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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權海關保護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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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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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文杰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兩岸專利權海關保護之研究. io. sit. y. Nat. A Study on Cross-Strait Customs Protection n. er. of a l Patent Rightsi v n Ch engchi U. 研究生:洪三凱 中. 華. 民. 國 一. ○. 三. 年. 十. 二.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摘要 大陸及臺灣均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 施該發明之權。亦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在專利權人或其專屬被 授權人提起專利侵權實體訴訟前,專利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一般得 請求海關就嫌疑貨物為暫不放行措施或扣押,以防止侵害專利權之貨. 政 治 大. 物進入商業市場。一般而言,涉及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物較容易透過. 立. 貨物外觀以觀察是否侵權。然而,大部分附有專利的貨物均不易以貨. ‧ 國. 學. 物外觀以觀察是否侵權。特別是,舉例而言,一支智慧型手機上可能. er. io. sit. Nat. 的海關人員去辨識有無專利侵權是困難的。. y. ‧. 有上千的專利於其上,而且許多商品都有類似情形。所以,由第一線. al. n. iv n C U 條規定,任何權利人申 h e n g c h i 52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請第 51 條之暫不放行措施,都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足以推定在進口國 法律之下有侵害權利持有人智慧財產權之表面證據,並就有關物品提 供詳細說明,俾使海關易於辨認。如果權利持有人提供有侵害其智慧 財產權之表面證據,仿冒品或是盜版品一般來說較易於由海關第一線 人員透過貨物外觀加以辨識。另一方面,專利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 提出侵害其專利權之表面證據是困難的。 I.

(4) 除上述問題之外,尚有一更困難的問題有待專利權人或其專屬被 授權人解決。那便是,如果專利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不指派間諜至 競爭對手之中,並不知道涉及侵害專利權之貨物何時、何地將會進 口。因此,本論文嘗試研究如何扣押侵害專利權貨物之議題。. 本論文區分為六個部分。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 政 治 大. 以及研究方法及範圍。第二章是說明及定義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 立. 導原則,以及第一線海關人員依據貨物外觀辨識原則查尋嫌疑貨物。. ‧ 國. 學. 第三章是討論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三種方式。第四章是分析與比較. ‧. 兩岸專利權之執行。第五章是闡述司法暫時權利保護與專利權邊境執. Nat. sit. n. er. io. al. y. 行之配合。第六章是結論。. Ch. engchi. i Un. v. 關鍵字:海關、暫不放行措施、表面證據、貨物外觀辨識原則、專利 權邊境執行 II.

(5) Abstract Both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enacted laws to protect patentees’ exclusive rights to the invention and to prevent the rights from being exploited, without the patentee’s consent, via making, offering for sale, selling, using or importing of the infringed goods. Prior to filing the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the patentee or the exclusive licensee may generally initiate to request its customs authorities to suspend the release of, or to detain, suspect goods that involve the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from entering into the channels of commerce. Generally speaking, goods that involve trademark or copyright can be more easily observed whether it is infringed via its apprearance. However, most of goods that involve patents can not be more easily observed whether it is infringed, and.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inter alia, for example, there are probably more than 1,000 patent rights in one smart phone, and many goods have the similar situations. So it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infringed or non-infringed goods by front line staffs of customs.. sit. y. Nat. n. er. io. Article 52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a l defines suspensioni v of release. 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initiating Un provides: “Any right holder under Article 51 h e n g cthe h iprocedures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dequate evidence to satisf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at, under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re is prima faci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hold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to supply a sufficiently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to make them readily recognizable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It’s understood that the counterfeit trademark or pirated copyright goods can be generally observed via its appearance by front line staffs of customs, if a right holder supply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hold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very difficult for a patentee or a exclusive licensee to supply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infringement III.

(6) of the patent.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mentioned issues, there is a more severe problem that the patentee or the exclusive licensee needs to solve. It’s that the patentee or the exclusive licensee doesn’t know when and where the goods that involve the infringement of patents will import, if the patentee or the exclusive licensee seek for the goods that involve the infringement of patents without designating spies in rivals. Therefore, this thesis tries to research the issue with respect to how to detect and detain goods that infringe patent rights.. 政 治 大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 six parts. Chapter 1 makes a 立. description of the motive and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t also. ‧ 國. 學. ‧. includes the method and the range of this research. Chapter 2 explains and defines “The Guidelin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order Enforcement” and the suspect of goods could be found by front line staffs of custom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Goods Appearance Identification”. Chapter 3 discusses three. io. sit. y. Nat. n. er. mod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nforcement. Chapter 4 a analyzes and comparesl Cross-Strait Customsi vin patent border n Ch U i e n gcooperation enforcement. Chapter 5 describes of provisional h c measures and patent border enforcement. Finally, Chapter 6 is the conclusion.. Key Words:customs, suspension of release, prima facie evidence, The Principle of Goods Appearance Identification, patent border enforcement IV.

(7) 謝辭 大學原就讀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大一時期,因選修王茂松教授之法學緒 論課程,突而引發研究法律興趣,發憤讀書,此後幾近白日時光均於圖書館內度 過,夜間再返校上課,大二遂順利轉入法律學系。正式為法律人後,始知誤入此 不歸路矣!法令多如牛毛,學說百家爭鳴,實務見解更難以計數,法海浩瀚,如 何入手?吾人深知,以駑鈍之才,恐難以與優異同儕相比,是而倍於常人之時光, 投入之。大三時修習刑事訴訟法學大師黃教授東熊之課程,狂加背誦課文(包含 標點符號),始能高分過關,並以全班第五名成績畢業。與年幼求學時成績不佳 相比,大學成績雖稍有長進,惟參與當年度研究所考試卻未盡理想,畢業後即投 身軍旅,法律人念茲在茲之律師考試準備因而中斷。 退伍後,積極投入國家考試,幸而陸續通過司法四等考試、關務三等考試以 及律師高考,因而在公部門諸如司法院、海關、財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機關 任職,從事法務或法制工作近十三年,乃至現今執行律師業務。大學畢業已近二 十年,因自覺法學能力日漸消退,深感不足,是於海關服務期間報考本校法學院.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碩士在職專班,且有幸錄取,在臺灣碩博士滿街都是之今日,考取碩士班已無可 資說嘴之處,然吾自幼求學歷程未順,似有自誇餘地,自我感覺良好一番。入學 之初,原以海關背景及實務上經驗為基礎,以「我國關稅案件行政爭訟及執行之 研究」作為研究方向,無奈當時校內似無稅法教授,或無就內地稅領域之外另一 稅務─關稅─有研究者,於是決定另覓可能之研究主題。. sit. y. Nat. n. al. er. io. 碩一第二學期,因修習指導教授 王老師文杰所開設之「中國大陸商法專題 研究」課程,讓自我設限已久的思維,有迥異之思考空間,王老師更常教導吾輩, 應以「平常心」看待中國。是自碩一後之暑假起,吾抱以百聞不如一見之意念, 連續三年,跟隨王老師與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眾學長姐們,陸續參訪南京大學法 學院、北京人民大學法學院、以及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並接受境外教學之. Ch. engchi. i Un. v. 學習,由大陸民法教授講授大陸法制、民法以及反壟斷法等科目,雖吾早有大陸 六法全書,然親聆大陸民法教授講解民法規定,更是難得之經驗。在接觸大陸相 關法律過程中,興起研究兩岸海關相關制度之雛形。 其後,在碩二第二學期修習熊老師誦梅所開設之「台美專利法實務」課程中, 結合「海關邊境管制」與「智慧財產權」兩大領域,在學期末以「我國專利權邊 境管制執行疑義」為題進行報告,雖自覺不盡理想,惟熊老師認為此一議題實可 再行擴大研究,而成為碩士論文題目,是所遵循之,且在心中琢磨擬研究之主題 及內容。 出乎意料,竟得於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獲得全班第二名成績,更在一百零一 V.

