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架構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深度訪談於質性研究中對於蒐集資料具有重要性(林淑馨,2010:220),作者 採用深度訪談法,並依照Rubin and Rubin(2012:10、37、60-70)的指引,試圖 從受訪者的視角認識世界,以開放的心情,期待發現超越預期想像的觀點,使本文 的訪談內容能夠鮮明與真實、平衡與完整、精確與可信、豐富與詳細。此外,為更 加聚焦研究主題,研究者須對問題設計保持開放與彈性,於研究問題與訪談者的回 應來回穿梭觀察,並在適當的時機追問,以探尋更深入的啟發。
吳嘉苓(2017:36-41)指出,深度訪談法的特點在於描繪事件中細微的發展,
且利於整合多重觀點並瞭解事件的整體脈絡,亦能作為量化研究變項的先期研究。
須特別留意,如何尋得主題相關的代表人物進行訪談,取得最貼近事件的一手資料,
攸關研究品質的良莠。若研究的母群體不大,尋找受訪對象時,或許可考慮凡符合 受訪條件者皆納入,以減少系統性的誤差。而立意抽樣較隨機抽樣常運用於訪談中,
研究者亦可依據選定研究問題,考量以「典型案例」、「極端案例」或「關鍵案例」
作為訪談主軸。另於研究者不知母群體存在何處時—如參與過轟趴的男同志、跳過 八家將的青少年、無證移民、性工作者—則必須由初期的受訪者引介其他受訪者,
此即滾雪球抽樣(snowball sampling)。
此外,由於臺北市各行政區的人口組成特性不同,其親密暴力形成原因及態樣 也有所不同,本文作者先前於 2016 年與家防官進行的訪談及鄭麗珍(2013:172-173)先前的研究已初步將臺北市家庭暴力態樣歸類,若其他縣市人口組成模式(教 育、經濟、社會地位)與本文研究區域相似,則應該可以類推其委外服務會面臨的 困境(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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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的問題。
本文作者先前的初步研究,發現部分個案中,報案時自稱被害者的女性,並非 被家暴者,反而男性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若在結案壓力下,而未詳查雙方背景,將 使得個案處理公平性嚴重傾斜。本研究於前述四項指標外,另加上「公平」,以探 求民間團體的協力能否增進處理個案的公平性。
由於受訪者多非來自公共行政領域,為了使受訪者能清楚瞭解訪談題意,本文 將社會契約委外研究架構調整得較為口語。其中,第一部分的訪談以「參與者的動 機與特性」、「履約制度的設計」、「履約過程的合作與衝突」、「互動關係的總覽」,
分別代表「簽約篩選」、「履約裁量」、「履約監督」、「續約決定」等協力模式發展階 段。而在第二部分的訪談,本文將經濟、效率歸納為「花費」指標的子項目,品質、
效能及公平合併為「專業」指標的子項目,一併探求各項指標的整體關聯。
此外,由於臺北市各行政區家暴態樣的不同,本文亦想透過上述指標,釐清各 區不同的委外單位專精於特定家暴議題,能否因此比家防中心-單一政府單位-
更彈性、有效地回應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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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參考社會服務契約委外契約研究架構,將受訪對象分為公共管理方及 民間簽約方(孫煒,2010:10),並將前者又可分為社政及警政,後者則是網絡合 作的委外承辦單位。為了深入瞭解家暴安全防護網計畫之下,公私協力的實際運作 的情形,以及此合作模式有無困境或缺點,社政部分訪談臺北市家防中心成人保護 組負責委外業務管理的單位主管;警政部分訪談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民間簽約 方則訪談臺北市各行政區的委外承辦單位。從法規的角度來看,我國的公私協力多 立基於政府採購法監督下的協力契約。而本文所聚焦之臺北市政府親密關係暴力 防治業務,其契約之雙方分別為家防中心及民間組織。雖然協力過程的主要行為者 係家防中心與民間組織,然而,研究者希望藉由與警察局家防官的訪談,使本文的 觀點能夠更加全面。
關於上述受訪者的互動關係,家防中心與民間組織彼此是契約雙方,警察局家 防官則是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一環,基於協力關係中第三者的角度,可以觀察家 防中心與民間組織的互動,對於整個網絡的合作模式可以提供較為全面的瞭解。研 究中,家防官的訪談所採用的訪談題綱與其他訪談不同,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防治 網絡的整體運作與績效評估的指標設計為主軸,本文僅保留與研究主旨有關的部 分。
圖 7 訪談對象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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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訪者的抽樣,首先說明承接委外契約的民間簽約方。於母群體不大的情 形,儘可能納入所有符合條件的受訪對象,能減少系統性的誤差(吳嘉苓,2011:
39)。2019 年一共有五個民間組織承接臺北市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委外業務,作者 逐一致電詢問各個組織,一共有四個組織願意受訪,另一個組織婉拒訪談。至於適 合訪談民間組織內部的哪個職位呢?為了發現第一線實務工作的經驗以及民間組 織如何與公部門互動,本文以社工督導或是中階主管為訪談對象,因為他們的角色 定位,不但相當瞭解一線社工的服務情形,又須時常與私部門組織內部的上層主管 溝通,同時也是民間組織聯絡家防中心的窗口,因此可以說是私部門的中樞(王淑 媛、蘇怡如,2010:74)。
其次,是政府端的公共管理方。基於相同的原因,作者原先希望能與臺北市家 防中心內,執掌規劃及運行委外方案的第一線主管進行訪談。不過由於家防中心希 望由較為高階的主管統一對外發言,因此本研究最後訪談的對象是中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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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本研究訪談名單
代碼 職稱 單位 日期 地點
A 社工督導 民間組織 a 2018 年 10 月
辦公室
B 社工督導 民間組織 b 2018 年
12 月 辦公室
C 主管 民間組織 c 2019 年
1 月 電話訪談
D 社工督導 民間組織 d
2019 年
1 月 辦公室
G1 主管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019 年 1 月
辦公室
G2 家庭暴力防治官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防治組
2016 年 12 月
辦公室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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