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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銀行業法令演化及管理機制

第三章 兩岸銀行業法令及管理機制之探討

第二節 大陸銀行業法令演化及管理機制

在 1949 至 1984 年間,中國政府對於銀行基本體系從大一統朝向多種金融機構並存 競爭之面向,1995 年中國進入法規制訂與依循歷程,此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 行法,金融體制正式邁向法治化與規範化。人民銀行法即大陸中央銀行法,執行貨幣政 策、幣值穩定、金融機構監管等,而商業銀行則規範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等。

自 1978 年施行經濟改革開放,國有銀行在企業融資領域上仍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1996 年約佔企業貸款高達 96.2%,之後逐漸遞減,但仍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其貸款 對象因受政府之掌控,仍以國營企業為主,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個體企業授信雖有增 加,但所佔融資比率仍低。

中國於 2001 年與台灣先後加入 WTO,台灣係以已開發國家申請加入,而中國係以 開發中國家加入,對金融開放程度有所不同,採漸進式開發,承諾在 2006 年對境內所 有外商銀行國民待遇開放經營人民幣業務。

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十一人大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所成立之「中國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時,將金融機構審批、監管等權限移交,人民銀行專責執行貨 幣政策之制訂和執行,而金融行政管理及業務監督則改由銀監會主政,至此「一行三 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之架構最終確立,並由此安然渡過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8 年次貸風暴,以上為中國金融體制的沿革與發展,以時間序列予以整理如表 3-3。

圖表 9表 3-3 中國金融體制之沿革與發展

1949 年 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全國貨幣與外匯管理及改造各類金融機構。

1953 年 第一個五年經濟計畫,各類銀行及金融機構相繼裁撤或併入中國人民銀 行,金融機構進入大一統時期。

1958~1978 年 全民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時期,金融體制遭受嚴重破壞。

1979~1983 年 各大銀行相繼復業,大一統金融體系瓦解。

1987 年 交通銀行重組,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成立,外資陸續回流,大陸金 融體制遂成為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

1992 年 中國第十四屆三中會更進一步推動中國經濟改革。

1994 年 國家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先後成立。

1995 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規陸續通過,中國金融體制正式 走向法治化與規範化。

A.中國人民銀行將證券機關監管權轉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B.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負起保險監管的責任。

1998 年

C.自此中國對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

2000 年 9 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成立三方監管聯席會議體制。

2003 年 3 月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4 年 3 月 修正商業銀行法(3.2)修正人民銀行法

2005 年 開放金馬地區人民幣兌換.中國政府協助台商解決融資問題.

2006 年 11 月 制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11.20)修正「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1.14) 2007 年 7 月 公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7.25)

2008 年 銀監會同意台灣銀行業赴大陸開展業務

2009 年 11 月 兩岸簽署 MOU(11.16)修正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政策全面開放兩岸人民匯 兌.受理大陸銀聯卡消費.

2010 年 4 月 制定個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商業銀 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

資料來源:1.韋伯韜(2005) 2.銀監會網站: 政策法規索引

二、中國大陸銀行業相關主要法令規章簡述:

統計銀監會發佈法律文件共 17 項、管理規章 37 項、規範性文件 138 項、其他 11 項,以上法令規章發布、整理相當清晰,金融機構經營者可以針對所需之規章查閱,相 當方便,此為中國銀監會用心之所在。反觀我國金管會雖有分類,惟問題查閱法令散佈 各項規章之中,必須予以整理以收事半功倍之效。然而在資訊揭露部分,金管會較銀監 會提供更充足資訊供大眾審閱,此點銀監會有待改善。

三、中國大陸銀行業主要金融監理相關法令簡介:

1. 中國人民銀行法:

,在 1986 年公佈「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始建立銀行管理機制,在 1995 年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法」並在 2003 年修正,將金融監理部分移交「銀監會」,自此確立中 國人民銀行為央行之地位,執行貨幣政策、債券市場及同業拆借(人民銀行法第 4 條)

及實施外匯管理,隸屬國務院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 團體及個人干涉(第 7 條),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認購債券(第 29 條),執行洗錢防 治行為(第 32-9 條),基於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建議銀監會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銀監會在 30 日內須回覆,亦可經由國務院核准,對金融機構檢查監督。17

