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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四、 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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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資料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www.tii.org.tw/fcontent/information/information03_01.asp?P2b_sn=15  2.勞動部全民勞教 e  網電子報 http://hilearning.cla.gov.tw 

3.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s.mol.gov.tw/ 

4.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5.中國經貿新詞辭典,網址:

http://info.hktdc.com/correspondence/dictionary/htmlpage/04000547.htm 

6.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王儷容研究員、蔡昌甫研究助理、紀嘉瑜研究助理,〈台灣 保險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網址: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82813  7.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理處,網址: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02_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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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勞工局認定是勞工,因此,有勞退、勞保等適用。而在勞動部尚未做這個認定 量表出來之前,勞動部對 X 公司的處分案就應該停止,因為,是你政府失責,是你政 府做不出來,是政府失責,就不應該罰公司。那這樣的說法,勞動部是不認同的,因 為,各行各業並沒有那一個行業說,法律關係是夫妻關係?或是不是夫妻關係?是血源 關係或是不是血源關係?必須由政府協助作出一張認定量表來,而在政府沒有作出這張 表時,你該負的責任,因此,就可以不用負,這個論點,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因此,目前仍處於個案,如果是勞保個案,就本著勞保條例審查是否適用,如果 是勞退,就本著勞退個案審查是否適用。雖然,即便,行政院訴願會也有部份持這種 看法,認為勞動部不應該罰,譬如警察開紅單,受罰民眾主張你應該先教闖紅單的人

,沒有教我就不能開單,那這樣所有社會秩序就沒有了。 

158 詳見游昌洋部落格,網址: http://classic-blog.udn.com/youngeryou/503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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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000 萬,100 個就 3 億。一年離職人數不要以 100 個人來算,就以 30 個人來計算,

一定有,X 每拖一年, 30 個人就減少付 1 億。每年 X 在 3 前不結算延到未來 2 年上市

,他的淨溢有多大!

如此最後,他仍有可能不用付呀,X 人壽雖然行政決輸了,民事判決近百人部份贏

,所以他就要求釋憲,同樣的人,同樣的合約書,不同的判決結果,歷經三次申請釋憲 遭駁回,X 人壽為何不依行政判決,他就是要再博一次,如果萬一翻盤,就全部不用付 了。 如果要付,那拖了 4.5 年保守估計買主他們至少賺好幾十億.尚不包含銀行利息與 投資 5 年的獲利。

5.問:那就您所知現在那 2,000 餘保險業務員,X 實務上究有無要為那些經行政判決確定是僱 傭關係的保險業務員辦理勞健保暨提撥勞工退休金呢?

答:經行政判決確定是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員他們勞健保一直是在 X.只是 X 不願意幫他們 提撥勞工退休金.*(這是在 X 人壽買賣交易案的時候.就應該強制買主執行才能通過經管 會.自訂的五大原則.但是政府卻另闢財團方便之門.所以造成行政上法律上與國家政策 執行上的混亂.更讓弱勢勞工陷入水深火熱.)

實質上,公司作法真的很奇怪,原因是,我也覺得是政府太爛了,因為,現在那 2,000 餘保險業務員有分為二、三種狀況,狀況非常複雜;這些人,一種是行政判決己 確定,且自以保險業務員進入 X 始,勞保即一直在 X 人壽加保,從來沒有停過,也沒 有移動過(或被 X 移出過)的人,目前,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第二種狀況的人是,他也 屬於行政判決確定範圍的人,他在 X 職務曾遭調整過(即遭降級等),因為,以往被降級 者,其勞保即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後來遭 X 工會抗爭後,X 同意恢復勞保加保,勞保 局即要求 X 應為這些人提撥 6%勞工退休金,這些人己有 2 至 3 年均己為其辦理提撥勞 退,反觀,前者一直在的,反而沒有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勞保局以這些人確定在職係 X 違法移出,故再加保時要求 X 應為其等提撥勞退金,但前者,從未停過也未變動者

,卻暫緩 hold,迄今勞退金仍尚未辦理提撥(雖然有罰款,卻是不是每人一件/用的是包裹 方式罰款不痛不癢)。第三種,也是屬於行政判決範圍內者,因為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含勞保月退者)或自請離職或其他原因等,但是因為己經寫了離職書,當然,X 方不會 再為他們提撥了,但是這些人也都還在 X 繼續原來的工作模式。X 以他們離職了,但 是職務仍然保留。因為,他們己經寫了離職書,當然法律身份己經改變了。

6.問:請問,續前題,如果分三類,您算這三類中的那一類?

