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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關係爭議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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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Institute for Labor Research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關係爭議之研究 治. 政. 大 Disputes of A Study on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立 Industry Workers Insurance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 n. v. i l C n 指導教授:成之約博士 hengchi U 研究生:吳海燕 Wur Hai-Yen.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廿五日 January 2015.

(2) 謝. 辭. 天亮了,寫謝辭的這一刻,心中無比悸動與感謝;此時,肩膀也突然輕鬆了起來,這擔 子在未完成論文前,始終不曾輕鬆過,我終於完成了!記得有多次放棄撰寫論文的念頭,卻一 路有著知心的親朋好友,及師長們不斷地鼓勵,隨著時間快速的溜走,始驚覺相對於為爭取 法律正義犧牲更多價值的一線好友們,實無理由再拖延。30 餘年公職生涯告一段落,轉換人 生跑道的我,還能夠為夢想而前進,做想做的事,更有機會能盡一份微薄的力量,己深感幸 福不過了。. 政 治 大 、報告、討論,甚至考試…,又逢 2008 年底發生金融風暴,勞資爭議案件史上最多,時任主 立 一路以來,我一直是班上年紀最大的,對離開學校 20 餘年,再重拾書本,從分組、翻譯. 管科科長職務,公私兩忙,分身乏術;感謝求學期間受班代百成、副班代曾翔、彥昇、依婷. ‧ 國. 學. 、曉雲、茹婷、雅琪、藝齡、之敏、昌鴻、沛妤、岳峰、瑤佩學姐、彥蓁、還有學弟妹永山. ‧. 、宛嫙、佳儒、坤展們等多所照顧與課業分享,特別是細心提攜我的佳玲,有你們的陪伴,. y. Nat. 令我在緊張忙碌生活中充滿樂趣,生活變得絢麗多彩。所上學識涵養豐富的教授群們,張昌. er. io. sit. 吉教授、王惠玲教授、劉梅君教授、陳聰勝教授、辛炳隆教授、張其恆教授,總是如同親人 般慈祥的關心與鼓勵著我,值得一提的「勞動法學專題研究」震撼教育,在王惠玲教授的精. al. n. v i n Ch 闢剖析,諄諄教誨,迄今仍是我最愛的一門課。還有林佳和教授和孫迺翊教授的教導,獲益 engchi U 匪淺。有你們的開啟,讓我得以一窥勞動法學與社會法學领域的深奥,教授們嚴謹的治學態 度是我學習的典範。在論文撰寫期間,對於不是法律人的我,感謝劉志鵬律師和邱駿彥教授 有問必答,適時解惑,不能忘記。曾經與我共處一室的林美倫律師,徹夜常談,啟發甚多。 感謝琦雅專門委員、潘理事長敏媛和張理事長煒如等傳授詳盡專業實務,無私分享,讓我銘 感在心。好友昌洋,數不盡次數的討論,為我解惑,收獲滿滿。 更要感謝口試委員劉士豪博士暨楊通軒博士,提綱挈領,言簡意賅提示許多寶貴意見暨 指正錯誤,使論文更臻嚴謹與周延。最最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成之約博士,以其豐富學養,認 真專注殷殷指導,頻頻叮嚀打氣,給予我許多重要的啟發與釋疑,不時的指點我正確的方向 ,使我的整個思路及想法更為清晰明確,謹此,致上最誠摰的敬意。 I.

(3) 還有我台大行政領導班 20 年的摯友們,文瑞、存藩、美倫、春沂、寶台等和 30 年同窗 的文大勞工系同學,惠玲、鈴美、春秀、美蘭、智斐、麗梅,和工作上的好伙伴,美美、慧 鈴、美娜、美惠、明鈴、淑芬、豐博等,因為有你們的支持和關懷,我才得以完成此論文, 還有許多一直默默關心我的親朋好友們,不及備載,感謝你們。 最後,謹以此本論文獻給我摯愛的家人,二個乖巧懂事的寶貝,和不斷叮嚀我的爸媽與 婆婆,還有我一輩子的另一半,感謝包容和體諒,我愛你們。 海燕. 立. 2015 年 1 月 12 日謹誌.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4) 摘. 要. 自壽險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與從業人員間的勞務契約法律性質即爭議不斷,觀察無 論在契約的締結與換約過程中,雇主如單方面以定型化的契約條款,向保險業務員提出,而 保險業務員卻僅能在接受與否間選擇,即非屬真正的合意。又由於保險業務特性,保險業務 員招攬保險取得佣金,壽險業者為達成績效考核實施各項監督與懲處手段,或以換約方式變 更勞務給付契約方式。其契約法律性質究是否具從屬性特徵,而應該如何判斷,實有必要進 一步探究,與分析保險業務人員勞務契約的特徵,希冀對此問題有更進一步之認識,進而提. 政 治 大 本論文以探討人身保險業務員的契約法律性質為主,分為五章,第一章研究動機與目的 立. 出妥適之解決之道。. ,第二章依序探討民法勞務契約類型及其特性,暨勞動法上勞動契約的關係。第三章引用行. ‧ 國. 學. 政機關命令、函釋暨各級法院判決,就學理與司法實務上從屬性判斷標準模式,探討保險業. ‧. 從業人員契約關係類型的定位。第四章以深度訪談方式發現與分析。最後,基於公法保護立. y. sit. io. er. 一、在政策層面:. Nat. 場,建議有關機關針對保險業務員從業人員勞資爭議應採行以下作法加以因應:. (一)應即早與相關學者專家擬定並提出相關表列及運用加權比重方式,務使保險業務員勞務. n. al. Ch. 給付之判定更簡便、更標準化。. engchi. i n U. v. (二)落實政策宣示,勞動部應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明確定位。 二、在修法層面: (一)基於保險業特殊性,為達成行政管理目的暨公眾利益的保護,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確有 必要制定。 1、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應以法律訂之。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工作規則應明確區分,即所屬公司應對屬專屬之保險業務員 依法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III.

(5) 3、保險業務員登錄制度應適度開放,保險業務員登錄制既經勞動部召開社會對話座談 決議表示有必要維持,符合國際潮流與公平競爭,宜開放至少可登錄二家保險公司 。 (二)建議勞動基準法修法應即早朝訂定商業外務人員的勞動條件訂定特別專章規範。 (三)建議應在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4 項增列 :凡為從屬關係的勞務契約應為勞動契約。 三、在穩定勞資關係方面: (一)建議勞動部仍應持續推動保險業社會對話,並擴大社會對話機制。 (二)建議勞動部應與法務部、財政部等召開跨部會法令座談,以協商共同解決爭議案。 (三)增進良好與和諧的勞資關係,確有助於解決爭議問題。. 政 治 大. (四)政府的角色,基於公法保護色彩,政府責任仍不可卸責。.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保險業務員、混合契約、聯立契約、勞動契約、僱傭契約、從屬性. IV.