2. 商業銀行法:

在 1995 年頒布、2003 年作重大修正,允許金融業在國家另有規定下,混業經營或 投資(第 43 條)、規定貸款利率上下限(第 38 條)、資充足率不低於 8%、存貸比率 在 75%以內、流動比率不得低於 25%等(第 39 條),均為建立安全的經營環境。對關 係人交易不得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故執行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 不動產或股權須在二年內處分(第 42 條)。對企業戶不得開立二個以上的基本帳戶,

此點限制與台灣自由開戶有所不同,限制企業經營便利性(第 48 條)。銀行存放款利 率依規定收取(第 47 條)、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影響存款人利益時,銀監會可對

17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 年修正頒布。: http://www1.peopledaily.com.cn/

該行實行接管(第 64 條)。18

3.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大陸於 2003 年 3 月成立銀監會,而於 12 月通過法源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似有本末倒置,一般而言,應通過法源依據方成立執行機關。本法架構監理時較人民銀 行法為嚴謹,且融入國際銀行業規範,自此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機制完全確立,各司其 職,建立與國際銀行業接軌機制,然而為有效進行監理,2003 年 9 月 18 日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召開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2004 年 6 月基於「分業監管規則透明講求實效」

大原則下簽署「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定期資訊交流體制,經 常聯繫機制及聯席會議機制(銀監法第 6 條)。2006 年 11 月 1 日第十屆中國人大通過

「關於修改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的決定」,賦予銀監會相關調查權(銀監法第 41 條),

大大提高監管效能,及時發現違法,保護銀行及客戶資金安全,我國尚無此項機制(只 有準調查權),必須經由函請司法機關辦理調查違法行為及機制。

4.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如下表 3-4。

18 參閱商業銀行法,2003 年修正頒布。:http://www.tbweb.com.tw/tbdoc/tbsd03.asp?docs=sjlp2003-12-27d

圖表 10表 3-4 中國大陸外資金融機構之設立條件與經營限制

5. 外匯管理條例:

1996 年公布歷經 1997 年 1 月 14 日及 2008 年 8 月 1 日(國務院第 20 次常會修正), 對於經常性(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交易項目等)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 制(第 5 條),境外資本項目(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性產品及貸款等),

境外機構或個人經主管機關批准後至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而境內機構或個人除國家 另有規定,必須事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外,再至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第 16、17 條)。銀行業在經營範圍內對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與 核准,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須事前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再行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第 20 條),資本項目、外匯進出須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 21 條),人民幣匯率管理以採行 浮動匯率制度(第 27 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銀行業外匯業務 進行現場檢查及進入違法 場所調查取證,但須經國務院或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第 33 條)。

6.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本條例經 2001 年 11 月 14 日國務院通過,12 月 15 日施行,是極少數對於銀行退出 市場加以規範的規定之一,授權人民銀行依法採行強制措施終止業務,並予以解散(第 2 條),其對象係指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或管理不善,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

損害公眾利益等行為(第 5 條),其決定應在報紙刊登公告,並由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 審 計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及被撤銷機構股東代表、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工作,被 撤銷機構相關人員應交出職務並配合任務,而不得自行出境(第 8、9、10 條)。被撤 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資產應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剩餘資產再清償法人和其他 組織的債務,如有剩餘,再按比例分配股東(第 23、24、25 條)。

7.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本條例係 2007 年 7 月 3 日由銀監會第 54 次會議通過 6 號文件公佈,以內控貫徹全 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涵蓋所有部門崗位,具有威權性,任何人均受其拘束。其監督評 價部門應當獨立,並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 高級管理層報告(第 4 條)。董事會負責 建立充分有效內控體系,審批及整理經營戰略、政策,並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監 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控體系履行其職責,糾正其損害利益之行為。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訂內控政策,建立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控能得到有效執行

(第 8 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培育企業精神、內控文化,對櫃臺辦 理業務實行覆核或事後監督把關(第 19 條)。商業銀行授信內控重點:實行統一授信 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單一客戶、

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係人貸款和人 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約使用(第 31 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授信風險管理部門風險限額,避免信用失控,應建立全面嚴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授信風險管理部門風險限額,避免信用失控,應建立全面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