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兩岸銀行業金融監理議題之探討
第二節 大陸銀行業佈局台灣市場之影響及因應策略分析
依英國銀行家雜誌「The Banker」第一類資本規模排名,台灣 37 家本國銀行中(2008 年底止)有 30 家銀行進入一千大,其中排名全國第一之臺灣銀行居 155 名,其次為兆 豐銀行,依資產排名,台灣銀行 1107.84 億美元居 132 名, 2008 年整體銀行稅前純益 佔資本額比率-6%,與世界千大銀行整體稅前純益占資本額比率 2.69%之獲利能力仍屬 偏低。
反觀中國大陸在 2009 年有 52 家進入全球一千大銀行,其中 4 家進入前 25 大,3 家進入前 12 大,以資本額論中國工商銀行 747.01 億美元居第一名,以資產額論中國工 商銀行 1.43 兆美元居首,以獲利能力而言,中國大陸銀行業表現出色 52 家銀行全體稅 前純益 845 億美元居全球銀行首位,其中 3 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名列第 1,2,4 名平均資本報酬率達 24.38%,如此傲人之成績吸引全世界之注目,中 國大陸儼然成為投資者之樂土及吸金之洪爐。(台銀經研室.2009.11)
由前述資料之比較,兩岸主要銀行業無論資本、資產、獲利能力,市值,台灣銀行 業均屈居劣勢,其規模大於台灣銀行業 10 倍之巨,以台灣淺碟式之經濟而論,其主要 銀行進軍台灣市場如有心打價格戰,台灣實非其對手,勢將引發台灣金融市場嚴重之衝 擊,台灣主政當局亦深知此趨勢積極謀求因應之道。在 ECFA 談判上極力爭取有利之條 件以減少衝擊,所幸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曾表明他亦了解此情勢之發展會有所節制,畢 竟台灣如產生金融風暴對大陸主政當局或經濟情勢亦將產生影響,非其所樂見。
壹、台灣金融監理當局對外資銀行(大陸銀行業)在 MOU 簽訂後 修正相關法規:
(一)
行政院金管會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修正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 務往來許可辦法」及 2010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 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內容:1.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 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2.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 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3.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 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
(2) 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子行暫不開 放,分行設立以設辦事處滿 2 年資格。
(3) 單一陸資銀行持有台灣個別銀行或金控股份上限為 5%。
(4) 陸資銀行及大陸投資人(QDll) 持有台灣個別銀行或金控股份上限為 10%
4. 外匯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公司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改採負面表列管理,
有效解決地下通匯,兩岸民間匯款交流。
5. 指定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對陸資企業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辦理外幣授信。
6. 開放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團體等為新台幣金融業務往來
(1)對往來對象:在國內有居留資格個人及取得登記證照外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比 照本國人民採國民待遇,所指居留資格為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
(2)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個人或法人辦理新台幣授信業務,以不動產物 權擔保放款業務為限(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且核貸條件不得優於國內客戶且 放款值以估價值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以規避風險。
(3)授信以外新台幣往來比照外國人(無證照或居留權者)
(二)
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 3、6、14、20、29 則新增訂第 19-1、19-2、19-3 條(詳細內容請參考金管會網站)
在行政院要求下,金管會對簽署 MOU 之後,修改外資銀行在台分行設立新規定,
將外銀的授信餘額從「總行淨值」為計算基礎,改用「分行淨值」,對陸資銀行設立規
範比照外資,兩岸金融開放僅允許陸資設分行尚未同意開放參股,如此即除外資設立子
