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太陽花學運與民主法治
打著「捍衛民主」之名的太陽花學運,由學生及數個公民團體佔領立法院議會 開啟。這些團體長期關注兩岸服貿議題,「三十秒事件」帶來新聞熱度,也給予行 動良機,延續且加強了議題討論的效應(劉美妤,2004),使得臺灣人民開始關注 服貿議題,並隨著太陽花學運而持續關心。在高度不確定的暴力危險下,透過社群 媒體傳播,學生族群迅速趕至立院周邊聲援(陳嘉銘,2014),而後社會大眾在工 作之餘參與,參與人數於「330 上凱道」達到 50 萬之眾。二十一世紀,青年世代 的社運,以網路科技即時傳播、討論和行動,串連個人或團體成大型運動網路,行 動多元而有彈性(陳嘉銘,2014)。
社會運動是「一種持續性的集體挑戰,由一群彼此團結的人民所發動,共同目 地在於改變現狀」(Tarrow, 1998, p. 3-4;何明修,2005,頁 3),具有社會衝突的元 素,持續挑戰當前的社會秩序,是弱勢群體參與政治的手段與管道(何明修,2005)。 臺灣的民主發展,歷經一連串的社會運動的助力。一向缺乏民主參與方式的人民,
在長期扭曲及封閉制度解放後,開始進行集體性自力救濟的社會運動(瞿海源,
1988;轉自張茂桂,1994,頁 21)。
回顧歷史,臺灣 1980 年到 2000 年的社會運動分為三階段,威權控制鬆動時 期(1980—1987)、政治自由化時期(1987—1993)及政治民主化時期(1993—2000)
(龍虎,2005)。解嚴前,因中產階級興起、國際孤立、臺灣本土意識抬頭,政治 異議人士屢獲勝選,政府逐漸軟化威權立場,甚至年輕國民黨員出現反國家政策的 言論,顯然中央控制力衰減,反抗政府的代價也隨之降低,威權體制反而不能或不 願鎮壓(張茂桂,1994)。而此時的社會運動,主要為要求國民黨政府放鬆對社會 的管制,但為避免遭受威權鎮壓,必須採取避開政治訴求的手段(龍虎,2005)。
1979 年著名的「美麗島事件」是挑戰威權的開端,解嚴前的社運動搖了威權統治,
促成 1987 年解除戒嚴。
在政治自由化時期,統治政權喪失對政治反對力量的鎮壓能力,被迫進行自由 化與民主化的政治轉化(張茂桂,1994),臺灣政權相繼宣布解嚴,相繼解除報禁 與黨禁。解嚴後,民間的社會運動益發蓬勃與多元。著名的 1990 年野百合學運,
由臺大學生發起,於禁止集會遊行的博愛區靜坐,抗議萬年國會,自由派學者親至 中正紀念堂為學生講課,各校學生陸續響應、民眾圍觀,當時甫成立的民進黨舉辦 萬人造勢大會與之呼應。最終,李登輝總統於第六天親自回應並逐步完成學運訴求,
臺灣邁入民主的新階段。
太陽花學運的行動模式可看到野百合學運的影子,不少「學運世代」活耀於現 今政壇,一般也認為,2014 年的太陽花學運青年的社會啟蒙於 2008 年野草莓運動,
核心參與者皆有野草莓經歷(劉美妤,2014)。野草莓起因於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
林訪台,警察維安方式所引起的衝突,臺大學生、教授和會人士於行政院前靜坐,
抗議政府使用國家暴力侵權,訴求修正集會遊行法。最後決議,實行「公民不服從」
運動,進行未經申請的遊行,為一個月的靜坐活動畫上句點。
太陽花學運龐大的社會動能,則是來自長期參與社運所累積行動模式,不同議 題社運團體共同運作(劉美妤,2014),以及運動聚焦於異質團體均認可的程序改 革(曾柏文,2014)。2005 年以來,臺灣一連串社會運動,反樂生遷徙、反蘇花高、
反美麗灣、反國光石化、反都更、反滅農、反農地徵收(如苗栗大埔案)、爭勞工 權益、性別平權、白衫軍公民運動。這些運動不涉及統獨意識,知識分子重新注意 公共責任,為弱勢者發聲、關懷鄉土或擁護多元價值。反媒體壟斷和太陽花學運雖 有中國因素,因青年自我認同為臺灣人的比例高,仍相當支持(劉美妤,2014)。
生長於戒嚴後的青年世代,歷經政黨輪替,享受民主成果,於網路世界暢所欲 言,視言論集會自由為理所當然(劉美妤,2014)。言論集會自由是彰顯民主最好 的詮釋,民主是生活方式。青年世代認為,踐踏民主就是踐踏尊嚴,為此不惜挺身 捍衛,因此,青年們紛紛為以「捍衛民主」作核心訴求的太陽花學運挺身而出,參 與這極具精神性的公民行動(陳嘉銘,2014)。生長於民主臺灣的青年世代,無法 容忍政府以缺乏溝通的不民主方式,強制實行影響民生、甚至國安的政策,紛紛起 而響應反黑箱服貿。
然而,社會運動必然採取反抗手段及顛覆秩序的抗爭方法,才有為弱者發聲、
訴求改變的力量。社會運動的立場經常與統治者相左,而有違反國家體制的「不民 主」行為。警方強制驅離的舉動,或以強力噴水車驅逐 323 佔領行政院和 428 反核 的人群,「僅憑肉身去面對國家政策不容妥脅的壓迫」的經歷,使得抗議青年得知
「民主自由表象下的醜陋真實」(劉美妤,2014)。媒體也將參與者塑造為無知的暴 民。暴民,是一種階級,剝削者不會成為暴民(吳名益,2014;引自楊巧玲,2015), 被剝削者才會成為暴民。國家機器的出動,反而堅定了抗爭者的理念。