(8) 學年度第二學期獲得全班第一名成績,並獲得獎學金,生平第一次全班第一名, 常自問此為真實者呼?在碩士班學習過程中,亦厚顏嘗試校外投稿,碩一第一學 期修習吳老師秦雯開設「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課程,期末報告題目為「稅務訴 願案件中『逕行提行訴願』之實務分析與檢討」,經吳老師細心指導及評論後, 將之投稿並登於稅務旬刊,題目修正為「財部訴願案中『逕行提起訴願』之實務 分析與檢討」;碩一第二學期修習王老師之「中國大陸商法專題研究」課程之期 末報告─兩岸專利權邊境保護措施之比較分析,則是一分為二,投於科技法律透 析期刊中,題目分別是「淺析我國專利權邊境保護措施」以及「淺析中國大陸專 利權邊境保護措施」;碩二第二學期修習熊老師之「台美專利法實務」課程之期 末報告─我國專利權邊境管制執行疑義,原先課堂報告時僅有簡報式大綱,而無 細部具體文字,在碩士班同學陳專利師莞青鼓勵及力邀下,將大綱之細部內容文 字化,並將題目改為「臺灣海關專利權邊境執行之疑義分析」,斗膽投稿至專利 師期刊,有幸經兩位匿名審查委員審稿後而獲刊載。然而校外期刊之垂愛登稿, 十足給予莫大肯定。. 立. 政 治 大. 在海關邊境執行以及智慧財產權上之交集,即為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 ‧. ‧ 國. 學. (大陸則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稱之),而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又以專利權之 邊境執行較為複雜,在興起研究兩岸海關專利權邊境執行後,與王老師多次請 益,最後將碩士論文題目定名為「兩岸專利權海關保護之研究─以如何查扣侵權 貨物為中心」 ;在此感謝口試委員熊老師對論文之指導,建議刪除論文之副標題, 並對章節內容適度調整,始之更趨於完整;亦感謝口試委員沈老師宗倫仔細審閱 論文,提供須補足國際條約最新發展、重視邊境執行上程序保障以及相關修正之. sit. y. Nat. n. al. er. io. 建議。本論文得以完成,完全感激三位老師細心之指導,在此致上十二萬分之謝 意。. Ch. engchi. i Un. v. 自覺慚愧,曾有近一年之時光,或忙於公務,或忙於尋找及閱讀相關文獻, 導致本論文停擺。在此要感謝德宇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王律師中平,王律師不但 是大學同學(雖吾稍長一屆,但二十年來未曾以學弟相稱),亦是律師實務訓練 之指導律師,王律師對法律書狀以及中英文契約審閱要求精確之程度,深值學 習;訴訟技巧、與對造協商談判,乃至事務所之經營管理,吾均師法之;在王律 師指導下,受益匪淺,並完成訓練;實習結束後,成為事務所合署辦公律師,王 律師並慷慨提供一獨立辦公空間供吾使用,在執業與撰寫論文之時空交雜中,合 署辦公室儼然成為個人研究室,書桌上堆滿者盡是參考文獻,在此向王律師致上 深深感謝之意。同所蕭律師閔駿甫於去年取得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吾對 於初次撰寫碩士論文應行注意細節事項,亦時常向蕭律師請益,並交換執業心 得,亦有收穫;同所超強律師助理秀美小姐專精非訟事件,以及超強法務助理蜜 兒小姐精通各式書狀之撰擬,二人在法律之實務經驗,實遠遠超越甫執行業務之 律師,吾亦時常虛心向彼等請教諸多實務經驗;另在論文口試前夕,事務所同仁 VI.

(9) 均對忐忑不安之心情,給予加油及打氣,一併感謝。 碩士在職專班的學生,來自各界,且均有所職,法律背景與非法律背景共同 學習,在法律人的思維下,透過非法律人提出異於傳統之思辨,往往對於法律文 字與實踐有不同之體認,此為合班學習之優點。除課堂上共同學習之外,課堂外 之社交活動亦足精彩,感謝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副總經理萬晉擔任班代表, 熱心籌劃每一次師生會;感謝信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德君於各式活動擔 任專業攝影師,保存美好回憶;感謝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場調查研究處丁經 理丞康在每次活動時,提供美酒贊助,並擔任活動最佳主持人;感謝黃建築師偉 倫熱心幫忙每一次活動;感謝許多活動幕後無名英雄,恕無法一一列舉;在非正 式餐敘活動上,同學自發籌組 facebook 偽文藝青年橘子社,作為同學工作之餘 交流感情之平台,除前述同學外,尚有博理法律事務所陳律師盈潔、緯來電視網 股份有限公司鍾組長惠貞、萬國法律事務所陳專利師莞青、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會計部賈襄理之韻、長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營運長仲沼、長春 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李課長銘松伉儷及其子、台灣經濟研究院王組長仁甫、理 律法律事務所洪專利工程師振盛、臺北榮總蘇澳分院林醫師天立等人積極參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交流工作、課業、論文撰寫等相關問題,均與感謝。另外,碩士在職專班歷任執 行長以及楊助教嘉茵、陳助教竹君於行政事務之後勤支援及處理,備極辛勞,亦 感謝之。以上,在碩士班的記憶裡,永遠留一位置。. sit. y. Nat. 在碩士班求學尾聲,參加律師基礎訓練,符合預期,吾乃學號第一號,除年 齡之外,亦顯示考試錄取年度之先,班上同學大都減吾一輪之齡,訓練期間亦結. n. al. er. io. 識各方好友,諸如第一組同學桂真、輝斌、華真、元棻、俊銘、映如、柏仁、真 酉、玄儒、立宇、宇航、寶明、永彬、延慶等,尚有熱心公益之班代表林律師亮 宇以及第一組之友郭律師峻誠,同學們均各有專門背景及專長,爾後亦將是可資 合作之夥伴。在此特別感謝黃律師柏仁、碩士班同學丁經理丞康以及中央選舉委 員會王虹甯小姐,感謝三人分別對於論文內容關於英文撰寫及用字之修正建議, 大力幫忙使得論文可盡速完稿。. Ch. engchi. i Un. v. 最後,感謝家人。父母知吾資質不佳,學習緩慢,但未放棄,父親錫泉不善 言辭,但力求給予完善教育;年少時,母親宥蓉曾因籌措補習經費,而典當首飾, 事後得知後,深深對於未能努力於學業上,而感到自責,雖已逾不惑之年,每每 想起倍感愧疚,在此深深感謝父母養育之恩。另外,妻翠微於國中任教,家中尚 有子啟貿女巧倪,自於碩士在職專班求學時起,白日工作夜晚上課,實有間歇性 拋妻棄子之嫌,致妻完全負起家庭事務之重責大任,並教導子女溫習功課,備極 辛勞;幸子女遺傳自妻,而未遺傳自吾,學期成績每每名列前茅,獲獎難以計數, 此皆賢妻之功,吾僅有深深感謝,以及儘速完成碩士學位,以報其辛勞。因此, 此一論文獻予至親及至愛。 VII.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Un. v.

(11)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研究目的‧‧‧‧‧‧‧‧‧‧‧‧‧‧‧‧‧‧‧4.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6. 政 治 大. 第一項. 研究方法‧‧‧‧‧‧‧‧‧‧‧‧‧‧‧‧‧‧‧‧‧‧‧6. 第二項. 研究範圍‧‧‧‧‧‧‧‧‧‧‧‧‧‧‧‧‧‧‧‧‧‧‧7. ‧ 國. 學. 第二章. 立. 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導原則─貨物外觀辨識原則‧‧15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15. 第二節. 美國之制度‧‧‧‧‧‧‧‧‧‧‧‧‧‧‧‧‧‧‧17. 第三節. 大陸之制度‧‧‧‧‧‧‧‧‧‧‧‧‧‧‧‧‧‧‧18. er. io. sit. y. Nat. al. n. iv n C hengchi U 臺灣之制度‧‧‧‧‧‧‧‧‧‧‧‧‧‧‧‧‧‧‧21. 第四節 第五節 第三章. ‧. 第一節. 大陸與臺灣制度之比較‧‧‧‧‧‧‧‧‧‧‧‧‧‧24 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方式‧‧‧‧‧‧‧‧‧‧‧‧‧27. 第一節. 禁制令執行‧‧‧‧‧‧‧‧‧‧‧‧‧‧‧‧‧‧‧28. 第一項.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28. 第二項. 美國法院與 ITC 之臨時禁制令‧‧‧‧‧‧‧‧‧‧31. 第三項. 大陸法院之訴前禁令‧‧‧‧‧‧‧‧‧‧‧‧‧‧35 IX.