答:我當然是第一類。我從 1988 年至今勞健保一直在 X 人壽沒變過。

X 公司不願為保險業務人員提撥勞工退休金,就像今年的股東會上,我以股東身份 參加,並發問 X,就算 X 今年不上市,或硬著頭皮都不上市,也大可不理行政判決.但 是,我是以股東身份出席,我請問 X,有沒有在財報上準備退休金提存跟一筆龐大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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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費用,為將來如果 X 官司打輸時付這些人退休金,或就算沒有任何一件會輸,但是 X 現在打贏的官司也只有約 100 餘人,依民事判決,是一個一個打,一件一件打,所以,

X 有 30,000 個業務員,就要有 30,000 個訴訟判決.我跟他們說:我可以免費為需要打官司 的人打官司,或是我只要收個車馬費,或打贏後,再用報酬比率分享即可。請問 X 人 壽 3 萬件訴訟律師費準備好了沒? 財報上看得到嗎?

7.問:請問您個人在民事訴訟案標的為何?後續作法如何?

答:我的民事訴訟案標的是「提撥退休金」給付之訴事項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判決,不用給付.在雇傭的確認之訴.民事部分我沒有輸.是因為我 們雙方都沒有在法院上提出身份的確認之訴。這就是為什麼,X 想開除我,但是,最後 沒有開除我,而開除了另二位的另外的一個原因之一;目前我的身份,是經最高行政判 決認定我與 X 人壽是存在僱傭關係,民事訴訟我是打退休金提撥的標的,除非公司再 告我「確認勞雇關係不存在」或是我再告公司一次,所以,我目前與公司仍是僱傭關係

。民事法庭部分我的身份就是沒有透過法律判決,我還是有權力主張」因為,我認為我 的身份尚未透過民事法律確認,我還是可以再次經由法院判決確定主張我是僱傭關係;

而行政法院上,我已有經行政判決確認我是僱傭關係,目前,民事部份,遭 X 告的保 險業務員在民事確認勞僱關係不存在的,即民事輸的約有 100 餘人左右,而這些人,有 部分人在行政法院是確定為具有勞僱關係的。

8.問:那請問這些第一類人員目前都是工會會員嗎?

答:不敢保證,應該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工會會員,或者曾經為工會會員身份,但因某種原因

,或可能目前沒有繳交會費….可能不俱公會身份也說不定。

9.問:請說明你在任職期間分別擔任那些職務?分別自何時擔任至何時?為何原因產生職務變動

? 不同職級間工作性質內容是否一致?請問您身份分別為業務代表、業務主任、業務襄 理、區經理等職務時,公司都持續依勞工保險法暨全民健康保險法為您辦理勞健保投保 事項嗎?直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改變時,公司採取那些作法?

答:我於 1986 年 7 月 20 日進入公司時為 partime 人員,即業務代表身份,當時 X 說他們業 務代表並無享有勞保,必須自己另外加保他們說要主任以上才是正是員工會因為專職公 司會提供勞健保;自 1988 年起,始擔任公司之業務主任,公司有為業務主任投勞保,

亦開始有專屬辦公桌,而業務襄理則享有更大的辦公桌,每一職級,保險業務員與公司 都有契約書面約定管理考核,不同職級不同辦公設備。因為要求考何不一樣所以計算薪 酬、佣金亦不同;但當時的書面契約名稱都只有什麼業務主任、業務襄理、區經理等,

完全沒有承攬契約文字,一直到 2008 年以後,公司始陸續將書面契約均定名為「承攬 契約人員」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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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起至今,確均有為本人投保勞保及健保而未間斷.

12.問:工會曾於 2005 年 12 月 28 日間「X 人壽與 X 產業工會共同聲明」,即 X 產業工會曾聲 明其外勤保險業務員與其事業主應係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您的看法是如何?

答:2005 年 12 月 28 日間「X 人壽與 X 產業工會共同聲明」實與本人無關,且緃有工會的 聲明亦不能代表我個人的意見;當時,那份共同聲明中,有 4 位是工會代表,一位不 具工會幹部身份,該共同聲明亦缺乏會員大會的追認,應屬無效。同一年,經 X 產業 工會召開會員大會,己經正式否決,但是,該共同聲明確實在民事判決中對勞方非常 不利,資方提出佐證時,我也提出業經工會否認,法院也不採證,確實對後來的保險 業務員不利。

13.問:請就您所知,實務上,您認為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承攬關係?僱傭關係?

或為兼有承攬及僱傭之混合關係?或為委任及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

答:各家保險公司制度雖有不同,在實務上,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對其保險業務員提撥退 休金,譬如全球、安泰、中國人壽、國泰、新光等,也或許保險公司採將過去年資結 算與結清都有,或採雙軌制,或從新就新勞動契約約定。只有 X 人壽公司沒有,X 公 司僅以切結書方式與個別保險業務員書明切結為承攬契約,但本人並沒有與 X 公司簽 署承攬契約,更無以切結書方式切結本人非僱傭關係,在勞動法令上,X 亦應為員工 辦理勞退新制。

14.問:請問您何以認為保險公司要求保險業務員辦理誠實保險,即係為為其員工辦理誠實保 險?

答:依保險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

答:依保險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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