(6) Abstract The legal nature of employment contract was in dispute from the day after Labor Standards Act was adapted to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Whenever an employer, no matter to tender or to conclude a contract, asks an employee (insurance sales agents) to sign a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leaves employees either to accept or decline it entirely, this contract is not an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insurance, the sales agent earns commission through soliciting engagement in which employer encourage they to achieve sales target by fair means or fouls or even in the way of tendering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How to recognize he legal nature of contract is dependent or not should depend on the insurance sales agent’s identity in Labor Act. In the hope. 政 治 大 The researcher aims to discuss the legal nature of life insurance sales agent from practical 立 of shedding light on this problem, this research offers a few solutions.. ‧ 國. 學. experience. The research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is research, aims to explore the legal nature of life insurance sales,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research is divided into five. ‧.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bout motivation and goal; the second discusses the type and nature of. sit. y. Nat. employment contract in Civil Code as well as its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ment contract in. io. er. Labor Act; the third quotes from orders issued by executiv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and. al. v i n C h insurance sale’s U decides the dependency and the type of life e n g c h i contract; the forth chapter analyzes and n. Interpretation Letters and convicts from high court and its branche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unveils the issue using in-depth interview. I. In terms of Policy: i. list relevant table and weighted as soon as possible in collaboration with expert in related field. ii. Create and conduct proper guidance for new law. Ministry of Labor should position the nature of insurance sales’ employment contract that applies to Labor Act. II. In terms of amendment and reform of law: i. Based on the distinctiveness of insurance, in the purpose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 and to fulfil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the relative authorities should: a. institutionalize Regulation Governing Insurance Sales Agent. V.

(7) b. Distinguish clearly between Regulation Governing Insurance Sales and Regulation of Service of Insurance Sales, on which the company should report to relative author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before reveals the regulation publicly. c. initiate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sales. It is necessary to keep the registration of insurance sales going for Ministry of Labor has resolved on the conference. 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s as well as maintain fair competition, at least two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be able to register for it. ii. Suggest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9.4 of Labor Standard Act to ad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Any contract includes dependency relationship shall be regarded as an employment contract.. 政 治 大. III.In terms of stabilize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hip. 立. i. Ministry of Labor should continue to communicate within and without enterprise.. ‧ 國. 學. ii. Ministry of Labor,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Ministry of Finance should convene cross-department conference on relevant law regularly to find solution for conflict.. ‧. iii. A healthy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hip is beneficial to figure out solutions for conflicts.. Nat. sit. y. iv. institutionalize Regulation Governing Insurance Sales Agent, set the criteria for business. n. al. er. io. representatives and correction on Labor Act, convene the Decree Conference when needed,. i n U. v. restate the importance of balanced Employee-Employer-Relationships, and continue to. Ch. engchi. communicate within and without enterprise, in the hopes that this research and be practically useful, in order 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contracts.government cannot pass any buck on this issue because public law should protect people’s right.. Key words: Insurance sales agent, mixed contract, employment contract, dependency. VI.

(8) 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關係爭議之研究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1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4.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17. 第二章. 契約類型及其特性………………………………………21. 政 治 大. 第一節. 民法勞務契約類型與成立要件…………………………21. 第二節. 勞動法上個別勞動契約關係……………………………31. 第三節. 勞動法上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契約之關係……………49. ‧ 國. 本章小結…………………………………………………63. ‧. 第三章. 學. 第四節. 立. 契約關係爭議的探討……………………………………65. 現行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法理特性…………………65. 第二節.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行政見解…………………………70. 第三節. 民事法院判決態度………………………………………78 a v. 第六節 第四章. y. sit. er. n. 第五節. io. 第四節. Nat. 第一節. i l C n 行政法院判決態度………………………………………96 hengchi U. 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爭議案例分析……………………108 本章小結…………………………………………………116 訪談發現與分析…………………………………………118. 第一節. 訪談對象與訪談問項設計………………………………118. 第二節. 訪談發現與分析…………………………………………121. 第三節. 本章小結…………………………………………………13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1. 第一節. 結論………………………………………………………141. 第二節. 建議………………………………………………………142 VII.

(9)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147 二、 外文文獻………………………………………………………………………149 三、 會議紀錄………………………………………………………………………149 四、 網路資料………………………………………………………………………150. 五、 附錄:訪談內容整理…………………………………………………15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n U. v.

(10) 表. 次. 1.表 1-1. 本國人身保險業公司名稱、設立日期暨地址一覽表………………………2. 2.表 1-2. 外國人身保險業公司名稱、設立日期暨地址一覽表………………………4. 3.表 1-3. 保險業從業人員統計表[年報]………………………………………………5. 4.表 1-4. 2013 年度人身保險業務員月份別登錄概況(摘錄)…………………………6. 5.表 1-5. 2013 年度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及異動概況(摘錄)…………………………6. 6.表 1-6. 歷年人身保險業務員人數………………………………………………… … 6. 7.表 1-7. 壽險登錄業務員內勤與外勤概況分析………………………………………7. 8.表 1-8. 壽險業登錄業務員專職與非專職概況分析…………………………………7. 9.表 1-9. 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表………………………………………………………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10.表 2-1 保險業務員提供勞務給付樣態一覽表………………………………………24 11.表 2-2 知名壽險業與其保險業務人員契約性質暨勞健保投保情形一覽表………26. ‧. 12.表 2-3 勞動契約與僱傭、承攬、委任、勞務契約比較一覽表……………………57. Nat. y. X 公司保險業務員經最高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決確定不同勞務契約. sit. 13.表 3-1. al. n. 14.表 3-2. er. io. 案件一覽表………………………………………………………………………107. i n U. v. X 公司提起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遭申請認定不不當勞動行為案件. Ch. engchi. 一覽表………………………………………………………………………………112 15.表 3-3. X 壽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契約爭議大事記…………………… … … … … …113. 16.表 4-1 受訪者基本資料………………………………………………………………120. IX.

(11) 圖次 1.圖 1-1. 研究流程圖……………………………………………………………18. 2.圖 3-1. 民事法院審理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綜合判斷模式… … ……………8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 i n U. v.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憲法第 15 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關於工作權之內涵 ,有認其僅具職業自由之自由權性質,即人民為維持生存而從事工作,得依其主觀意志自由 選擇職業與工作種類、方式、內容、地點之權利1,工作權之職業自由保障面向,受到大法官 釋字第 404 號、510 號、514 號、584 號等多號解釋之反覆確認。其中在釋字第 514 號理由書 中,對於選擇工作的自由上擴充範圍,認為人民之營業自由亦為工作權所保障之一環2。亦有 認工作權內涵,認應為社會權、受益權之屬性,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人民,得據之以請求國. 政 治 大. 家給予合適的就業機會;縱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而面臨失業問題時,亦需建立失業保障制度以. 立. 實踐工作權之保障3。. ‧. ‧ 國. 學. 壹、 研究動機. sit. y. Nat. 一、觀察自適法後,人身保險業務員4與保險業者間契約關係發生何種變化。. io. er. 自 1998 年 4 月 1 日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保險業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亦即該業人員地位或職稱,無分其主管或非主管職級,無分其內勤、外勤型態,無分其為全. al. n. v i n Ch 時或部份工時者,凡屬提供勞務從事工作獲致工資報酬者,均應有該法之保障。保險業之外 engchi U 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5領有登錄證者6,復業經勞動部於 1998 年 8 月 6 日. 勞動二字第 034590 號公告自 1998 年 8 月 6 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人員。按保險 業之保險業務員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記證者,登錄在保險業或專屬保險代理的業 1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2001 年 8 月,頁 226。 2 關於工作權與職業選擇自由之區別,及對於保障內涵擴充之批評與反對意見,詳請參閱大法官釋字第 514 號,黃越欽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3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2003 年 3 月,頁 277;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元照,2002 年 7 月,頁 102 以下。 4 所謂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經業務員資格測驗並領有登錄證,可從 事保險招攬之人。保險業務員從事行銷工作,1992 年 2 月 26 日保險法修正公布時,除在第 8 條之 1 增保險 業務員之定義外,並於 177 條增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5 財政部 81.10.15 臺財保第 811764639 號令訂定發布,最近一次為行政院金管會 99.9.14 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50661 號令修正發布。 6 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於 1993 年 4 月開始辦理,參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2014 年 5 月編印之中華 2013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測驗登錄管理統計年報,頁 69。 1.