(12) 第四項. 臺灣法院之定暫時狀態處分‧‧‧‧‧‧‧‧‧‧‧40. 第五項. 大陸與臺灣制度之比較‧‧‧‧‧‧‧‧‧‧‧‧‧48. 第二節. 海關依申請或備案執行‧‧‧‧‧‧‧‧‧‧‧‧‧‧51. 第一項.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51. 第二項. 美國海關之備案‧‧‧‧‧‧‧‧‧‧‧‧‧‧‧‧55. 第三項. 大陸海關之申請及備案‧‧‧‧‧‧‧‧‧‧‧‧‧58. 第四項. 臺灣海關之檢舉及提示‧‧‧‧‧‧‧‧‧‧‧‧‧71. 第五項. 大陸與臺灣制度之比較‧‧‧‧‧‧‧‧‧‧‧‧‧84. ‧ 國. 學. 第三節. 立. 政 治 大. 海關依職權執行‧‧‧‧‧‧‧‧‧‧‧‧‧‧‧‧‧88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88. ‧. 第一項. Nat. 第三項. 大陸制度‧‧‧‧‧‧‧‧‧‧‧‧‧‧‧‧‧‧‧93. 第五項 第四節. sit. er. al. iv n C hengchi U 臺灣制度‧‧‧‧‧‧‧‧‧‧‧‧‧‧‧‧‧‧‧95 n. 第四項. y. 美國制度‧‧‧‧‧‧‧‧‧‧‧‧‧‧‧‧‧‧‧89. io. 第二項. 大陸與臺灣制度之比較‧‧‧‧‧‧‧‧‧‧‧‧‧102 兩岸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總合比較‧‧‧‧‧‧‧‧105. 第一項. 相同點‧‧‧‧‧‧‧‧‧‧‧‧‧‧‧‧‧‧‧‧‧‧‧105. 第二項. 相異點‧‧‧‧‧‧‧‧‧‧‧‧‧‧‧‧‧‧‧‧‧‧‧105. 第四章 第一節. 兩岸專利權邊境執行‧‧‧‧‧‧‧‧‧‧‧‧‧‧‧107 大陸‧‧‧‧‧‧‧‧‧‧‧‧‧‧‧‧‧‧‧‧‧107 X.

(13) 第一項. 執行現況‧‧‧‧‧‧‧‧‧‧‧‧‧‧‧‧‧‧107. 第二項. 專利法與海關法規未合之處‧‧‧‧‧‧‧‧‧‧110. 第三項. 遭遇困境‧‧‧‧‧‧‧‧‧‧‧‧‧‧‧‧‧‧115. 第四項. 解決方法‧‧‧‧‧‧‧‧‧‧‧‧‧‧‧‧‧‧116. 臺灣‧‧‧‧‧‧‧‧‧‧‧‧‧‧‧‧‧‧‧‧‧120. 第一項. 執行現況‧‧‧‧‧‧‧‧‧‧‧‧‧‧‧‧‧‧120. 第二項. 專利法與海關法規未合之處‧‧‧‧‧‧‧‧‧‧127. 第三項. 遭遇困境‧‧‧‧‧‧‧‧‧‧‧‧‧‧‧‧‧‧129. 第四項. ‧ 國. 第二節. 解決方法‧‧‧‧‧‧‧‧‧‧‧‧‧‧‧‧‧‧132. ‧. 大陸與臺灣專利權邊境執行之比較‧‧‧‧‧‧‧‧134. Nat. sit. io. 大陸‧‧‧‧‧‧‧‧‧‧‧‧‧‧‧‧‧‧‧‧‧137. al. iv n C hengchi U 現行規定之疑義‧‧‧‧‧‧‧‧‧‧‧‧‧‧‧137 n. 第一節. y. 司法暫時權利保護與專利權邊境執行之配合‧‧‧‧‧‧137. er. 第五章. 學. 第三節. 立. 政 治 大.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節. 解決方法‧‧‧‧‧‧‧‧‧‧‧‧‧‧‧‧‧‧138. 臺灣‧‧‧‧‧‧‧‧‧‧‧‧‧‧‧‧‧‧‧‧‧141. 第一項. 現行規定之疑義‧‧‧‧‧‧‧‧‧‧‧‧‧‧‧141. 第二項. 解決方法‧‧‧‧‧‧‧‧‧‧‧‧‧‧‧‧‧‧142. 第六章. 結論‧‧‧‧‧‧‧‧‧‧‧‧‧‧‧‧‧‧‧‧‧‧147. 參考文獻‧‧‧‧‧‧‧‧‧‧‧‧‧‧‧‧‧‧‧‧‧‧‧‧151 XI.

(14) 附錄一:兩岸與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相關法規‧‧‧‧‧‧‧‧157 附錄二:臺灣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表‧‧‧‧‧‧22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 i Un. v.

(15) 圖次 圖 1:貨物進出口流程圖‧‧‧‧‧‧‧‧‧‧‧‧‧‧‧‧‧‧1 圖 2: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智慧財產權線上備案系統之電腦畫面‧‧‧‧‧‧‧‧‧‧57 圖 3: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智慧財產權線上備案系統之電腦畫面(放大圖示) ‧‧‧‧‧57. 政 治 大. 圖 4:大陸海關總署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線上備案電腦畫面‧‧69. 立. 圖 5:大陸海關總署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一站式導航服務」. ‧ 國. 學. 系統線上備案電腦畫面‧‧‧‧‧‧‧‧‧‧‧‧‧‧‧‧69. ‧. 圖 6:臺灣海關線上檢舉或提示系統畫面‧‧‧‧‧‧‧‧‧‧‧80. Nat. n. al. er. io. sit. y. 圖 7:臺灣海關線上提示系統填載資料畫面‧‧‧‧‧‧‧‧‧‧80. Ch. engchi. XIII. i Un. v.

(1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V. i Un. v.

(17) 表次 表 1:2008-2014 年大陸海關查獲進出口侵權貨物統計表‧‧‧‧59 表 2:2008-2014 年大陸海關查獲的侵權貨物所涉及的 知識產權類型統計表‧‧‧‧‧‧‧‧‧‧‧‧‧‧‧‧‧59 表 3:2010-2014 年大陸海關執法模式統計表‧‧‧‧‧‧‧‧‧63 表 4:2011-2014 年臺灣海關查獲侵害商標權案件貨物統計表‧‧75. 政 治 大. 表 5:2011-2014 年臺灣海關查獲侵害著作權案件貨物統計表‧‧75. 立. 表 6:TRIPs 第 58 條與商標法第 75 條第 3 項條文區別對照表‧‧98. ‧ 國. 學. 表 7:TRIPs 第 58 條與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 第 11 項、第 12 項. ‧. 條文區別對照表‧‧‧‧‧‧‧‧‧‧‧‧‧‧‧‧‧‧‧101. Nat. n. al. er. io. sit. y. 表 8:大陸海關與臺灣海關對於專利權邊境執行比較表‧‧‧‧‧136. Ch. engchi. XV. i Un. v.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VI. i Un. v.

