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將併購型態分類為垂直、橫向、產品市場導 向,以及集團化。但就其綜效而言,可區分為科技經濟、財政經濟,以及多角化 經濟(Lubatkin, 1983);其中集團化併購型態所能發揮之綜效為多角化經濟。
但集團化過程是否真正能讓公司獲利呢?也許因經理人決策錯誤,或自身利益之 策略如何管理與整合(Hitt, Hoskisson, Kim, 1997),其中包括綜效之發揮及 治理策略之建構等議題。 收益超過百分之七十之公司(Rumelt, 1974)。爰此,臺灣金融機構集團化因係 屬金融相關事業之結合,彼此關聯程度較高,若分析主要收益來源,則可歸屬為 低度或中度多角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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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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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另依據研究顯示,就多角化經營程度與收益之關係而言,中度多角化經營之收益 高於低度及高度多角化經營(Palich, Cardinal, Miller, 2000);意即集團化後多角 化經營仍需整體考量公司間業別之關聯性,以發揮資源共享及核心知識分享等綜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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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臺灣金融機構之競爭與綜效
第一節 傳統金融機構營運模式
金融行業因事涉社會公益及金融市場穩定等,所以為特許事業,其設立應取得主 管機關之許可,且受到主管機關高度之監理。傳統上,銀行主要收受客戶存款,
再將這些存款從事授信放款等業務,一方面給付存款客戶利息,一方面收受借款 之利息,從中賺取利差。而證券商主要在於賺取客戶股票交易所產生之手續費收 入。此外,保險公司則應維持一定資本適足率以維持良好之出險理賠能力。
爰此,傳統金融機構分業經營(separate silos),也許一個客戶會和數個不同 之金融機構往來,基於各個金融機構彼此各自獨立經營之情況下,客戶屬性及理 財需求僅能片段式呈現,無法提供較為全面性的財富管理服務,且因分業經營,
所能銷售之金融商品種類受限,屬於跨業代理銷售之手續費收入受限,間接影響 金融創新,金融市場較難達到規模經濟。
第二節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背景與現況
一、環境變遷
九十年我國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其帶來跨 國金融業強烈競爭之效應。歐美等國早自八十年,陸續開始對其境內金融機構之 跨業經營限制進行解除,並同時鼓勵金融機構間之購併與業務整合,而臺灣金融 機構面對此一國際金融情勢之變遷,自然是無法自絕於外。反觀當時臺灣金融業 現況,歷經十餘年來之發展,許多業務早已面臨許多瓶頸,時序往前推移至七十 年代以前,臺灣金融市場受到嚴格規管與保護,其後因出口導向導致臺灣貿易順 差及外匯存底增加等因素,本土金融市場開放及金融自由化政策在政府被動之作 為下,循序漸進自利率及外匯自由化、開放券商設立及國際資本管制等措施,讓 臺灣金融市場逐步和國際接軌,逐漸由較為封閉與窄小之環境,對外開放引入活 絡因子。
二、逐步開放
時至七十三年,政府陸續核准本國銀行得增設分支機構,並於八十年至八十一年 間大幅放寬核准十六家新銀行設立,同期間亦核准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大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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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例如美國 Gramm-Leach Bliley Act 允許銀行保險與證券公司形成關係企業;日本則透過「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形成銀行控股、證券控股及保險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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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歐洲則透過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ing)形成既控股又營運之銀行證 券等綜合性金融服務業。然臺灣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投資與管理被投資公司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