(13) 務員,僅能銷售或代理其公司的保險商品7,自指定適法後究其與保險業者間契約關係發生何 種變化,為本文關注的重點。 二、觀察保險業外勤從業人員契約關係變化與保險業務異動情形 我國保險業8於 1986 年開放時,總家數只有 22 家,其中產、壽險業家數分別是 14 家與 8 家。市場開放後,保險業家數日趨增加,到 2006 年中時已達 57 家,截至 102 年度經政府核 准成立並正式營業之壽險公司為 30 家(外商分公司 8 家),另外再保險業 2 家、及財產保險 業 25 家(外商分公司 8 家)9。目前本國人壽保險業 24 家與外商在台分公司 5 家,詳如表 1-1 及 1-2。. 政 治 大 表1-1 本國人身保險業公司名稱、設立日期暨地址一覽表 立 司. 目. 設立. ‧ 國. 公. 名. 稱. 地. 學. 項. 址. 日期. 網址. 2008.01 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69號6樓. http://www.twfhclife.com.tw/.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67.12 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2號. http://www.twlife.com.tw/. 3.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62.05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 http://www.pcalife.com.tw/. 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athaylife.com.tw/. a l1963.04 台北市敦化北路122號5樓 i v http://www.chinalife.com.tw/ n Ch U engchi 1963.07 台北市莊敬路168號 http://www.nanshanlife.com.tw/. n. (原名華僑人壽). 1962.08 台北市敦化北路122號. er.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o. 4. sit. (原名第一人壽、慶豐人壽). y.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Nat. 1.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台北市 100 忠孝東路二段123. ,相關業務自102年3月30日起移轉 1963.07 號9樓、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 http://www.khltw.com/ 由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號15樓. ) 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63.07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6號37樓. 9.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1.02 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161號10樓. http://www.skl.com.tw/ http://www.prulife.com.tw/. 7 詳見勞動部職業訓練 E 網, http://www.mol.gov.tw/upload/cht/attachment/5da61ccfff1c8944d431c70db2b75131.pdf 8 依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定,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9 參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王儷容研究員、蔡昌甫研究助理、紀嘉瑜研究助理,〈台灣保險業的國際 投資與貿易〉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瀏灠日期:2013 年 12 月 15 日,網址: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82813 2.

(14) 項. 設立 公. 司. 名. 稱. 地. 目. 址. 網址. 日期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50號. 10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93.06. http://www.globallife.com.tw/ 9樓. 1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93.06 台北市信義路5段150巷2號6樓. http://www.mli.com.tw/. 1993.07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8樓. http://www.singforlife.com.tw/. 1993.07 台中市五權路2-3號12樓. http://www.cylife.com.tw/. 1993.11 台北市松高路1號28樓. http://www.fglife.com.tw/. 1994.07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4樓. http://www.hontai.com.tw/. 1994.10 台北市信義路5段100號3樓. http://www.allianz.com.tw/. 2001.10 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15樓. http://www.aegon.com.tw/. (原名三商人壽) 12.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興農人壽). 1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興人壽). 15.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福人壽). 16.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立. (原名統一人壽、統一安聯人壽). 18. 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2002.06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33號14樓. http://www.nylitc.com.tw/. 2003.08 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1號8樓. http://www.chinatrustlife.com.tw/. ‧. 司. ‧ 國.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學. 17. 政 治 大. (原名大都會國際人壽). y. a l2006.03 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108號14樓i v http://www.fubon.com/life/home/inde n x.htm Ch U engchi 2008.01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 http://www.first-aviva.com.tw/. n. (原名安泰人壽). http://www.post.gov.tw/. er. io.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3.1.1 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3樓. sit.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 (原名台灣郵政). 21. Nat. 20. 22.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3.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0.01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25號10樓 http://www.tcb-life.com.tw/.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1.12. 24. 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 www.cigna.com.tw 號6樓.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頁: http://www.ib.gov.tw/ch/home.jsp?id=57&parentpath=0,6&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1072 20002&aplistdn=ou=data,ou=business,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瀏覽日期:2014 年 6 月 30 日. 註:1.保險機構家數以營業執照核發為依據。 2.保險海外分支機構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及辦事處等。. 3.

(15) 表 1-2 外國人身保險業公司10名稱、設立日期暨地址一覽表 項. 公. 司. 名. 稱. 設立. 址. 網. 址. 日期. 目. 1. 地.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 1990.11 106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http://www.aiaco.com.tw. 333 號 17 樓. (原名美商美國人壽保險公司 臺灣分公司) 2.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 1991.05 110 台北市松仁路 89 號 2.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3. http://www.manulife.com.tw/. 樓.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 Pages/Disclosure/index.aspx. 1997.11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http://www.cardif.com.tw. 270 號 18 樓. (原名法商佳迪福人壽臺灣分公司 ) 4. 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 2007.03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http://www.hsbcinsurance.co. 285號3樓 治 政 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 2008.08 105 台北市敦化北路 大56 號 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立 7樓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5. m http://www.zurich.com/intern ational/home/welcome.htm?si te=_new. ‧ 國. 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頁:. http://www.ib.gov.tw/ch/home.jsp?id=57&parentpath=0,6&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107 年 6 月 30 日. ‧. 220002&aplistdn=ou=data,ou=business,ou=on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瀏覽日期:103. n. al. er. io. sit. y. Nat. 註:1.保險機構家數以營業執照核發為依據 2.保險海外分支機構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及辦事處等. v.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佈金融市場統計資訊資料顯示,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包. Ch. engchi. i n U. 含從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務員,又各區分內勤人數與從業人員(外勤的業務人員)。如表 1-3 保險業從業人員統計表顯示,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至 2002 年達到最高峰計有 340,237 人,而 從事人身保險業人員最高峰期間為 2002 年的 249,573 人。2013 年保險業從業人員按表列計 有 336,430 人,其中,業務員(外勤人數)共有 295,414 人。但財產保險業業務員與與內勤人 數之比為自 1999 年至 2013 年由 1.99%逐年上升到 8.43%,亦即業務員由 26,233 人逐年上升 到 126,016 人;另觀察人身保險業業務員與與內勤人數之比,自 1999 年至 2013 年由 9.34% 緩步下降至 6.50%,亦即業務員(外勤人身保險業人數)由 235,289 人下降至 169,398 人,卻 相較減少了 65,891 人。而相較內勤人數自 1999 年迄 2013 年止,由 25,193 人至 26,068 人間. 10 依保險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 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4.