(19)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一項.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 國際貿易上貨物在各國邊境間進行輸入(出)之行為,不僅涉及 運送,還包含貨物進出關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之問題。以海 運而言,從出口商將貨物存入貨櫃集散站,完成出口報關,裝船運出,. 政 治 大. 乃至貨物到達目的港,進入貨櫃集散站,完成進口報關,以提領貨物,. 立. 整個流程可以【圖 1】說明。而涉及海關權責者,原則上指進(出). ‧ 國. 學. 口人申報貨物進(出)口,海關審核以決定貨物是否放行,若貨物涉. ‧. 及侵害專利權、仿冒或盜版等侵權,則屬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之範疇。.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圖 1】貨物進出口流程圖. 第1頁.

(20) 兩岸1已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2保護合作協議,雙方同意本著 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等兩岸智慧 財產權保護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 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此意味著,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交流與合作又邁向一步,因此對於大陸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之相關法 制即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 政 治 大. 大陸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並不區分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 立. 權而有不同,而採取齊一的處理模式。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於發現侵. ‧ 國. 學. 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者,得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3提出扣留侵權嫌. ‧. 疑貨物的申請;或雖不知有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亦可將其智慧. Nat. io. sit. y. 財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俾海關於依職權查核可能侵害已備案智. al. er. 慧財產權之貨物。因此,在執行上區分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主動申請. n. iv n C hengchi U (申請保護,海關為被動),以及海關依職權進行(備案保護,海關 1. 2. 3. 關於兩岸之名稱問題,除非是所引用之法規名稱已載明其全稱外,本論文參酌「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用語,對岸以大陸稱之,我方則臺灣稱之。 關於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之翻譯,大陸稱之為知識產權,臺灣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本論 文中除非是所引用大陸之法規名稱或引用之文獻已載明為「知識產權」外,其他均以智慧財 產權稱之。 海關係整體關務機關之統稱。在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的正部級直屬機構。海關在組織機構上可以分為 3 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 次是 46 個直屬海關單位(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41 個直屬海關,2 所海關院校); 第三層次是各直屬海關下轄的 600 個隸屬海關和辦事處,通關監管點近 4000 個(參見中華 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頁/首頁/訊息公開/總署概況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7/,最後瀏覽日期為:2015 年 5 月 15 日);在 臺灣,關務署為財政部之下級機關,下轄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及高雄關,各關為應業 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關,目前計有 10 分關(參見財政部關務署網頁/首頁/認識關 務署/現行組織 http://web.customs.gov.tw/ ct.asp?xItem=18722&CtNode=13108,最後瀏覽日期 為:2015 年 5 月 15 日)。 第2頁.

(21) 為主動,但以權利人已申請備案為前提)二種海關保護模式。其中, 對於海關依職權進行之邊境保護部分,大陸海關須自貨物扣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對嫌疑貨物是否侵犯智慧財產權進行認定(包含認定 侵權、認定不侵權、不能認定三種) ,而涉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貨物, 基於貨物外觀認定原則,認定上似較為容易;然對於難以外觀辨識之 專利權貨物,如何一致性的適用相同程序,實有疑義。蓋在通關程序. 政 治 大. 上有快速通關之屬性,自貨物扣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成專利. 立. 侵權之初步認定,實有技術上之困難。. ‧ 國. 學. 然而在臺灣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上,區分專利權與商. ‧. 標權、著作權而有不同之處理模式,對於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 Nat. io. sit. y. 物,臺灣海關創設檢舉(complaint)與提示(advice)制度, 「檢舉」. er. 類似於權利人主動申請保護(海關為被動) , 「提示」類似於向大陸海. al. n. iv n C hengchi U 關備案保護(海關為主動)之二種海關保護模式,但在臺灣海關依職. 權發動疑似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物,並不以權利人有申請提示為 前提,此為兩岸之差異;且對於侵害專利權之貨物,並無上述檢舉與 提示制度之適用,僅得由專利權人單方面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害專 利權之貨物,但專利權人如何能在適當時機向臺灣海關申請查扣疑似 侵害專利權之貨物?恐有許多疑義。 另外,臺灣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增訂第 97 條之 第3頁.

(22) 1 至 97 條之 4 條文後(按:行政院 2014 年 3 月 24 日院臺經字第 1030013303 號令發布,2014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 文,定自 2014 年 3 月 24 日施行) ,已將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方式,由 以往權利人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再由法院交由 海關執行,修改為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貨物,但如此 變革是否有考量能否執行之問題,似有研究空間。. 政 治 大. 本文之研究動機及在於,如何預期進口人於何時何地將進口侵害. 立. 專利權貨物,實屬不易;兩岸海關均有專利權貨物因為難以外觀加以. ‧ 國. 學. 辨識,而發生執行上之困難,進而在邊境上應如何作成初步認定之問. ‧. 題,因而引發本文之研究。. sit er. io. 研究目的. y. Nat. 第二項. al. n. iv n C hengchi U 近來科技進步導致交通發達,國際貿易興盛使各國間之商業活動. 來往密切,在商貨來往各國邊境之同時,亦同時衍生許多權利或義務 關係,其中之一是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侵害。國際上,對於智慧財產權 之保護,定有許多國際條約,但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以「與 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有較完整之規範, 任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的 第4頁.

(23) 國家,既享有降低關稅或非關稅貿易障礙,但也同時受到 TRIPs 強制 約束,大陸與臺灣先後加入 WTO,亦有遵守國際規範之義務。 臺灣雖擁有先進的科技文明,但因受限市場狹小,導致許多外國 科技大廠之智慧財產權訴訟未能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啟解決紛爭第一 砲,許多專利訴訟亦多在歐美國家法院進行,亦常見於媒體批露。而 在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上,令人印象深刻者,恐是美國國際貿易委. 政 治 大. 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 ITC). 立.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 337 條之規定,核發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 ,. ‧ 國. 學. 或在核發排除命令前(在審理過程中)先行發布臨時禁制令. ‧. (preliminary injunction),針對被控侵權的進口貨物予以禁止進. Nat. io. sit. y. 口,並直接交由美國海關執行。如此之邊境執行方式,與臺灣及大陸. er. 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執行均有不同,是否有兩岸均可資參酌之. al. n. iv n C U 之規範是否符合,亦 h e n g c h i TRIPs 處。此外,兩岸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與 有研究之必要。 因此,擬針對兩岸專利權之邊境執行加以比較分析,冀望提供兩 岸海關在專利權邊境執行上,更能有效執行之參考。. 第5頁.

(24) 第二節 第一項. 研究方法及範圍 研究方法. 本文雖以兩岸專利權海關保護為討論主題,但在討論之前宜先探 究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基本原則,並就兩岸共同邊境執行之權利─ 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參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美國 規範,作一概括式之鋪陳介紹,之後再限縮於專利權之邊境執行進行 研究,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立. 政 治 大. 進步言之,為研究兩岸專利權海關保護之議題,並以如何查扣侵. ‧ 國. 學. 權貨物為討論中心,對於第一線海關人員如何在邊境之通關程序上執. ‧. 行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工作,應先暸解其執行之基本原則,是在第. Nat. io. sit. y. 二章探討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導原則─貨物外觀辨識原則,並從. er.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美國、大陸及臺灣之制度分別. n. al. i n C U hengchi 介紹,並就大陸與臺灣之法制做一比較。. v. 次於第三章介紹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方式,區分為禁制令執 行、海關依申請或備案執行,以及海關依職權執行等三節,每節中均 按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美國、大陸及臺灣之制度分 別介紹及研析,並就大陸與臺灣之法制做一比較。 再於第四章中,限縮討論範圍在專利權之上,就兩岸專利權邊境 執行進行分析與研究,並做一比較。復於第五章中探討兩岸司法暫時 第6頁.

