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五節 契約委外的成果
壹、 指標分析
一、 委外的成本與效率
民間組織認為,與其說,政府能夠透過委外,降低社會福利業務的費用;不如 說,政府能透過合理的價格買到專業。從這個觀點,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業務的公私 協力,並沒有辦法達到「成本與效率」指標。
我覺得委外本來就不是一件可以省錢的事,委外只是能夠買到專業,政府應該 要支付一定的金額去買到專業。(受訪者 B)
民間組織指出,政府原先對於社會福利公私協力經費的想像,是「補助」民間 單位擴展社福業務,並不是「購買」這項服務。家防中心給予的經費,並不足以完 全支應民間組織提供服務所需要的開支,使得較晚進入市場的機構,因原先並未有 相關的人事配置、硬體設施,以至於民間組織仍需要運用自籌款項,對於承接只補 助部分費用的保護性業務,有較大的經費門檻需突破。
家防中心有給我們一部分的水電管理、網路費,也有給我們方案費、行政助理 費、臨時酬勞,人力、行政、房租,家防中心都有給。只是因為實際開支會超 過家防中心所給的,因此,民間組織仍然需要自籌費用,人力費占自籌費用最 大比例。(受訪者 D)
政府部門原先想說,就像□□[機構]原本就在做這項服務,他有原本的人力、辦 公室設備,今天我政府再多投入一點給你,你就能相對節省機構自己相對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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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可是政府沒有想到,有時候民間部門是承接政府的委外之後,才聘請這 些社工到民間組織內部。……我們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根本就沒有其他的財源 支應這部分,捐款如果夠,還好,那如果捐款不足呢?(受訪者 B)
由於政府給予的經費,只能夠支應業務委外部分的花費,因此,當作者詢問受 訪者是否希望公部門能提供給承接單位更多的人事員額費用,民間組織因著一旦 增加員額,就會增加其他項目的開支(如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等),從而對於這樣 的解決方案抱持猶豫的態度。
如果家防中心能多給我們社工的人事費是好事,但是,多一個社工,民間組織 的所需要負擔的成本,也就是自籌款也增加。就算政府有給你一個社工的錢,
但你還是得自籌很多的錢呀。我覺得還有很多方案可以討論,包含案量是否能 調整、合理的案量為多少、方案的數量是否能估算到社工的工作量。(受訪者 D)
今天多給我5 個人,好像很厲害,但是我可能要換一間辦公室。那多了 5 個人,水電什麼開銷也增加,還有訓練成本。那你多給我5 個人,那事實上,
我們督導要訓練,我要花更多時間。(受訪者A)
家防中心給予的經費雖不足以提供民間組織運作委外業務,但公部門試圖與 民間組織分享自身擁有的資源,能夠減緩經費不足對於承接單位的衝擊,藉以維繫 服務品質。實務上,政府會透過統一辦理訓練的方式,一方面能確保服務品質,另 一方面,由於機構降低了自辦訓練的次數,也能藉此協助機構降低營運成本。
家防中心和NGO 的資源是共享的,家防中心今天如果辦訓練,我就一定會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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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託單位來參加。雖然是外包人力,但是我的訓練是一致的。(受訪者 G1)
對於經費的擴充,家防中心希望將重要的服務對象納入法律的保障,一旦有了 法規依據,就能夠編列預算並支持議會及市府內部對於服務推展的支持。
那有些機構就願意額外提供目睹暴力的服務,在我們還沒有目睹兒少的委託 方案前,就有在做了,只是說104 年入法之後,我們[家防中心]更有 power 能 夠去服務這一群孩子,我們的資源就可以擴展,因為如果在法內規範,我們就 可以去編預算,就能去爭取民代和市府內的支持,讓我們的服務擴展。(受訪 者G1)
家防中心基於案量變化、案情複雜化,會增加標案的預算。
因為案件量增加,我們也看到複雜度也增加,以前比較多權力控制,現在比較 多夫妻衝突,因為時代的轉變,我也會評估說,這一區的案件量是否增多、複 雜度是否增加,那我就會對於這一區做人力調整並且補足預算。(受訪者 G1)
家防中心認為各縣市所提供民間機構的條件並不相同,由於臺北市提供了較 優渥的經費,因此目前並未設定民間組織承接案量的上限。
如果我今天給的預算和條件是比較好的,那我當然希望能夠多做,當然,如果 民間機構說真的無法負荷,那我們下次就會依案量評估調整[契約區域]。我覺 得案量上限、下限很難去看,因為每一個縣市都不一樣,那它給的條件也都不 一樣。(受訪者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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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機構社工的年資,並不會反映在政府給予機構的經費上。如此一來,在 薪水無法隨年資調漲的情形下,很難鼓勵資深的社工持續留在機構內。快速的人力 流動,不利於提供穩定的服務。