(16) 上下,人數在變動不大,呈現緩步成長。. 表 1-3 項目. 總. 保險業從業人員統計表[年報]11. 計. 財. 產. 保. 險. 業. 人. 身. 保. 險. 業務員與 年. 業 業務員與. 從業人員 增減率 業務員 內勤人數 業務員 內勤人數 內勤人數 從業人員 內勤人數 內勤人數 之比. 之比. 1999. 299,924. 14.95 261,522. 38,402. 26,233. 13,209. 1.99. 235,289. 25,193. 9.34. 2000. 306,245. 2.11 266,617. 39,628. 32,199. 13,554. 2.38. 234,418. 26,074. 8.99. 2001. 322,134. 5.19 281,908. 40,226. 37,209. 13,529. 2.75. 244,699. 26,697. 9.17. 2002. 340,237. 5.62 303,564. 36,673. 53,991. 13,464. 4.01. 249,573. 23,209. 10.75. 2003. 338,333. -0.56 299,986. 38,347. 60,179. 13,963. 4.31. 239,807. 24,384. 9.83. 2004. 326,881. -3.38 287,990. 38,891. 57,874. 14,517. 3.99. 230,116. 24,374. 9.44. 2005. 309,414. -5.34 270,275. 39,139. 67,538. 14,300. 4.72. 202,737. 24,839. 8.16. 2006. 303,266. -1.99 262,330. 40,936. 73,143. 14,921. 4.90. 189,187. 26,015. 7.27. 2007. 298,126. 42,043. 80,730. 15,012. 5.38. 175,353. 27,031. 6.49. 2008. 307,986 3.31. 267,370. 40,616. 92,243. 14,215. 6.49. 175,127. 26,575. 6.59. 2009. 315,574 2.46. 275,968. 39,606 107,236. 13,581. 7.90. 168,732. 6.48. 2010. 321,340 1.83. 281,571. 39,769 114,725. 13,746. 8.35. ‧. 26,025. 166,846. 26,023. 6.41. 2011. 323,396 0.64. 282,509. 40,887 116,568. 14,210. 8.20. 165,941. 26,677. 6.22. 2012. 335,027 3.60. 293,629. 41,398 121,679. 14,633. 8.32. 171,950. 26,765. 6.42. 2013. 336,430 0.42. 295,414. io. 41,016 126,016. 14,948. 8.43. 169,398. 26,068. 6.50. n. Ch. y. sit. Nat. al. er. -1.69 256,083.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i n U. v.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人數以登錄之保險業務員為準. engchi. 復據 2013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測驗12登錄管理統計年報資料顯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於 1993 年 4 月開始辦理登錄人數,2013 年我國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總人數為 323,912 人,如此 龐大的行銷部隊包含三大區塊,其一為登錄於壽險公司(壽險業)業務員登錄人數計有 187,753 人,占 57.96%;其二登錄於保險代理人公司計有 55,934 人,占 17%;其三則登錄於保險經紀. 11 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市場統計資訊公開,網址: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374&parentpath=0,4,瀏灠日期:2014 年 8 月 21 日。 12 為促進業務招攬人員具備保險之基本知識,熟悉人壽保險內容、結構與相關令之規定,自 1975 年起即編製 通識教材,以教材為命題範圍,開始每年舉辦「壽險業務人員專業課程測驗」,1980 年起更名為「壽險業 務人員一般課程測驗」,1992 年 10 月管理規則頒布後,停止辦理上開測驗。1992 年,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 則第 5 條規定辦理「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5.

(17) 人公司登錄人數計有 80,225 人,占 24.7%。整體而言,登錄於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公司者約 占全體外勤業務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此充分顯示人壽保險業的外勤業務人員結構在短短幾年 間已有重大的轉變,當然對保險經紀人產業的經營策略造成巨大的影響。如下圖表 1-4、表 1-5 及表 1-6。. 表 1-4. 2013 年度人身保險業務員月份別登錄概況(摘錄). 壽險業 月別. 人數 (人 ). 代理人及經紀人公司. 成長率 指數 % 期初=100. 人數 (人). 合計. 成長率 指數 % 期初=100. 人數 (人 ). 成長率 指數 % 期初=100. 12 月 187,753 0.05 98.09 136,159 0.54 105.28 323,912 註:期初:指 2012 年 12 月底 資料來源:2013 年度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筆者自行整理. 0.26. 100.99. 政 治 大. 立. 壽險業. 項目. 2012 年 (人 ). 增減率 %. 2013 年 (人 ). 2012 年 (人 ). 本期 增減. 經紀人公司. 2013 年 (人 ). 2012 年 (人 ). 本期 增減. 期末 187,753 191,402 -3,649 55,934 56,514 -580 80,225 (-1.91) 人數 資料來源:2013 年度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筆者自行整理. 72,815. 1,919. ‧. 2013 年 (人 ). 代理人公司. 學. ‧ 國. 表 1-5 2013 年度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及異動概況(摘錄). er. io. sit. y. Nat. al. v. n. 表 1-6 歷年人身保險業務員人數. Ch. engchi. i n U. 人數:人 2012 2013. 年度.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人數. 333,831. 315,938. 315,186. 313,700. 319,129. 317,717. 315,911. 314,042. 320,731. 323,912. 年度.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人數. 183,367. 211,255. 240,409. 254,470. 234,281. 252,171. 276,264. 304,379. 331,613. 334,750. 資料來源:2013 年度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筆者自行整理.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必須經登錄後方得招攬,因此,保險公司內勤人員登 錄為業務員者有之,又依據各公司實際運作情形,業務員有專職與非專職之分。茲就壽險業. 6.

(18) 情況,分析 2009 年至 2013 年內外勤人員登錄為業務員之占率與年率, 如表 1-713。. 1-7 壽險業登錄業務員內勤與外勤概況分析 人數:人 年度 (年底). 登錄. 內勤登錄業務員. 人數. 人數. 占率%. 年增率%. 人數. 占率%. 年增率%. 2009. 188,293. 19,561. 10.39. -0.63. 168,732. 89.61. -3.65. 2010. 186,376. 19,530. 10.48. -0.61. 166,846. 89.52. -0.12. 2011. 185,291. 19,350. 10.44. -0.92. 165,941. 89.56. -0.54. 2012. 191,402. 19,452. 10.16. 0.53. 171,950. 89.84. 3.62. 2013 187,753 18,355 9.78 -5.64 資料來源:2013 年度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 169,398. 90.22. -1.48. 立. 外勤登錄業務員. 政 治 大. 按 2013 年底壽險業內勤人員登錄者 18,355 人,占壽險登錄人數 9.38%,與 2012 年底比. ‧ 國. 學. 較人數減少 1,097 人,年增率-5.64%;外勤登錄業務員為 169,398 人有關登錄業務員專職與 非專職占有率與年增率如表 1-814。. ‧ sit. y. Nat. io. iv. n. al. er. 1-8 壽險業登錄業務員專職與非專職概況分析. 年度 (年底). 登錄 人數. 人數. 2009. 168,732. 93,016. 2010. 166,846. 2011 2012. 專職 n C占率% U h e n g年增率% c h i 人數. 人數:人 非專職 占率%. 年增率%. 55.13. 7.02. 75,716. 44.87. -14.16. 88,445. 53.01. -4.92. 78,401. 46.99. 3.55. 165,941. 86,967. 52.41. -1.67. 78,974. 47.59. 0.73. 171,950. 88,835. 51.66. 2.15. 83,115. 48.34. 5.24. 2013 169,398 84,110 49.65 -5.32 資料來源:2013 年度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 85.288. 50.35. 2.61. 內勤人員不實際從事招攬保險行為,2013 年底壽險業登錄業務員計 169,398 人,壽險業 專職業務員計 84,110 人,占登錄業務員約 49.65%,與 2012 年底比較,年增率為-5.32%,非. 13 同註 6,頁 71。 14 同註 6,頁 73。 7.