(25) 權利保護與專利權邊境執行如何配合之問題。最後歸納整理專利權邊 境執行最適性之方式,並在第六章中提出結論與建議。.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相關議題,實屬複雜之議題,即使一本專 題著作也不足以對其整體內容做出全面性分析,本文就像國畫中的一. 政 治 大. 幅潑墨山水畫所體驗的精神一樣,在探討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相關. 立. 問題時,試圖僅以寥寥幾筆潑染的點和線,來勾畫出整體的結構與意. ‧ 國. 學. 境。. ‧. 智慧財產權之範圍,一般認為是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 Nat. io. sit. y. 相關的權利、營業秘密、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及不公平競爭等,但能. al. er. 作為邊境執行之客體者,恐非上述每一權利均能透過海關進行邊境執. n. iv n C hengchi U 行,此涉及執行之可能性問題,例如營業秘密雖屬智慧財產權之一. 環,惟如何透過海關就該營業秘密進行邊境保護,實有疑義。就大陸 而言,海關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包含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 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4、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5、世界博覽會標誌專. 4. 5.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 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規定。 參照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 12 條:「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由海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 程序查處。」規定。 第7頁.

(26) 有權6;另就臺灣而言,海關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包含專利權、著 7. 8. 作權 、商標權 。以上除奧林匹克標誌與世界博覽會標誌屬大陸特別 訂定之特殊標誌保護外,兩岸就海關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範圍大致相 同,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為主,本文關於智慧財產權之論述 亦以此為範圍。 兩岸之專利法均明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 政 治 大. 實施其專利之規範,其中包含不得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依照該專利方法. 立. 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以進口方式侵害專利權之貨物,如何將其阻絕. ‧ 國. 學. 於邊境上,避免進入市場造成侵害,屬專利權人在提出實體訴訟前,. ‧. 透過海關之邊境保護,得以達到保護其專利權之目的。. Nat. io. sit. y. 在大陸方面,專利權之海關保護案例多半是在出口環節上發生,. al. er. 進口侵害專利權之案例不多,原因在於如何預期進口人何時何地將進. n. iv n C hengchi U 口侵害專利權之貨物,係屬不易之事,況以貨物外觀辨識是否侵害專. 利權,實有技術上之困難;另在臺灣方面,由於臺灣海關對於專利權 之邊境執行採取較為消極之態度,原本之制度係專利權人取得法院定. 6. 7. 8. 參照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第 12 條: 「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的貨物禁止進出口。世 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海關保護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 定。」規定。 參照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1 點:「為保障專利權人及著作權人 權益,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意旨及我國相關法令,本於公 平公正之原則,促進正常國際貿易,避免造成通關障礙,特訂定本要點。」 參照商標法第 78 條第 2 項:「第 75 條至第 77 條規定之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 請檢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規定。 第8頁.

(27) 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侵害專利權之貨物進出口,再由海關配合執行, 在此規範下,已難從臺灣海關之官方統計數據中得知執行成效;在臺 灣專利法於 2014 年 1 月 22 日增訂第 97 條之 1 等條文,卻直接明文 限縮專利權之邊境執行僅限於「進口」之情形,何以出口貨物侵害專 利權無須邊境保護?實有疑義,對照大陸方面,專利權之海關保護案 例多半是在出口環節上發生,實難有堅強理由放棄侵害專利權貨物出. 政 治 大. 口之執行。且在臺灣同樣有如何預期進口人於何時何地將進口侵害專. 立. 利權之邊境執行恐係難上加難。. 學. ‧ 國. 利權貨物,以及貨物外觀辨識是否侵害專利權之難題,修法後對於專. ‧. 如何能查扣到從國外不知何時何地進口之侵害專利權貨物為本. Nat. io. sit. y. 文論述之核心問題,因而對於查扣侵權貨物之提出擔保、反擔保、檢. er. 視被查扣物、貨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銷毀費用之負擔等. al. n. iv n C hengchi U 問題,相關文獻已論之甚詳,本文無意重複論述,理由在於若無法有 效發現應查扣之侵權貨物,上述因查扣貨物所生之問題,並不隨之發 生,因而從略,而以如何查扣侵權貨物之制度設計為本文論述之重點。 另外,智慧財產權雖有屬地主義之特性,但在全球之國際貿易來 往頻繁之今日,附著於商品上之智慧財產權,亦隨著商品國際貿易之 過程中,往來於世界各國之邊境,因此對於世界貿易組織各會員國間 具有拘束力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關於智慧財產權邊 第9頁.

(28) 境執行之相關規範,應作一定之認識。 關於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有貨物外觀辨識原則作為海關執法之 上位準則,乃為避免造成通關障礙,其執行方式,大致可區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先由司法機關或具有準司法權之機關作成禁制令,再交由海 關執行;第二種則是由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申請邊境執行或就其智慧財 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根據權利人提供之資料,於通關程序上進行查. 政 治 大. 驗。第三種則是海關依職權執行,乃海關在通關程序上例行查驗中發. 立. 現侵權貨物,直接進行邊境執行程序。上述三種方式,僅是如何「開. ‧ 國. 學. 啟」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態樣不同而已,而權利人期待之最終結果. ‧. 均是將侵權貨物予以查扣或扣留,以保護其權利。就第一種執行方式. Nat. io. sit. y. 而言,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44 條有規範司法機關之禁. er. 制令,而美國聯邦法院亦有所謂的禁制令(injunctions)或臨時禁. al. n. iv n C hengchi U injunctions)規範,而美國關稅法第 337 條之. 制令(preliminary. 執行方式與之類似,但美國 ITC 性質上屬於準司法機關,大陸及臺灣 司法機關亦有相類似之暫時性保護措施;就第二種執行方式而言,美 國、大陸及臺灣均採取向海關為商標及著作權之申請或備案方式執行 邊境保護,可加以比較;就第三種執行方式而言,臺灣海關之依職權 執行方式,不待向海關為備案之申請即可為之,與美國及大陸須先備 案而執行略有差異,亦可加以比較。 第 10 頁.

(29) 兩岸針對智慧財產權之邊境執行之相關法令,亦有如下之差異: 一、大陸方面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上三法均有訴前禁令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世界博覽. 政 治 大. 會標誌保護條例等法規作為規範之基礎(可參本文之附錄法規),並. 立. 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之邊境執行統一規範於中華人. ‧ 國. 學. 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但大陸法制與臺灣有些若干差異,. ‧. 例如:大陸之立法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Nat. io. sit. y. 務委員會9,大陸法規稱「條例」者,法位階上屬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al. iv n C hengchi U ,而非如同臺灣法制可觀其名(例如條例)而之其意(例如條例在 n. 10. er. 如欲精確判斷大陸法規之位階,應以法案通過機關作為認定之基礎. 臺灣為法律之一種)。從而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 例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名稱為條例,但法位階上仍屬行 政命令。雖然規範大陸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法規,僅由行政命令位 階之條例所規範,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8 條第 8 項規定: 「以 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又,大陸對於法規之「款」 、 「項」 ,洽與為臺灣對於法規中之「項」、 「款」相反,本文敘述大陸法規時,仍從大陸法規之「款、項」之稱法。 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頁 250,2014 年 1 月,4 版;王文杰,投資中國的十三堂必 修課,頁 131,2009 年 4 月。 第 11 頁.

(30) 下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 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相違,惟大陸對於新興事 務有實際上制定法律之需要,但制定法律之條件上不成熟則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9 條規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行 政法規,待經過一定實際的運作檢視後累積成熟之經驗,再提升為法 律位階11,且在尚屬行政法規之階段,該法規仍具極重要之地位,可 等同法律之地位視之12。. 立. 二、在臺灣方面. 政 治 大. ‧ 國. 學. 主要之實體法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上三法均有邊境. ‧. 查扣之規定)、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 Nat. io. sit. y. 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辦法、海關查扣侵. al. er. 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海關查扣. n. iv n C hengchi U 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等法規(可參本文之附錄法規) ;程. 序法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權利人如欲透過司法機關核發禁止疑 似侵權貨物進出口之禁令,達到將貨物擋關之效果,需要向智慧財產 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疑似侵權貨物進出口,然司法機關之 審理,有時總遠不如行政機關逕為行政決定為快速,因而臺灣專利 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均有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 11 12. 同前註,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頁 248。 王文杰,同註 10,投資中國的十三堂必修課,頁 138。 第 12 頁.

