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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雙重救濟於經濟現實中的樣態

第三節 雙重救濟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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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經濟小國生產補貼經濟效果130

為簡潔計,以下延用圖 4-4 繼續說明大國給予生產補貼的情形131,因為大國 與小國之差異只在於大國出口供給之增加對國際價格有所影響。換言之,若想像 在圖 4-4 右側圖中有一條通過 B 點向下傾斜之國際需求曲線,則當大國因為生產 補貼而使得出口供給曲線由 X 外移至 X’,則該條想像之需求線與 X’線交叉對應 至橫軸的數量固然為 X2,但其對應至價格軸的數值必然會小於原來的 PW,至於 其降幅則小於 s,因為如之前之說明,生產補貼對出口量的提升較出口補貼為少,

故 X 移至 X’的平移量自縱軸看應小於補貼數額 s。

第三節 雙重救濟之構成

由於前述補貼模型恰好都呈現補貼前後國內外價格比較,可清楚觀察其是否 有被判定為傾銷的可能,故本文將先從前述補貼模型中,觀察補貼對國內價格和 出口價格的影響,並分析在何種情況下可能產生雙重救濟的情形。再者,本文將 進一步討論廠商定價行為對雙重救濟構成之影響。

第一項 補貼模型分析

首先從圖 4-2 至 4-4 來看補貼前後出口售價與(出口國之)國內售價的比較 情形:

1. 在圖 4-2 小國出口補貼模型中,補貼雖無法影響出口價格 PW,但卻使 國內價格自 PW提高至 PW+s,而產生出口價格(PW)低於(出口國之)

國內正常價格(PW+s)的情形;

2. 在圖 4-3 大國出口補貼模型中,出口價格因補貼而降低至 P*,同時使 國內價格提高至 P*+s,故也同樣產生出口價格(P*)低於(出口國之)

國內正常價格(P*+s)的情形;

3. 在圖 4-4 小國生產補貼模型中,出口價格和(出口國之)國內價格皆 未因補貼而變動,同樣為 PW,故除非個別廠商另外採取國內外差別訂

130 Id. at 371.

131 Id. at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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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之舉措,否則並不會有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之)國內正常價格的 情形;相反地,當我們延用圖 4-4 解釋大國給予生產補貼的情形,我 們發現出口價格下降,只是其降幅小於 s,即較給予出口補貼時之降幅 為少,換言之,與上述 1, 2 結果相仿,同樣產生出口價格低於(出口 國之)國內正常價格的情形。

在前述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之)國內售價的情形,即使廠商除了補貼影響 所造成之價格差異外,未特別採取國內外差別定價的舉措,還是有可能被進口國 以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之國內正常價格為由,認定傾銷,並課以反傾銷稅,因為 在認定傾銷時,出口廠商的主觀意識或意圖並非考量的要素。不過即使如此,亦 不見得構成雙重救濟,因為只要進口國未在針對該價差課徵反傾銷稅後,再依據 補貼數額課徵平衡稅,就不為產生對同一損害進行重複救濟。

前述分析在相當程度等於是支持了上訴機構於美國雙反案的看法,亦即雙重 救濟不只是存在於出口補貼的情形,因為誠如上述的說明,在大國給予生產補貼 的情形,若進口國針對因生產補貼所造成之國內外價差課徵反傾銷稅後,又對該 補貼課徵平衡稅,就是針對同一損害課徵兩次稅收,而產生了目前在 WTO 條文 中未明文禁止,但從 WTO 條文所明文禁止的出口補貼情形思考該條文之立法精 神,即不應雙重救濟看來,亦應包括在禁止之列。

美國雙反案為大國(中國)給予生產補貼的情況,該案上訴機構認為一般情 形下,生產補貼所造成的抑價會同時反應在國內價格和出口價格,因此唯有以例 外方式計算平衡稅和反傾銷稅的課徵時,才有構成雙重救濟的可能,然而,由前 述補貼模型分析可見,由於生產補貼未改變國內需求,對國內價格並無影響,故 即便針對非市場經濟國採取特殊計算方式,如以替代國之國內售價或者出口價格 作為正常價格,亦不影響正常價格之計算,此處上訴機構論理些微背離經濟模型,

然而,由於就經濟模型觀之,大國給予生產補貼將造成出口價格調降,故依前述 分析結果仍可能呈現傾銷樣態,而有雙重救濟的可能,因此雖然論理過程有些差 異,但上訴機構判決與經濟模型呈現的結果是相同的,亦即雙重救濟不只是存在 於針對出口補貼同時課徵反傾銷稅與平衡稅的情形,於生產補貼的情形中亦可能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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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廠商定價行為

在前述分析中,儘管在小國給予生產補貼的情形,國內外價格未因補貼而有 差別,然而,個別廠商有無另外採取差別定價,譬如削減出口價格、或抬高國內 價格,而構成傾銷呢?此外,其他幾種已因補貼產生內外價差的情形,個別廠商 是否有可能將補貼所造成之內外價差,進一步擴大,換言之,進一步調高出口國 內之售價、或是進一步降低其出口價格呢?

在上述的模型中,小國對國際價格毫無影響力,即使降價也不會大幅增加國 際市占,否則即與小國無法影響國際價格之假設相左,至於大國雖可影響國際價 格,但一般而言,政府給予補貼的對象通常為需要扶植的產業,因此,殊難想像 該產業尚有進一步調降出口售價之空間。至於調高於出口國之國內售價,則需視 該產品於國內市場上是否有其他替代產品,以及該產品與替代品間的需求交叉彈 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132為何,若出口國內仍有其他多種替代產 品,或者足夠的同類進口,該產品國內整體廠商之提高售價,將使消費者轉向購 買其他替代產品,造成國內產出有更多賸餘必須出口,此時除非廠商在出口市場 獲得之對價較佳,否則提高國內售價,並不合理;反之,若出口國內替代產品較 少,或者替代品彼此間的需求交叉彈性較小,則該產品國內整體廠商進一步調高 國內售價的可能性便較高。此推論亦符合本章第一節描繪傾銷模型時的假設,即 在國內市場趨近獨佔時,出口廠商才有可能提高國內售價,進行國內外差別定 價。

上述分析純從整體廠商的角度,但即使受補貼之產業,個別廠商之競爭力仍 有強弱之分,換言之,整體廠商不會或不能進行之國內外差別訂價,個別廠商不 見得做不到,假如其競爭力優於同業。事實上,定價行為亦應從個別廠商行為觀 察,因為整體廠商同步調高國內價格,或同步調降出口價格,涉及聯合訂價,並 不是那麼容易達成與維持。對於這些個別廠商的行為,進口國若僅針對擴大內外 價差的部分課徵反傾銷稅,課徵平衡稅的部分僅限於補貼所產生之價差額度,外

132 當兩種產品間存在替代或互補關係時,一種產品的價格變動會對另一種產品的需求量產生交

叉影響,需求交叉彈性指一種產品的需求量對另一種產品價格變化的反應程度,其計算方式為將 一種產品的需求量變動百分比除以另一種產品的價格變動百分比,若其為正,則該二產品為替代 品,而若其為負,表示該二產品為互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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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起來雖然是同時課徵兩種救濟稅,但就不見得構成雙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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