(19) 專職業務員 85,288 人,占外勤業務員的 50.35%,年增率 2.61%。因探究各家保險業者其實際 內部內勤人數與外勤人員人數比,實涉及其保險業者內部營業機密,但可推論如整體各家內 勤人員無較大波動時,而相對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未增反呈現逐年減少,隨著整體壽險業保 險務務收入逐年遞增費用增加,壽險業者與其外勤從業人員間契約關係如何究隱藏何種意義 ,值得重視與觀察。. 表 1-9. 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表15 單位:百萬元. 年. 保 費 收 入 成長率 財產保險業 人身保險業. 保險業總計. 財產與人身保險業 保費收入之比. 政 治 大. 2002 990,720 20.86 101,433 889,287 2003 1,242,121 25.38 109,469 1,132,652 2004 1,423,958 14.64 115,468 1,308,490 2005 1,576,252 10.70 118,502 1,457,750 2006 1,677,807 6.44 114,106 1,563,701 2007 1,987,680 18.47 112,583 1,875,097 2008 2,026,584 1.96 107,741 1,918,843 2009 2,108,418 4.04 101,859 2,006,559 2010 2,418,654 14.71 105,805 2,312,849 2011 2,311,204 -4.44 113,033 2,198,171 2012 2,598,831 12.44 120,483 2,478,348 2013 2,708,436 4.22 124,904 2,583,53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人數以登錄之保險業務員為準.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8.77 1:10.35 1:11.33 1:12.30 1:13.70 1:16.66 1:17.81 1:19.70 1:21.86 1:19.45 1:20.57 1:20.68. 又如表 1-9 顯示,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表顯示,按保險費保費收入財產與人身保險業保 費收入之比,自 2000 年到 2013 年間由 1:8.03 成長到 1:20.68,亦即由財產保險業保險費保 費收入 2000 年為 87,835(百萬)元到 2013 年己達到 124,904(百萬)元,而人身保險業保險費 保費收入為 2000 年為 626,316(百萬)元到 2013 年更達到 2,583,532(百萬)元;足見業績績效 導向的招攬業務,保險業務員的招攬業務行為實佔整體業務成效舉止輕重的角色。財產保險 業從業人員數有實際逐年大幅成長,2013 年底壽險業登錄業務員者為 136,159 人,呈現大幅. 15 同註 11。 8.

(20) 度減少。 三、嚐試了解保險業者對適法前後,與業務人員契約關係的顧慮 最具本土且創業迄今,歷史最為優久的當屬 X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6(下稱 X 人壽公司)), 由於該公司使用承攬制之業務系統早在 1960 年即己實行,其重點在於業務人員僅單純為保險 業者招攬保險,不支領底薪,僅在業務人員成功銷售保單後領取承攬報酬。業務人員升級為 業務主管後,得以增員其他業務人員作為其下線之新進人員,視新進業務人員招攬成功保單 佣金多寡再獲取業務主管津貼,同時,設有業務人員/業務主管公積金暨業務主管勞工保險, 以保障渠等人員之生活暨提供福利。 又根據壽險同業公會的統計,1998 年台灣登錄在壽險公司名下的人身保險業務員幾近. 政 治 大. 25 萬人,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採確定給付制,整個壽險業界每月須支出的基本工資成本即達. 立. 40 億元,一年下來,業者須支出 480 億元的外勤薪資成本,佔業界年收保費的一半以上17 。. ‧ 國. 學. 以退休前 6 個月之經常性工資的平均值作為發放標準;如果一個優秀的業務員在退休前 6 個 月中,每個月都有一百萬的收入,以最高 45 個基數設算,其 1 人的退休金即可高達四仟五. ‧. 佰萬元的天文數字18。故自該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起,原有制度受極大挑戰,保險業與其保險業. sit. y. Nat. 務人員間勞資爭議迭起19!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勞資爭議更形增加20,. n. al. er. io.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在勞退條例施行前選擇「勞退舊制」 ,該條例施行後. i n U. v.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且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可以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擇適用勞. Ch. engchi. 退新制。X 工會保險業務員希望適用於勞退新制,惟究竟保險業應有那些人員應納入適用,. 16 見 X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成立於 1963 年 7 月,至 2010 年 10 月底止,該公司資產總值逾新台幣 1.7 兆元,有效保單超過 800 萬件,提供 400 萬保戶優質的保障及保險理財規劃服務。分公司 24 家,通訊處逾 500 處,服務網遍佈全國。官網:http://www.nanshanlife.com.tw/ 17 見 1998 年 4 月 2 日工商時報,記者李玉玲報導。 18 見周國端,吳志遠,保險行銷,第 109 期,1998 年 5 月,頁 134。 19 摘自 1998 年 3 月 10 日中國時報刊登保險業務員與公司契約依民法辦理一文中指出 (記者侯南芬台北報導)4 月 1 日起保險業務員將如何適用勞基法?壽險公會希望財政部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明定業務員所屬公司 間的勞務契約,得有「雇傭」、「承攬」、「居間」或「委任」等方式,但保險司司長鄭濟世昨天指出, 業界各公司只自行需依需要依民法等規定辦理,不需另列於管理規則中。但業界人士擔心,類似的規範不 能明確化,未來可能引發糾紛。保險業即將納入勞基法規範,由於勞基法實施後過去依業績領薪水的業務 員將可領取固定的基本薪資,外傳目前己有部分壽險業者為規避成本負擔,強迫員工辭職情事。…..不 過,鄭濟世司長表示,對業務員所屬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不宜由業務員管理規則予以限制。業者只需依 公司的實際管理情形,依民法等規定訂定,但業者仍認為,在管理規則中明確定義,較能使業者可行性的 疑慮消除,避免未來產生糾紛。 20 南山人壽集體罷工、示威抗議事件,該事件最後迫使勞委會對資方作成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全國第一 件處分案件,參行勞動部全民勞教 e 網電子報 http://hilearning.cla.gov.tw。 9.

(21) 不無疑義,宜進一步探討21!X 人壽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22間契約性質爭議多年,當時工會多 次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民意機構等單位陳情,強烈要求與公司應正名為「僱傭關係」 ,甚至 採街頭演出行動劇23等方式抗議,逼使資方出面談判;惟在過去雙方「承攬關係」運作下,為 確保業務員忠誠及工作權益,資方提出較優的承攬條件,多數業務員接受維持承攬關係,直 到 2009 年併購案,再次點燃爭點24。考量保險業者招攬保險實涉業務人員數良窳與多寡,涉 及其人力資源廣佈、服務面廣泛程度暨對業務支撐能力,於適法後,以 X 壽險公司為例,保 險業者擔心若於給付公積金外,尚需提撥勞工退休金暨核付退休金暨資遣費等,人事成本倍 增,勢必造成龐大支付致無法運作時,恐將會嚴重影嚮保戶之權益暨金融安定,筆者認為這 也就是為什麼保險業抗拒適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立. 學. ‧ 國. 貳、 研究目的. 政 治 大. 一、探討保險業務員勞資爭議爭點. ‧. 筆者曾有幸服務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身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第一線勞資爭議 實務行政經驗,歷經承辦員、股長、科長、府會聯絡員至專門委員廿餘年,在處理多家保險. y. Nat. sit. 業與保險從業人員的爭議案件中,包括個別的勞資爭議權利事項的爭議案件,以及集體的勞. n. al. er. io. 資爭議案件,特別是處理 X 公司公積金25與保險業務員契約性質等爭議案,亦曾同時間,面臨. i n U. v. 來自全省各營業處保險業務員代表陳情,保險業務員代表就其自有契約性質,見解看法亦不. Ch. engchi. 一,有的主張應為單一的勞動契約,有的則主張應為單一的承攬契約,有的更自認為自營作 業,且自負盈虧;部份保險業者己與其保險業務員簽定為勞動契約性質者,該保險業務從業. 21 我國保險業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保險業內,可分內勤人員,一般指負責公司 會計、人事、企劃等間接部門業務之從業員;外勤人員,指專門或主要從事招攬保險契約業務之保險業務 員,前者,由於其勞務提供形態與一般企業受僱者無異,內勤人員與保險業者間係簽訂勞動契約,渠等人 員,屬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並無爭論。但因後者為數眾多,究其契約性質究屬何種性質,爭論不 斷。本文探討部份亦僅以此外勤人員為限。 22 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 攬之人。」。 23 參閱 2010 年 09 月 28 日苦勞報導「併購破局找工會幹部開刀南山人壽工會靜坐抗議」,文中摘要「….28 日 集會之後,工會隨即展開靜坐、絕食的行動、持續對資方施壓,預計將進行到 30 號為止」。 24 參閱公視新聞網【不滿資方打壓 南山工會絕食抗議】,灠瀏影音網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u4LNIGymsc 25 公告本公司接獲業務員公積金給付民事調解程序通知,見 X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http://www.nanshanlife.com.tw/webapp/NanShan/public_site/index_main.jsp?MenuId=company.open 10.