(31) 貨物之規範,形式上較為快速,實質上只有疑似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 之貨物較易於執行,疑似侵害專利權貨物之執行,因為無法自貨物外 觀家以辨認,相對來說較難執行,此為本文論述之核心問題。. 此外,臺灣關於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制發展,受美國影響甚深, 以著作權為例,1980 年後期,美國的影音重製商品大量進入臺灣巿. 政 治 大. 場,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亦由書本形式擴展至此影音重製商品。美國為. 立. 保護其國內之智慧財產權,由國會於 1988 年制定「特別 301 條款」,. ‧ 國. 學. 主要是採取制定美國國內法的貿易法規,使美國行政當局據以執行並. ‧. 強迫美國的「貿易對手國」 (Trade Rivalry)制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Nat. io. sit. y. 保護法規,並督促其有效的、確實的加以執行13。因此,美國於 1989. al. er. 年 5 月 25 日開始將臺灣列入特別 301 觀察名單中,藉由 301 條款使. n. iv n C U h e n g c h i Nownews 臺灣盡速完成著作權法之修正。此外,據 今日新聞網 2010. 年 3 月 3 日報載14: 「宏達電(HTC)Google Android 平台英雄機(Hero) 奪 09 年 GSM 協會 MWC 年度最佳手機獎,打響名號進軍美國。不過, 製造 iPhone 的蘋果在美東時間 2 日表示,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提告,認為宏達電涉嫌侵害 20 項專利,並尋求下令禁止 HTC Android. 13. 14. 王文瑛,以海關邊境管制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政策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學 位論文,頁 65,2006 年 6 月。 參閱今日新聞網站,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0/03/03/339-2575429.htm,最後瀏覽日期 為:2015 年 5 月 15 日。 第 13 頁.

(32) 手機進口美國,但蘋果並未將 Google 列為被告。……」以及中時電 15. 子報 2011 年 5 月 17 日報導 : 「蘋果一告宏達電侵權餘波盪漾,美國 海關日前依據 ITC 的限制進口判決執行審查程序,將宏達電已在美上 市旗艦機種 One X、即將上市新品 EVO 4G LTE 等兩款手機,留置檢 查是否侵權。」美國海關對外國廠商輸往美國之商品執行 ITC 之禁制 令,亦時有所聞,且影響甚鉅。因此,對於美國之智慧財產邊境執行. 政 治 大. 之方式,兩岸亦有加以了解或取為借鏡之可能性。. 立. 除上述之外,本文之研究主軸當在兩岸關於專利權邊境執行之比. ‧ 國. 學. 較研究上,是研究範圍包含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涉及智慧財. ‧. 產權邊境執行部分,以及美國、大陸及臺灣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分. Nat. io. sit. y. 析,最後限縮範圍於兩岸關於專利權邊境執行之比較研究,並檢討兩. n. al. er. 岸司法暫時權利保護與專利權邊境執行如何配合之問題,以尋求兩岸. i n C U hengchi 專利權邊境執行之最適方法。. 15. v. 參閱中時電子報網站,網址:http://tw.news.yahoo.com/宏達電 2 手機遭美擋關.html,最後瀏覽 日期為:2015 年 5 月 15 日。 第 14 頁.

(33)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導原則─貨物外觀 辨識原則 第一節.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 依據 TRIPs 第 51 條(海關之暫不放行措施):「會員應依照下述 之規定,訂定程序,俾使有正當理由懷疑進口物品有仿冒商標或侵害 著作權之權利人,得以書面向主管之行政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 政 治 大. 海關對此類物品暫不放行。會員得將此種申請程序適用於涉及智慧財. 立. 產權其他行為之物品,但應符合本節之規定。會員亦可提供類似程. ‧ 國. 學. 序,由海關對於自其領域出口之侵權物品暫不予放行。」16及第 52 條. ‧. (申請):「會員應要求權利持有人於依第 51 條規定提出申請時,需. Nat. io. sit. y. 向主管機關提出足以推定在進口國法律之下有侵害權利持有人智慧. al. er. 財產權之表面證據,並就有關物品提供詳細說明,俾使海關易於辨. n. iv n C hengchi U 認。主管機關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已接受其申請,主管機 關如對海關執行措施期間作成決定,並應將之通知申請人。」17之規 16. 17. TRIPs 第 51 條原文為“Members shall,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ovisions set out below, adopt procedures to enable a right holder, who has valid grounds for suspecting that the importation of counterfeit trademark or pirated copyright goods may take place, to lodge an application in writing with competent authorities,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for the suspension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release into free circulation of such goods. Members may enable such an application to be made in respect of goods which involve other infring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d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are met. Members may also provide for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concerning the suspension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release of infringing goods destined for exportation from their territories.” TRIPs 第 51 條原文為“ Any right holder initiating the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 51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dequate evidence to satisf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at, under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re is prima faci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hold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to supply a sufficiently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to make them readily recognizable by the customs 第 15 頁.

(34) 定,可知 TRIPs 所規範要求各國就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其客 體以進口物品有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為原則,亦即以侵害商標權及 著作權之進口行為作為主要之規範內容,主要原因乃在於具有商標權 及著作權之貨物較易於辨識18(例如:貨物上之商標標誌,或是盜版 光碟之內容),例外始及於侵害專利權以及出口侵權之保護。因此, 在通關迅速之要求下,為避免造成通關障礙,以及促進國際貿易之交. 政 治 大. 流,上開第 52 條遂要求權利人向海關提出暫不予放行之申請時,應. 立. 提供「使海關易於辨認」之表面証據及相關資料。因此,「貨物外觀. ‧ 國. 學. 辨識原則」係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指導原則,但各國實際. ‧. 執行方式,仍有不同之處,茲就美國、大陸及臺灣海關對於智慧財產. Nat. sit. n. er. io. al. y. 權執行之概況說明如次。. 18. Ch. engchi. i Un. v. authoriti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all inform the applican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whether they have accepted the application and, where determin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period for which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will take action.” 實務上逼近真品外觀而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在辨識上亦須經繁複的檢驗流程始得確認是否 為仿冒品,所稱易於辨識是指相對於認定侵害專利權而言。另外,在侵害聲音商標或氣味商 標貨物進、出口時,海關人員如何查驗貨物,亦是一大難題。 第 16 頁.

(35) 第二節. 美國之制度. 因為相較於具有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貨物,侵害專利權之貨物之上 如具有多種以上之專利,甚難以肉眼加以辨識,尚須專業機關加以認 定。此亦可由美國 ITC 從受理專利權人主張就侵害其專利權之貨物請 求核發排除命令,可能需耗費 12 至 18 個月之時間,以審酌:是否受 理、通知被告限期答辯、任命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 政 治 大. 並由其作成初步決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ITC 再予審酌. 立. 是否接受行政法官之初步決定、最後送交總統作是否同意之審查19等. ‧ 國. 學. 繁複之程序可知,若複雜之專利侵權認定流程係在貨物通關時經由扣. ‧. 留後始開始進行認定,勢必造成通關障礙,因此美國採取由海關以外. Nat. io. sit. y. 之機關(聯邦法院或是 ITC)先就涉及侵害專利權之貨物作成認定,. al. iv n C hengchi U ,此時海關所應執行者,乃進口貨物是否為排除命令或臨時禁 n. 20. 執行. er. 再將其核發之排除命令(但審理中可先核發臨時禁制令),交由海關. 制令上所指涉之貨物,並加以扣留。因此,美國海關提供予權利人申 請就其智慧財產權備案之制度,原則上亦僅限於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 貨物之邊境保護,理由亦是因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貨物,較易於由 貨物外觀辨識是否構成侵權。. 19. 20. 馮震宇,論美國對外國不公平貿易之法律救濟體系─以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救濟體系為例,萬 國法律,第 97 期,頁 7-8,1998 年 2 月。 馮震宇,邊境保護措施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從美國關稅法三三七條發展趨勢與因應談起, 萬國法律,第 142 期,頁 3,2005 年 8 月。 第 17 頁.

