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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於實務調查中避免雙重救濟

第四章 雙重救濟於經濟現實中的樣態

第四節 如何於實務調查中避免雙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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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起來雖然是同時課徵兩種救濟稅,但就不見得構成雙重救濟。

第四節 如何於實務調查中避免雙重救濟

於實務調查中精確辨明可能構成雙重救濟的程度,由上一節最後的分析看來 是有其困難度。補貼對國內外價差構成的影響就經濟模型看來尚易辨析,然而,

個別廠商的定價行為卻亦可能影響雙重救濟構成與否,若將兩者併同觀之,便不 易分辨有多少程度的損害肇因於補貼,辨識補貼的影響程度在大國給予生產補貼 的情形時尤其困難,因為無論大小國給予出口補貼,就經濟模型觀之其構成的國 內外價差皆恰好等同於補貼數額,而小國給予生產補貼對國內外價格皆不構成影 響,故上述情形皆較易衡量廠商額外抬價或者降價的部分,然而,因大國給予生 產補貼對出口價格的調降幅度低於補貼數額,且其明確數額須視該大國於國際市 場上需求曲線的傾斜程度而定,故若於大國給予生產補貼的情形中廠商有額外的 定價考量,則雙重救濟的程度便難以確知。

進口國欲於大國給予生產補貼的反傾銷調查中避免雙重救濟可能有其困難,

然而,就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之判決,進口國調查機關若欲對系爭產品同時課徵 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其便有義務於調查過程中避免損害被重複計算,因此,本文 以下欲從美國就該案之履行方式,觀察進口國有否可能確實於調查過程中避免雙 重救濟。

雙反案上訴機構報告於 2011 年 3 月發布後,美國立即修改其 1930 關稅法,

該修正案並於 2012 年 3 月生效,其中規定若調查機關針對非市場經濟國進行反 傾銷調查,且以推算價格或第三國之替代價格作為正常價格計算時,如果系爭被 調查產品同時收受可控訴補貼,且該補貼被證實構成該產品價格之降低,調查機 關應評估所採之替代價格是否造成傾銷差額高估的情形,若是,則應從其將被課 徵的反傾銷稅中扣除,然此扣除數額不可超過該產品因收受補貼所被課徵的平衡 稅額133。至於評估是否高估之具體方法,修正案並未明文,調查機關顯然仍須仰

133 19 U.S.C. §§ 1671, 1677f-1, 3538.

部只調降其反傾銷稅率,而非完全不課徵135。商務部最終裁定(Final Determination)

因東原廚具成功舉證其將生產補貼反映於其部分銷售之定價,故可享有較低的反

134 Summary of “A Bill to Apply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Provisions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to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COMMITTEE ON WAYS & MEANS, at http://waysandmeans.house.gov/UploadedFiles/FINAL_CVD_One_Pager.pdf (last visited June 10, 2013).

135 Department of Commerce,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or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Drawn Stainless Steel Sink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570-983 (Feb. 19, 2013).

136 Drawn Stainless Steel Sink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and Antidumping Duty Order, 78 Fed. Reg. 21592-21594 (Apr. 11, 2013).

137 A-570-983, supra note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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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據此調整對其課徵之反傾銷稅率。由此可見,進口國調查機關進行雙重救濟認 定時,實有賴受調查廠商提供的相關資訊,此般做法也契合於本文前一節所述,

由於雙重救濟之構成與否與廠商定價行為關係密切,故若欲於調查中避免此情形,

須明確掌握該廠商之定價策略,而相關資訊只能倚賴廠商提出之財報等資訊觀之,

以釐清其收受補貼後產品價格的變動情形,因此些訊息非進口國調查機關所能掌 握,故將舉證責任移轉至受調查廠商、由其舉證收受的補貼數額和定價策略,似 乎為進口國於調查中避免雙重救濟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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