(22) 員當為其所屬員工無疑;惟仍有保險業者則一貫多認為外勤的人身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者間 全無勞動契約關係。又企業內部加強以執行考核方式評定業務績效應屬理所當然,惟該公司 X 工會主張資方之考核獎懲等辦法似未能以持平暨透明化方式進行,且公司內部獎懲辦法之 訂定或修正,亦未能提供其業務員代表參與機會,工會請求勞動部介入,復有因工會會員因 AIG 事件26傳恐大量裁員,郭Ο祥27被處分案及 X 公司易主等勞動條件變更因素下,要求資方 應該立即調降考核28制度。綜應設有懲處措施,於懲處前應給予遭評定之業務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惟雖經 X 工會積極爭取,結果均似未能如願;是以,以考核懲 處方式解除業務代表等職務,暨勞資雙方提起確認勞雇關係之訴或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無論 在民事法院或行政機關間的勞資爭議案件,特別是壽險業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的契約性質爭. 政 治 大. 議案件,在併購案29進行過程與之後,似如雨後春筍般增加,幾達全面開打局面。筆者試者理. 立. 解,併購案未發生時,或渠等人員適用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無法改變原有契約型態,惟. ‧ 國. 學. 因前述時機發生時,或導致現有員工既有勞動條件確產生重大變動,然同為保險從業人員, 究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公司的契約關係是否全部為勞動契約?或為一部的勞動契約?或應為委. ‧. 任關係?或為承攬關係?或為僱傭關係之主張,均不盡相同;又基於契約自由暨誠實信賴原則. Nat. sit. y. ,從本爭議案發展迄今,是否即印證了保險業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起,中央勞工行政主管. n. al. er. io. 機關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同時,應己經過充份評估該業可排除適用的障礙應少於指用適. i n U. v. 用所得的公平利益,且既為「勞動基準」 ,應屬最低條件,緃指定適用初期數年,如法定蜜月. Ch. engchi. 或過渡時間後,勞資雙方即應進入一個法律相對穩定平靜狀態,或是勞資雙方間的關係因資 訊的開放與教育的發達,應己呈穩定。惟事實上,在勞資雙方基於各自維護自我權益立場, 爭訟案件日益劇烈!同時,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者,由所屬公司 為其向該業公會辦理登錄30,保險業者之所以應為所登錄之保險業務員之管理、訓練及監督考 26 參閱中時 2010/8/23 吳Ο豪/南山人壽資深法律顧問「南山人壽售股案延宕多時,且找不到中華民國政府同 意的解決方案,AIG執行長班默許在台北對著南山人壽的高層主管說,如果交易案不過,AIG短期內 不會再選擇出賣南山人壽,而會採取「大幅縮減」南山人壽業務…本土型的AIG風暴即將來臨。政府相關 部門應積極面對處理!」 27 見網址: http://blog.yam.com/darkowl/article/17990423,瀏覽日期:2013 年 10 月 23 日。 28 工會請求勞委會要求南山人壽應該立即調降考核案,見 http://www.nsitu.org.tw/guest_reply.asp?g_id=60。 29 2009/05/1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85215。 30 參照行政院金管會(前身為財政部) 81.10.15 臺財保第 811764639 號令訂定發布、99.9.14 金管保理字第 09902650661 號令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業 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 11.

(23) 核獎懲負責,係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基於保障保戶權益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所作之規範, 導致保險業務員實質工作權限制,有無違反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不無疑慮,且究各級業務主管機關,包括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 會處理勞資關係間的糾訜,究是否有過多的不當干預,或保護不足,與各級法院審理勞資關 係或權益的訴訟案件,呈現何種趨勢。由於問題意識複雜性,涉及保險業多家不同企業文化 ,不盡相同,保險從業員之契約性質似未能形成共識,保險從業員的契約性質有那些特性? 筆者試著研究並作進一步分析。. 二、探討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類型. 政 治 大 算的問題 。由於保險業務員工作性質,與傳統典型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有相當大的差異。我國 立 保險業務從業人員暨其他行業的商業外務員31都存在有高度自主性、正常工作時間不易計 32. ‧ 國. 學.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常見的契約樣態有單一契約性質者,似可區分為 1.為受僱於保險公司 之員工33,屬勞動契約關係。2 屬委任關係34。3.屬承攬關係。或以混合契約35性質者,可分為. ‧. :4 委任及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5.兼有承攬及僱傭之混合關係36。亦有以 6.聯立契約37方式. y. Nat. sit. 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 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第 12 條「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io. n. al. er.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 v. 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第 18 條「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 Ch. i n U. 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 engchi. 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 救濟之機制。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 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規定,固應對在其公司登錄之業務員為管理、訓練及監督。然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依保險法第 177 條規定,而保險法第 77 條係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 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基於保障保戶權益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所作之規範。 31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翰蘆,第 4 版,2012 年 9 月,頁 133-139。所謂商業外務員,指為商業、製造廠或其 他商人經營行業之所有人計算,在雇主營業處所之外,為雇主介紹或經手任何種類之交易而雇主給予報酬 之人。其所簽定之契約為商業外務員契約。……我國現行法中並無針對商業外務員的特別規定,在探討民 商分立的德國與奧地利等國家中,將自主工作的商業代理人與非自主工作的商業輔助人規定於商法中,瑞 士債法在第十章勞動契約規定了商業外務員契約。 32 林炫秋,保險業務員部份工時勞動契約之探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評釋,非典 型勞動關係之爭議問題與解決,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 7 期,2008 年 6 月,頁 30。 3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35 判決:「被保險人○○既係受僱於原告公司之員工」。 34 台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16 號判決。 35 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混合契約,指由數個典型契約的部份而構成的契約,混合 契約在性質上係屬一個契約。」,1999 年,頁 123。 36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度勞上字第 9 號判決內涵:「富邦公司與業務員間簽訂兩份契約,其一為 12.

