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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歸屬之檢視。

第四章 兩岸銀行業金融監理議題之探討

第二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歸屬之檢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在 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並成立金管會掛牌運作,

以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 四大宗旨,達成建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進而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之目標,

在我國金融監理史上起根本性之改變,期望台灣能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與新加坡、香港、

東京再加上上海成為五大金融中心,經過五年運轉,經歷金管會本身李進誠委員之禿鷹 案、李忠正委員之貪瀆案、力霸淘空案、雙卡風暴、衍生性、理財境外基金產生之國際 金融危機,再加上一、二次金改相繼出事,均與金管會所轄之金融監理有所牽連,造成 外界對金管會之功能與角色產生質疑(中時 A11 版 10/12/09)(溫建勳 2009)。

回顧金管會設立最初之規劃為建立金融監理機制獨立運作,只負責監理、調查、管 制裁決,不負責政策制訂,如今金管會一方面執行金檢,同時規劃金融政策對外招商,

協調企業抒困,予人有球員兼裁判之感,況且金管會採委員制設九席委員,由行政院長 提名、總統同意任命,有任期保障,對重大議題採合議制,造成爭議不斷,加之行賄之 爭議 風波不斷,現今國民黨執政之馬政府團隊不得不思考再次推行金融改革。金管會 之任務除興利外,更迫切需要防弊,致使行政院研考會在著手行政院組織改造,亦將金 管會之改造納入規劃議程,研議金管會未來不再是球員兼裁判,將旗下三局回歸財政 部,金管會只管金融檢查之提議,不過組織改造牽涉層面相當廣泛,影響深遠,為求慎 重,仍停留在研議中,尚未有定論、況且金管會本身亦在 2006 年底委託學術界進行「金 融監理機關功能性組織調整之研究」,於 2007 年 12 月 31 日由計畫主持人楊偉文教授 提出,在綜合各項時事環境下,金管會之組織調整似有必要。本論文撰寫之時適逢其會,

故對本議題實有提出討論之必要,並就其組織架構試行提出論述,藉以引發各界探討,

進而修正其組織體系,使其更契合國際金融監理之規範,創造我國金融營運良好之環境。

在試論本議題金管會組織架構變革之探討前,有必要對金管會原始成立時,參酌英 美兩國金融監理組織架構作一扼要之回顧,藉以導引本議題對金管會更迭提出淺見:

一、英國功能性金融監理一元化組織之探討:(華科,2004)

英國金融監理體系由以財政部、中央銀行 (Bank of England)及 FSA 為主體(圖

4-1),三者之中各自劃分權責,又關係密切,中央銀行負責正常金融市場運作,及金 融機構之監理由 FSA 總其責,提供市場遊戲規則及作業規範,營造合理競爭環境。財 政部為金融監理之主導者,握有英格蘭銀行及 FSA 指派權,地位在二者之上,但卻維 持二者獨立自主運作風格,三者間均建有密切聯繫管道,人員亦互相交流,建立緊密 又獨立之關係。為避免政治力介入,FSA 並未直接接受國會監督,而由財政部負責向 國會報告與備詢,在 FSMA 2000 新金融監理服務法下授予 FSA,制訂規範之權,依業 務性質歸類三大業務群管理。1.法規作業監理局:負責證照、法規制訂與推廣。2.商業 銀行監理局:維護零售市場公平及正常運轉,涵蓋銀行保險及財富管理機構。3.投資銀 行業務監理局:維護批發市場各交易所及清算中心正常運行,並負責投資銀行業務交 易規範之制定。

圖表 12圖 4-1 英國金融監理架構圖

資料來源:林正方 (2000) 「英國監理機關對金融集團之合併監理」

FSA 依功能別施行單一窗口制受理議題,並由其橫向聯繫解決問題,FSA 依據 FSMA 2000 制定以建立金融監理公信力市場公平競爭與透明化之四大運作方針:1.維持市場 信心:確保金融市場運作順暢而穩定。2.加強市場透明度,嚴懲內線交易:針對市場交

易運行均訂有明確監控程序,以防止內線交易,打擊不法,對影響市場價格資訊之機 構、個人主動進行調查,涉及套利即嚴厲懲罰。3.加強投資大眾風險認知:針對系統風 險資訊教育大眾充足認知進行抉擇,灌輸高利潤、高風險的觀念。4.監督市場資訊充足、

合適性予與充分揭露、訂立規範。

而建立獨立超然金融監理機關,其機制如下:

(1)將 FSA 定位於特殊公法人(a company with limited guarantee),強調獨立自主性,

避免預算監督遭受不當干預。

(2) 經費自給自足,採行使用者付費原則,免受政府預算節制與監督。

(3) 人事自主,FSMA 2000 規定主要委員會成員由財政部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

英國國會對 FSA 僅有對其年度報告具有審閱權。

(4) 賦予 FSA 行政調查權強大執行力,對不法金融行為得進行犯罪調查、起訴、懲 罰等司法權,以遏阻投機,迅速處理,避免事端擴大,且對金融監理執法人員在符合規 範下執行職務或調查行為予以保障。

(5) 嚴懲金融犯罪,以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對於規定事項處以極高之罰款,或要 求更換決策及高層失職人員,並在年報中公開揭露,致使國際性銀行造成極大商譽損失。