基於這種見解,太陽花學運以「公民不服從」為理念,佔領立法院議場與行政
院中樞大樓,企圖以違反體制的行為帶動更多力量。此時,另一種公民聲音也隨之 壯大,認為抗議者破壞民主法治、違反社會秩序,遭警方驅離而挨打流血,是自找 活該。捍衛民主、依法審查,成了破壞民主、違反法治?不禁要思索「公民不服從」
的定義,及太陽花學運的行動正當性。對此,不少法律學者及政治、哲學、人文等 學者,皆有專文著墨。
哲學家 Rowls(1986)認為:「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開、非暴力、良心,但卻 違法的政治行動,通常其目標是造成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從事公民不服從者是 陳述社群多數的正義感,而且宣稱自由平等人之間的社會合作沒有受到尊重」(引 自林火旺,2015,頁 19)。哲學家 Habermas(1985)認為:「具有自信的憲政民主,
都把公民不服從視為其政治文化的一個正常成分,所以公民不服從是成熟政治文 化的元素」(引自林火旺,頁 19)。綜合兩位哲學家的理論,公民不服從是為維護 自由與平等,為多數人著想的正義行動,在成熟的憲政民主中,公民不服從是訴求 政策改變的正常文化。太陽花學運是否證成(justification)公民不服從?
林火旺(2015)歸納學者意見,認為公民不服從所對抗的法律或政策必須是涉 及權力和政策的,而且實施公民不服從的條件必須符合:用盡體制內的政治法律手 段,不得危及憲政秩序,以及不可以使用脅迫方式。因此,林火旺認為太陽花學運 初始階段可證成公民不服從,但衝進行政院的行動已危及憲政秩序,應當受到驅離,
流血乃因部分警察的方式不當。
葉浩(2014)則提出,民主體制中的政治人物未正當行使權力時,臺灣憲政體 制內的因應方式為:(一)聲請大法官釋憲;(二)進行「公民不服從」抗爭。葉浩 認為,會指責太陽花破壞民主的人,其實是出自不理解西方憲政主義,或者是個人 的政治現實判斷有問題,原因解釋如下。
西方的憲政民主就是自由主義式民主,憲法保障基本自由,是為防止多數決的 多數暴力(林火旺,2015,頁 22)。依照洛克的「授權說」,民主憲政的政府,也就 是自由民主國家的政府,存在目的是提供人民特定服務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政
府權力屬於「身為國家真正主人之公民集體的權力」(葉浩,2014,頁 165-166)。
民主的意義為「限制政府公權力對於個人生活的干涉,也規範政治人物的互動,並 仰賴一個自主的公民社會才能良好運作」(葉浩,頁 180)。
原因在於,法治的真諦是「規範統治者的權力行使」(葉浩,2014,頁 169)。 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統治階層必須依據人民同意的憲法及法律來施政,以防 統治者濫權(林火旺,2015,頁 22)。亦即,政府須依法行政,而該法律制定過程 須符合程序正義,法律內容須符合實質正義(葉浩,頁 169)。葉浩認為,國人法 治觀念薄弱,背離憲政主義的意義,是國民黨長期威權統治所導致的,也使得批判 太陽花學運的聲音往往聚焦「不守法」這點,正好反映出傳統家父政治觀(頁 170-171)。
葉浩(2014)不把「非暴力抗爭」視為「公民不服從」之絕對準則,因為「非 暴力抗爭」源自特定歷史脈絡,僅適用於已接近正義的憲政體制。雖說法律之前人 人平等,但臺灣在任何法律條文皆適用所有人的實踐上並不完善,也可以說,臺灣 的民主化尚未完成,仍待價值翻轉(葉浩,頁 169-171),因此,未能排除「暴力抗 爭」抗爭的可能。林火旺(2014)認為,「政府權威具有道德正當性的憲政民主國 家中,守法是公民的義務」,而我國目前處於民主制度化階段,尚未民主實現
(Granham, 1992;林火旺,2014)。
可見得,林火旺與葉浩認同太陽花學運為「公民不服從」運動,皆是認為法治 的作用是在規範政府不得濫權而損及人民利益,因為政府權力的真正主人是國家 公民。而且,臺灣的民主尚未達到政府能依正義之法治理國家的程度,需要體制外 的抗爭創造改變。但兩位學者在佔領行政院是否有違憲爭議上,看法並不一致。另 外,也有學者抱持著與「公民不服從」不同的意見。廖元豪(2014)認為太陽花學 運是臺灣「民主倒退嚕」的表現。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規定:「內容涉及 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要送立法院「審議」;反之,則純屬行政權決定,
送立法院「備查」。兩岸服貿協議是否影響重大應該修法訂定,要由內容來細看尚
送立法院「備查」。兩岸服貿協議是否影響重大應該修法訂定,要由內容來細看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