(24) 成立。. 三、針對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爭議提出解決之道 在我國,因為二元論己成制度上之實然,現行勞資爭議處理實務機制上,有那些機制處 理上述爭議問題,對高等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對上述爭議看法是否一致,是否採取類似之判 斷模式,抑或各有所據,大法官會議解釋不為受理,應如何解決爭議問題! 隨著社會發展與 科際進步,日趨多樣的勞動型態呈現,更多非典型勞動樣貌,諸如派遣勞動、部分工時、電 傳勞動等趨勢改變原有勞動市場面貌。企業主面臨市場競爭、人事成本等考量因素與經營管 理必要性與便利性,或依企業用人方針,或採定型化契約,或採有名契約,本諸契約自由理. 政 治 大 立契約,甚而契約的主要要素即混合不同契約之要素,於此情形下,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立 念與個別勞動者訂定,契約的內容性質即兼採承攬、委任、僱傭等形式,契約的形式即採聯. ‧ 國. 學. 之事業單位,雙方所簽的契約究是否即得認定為勞動契約!或應如何定位!又雙方發生爭議, 是否可能發生高等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判決見解不同,因而使爭議得以順利解決,或因此滋. ‧. 生雙方各執一見,困擾更多,值得進一步加以探討。本文試著就實際案情發展追蹤,企圖勾. sit. y. Nat. 勒出線索,並嚐試釐清勞動契約的本質,未來應如何面對。是否有相同的事物為相同的處理. io. n. al. er. 之平等原則,得類推適用,就目前問題發展提出修法可能方向。. i n U. C. h e n研究方法 第二節 gchi. v. 本文以文獻蒐集分析法(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Documents )為主,歷史研究法 為輔。在文獻資料蒐集上,主要以國家圖書館相關文獻為主,勞動法、民法、公司法、保險. 「約定人身保險商品之行銷、保費收取、相關保戶服務事項及其他業務上需要應予提供之勞務契約」亦即僱 傭契約;另外又約定一承攬契約,按「承攬人員報酬給付辦法」給予報酬,且特別明示「乙方(即業務員) 非屬甲方(即富邦公司)之員工,毋須出勤上班。………….兩造間確係成立由甲○○為富邦公司提供人身保 險商品之行銷、保費收取、相關保戶服務事項及其他業務上需要應予提供之勞務契約,自屬僱佣契約。惟 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 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準此,本件甲○○為招攬保險工作,富邦公司尚與其另訂承攬契約(見原審卷一第 一七六頁),約定乙方(即甲○○)非屬甲方(即富邦公司)之員工,毋須出勤上班(第二條參照)依「承 攬人員報酬給付辦法」給予報酬(第三條參照),故兩造間之關係為兼有承攬及僱傭之混合關係。 37 參照司法院 1942 年 01 月 27 日院字第 2287 號混合契約係由典型契約構成分子與其他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之 單一債權契約。若其契約係複數,而於數契約間具有結合關係者,則為契約之聯立。 13.

(25) 法等專書,及與本題目相關之法律專業期刊論文與學報等進行分析比較,並羅列相關法律理 論、臺灣等法規範、行政規範、法院實務判例見解等。再藉由分析文獻所呈現歷史進程,檢 討勞動契約法與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法於法規範之整備。因此歷史研究法之目的在於補充及比 較相關法律制度立法或修法之情形,隨時代演進而賦予其不同之意義,以保持適用之正確性 。焦點人物訪談(Key Person Focus-group Interview)以受訪者作深入訪談紀錄分析作為 研究之方法。另對於保險業務員有關勞工權益之相關期刊論文亦在蒐集範圍之內,並藉由網 路搜尋國內外較新穎之新聞時事及法律修正條文,以保持資料之正確性。除法律、行政函釋 或法院實務見解外,整理與引用文獻資料時均引註其出處,如為本研究之個人見解或敘述, 則以淺見、筆者稱之,以資區別。. 立. 政 治 大.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國. 學. 一、有關保險業務員之契約爭議,僅限壽險業人身保險38業務員之契約關係爭議問題. ‧. 按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39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 sit. y. Nat. 險,人身保險業40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同法第 8-1. al. er. io. 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41公司、保險代理人42公司,從事保. v. n. 險招攬之人」,第 13 條第 3 項所稱「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 Ch. engchi. i n U. 保險。」的規定範圍。本論文探究限縮以壽險業與其人身保險業務間之契約關係爭議及其處 理之法律問題研究為討論重點, 故尚不包括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項暨第 2 項,所稱從事財產 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 保險等從業人員,主要是考量目前財產保險業者對財產保險從業人員與前述人身保險從業人 38 鄭玉波,保險法論,三民,2009 年 8 月,頁 6。人身保險就是對人保險,也是以人為標的的保險。這種保險 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等四種。所謂人身保險是依據風險分散、互助經濟及大數 法則的原理,提供被保險人保障其人身風險的活動。 39 鄭玉波,同前註 38。財產保險俗稱「產物保險」,就是對物或其他財產利益之損害的保險,包括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陸上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等 6 種。 40 人身保險業即銷售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商品之公司,也就是一般社會上的人壽保險 公司。 41 鄭玉波,同前註 38。保險經紀人俗叫保險掮保客或跑街,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 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42 鄭玉波,同前註 38。保險代理人,也叫保險代理商,依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 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14.

(26) 員考核、薪資、獎金暨契約性質等項目亦多有不同,且實務上,二者企業與員工關係差異甚 大,不宜於同一主題相提論述。 另如有名稱雖亦稱為人身保險業務員,而考量所稱之保險業務員如係確與保險公司不具 僱傭關係,而其工作性質又與多層次傳銷事業43個人參加人一致或相似,且需自負盈虧及具獨 立性,亦非本論文討論範籌,主要因其與一般勞工身份有別,當避免混淆。 二、受限時間、地域、人力、物力等因素,研究結果恐無法全面適用所有保險業內所有人 身保險業務員 個案深入訪談時,受訪對象難免有個人主觀意識之認定,抑或立場、營業機密等考量, 造成某些資訊無法完整呈現,限制本研究推理分析。且由於保險業業者為數眾多,本研究僅. 政 治 大. 就此區範圍,限於時間、地域、人力、物力,研究亦僅對個案公司之問題加以討論,研究結. 立. 果恐無法推論適用至全體保險業。. ‧ 國. 學. 探究保險業務員契約的性質,本應就其契約的形式與實質上內容,就契約內容與實際勞. ‧. 務提供過程逐一審視,惟保險業務員人數眾多,且各保險業者基於管理型態不同,又有多樣 性契約內容,非筆者之能力逐一作一比較,亦當然不能等同一視同仁。又探就保險業務員與. y. Nat. io. sit. 其保險業者間究有無從屬性,恐需就就各保險業者與各級業務員簽訂之聘(僱)用契約書內容. n. al. er. 、保險業訂定之業務員訓練、輔導、考核、升遷、上下班差勤、休(年)假、請假及工作規則. i n U. v. 、其所屬業務員之報酬(薪資)結構及其計算方式(含年終及績效獎金) 暨保險業目前就所屬業. Ch. engchi. 務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事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薪資費用等狀況 證據,詳加審查比對;又以人身保險業務員本身業務特性最大相同處就是招攬保險之行為, 且招攬保險尚待保險招攬行為成立,尚待保戶如期繳納保費及續期繳納保費等,暨考量其具 有較高工作時間、極彈性的工作地點,相對擁有較高的自主性等特性事實,訪談結果恐難避 免以偏概全的偏離,但期望透過實務觀察後,檢視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在近期年的實際變化. 43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 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 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 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一、加入多層次傳 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 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15.