制衡 FSA 之機構:

為防止 FSA 擴權、不受國會監督,予以適當制衡。

1. 人事任命權及年度報告審閱權:對 FSA 人事由財政部提名或解任,並對年度報 告送交財政部轉送國會審查,用以糾正其偏失。

2. 設利益團體委員會監督金監之運作及社會輿論力量之制裁:根據 FSMA 2000 設立由代表業者、投資大眾、小型金融機構等監督委員會定期提出監管報告,提出問題 與解決之道,經由各種媒體傳播作輿論壓力,迫使金融業進行交易行為,必須重視適法 性及保護消費者前提營運。

3. 依市場環境調整監管重點及民間人力充足運用:如洗錢防制及電子金融詐欺、

內線交易等予以調整監理方向或事情之廣度與深度,及運用民間學有專精之會計師、律 師之人力,提升監理水準。

當金融海嘯席捲全球,首當其衝除美國外,以英國倫敦金融城之金融機構損失慘 重,導致英國財政部予以拯救之後,財政大臣達林公布金融規範改革藍圖,基本上還是 維持財政部、央行、金融總署三足鼎立架構,並作以下之調整:27

1. 要求金融機構訂立「有條理消失」步驟,避免殃及其他機構。

2. 要求以動態準備(dynamic provisioning)提高資本水準。

3. 賦予 FSA 更多權力和資源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薪酬。

4. 要求有投資銀行部門的商業銀行提高資本準備和流動性。

二、美國分業監理制度之探討:

美國金融監理體系起源於不同時代歷史背景所致,民族性偏向於自由主義,造成聯 邦分權制度,其境內之銀行可選擇向州政府或聯邦政府申請核可登記,係一雙軌銀行體 系 (Dual Banking System),1913 年通過「聯邦準備法案」(The Federal Reserve Act)成立 聯準會 (Federal Reserve Board),1933 及 1935 年修正銀行法,使存保公司具備監理功能,

1998 年聯準會擴大監理,創立非會員銀行併購業務。

美國銀行業主要監理機關包括聯準會、財政部金融局、聯邦存保公司、儲蓄機構監 理局、全國信合社管理局及各州銀行局,各機關負有檢查權、處分權及場外控制制度,

同時對證券、保險進行監理,因此形成多元化監理架構(見圖 4-2)。1978 年成立聯邦 金融檢查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 Council; FFIEC),透過此機構協 調各監理機關,以建立統一檢查制度與評定標準,發揮監管功能(林維義,1999)。1991 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開放投資、

27 參閱聯合知識庫「英國金改,監管三足鼎立」,綜合外電廖玉玲編譯,2009 年 7 月 19 日,

http://udndata.com/ndapp/。

銀行控股、多角化經營,結合傘狀監理 (Umbrella Regulation)與功能性監理 (Function Regulation),使聯準會 (FED)成為金控公司主管機關,但保險事業仍維持州政府監管,

在聯準會監管金控旗下銀行機構時,尚須尊重功能性監理之主管機關前提下,產生協調 上之問題,同時聯準會主政者又奉行自由放任的監理原則,埋下金融危機之導因,終於 引發 2008 年金融海嘯,歐巴馬政府主政任命柏南克為理事主席,2009 年提出金融監理 組織架構(見圖 4-3)改革之提案,引發某些不同意見與爭議,其後果如何尚拭目以待。

圖表 13圖 4-2 美國金融監理架構圖

資料來源:1.李桐豪(2001 年 6 月),由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法看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 法,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二輯第二期,P.8。2.沈秉勳(2002)

銀行業務活動 證券業務活動 保險業務活動 聯邦準備理事會(FED)

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

財政部金融局

(OCC)

儲蓄機構監理局

(OTS)

證券管理委員會

(SEC)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州保險行政長官

原有

美國總統公布金融監理架構改造方案如圖 4-3,係 75 年來影響金融業最深遠影響層

金融服務總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成立於 1997 年

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s; FSS)成立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四、學者專家對金管會組織架構之研議:

根據行政院金管會委託楊偉文教授等,於 2007 年 12 月 23 日提出之研究報告「金 融監理機關功能性組織調整之研究」,建議金管會之組織架構可以參酌英國制度調整為 功能性監理組織,並施行風險為基礎之監理方法,以達成一元化功能性監理之目標(楊 偉文,2007),完成金管會組織法、四業務局修法程序,並依據六項監理法規功能:發 照、審核日常監理、檢查、調查、法規處分、消費者保護設立四個業務局、九個跨領域 小組,負責協調跨部門和跨領域問題,即銀行組、資本市場組、保險組、資產管理組、

風險評估組、消費者保護組、金融穩定組、金融犯罪組,建立橫向和縱向矩陣式的監理 組織架構,以達成有效發揮監理效能之分工與整合關係,其架構在審查會議中受到審查 委員提示問題歸納如下:

風險評估組、消費者保護組、金融穩定組、金融犯罪組,建立橫向和縱向矩陣式的監理 組織架構,以達成有效發揮監理效能之分工與整合關係,其架構在審查會議中受到審查 委員提示問題歸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