如果我們想要這些社工待久一點,我們可能要提供更好的薪資環境,像是給予 年資加給,例如這個社工在這裡做了 10 年,我不可能再給他第 1 年的薪資。
但是政府給的人力的費用沒有算到這塊。家防中心給予社工的薪資,不會因為 社工的年資而增加。至於這個額外加給的部分,可能就是要民間團體自行吸收。
(受訪者 A)
如果說一定得壓榨社工的薪水,就會造成人力的流動,我覺得人力的流動就會 對服務的提供有很大的落差。我覺得服務品質的保障,有時候就是社工人力的 穩定,做得越久,當然他服務的品質和效能就會越來越好。(受訪者 B)
我們的秘書說,社工如果年資三年以上,就會讓機構負擔很重。所以有些單位,
社工一、兩年就流動了,就像你說的,薪水不漲嘛。(受訪者 B)
方案可能沒有辦法完全支應年資上薪水的成長,那機構就是得用自籌款,就是 機構想要再投資這個方案,他們就得用NGO 自己的費用來支應。有一些 NGO 非常想做這一類的工作,他們甚至還自籌一個人或半個人來支援這個工作,但 是不在我們契約的範圍內。因為我們是統包制,機構可以自己就年資的部分規 劃,但我就設一個最低樓地板,你不能低於多少錢。(受訪者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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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政府部門的約聘社工薪水,多於委外方案中所給予民間單位的薪資經費 時,會使得民間單位的社工向政府單位流動,導致單位面臨的人力薪資困境更雪上 加霜。
我們知道,即使是政府單位的約聘人員,薪水都是比我們高的,因為民間單位 有民間單位的優點和辛苦,我們全部的方案除了拿政府的補助以外,就必須自 籌,所以薪水不可能太高,像是機構總管理部的行政人員等等費用都是要自籌 的。但是,長久來看這對於民間單位的人力是有影響的,尤其是最近社會安全 網開出來的約聘社工薪水都很高,可能四萬八、四萬六,也可能造成[民間機 構]人力的流動,或是說民間單位越來越找不到人,社工人力就會往公部門跑,
在公部門工作可能薪水比在機構內多一萬塊,只能說,機構招募喜歡在民間比 較自由、有彈性的工作環境的社工。薪資的差異那麼大,我覺得不是好的事情。
(受訪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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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外的效能與品質
各區域的暴力態樣,近年來有相當大的轉變。A 機構指出,熟悉在地案件特性 需要一定的時間,相較於某縣市並未將家庭暴力保護服務分區委外給機構,而是由 社會局處服務整個縣市,臺北市分區委外給民間組織,有助於各機構掌握各區域特 性。本文將《臺北市家庭暴力問題之研究—研究報告》(鄭麗珍、游美貴,2013)
列為重要之參考文獻,惟訪談過程中,有三位受訪者提及,近年來各區域的人口組 成與個案暴力議題已有轉變,現況可能與前述研究對於各行政區暴力態樣的歸類 有所不同。
以前很少[互為相對人的案子]喔,我覺得案件一直在變化,我覺得你之前去訪 問家防官的時候(2016 年 12 月),剛好是一個轉變的時期。(受訪者 B)
我記得○○(縣市)就是,我之前打電話過去,就是他們社會局處的社工在做,
他們寥寥幾個人,沒有辦法了解整個區域的特性,加上我們社工界流動很快,
你可能稍微熟悉這個環境,你就走了。所以完成大致工作後,你更難去發展地 區特色什麼東西。對,變成民間單位,以臺北市來說,總共有四家委外單位,
你服務區域小,又待得久的話,對於發展區域特色確實有一定的幫助。(受訪 者A)
這幾年分區都很固定,也就是能深耕這些區域,那幾年後我們比較能清楚掌握 這些區的特性。(受訪者 A)
然而,D 機構有不一樣的看法。受訪的社工督導認為,現今臺北市各行政區常 見的暴力態樣為何,實務上並未有精確的統計資料;即使各區域的案件中,暴力態 樣的組成比例有所不同,其比例仍不至於多到需要特別發展專屬的工作模式。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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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有能力處理各種態樣的暴力」,B 機構與 D 機構持相 同的觀點。
我們以前可能會說,哪一區的特性如何,但是,也沒有真的去統計,就只是大 家的感覺,所以可能也不能特性如何。比如說,你的研究計劃書提到,□□區的 精神虐待、財產紛爭比較多,我的印象也還是這樣,可是實際上,其他區沒有 精神虐待、財產紛爭的案子嗎?也不是呀。就是說……大概可以做一個區分,
但是不會是準確的。可是,就算是精神暴力,又或者是財產紛爭,我覺得比例 沒有多到需要特別發展一個工作模式,但是這些樣貌,像是權力控制嚴重的 [案件],就算不是○○區的特色,我們也都會做,我們也都有這樣的能力。(受訪 者D)
問:如何去訓練這些社工去因應不同的暴力態樣的特色呢?例如,傳統的權控
問:如何去訓練這些社工去因應不同的暴力態樣的特色呢?例如,傳統的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