(27) 暨爭議主因背景因素,籍以了解其與保險業者間從屬性關係究為如何。 三、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主要採質化研究,主要以論述我國現行民事法院個案、行政法院個案中,有關保 險業與其人身壽險從業人員間契約性質相關的判決,再就保險業者主張係因民事法院、行政 法院因同一個案引用法律見解不同為求法律最後正義的申張時,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大法官 會議解釋,又三度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無法律適用見解不同之爭議,本研究案企圖透 過概略介紹自保險業自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保險業務人員契約性質紛爭似愈形紛歧的現狀 ,再介紹行政機關目前的見解,作一說明。儘管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法,訪談政府機關代表、 勞方代表、保險業職業工會、勞動法學專家學者等各方代表,惟就同一事件事實看法仍有極. 政 治 大. 大的不同,難以整合,似難全面完整介紹全貎。有關勞動契約從屬性的特性,法院己發展相. 立. 當的判斷基準,但在人身保險業契約性質,又對事實的認定,呈現不盡相同的判斷見解,又. ‧ 國. 學. 本研究後續亦未能有任何量化發展的研究,或可建議對此領域研究有興趣者,未來可持續觀. ‧. 察後續發展。首先,政策將是如何?法院意見是否會率先整合?又行政機關是否主動推動社會 對話,對如何推動社會對話,作一指標建議導引,並對未來發展暨實施成效作一評估。. er. io. sit. y. Nat. 四、研究對象未含資方代表的侷限.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的契約性質,近期由於民事法院判決其非屬勞動基準法上所稱的勞. al. n. v i n Ch 工的見解幾乎趨於一致,當然,民事法院對於資方的各項主張,特別是從屬性特色在其資方 engchi U 的各種管理考核制度下,亦採納無從屬性的實質關係,故筆者認為以民事法院近期發展的判 決見解44,作為資方的主張,筆者認為足業己充份完整呈現資方的主張。雖然,早期,仍有部. 份判決,民事法院有確定人身保險業務員屬僱傭關係,為勞動基準適用之勞工,但近期己不 復多見。 又實務上,提供勞動力有勞務契約的事實的人身保險業務員,似己完全不受現行勞動法. 44 參閱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45 號、102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28 號、102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21 號、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33 號、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 17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 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99 年度勞訴字第 202 號、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勞訴字第 52 號等。 16.

(28) 令的保護,透過深度訪談資深人身保險業務員,再作一詳盡介紹。又金融保險業在金融秩序 的維持安定與國家經濟發展,可說牽一髮動全身,我國又是民主法制國家,勞動基準法就是 要適用於全行業,而對適用該行業下的多數勞動者,應有最低勞動條件的保護。又全球化勞 動市場競爭激烈的前題下,在金融保險業下服務的從業人員數,隨著經濟發展,其人數愈來 愈多,其性質亦愈來愈多元化,其勞動提供方式亦愈來愈彈性化,特別是商業外務業務員的 工作情況,其獎金、佣金佔其收入的大宗,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非固定,有較高的專業與 技術,本研究再度以報章媒體報導等文獻回顧方式,呈現歷史,保險業業務員為爭取自身權 益,不斷走上街頭,向政府喊話,透過集體爭議努力向資方爭取自身權益,資方也經由訴訟 程序以確保其聲明。復查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為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多件經由. 政 治 大. 民事法院判決確定保險者與其外勤人身保險業員間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45,此舉亦符合民. 立. 法法律契約關係之契約由雙方自由訂定之最高原則暨契約雙方對己簽署的契約之法律關係有. ‧ 國. 學. 疑義時,應由民事法院裁判,而非行政機關之現行我國立法機制。是以,本研究未能深度訪 談資方,非不能對資方主張一窺究竟,筆者即以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理由作為有關資方主張見. ‧. 解。.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壹、 研究流程.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經確立研究主題、目的與對象後,便開始彙集我國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務員發展、 沿革與現況作一初步了解,進而廣泛蒐集報章媒體報導暨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暨行政機關等 相關契約爭議等文獻,進行探討與整理,並透過政府統計資料與相關研究報告進行保險業者 產業分析,籍以了解保業者發展與其人身保險業務員契約性質關係,接著建構訪談內容及選 擇訪談個案,並蒐集個案公司之相關背景資料後,針對與本研究有關議題作一入訪談,以獲 得人身保險業務員契約性質之研究資料,並進行研究分析,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之 研究流程如下頁圖 1-1 所示:. 45 詳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等。 17.

(29) 建立研究主題.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選擇研究對象與方法. 蒐集探討相關文獻. 治 政 保險業與保險業務員有關法院判決 大之相關文獻. 民法與勞動法上有關契約類型 之相關文獻. 學. 分析我國保險業與保險業務員 之契約關係爭議. ‧. ‧ 國. 立. y. Nat. n. er. io. al. i n U. C. hengchi 進行保險業個案深入訪談 整理與分析訪談資料. 彙總研究相關結果 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圖 1-1. sit. 選擇訪談個案與訪談問題. 研究流程圖. 筆者自行繪製. 18. v.

(30) 貳、章節安排 本論文之章節架構主要分為五章,第一章 為緒論,先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 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並以此作為基礎設定本論文之架構。. 第二章. 「契約類型及其特性」.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為「民法勞務契約類型與成立要件」 ,主要說明民法債篇中,有關 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居間契約等單一的債權勞務契約成立要件,進而探討和研 究民法上數契約間具有結合關係時,如混合契約、契約聯立的類型。第二節為「勞動法上的 個別勞動關係」 ,以個別的勞動契約為主軸與核心,介紹個別勞動關係的特徵。第三節為「勞. 政 治 大 給付契約的性質類似或相差異之處。第四節為「本章小節」 。 立. 動法上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契約之關係」 ,本節主要在說明勞動法上的勞動契約,和其他勞務. ‧ 國. 學. 第三章 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關係. ‧. 鑑於本研究為「保險業從業人員契約關係爭議之研究」 ,本章針對我國保險產業從事人身. y. Nat. 保險人員契約關係爭議作一分析,共分為六節,第一節為「現行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法理. er. io. sit. 特性」 ,本節主要說明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法理特性。第二節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行政 見解」 ,本節主要說明行政機關在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爭議,就有關勞務給付型態有那些行. al. n. v i n 政見解。第三節為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民事法院判決態度」 ,本節主要說明民事法院在保 Ch engchi U. 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爭議,有那些類型判決。第四節為「行政法院判決態度」本節主要說明 現行行政法院在保險從業人員契約性質爭議,有那些類型判決。第五節主要為說明「保險業. 從業人員契約爭議案例分析」 ,以最具代表性保險業務員與其壽險公司間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 法前後發生之相關契約爭議行為,作為分析基礎,並一窺保險業契約關係爭議的歷史過程。 第六節為「本章小結」 。. 第四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第一節為「訪談對象與訪談問項設計」 ,本研究主要是以深度訪談為主,訪談對象,包括 政府機關人員、人身保險業從業人員、全國性暨地區性保險業職業工會人員、勞動法專業領 19.

(31) 域學者教授等為主,訪談內容針對從事外勤人身保險從業人員實際工作內容與性質屬性以現 身說法完整的介紹與呈現,籍以了解從社會法出發點而設置的公法保護立法,究有無對其持 續作出適當強制保護規定。第二節是「訪談發現與分析」 ,描繪該業人員工作形態早期與現在 其實差異不大,惟實務上壽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性質法律關係卻愈趨難以區分,企圖嚐試了 解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斷結果不同,勾勒問題所在。第三節是「本章小結」 ,究竟保險業務 員的契約應該怎麼認定,爭議如何解決,透過訪談觀察歸納整理,試圖作一回顧驗證,最後 形成建議事項。.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政 治 大 ,透過調查訪談,以回顧整理之方式來呈現研究心得,對臺灣相關法規範不足處提出有關修 立. 筆者擬以本章將前述章節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中有關國內外相關判例法理所探討之論點. ‧. ‧ 國. 學. 法建議與解決之道,期能對實務運用有所貢獻。.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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