營效率,加速我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同時外國金融機構亦加速併購本國體質較弱之銀 行成為其分行,改變經營型態,由提供企業專業服務之批發銀行角色轉變為企業與消費 金融並重之服務,世界金融海嘯後,歐美主要銀行業損失頗重,促使各國主管監理機關 體認事前金融監理之重要性,紛紛提出改善市場規範、強化風險控管及抵禦能力,台灣 立法院財委會亦要求金管會引進美國壓力測試作法,全面檢視國內金融機構(含外資)
健全度,由金管會、央行、銀行公會、聯徵中心組成測試小組,修改外資設立規範,要 求在所在國設立分行之資本適足性與流動性應採分離策略,提高標準評估第一類資本之 適足性提高至 8%。前項規範,金管會已作相關之修正如前述(涵蓋大陸在台設立之分 行,亦一視同仁),並要求銀行發生金融危機時,必須由該金融機構之母行負責善後,
並逐步依存款保險條例提高存款準備金達全體受保銀行存款額達 2%之存保基金,以應 付未來之金融風暴之預防或處置,大陸之銀行業在本次金融風暴因政府施行反週期之宏 觀調控,損失輕微,大大提高大陸銀行業經營實力,並拓展海外版圖,台灣亦在雙方簽 署 MOU 之後,為大陸銀行業爭取進入台灣市場設立據點,具有高度之企圖心。依據報 導,截至目前共有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銀行,(其 特點如表 5-9),向大陸銀監會表達登台意願,台灣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正規劃制定 大陸銀行業來台資格條件,家數尚須在 ECFA 談判中協商,並由銀監會先行篩選後,再 向金管會申請准入。
圖表 26表 5-9 申請登台之大陸銀行業之特色
銀行 特色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資產規模最大之商業銀行,主要辦理工商信貸業務,
利潤成長最多。
中國建設銀行 主要承作基本建設投資、資產品質高。
中國銀行 1912 年成立,主要處理涉外信貸。
招商銀行 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使用量與信用卡發行量大。
興業銀行 地方商業銀行,推多項創新措施,包括與 200 多家中小銀 行建立平台等。
北京銀行 地方銀行,受益北京特殊地理位置,資金充裕。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12 月 2 日何蕙安編
大陸銀行業進入台灣市場依 WTO 之規範係採國民待遇,且在 MOU 及 ECFA 架構
下為時勢所趨,在台灣金融業生態充滿競爭環境中,亦如台灣銀行業入主大陸一般充滿 挑戰,為求生存必須具策略規劃,方能成長茁壯,其設立據點前尚須先行瞭解台灣經濟 情勢、產業現況、聚落分佈、兩岸金融監理法規差異性、設立條件等情報蒐集,後再依 據大陸主管當局之指示及銀行本身之特色,發揮戰略優勢,並擬定短、中、長程策略及 營運計畫與方針,本章節試以同業之觀點,試行為大陸銀行業設立及應採行之模式策略 提出建議如後:
1. 為期 1 年之短程策略:初期以設立分行為目標,從事批發性銀行業務,其策略:
(1) 採行溫和敦親睦鄰之態度策略:
兩岸雖然同文同種,受到中華文化薰陶,但自從 1949 年後,兩岸採行不同政權體 制,管制教育思想,價值觀上產生極大差異性,在 1979 年鄧小平主政施行改革開放,
執行社會主義式之經濟政策,以擴充經濟、吸引投資基礎建設、創造就業機會等一系列 措施。三十年來歷經數任領導人在此架構下延伸執行,創造中國非凡成就,博取世界工 廠之美名,金融業亦大幅開放引進外資,改進管理技能,加速與國際性之大銀行接軌,
擁有傲人經濟實力,觸角擴及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在兩岸金融開放政策下,大陸銀行 業亦積極擴展台灣市場,但基於兩岸分治一甲子之久,且大陸政府亦以大國心態,意圖 將台灣納入版圖,懷柔、文攻武嚇交相運用,引致台灣人民不安與反感,對大陸銀行業 來台抱持敵視與恐懼之心理。從資料顯示欲在台設點之銀行隸屬於國有之銀行,在擴展 業務上尚須執行政府之指令或政策,但畢竟銀行係以營利為目的,在此大環境下欲拓展 業務,以個人之觀點似宜採取較為溫和路線,積極與政府及人民之交流,避談政治一切 以經濟為考量,採敦親睦鄰策略、多關懷社會、守法採行公司治理、建立良好規範、改 善人民觀感、爭取民意支持。雖然需耗費極大之心力與經費,代價是值得的,並為中、
長程之策略進行鋪路,減少障礙,相信未來必結成豐碩甜美之果實。
(2) 初期與台灣本地銀行合作,利用大陸之綿密網絡進行策略聯盟。大陸銀行業在 台之分行初期登陸台灣,對台灣金融之競爭環境尚無法瞭解與掌握前,宜依本身之優勢 條件,利用大陸廣大之分支機構與台灣之主要銀行業進行策略聯盟,採行批發性銀行,
與台灣銀行業共同爭取客戶,建立互信關係、利潤共享、各取所需,爭取台灣銀行業認 同感,因台灣金融業競爭激烈,爭取客戶不易,最忌客戶被挖取,故須事事謹慎。
(3) 建立大陸企業客戶進入台灣市場之橋樑,負起中介之角色,採行資金融通及法 律諮詢,投資顧問之角色。台灣產業市場競爭相當激烈,獲利微薄,端賴大量生產、薄 利多銷,「重視安全衛生、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與大陸地大物博、人民生活觀念水 平、豐厚利潤不同調,加速大陸企業認識台灣產業環境,以台灣為跳板放眼世界市場。
(3) 建立大陸企業客戶進入台灣市場之橋樑,負起中介之角色,採行資金融通及法 律諮詢,投資顧問之角色。台灣產業市場競爭相當激烈,獲利微薄,端賴大量生產、薄 利多銷,「重視安全衛生、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與大陸地大物博、人民生活觀念水 平、豐厚利潤不同調,加速大陸企業認識台灣產業環境,以台灣為跳板放眼世界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