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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導原則─貨物外觀 辨識原則

第三節 大陸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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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陸之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7 條第 1 款:「知 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 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二)知識產 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四)

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 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 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 施辦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4 項及第 5 項:「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 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四)知識產權權 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權貨 物進出口的證據。……」規定中,智慧財產權貨物之主要特徵與已知 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之主要特徵、真品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及已知的 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成為體現「貨物外觀辨識原則」之規範,俾 使大陸海關人員易於辨識。雖海關司職邊境保護,但仍應兼顧貨物快 速通關之本質,否則將造成通關障礙,相較於專利權而言,商標權及 著作權之貨物較具有可辨識性,從而權利人有義務說明真品與仿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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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徵之區別,或是提出真品與仿品之對照彩色圖示,將有助於海關 人員在快速通關之要求下,迅速辨識侵權嫌疑貨物。

惟具侵害專利權嫌疑之貨物卻有辨識上之困難,尤其是多種專利 權所附著之商品,例如行動電話,其上之專利權數以千計,設有一未 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但有侵害專利權之行動電話,海關人員在實施貨 物查驗過程中,如何藉由商品外觀發現疑似侵權嫌疑貨物?實屬不易 之事。因此,有大陸海關實務界人士認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制度中,將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適用相同的保護程序,專利 的侵權問題是很難從貨物的表面加以識別的21。……」,並認為:「海 關執法中較難主動發現涉嫌侵害專利權的貨物。判斷專利侵權是一件 非常專業的事情,法院在審理這一類案件時,也往往需要借助專家之 鑑定與意見,不像對商標與版權22侵權之認定,往往存在依靠“一般 注意”就可以判斷外在表現23。……」,亦有其他大陸論者認為:「以 專利權為例,有些專利權人感到困惑,為什麼自己的專利權已經在海 關總署備案了,但卻不像商標權和著作權一樣,海關從沒有主動發現 有侵犯其專利權的貨物進出口。這主要是由於專利權尤其是實用新型 專利權與發明專利權,其表現在商品的外在特徵並不明顯。一方面,

海關關員憑肉眼等直觀方式很難發現有關貨物是否實施了實用新型

21 朱秋沅,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原理與實案,頁 27-28,2013 年 9 月。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56 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23 朱秋沅,同註 21,頁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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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明專利;另一方面,由於認定貨物是否存在專利侵權事實專業性 強,技術難度大,海關在貨物進出境口岸難以具備這種認定能力

24。……」因此,在講求通關快速之今日,且為避免通關障礙,大陸 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亦是依據「貨物外觀辨識原則」, 處於商標權及著作權等貨物在外觀上易於辨識,執行上較為容易,在 專利權之邊境保護上,則亦須仰賴其他專業機關之協助之情況25

24 周陽,美國海關法律制度研究,頁 205-206,2012 年 8 月。

25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21 條第 1 款:「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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