(36) 第三節. 大陸之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7 條第 1 款:「知 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 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二)知識產 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四). 政 治 大. 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 立. 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 ‧ 國. 學. 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及中華. ‧. 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 Nat. io. sit. y. 施辦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4 項及第 5 項:「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 er. 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四)知識產權權. al. n. iv n C h e n g c h i U (五)已知的侵權貨 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物進出口的證據。……」規定中,智慧財產權貨物之主要特徵與已知 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之主要特徵、真品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及已知的 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成為體現「貨物外觀辨識原則」之規範,俾 使大陸海關人員易於辨識。雖海關司職邊境保護,但仍應兼顧貨物快 速通關之本質,否則將造成通關障礙,相較於專利權而言,商標權及 著作權之貨物較具有可辨識性,從而權利人有義務說明真品與仿品主 第 18 頁.

(37) 要特徵之區別,或是提出真品與仿品之對照彩色圖示,將有助於海關 人員在快速通關之要求下,迅速辨識侵權嫌疑貨物。 惟具侵害專利權嫌疑之貨物卻有辨識上之困難,尤其是多種專利 權所附著之商品,例如行動電話,其上之專利權數以千計,設有一未 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但有侵害專利權之行動電話,海關人員在實施貨 物查驗過程中,如何藉由商品外觀發現疑似侵權嫌疑貨物?實屬不易. 政 治 大. 之事。因此,有大陸海關實務界人士認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立. 制度中,將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適用相同的保護程序,專利. ‧ 國. 學. 的侵權問題是很難從貨物的表面加以識別的21。……」,並認為:「海. ‧. 關執法中較難主動發現涉嫌侵害專利權的貨物。判斷專利侵權是一件. Nat. io. sit. y. 非常專業的事情,法院在審理這一類案件時,也往往需要借助專家之. al. er. 鑑定與意見,不像對商標與版權22侵權之認定,往往存在依靠“一般. n. iv n C 注意”就可以判斷外在表現h。……」,亦有其他大陸論者認為: 「以 engchi U 23. 專利權為例,有些專利權人感到困惑,為什麼自己的專利權已經在海 關總署備案了,但卻不像商標權和著作權一樣,海關從沒有主動發現 有侵犯其專利權的貨物進出口。這主要是由於專利權尤其是實用新型 專利權與發明專利權,其表現在商品的外在特徵並不明顯。一方面, 海關關員憑肉眼等直觀方式很難發現有關貨物是否實施了實用新型 21 22 23. 朱秋沅,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原理與實案,頁 27-28,2013 年 9 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56 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朱秋沅,同註 21,頁 284。 第 19 頁.

(38) 與發明專利;另一方面,由於認定貨物是否存在專利侵權事實專業性 強,技術難度大,海關在貨物進出境口岸難以具備這種認定能力 24. 。……」因此,在講求通關快速之今日,且為避免通關障礙,大陸. 海關執行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亦是依據「貨物外觀辨識原則」, 處於商標權及著作權等貨物在外觀上易於辨識,執行上較為容易,在 專利權之邊境保護上,則亦須仰賴其他專業機關之協助之情況2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24 25. Ch. engchi. i Un. v. 周陽,美國海關法律制度研究,頁 205-206,2012 年 8 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 21 條第 1 款:「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規 定。 第 20 頁.

(39) 第四節. 臺灣之制度. 臺灣海關依據「貨物外觀辨識原則」,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及著作 權區分為二種不同之邊境保護方式,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增訂專利法 第 97 條之 1 等規定施行前,專利權部分有賴法院先作成定暫時狀態 處分裁定,再由海關執行,嗣後應限期提起實體訴訟確定侵權與否; 商標權及著作權部分,則創設檢舉及提示制度,再引導權利人向海關. 政 治 大. 申請查扣,並限期提起實體訴訟確定侵權利與否,與美國智慧財產權. 立. 邊境保護制度似較為相像26,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增訂專利法第 97 條. ‧ 國. 學. 之 1 等規定施行後,查扣疑似侵害專利權貨物之方式已與疑似侵害商. ‧. 標權及著作權之貨物相同(但仍保留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由海關執行. Nat. io. sit. y. 之方式),得否運用提示制度,輔助專利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 n. al. er. 害專利權貨物?實有執行上之困難,因為附著在貨物上之專利權,並. i n C U hengchi 非均能以貨物外觀加以辨識。. v. 因為侵害專利權之貨物難以經由貨物外觀加以辨識,從而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增訂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等規定施行前,採行類似美國之 臨時禁制令方式,先由專利權人聲請法院作成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特 定侵權貨物進口,次由專利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再由執行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海關協助執行(但美國 ITC 可將排除命令或臨 26. 大陸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邊境保護,並未區分不同救濟方式,係採取一致之處理 模式(均有向海關備案及訴前禁令之相關規範)。 第 21 頁.

(40) 時禁制令直接交由海關執行,較臺灣法制具有執行上之有效性),此 時海關所應執行者,乃進口貨物是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上所指 涉之貨物,如是,則不予核發貨物放行通知。另外,關於商標權及著 作權之檢舉及提示制度,亦是基於貨物外觀辨識原則而為制定。此可 由以下規定所稱「顯有」 、 「足以辨認」及「貨物外觀顯有」等用語歸 納出此一原則:. 政 治 大. 一、商標法第 75 條第 1 項: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 立. 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 國. 學.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商. ‧. 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以書面向財政部. Nat. io. sit. y. 關稅總局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侵權. er. 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 al. n. iv n C hengchi U 品之資料,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及 同辦法第 9 條:「海關經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 之嫌,或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商標權之嫌,準用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執行保護措施。」 二、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 第 11 項前段:「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 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 1 個工作日內通知 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海關配合執行專 第 22 頁.

(41) 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著作權 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時,應以書面向財政部關稅 總局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侵權事實 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及同要點第 10 點: 「海關經 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或主動發現進出口 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準用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執行保 護措施。」. 立. 政 治 大. 三、參照 2014 年 1 月 22 日增訂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至第 97 條之 4 規. ‧ 國. 學. 定,並無「顯有」 、 「足以辨認」及「貨物外觀顯有」等文字用語,. ‧. 足證立法者亦意識到侵害專利權貨物實難以由貨物外觀加以辨. Nat. io. sit. y. 識,從而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貨物之檢舉及提示制度,應難在專. n. al. er. 利權之邊境執行中運用。. Ch. engchi. 第 23 頁. i Un. v.

(42) 第五節. 大陸與臺灣制度之比較. TRIPs 所規範要求各會員國就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其客 體以進口物品有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為原則,亦即以侵害商標權及 著作權之進口行為作為主要之規範內容,主要原因乃在於具有商標權 及著作權之貨物較易於辨識 (例如:貨物上之商標標誌,或是盜版 光碟之內容),例外始及於侵害專利權以及出口侵權之保護。TRIPs. 政 治 大. 第 52 條(申請)規定:「會員應要求權利持有人於依第 51 條規定提. 立. 出申請時,需向主管機關提出足以推定在進口國法律之下有侵害權利. ‧ 國. 學. 持有人智慧財產權之『表面證據』,並就有關物品提供詳細說明,俾. ‧. 使海關易於辨認。主管機關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已接受其. Nat. io. sit. y. 申請,主管機關如對海關執行措施期間作成決定,並應將之通知申請. er. 人。」,其中之表面證據(或稱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al. n. iv n C hengchi U 係指表面上充分有效的證據,在法律上足以證明當事人的請求或答辯 所依據的事實,但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證加以反駁。而海關據以於 通關程序上為執行時,同時兼顧快速通關及避免造成通關障礙之要 求,是必僅能從貨物外觀上以肉眼辨識可能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時, 始有可能開啟暫不放行措施,並通知商標權或是著作權之權利人到海 關現場進行認定及提出侵權證明文件,同時通知進出口人提出授權文 件或其他無侵權之證明資料,而權利人在通關程序上所提出之認定侵 第 24 頁.

