請問這些第一類人員目前都是工會會員嗎?

答:不敢保證,應該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工會會員,或者曾經為工會會員身份,但因某種原因

,或可能目前沒有繳交會費….可能不俱公會身份也說不定。

9.問:請說明你在任職期間分別擔任那些職務?分別自何時擔任至何時?為何原因產生職務變動

? 不同職級間工作性質內容是否一致?請問您身份分別為業務代表、業務主任、業務襄 理、區經理等職務時,公司都持續依勞工保險法暨全民健康保險法為您辦理勞健保投保 事項嗎?直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改變時,公司採取那些作法?

答:我於 1986 年 7 月 20 日進入公司時為 partime 人員,即業務代表身份,當時 X 說他們業 務代表並無享有勞保,必須自己另外加保他們說要主任以上才是正是員工會因為專職公 司會提供勞健保;自 1988 年起,始擔任公司之業務主任,公司有為業務主任投勞保,

亦開始有專屬辦公桌,而業務襄理則享有更大的辦公桌,每一職級,保險業務員與公司 都有契約書面約定管理考核,不同職級不同辦公設備。因為要求考何不一樣所以計算薪 酬、佣金亦不同;但當時的書面契約名稱都只有什麼業務主任、業務襄理、區經理等,

完全沒有承攬契約文字,一直到 2008 年以後,公司始陸續將書面契約均定名為「承攬 契約人員」之名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 7 月起至今,確均有為本人投保勞保及健保而未間斷.

12.問:工會曾於 2005 年 12 月 28 日間「X 人壽與 X 產業工會共同聲明」,即 X 產業工會曾聲 明其外勤保險業務員與其事業主應係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您的看法是如何?

答:2005 年 12 月 28 日間「X 人壽與 X 產業工會共同聲明」實與本人無關,且緃有工會的 聲明亦不能代表我個人的意見;當時,那份共同聲明中,有 4 位是工會代表,一位不 具工會幹部身份,該共同聲明亦缺乏會員大會的追認,應屬無效。同一年,經 X 產業 工會召開會員大會,己經正式否決,但是,該共同聲明確實在民事判決中對勞方非常 不利,資方提出佐證時,我也提出業經工會否認,法院也不採證,確實對後來的保險 業務員不利。

13.問:請就您所知,實務上,您認為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承攬關係?僱傭關係?

或為兼有承攬及僱傭之混合關係?或為委任及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

答:各家保險公司制度雖有不同,在實務上,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對其保險業務員提撥退 休金,譬如全球、安泰、中國人壽、國泰、新光等,也或許保險公司採將過去年資結 算與結清都有,或採雙軌制,或從新就新勞動契約約定。只有 X 人壽公司沒有,X 公

答:各家保險公司制度雖有不同,在實務上,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對其保險業務員提撥退 休金,譬如全球、安泰、中國人壽、國泰、新光等,也或許保險公司採將過去年資結 算與結清都有,或採雙軌制,或從新就新勞動契約約定。只有 X 人壽公司沒有,X 公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