(43) 權之證明,亦僅是表面證據而已,進出口人自可提出反證加以反駁。 臺灣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為貫徹 TRIPs 第 52 條之規定,遂於商 標法第 75 條第 1 項以及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 第 11 項加入「顯有」、 及「貨物外觀顯有」等文字用語,俾海關使海關易於辨認。而相較於 大陸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並未使用「顯有」 、 「足 以辨認」及「貨物外觀顯有」等文字用語,而係規定智慧財產權貨物. 政 治 大. 之主要特徵與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之主要特徵、貨物及其包裝的. 立. 照片及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等,作為俾海關使海關易於辨認. ‧ 國. 學. 侵權嫌疑貨物之方法,此為兩岸相異之處。.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第 25 頁. i Un. v.

(4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第 26 頁. i Un. v.

(45)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方式. 關於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方式,大致可區分為三種:第一種是 先由司法機關或具有準司法權(quasi-judicail power)之機關作成 禁制令或臨時禁制令(例如:禁止侵權貨物進口) ,再交由海關執行, 本文稱為「禁制令執行」。第二種則是由權利人直接向海關申請邊境 執行或就其智慧財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根據權利人提供之資料,於. 政 治 大. 通關程序上進行查驗,本文稱為「海關依申請或備案執行」。第三種. 立. 則是海關依職權執行(Ex officio Action),乃海關在通關程序上例. ‧ 國. 學. 行查驗中發現侵權貨物,直接開啟邊境執行程序。上述三種方式,僅. ‧. 是如何「開啟」智慧財產權邊境執行之行為態樣不同而已,而權利人. Nat. io. sit. y. 期待之最終結果均是將侵權貨物予以查扣或扣留,以保護其權利。茲. er. 就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美國、大陸及臺灣海關就智慧財產. n. al. i n C U hengchi 權邊境執行之各種方式論述如下:. 第 27 頁. v.

(46) 第一節 第一項. 禁制令執行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範. 依據 TRIPs 第 44 條(禁制令)第 1 項: 「司法機關應有權命當事 人停止侵害,特別係在於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進口物品,於結關後 立即阻止其進入司法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會員並無義務使前述司 法禁制令適用於非因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下,致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之情形。」27以及 TRIPs 第 50 條(暫時性措施)第 1 項:「司法機. 立. 政 治 大. 關應有權採取迅速有效之暫時性措施以:(a)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 ‧ 國. 學. 情事發生,特別是防止侵害物進入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包括業經海. ‧. 關通關放行之進口物品在內。(b)保全經主張為與侵害行為相關之證. Nat. io. sit. y. 據。」 、第 2 項: 「司法機關應有權於僅有一造陳述意見之情況下, 特. al. er. 別是在任何延宕有可能對權利人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 或顯見證據. n. iv n C hengchi U 可能被銷燬之情形下,依其情形之適當與否,採取暫時性之措施。」 之規定28,各會員國之司法機關,為防止以經由海關通關放行之進口 27. 28. TRIPs 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之原文為“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order a party to desist from an infringement, inter alia to prevent the entry into the channels of commerce in their jurisdiction of imported goods that involve the infringement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mmediately after customs clearance of such goods. Members are not obliged to accord such authority in respect of protected subject matter acquired or ordered by a person prior to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 that dealing in such subject matter would entail the infringement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IPs 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之原文為“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order prompt and effective provisional measures: (a) to prevent an infringement of an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occurring, and in particular to prevent the entry into the channels of commerce in their jurisdiction of goods, including imported goods immediately after customs clearance; (b) to preserve relevant evidence in regard to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TRIPs 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之原文為“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dopt 第 28 頁.

(47) 等方式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發生,有權採取禁制令(injunctions) 及迅速有效之暫時性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以防止之。上 述規定,與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第 2 項關於聲請定暫時 狀態處分: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類似,. 政 治 大. 但權利人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禁止侵權貨物進口)後仍應向. 立. 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由執行法院命海關於邊境上進行實際的執. ‧ 國. 學. 行;而大陸則是在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實體法中,加入此程. ‧. 序規定: 「……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 Nat. io. sit. y. (一般稱為:訴前禁令),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雖有財產保全程序之. al. er. 規定,但並無有關起訴前、後,對於相對人禁止或命令其為一定行為. n. iv n C hengchi U 或不行為之規範,另大陸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關於訴前禁令規 定,限縮行使之權利範圍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與著作權 有關之權利;反觀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2 條關於聲請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規定,不限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均得提起,對於相對人得禁 止或命令其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當然包含禁止其侵權貨物之進出 口),行使之權利範圍意亦不以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與著 provisional measures inaudita altera parte where appropriate, in particular where any delay is likely to cause irreparable harm to the right holder, or where there is a demonstrable risk of evidence being destroyed.”。 第 29 頁.

(48) 作權有關之權利為限,似乎較能達到 TRIPs 第 44 條及第 50 條之規範 目的。 此外,TRIPs 第 50 條亦規定:1.聲請人應提出其可獲得之合理 有效之證據、2.司法機關得命令聲請人提供足夠或相當之擔保、2. 應於措施執行後立即通知受該措施影響之當事人、4.執行暫時性措施 之機關(authority that will execute the provisional measures). 政 治 大. 得要求聲請人提出其他必要資訊以確定涉案物品、5.未於指定之合理. 立. 期限內訴請就實體部分進行審理,應依請求而撤銷或停止暫時性措施. ‧ 國. 學. 效力(類似臺灣限期起訴之規範) 。6.暫時性措施如遭到撤銷或失效,. io. y. sit. 。. Nat. 29. ‧. 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虞之損害賠償等細節性規定. al. er. 所謂執行暫時性措施之機關,如在邊境執行上,則是指海關而. n. iv n C 言,上揭 TRIPs 第 50 條第 5h項: e 「執行暫時性措施之機關得要求該暫 ngchi U 時措施之聲請人提出其他必要資訊,以確定涉案物品。」之規定30, 恐作為臺灣 2014 年 4 月 7 日修正前「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 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2 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 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於專利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提供涉案貨. 29 30. 參照 TRIPs 第 50 條第 3 項至第 7 項之規定。 TRIPs 第 50 條第 5 項規定之原文為“The applicant may be required to supply other 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concerned by the authority that will execute the provisional measures.”。 第 30 頁.

(49) 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 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即配合辦理。但貨物業經海關放行 者,不在此限。」之訂定依據,惟 TRIPs 第 50 條第 5 項所稱之「其 他必要資訊(other information necessary)」就何所指?實有疑義, 係指足以特定應執行之標的物之資訊已足?抑或須權利人提供涉案 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 政 治 大. 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等超越權利人合理提出範圍之必要資訊?. 立. 本文認為,應係指足以特定應執行之標的物之資訊為已足。. 美國法院與 ITC 之臨時禁制令. Nat. io. sit. y. 一、美國法院之臨時禁制令. ‧. ‧ 國. 學. 第二項. er. 美國聯邦法院之禁制令可區分為三種:(一)暫時限制令. al. n. iv n C h e n、 restraining order) chi U g(二)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temporay. injunction)、(三)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暫時限 制令之有效期間通常不超過 10 日,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無須 通知相對人,因此亦無進行聽審(hearing)程序。而臨時禁制令屬 於司法程序進行中所實施之臨時性命令,乃為避免永久禁制令作成 前,侵權行為人仍繼續為侵害行為,造成權利人難以彌補之損害。因 此,在聯邦法院作成終局之永久禁制令之前,權利人得向聯邦法院請 第 31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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