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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2011 年 3 月,美國對中國特定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一案(US-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China),以下簡稱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

報告發布,該案上訴機構推翻小組判決,判定該案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的 情形有違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規範1,儘管該 案事實並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所明文禁止的情形。

雙重救濟可能發生於針對同一產品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的情形中,但 針對同一產品同時課徵此二稅收,不必然會導致雙重救濟,雙重救濟是指在同時 課徵此二稅收時至少在一定程度內使得同一損害被救濟兩次的情形2,比如補貼 造成一產品之出口價格低於其國內售價,而對進口國產業構成損害,則進口國政 府根據該國內外價差課徵反傾銷稅後,又依其補貼數額課徵平衡稅,以致損害被 重複救濟。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並未禁止會員同時課徵此二稅收,但明確判定若 同時課徵時構成雙重救濟則與 WTO 規範不合致。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具有不同的救濟目的與實行方式,反傾銷稅是為了抵銷出 口國廠商以低於其國內售價之價格銷售於國外市場,而對進口產業構成之損害,

其是針對廠商個人傾銷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進行救濟;平衡稅則是為因應出口國對 產業之補貼構成進口產業競爭地位的不平等,故其針對對象為出口國政府之補貼 所造成之損害進行救濟。據此,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向來被理解為兩相異的貿易救 濟措施,然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之判決意謂兩種救濟可能針對同一種貿易損害而 造成重複救濟或雙重救濟,進而牴觸 WTO 規範。

綜觀 GATT/WTO 關於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之規範,僅限於出口補貼 情形,不得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理由是出口補貼係以出口為要件,對出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AB/R (Mar. 11, 2011);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Oct. 22, 2010).

2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China), ¶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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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價格之降低有所助益,故會造成出口價與國內正常價格間之價差,若因此以之 為傾銷差額,於平衡稅外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將構成雙重救濟;然而美國雙反案所 涉及之補貼並非出口補貼,廠商獲得該補貼並不以出口為前提,換言之,若該補 貼對價格之調降有所助益,亦非獨惠出口價格,既然如此,則系爭出口價與國內 正常價格間之價差似乎與系爭補貼無涉,美國同時課徵反傾銷稅與平衡稅,似無 雙重救濟之問題,何以上訴機構卻持相異之看法?即值得進一步討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推翻該案小組認為雙重救濟並未違反 WTO 規範之裁決,

強調只要是針對同一損害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即構成「雙重救濟」而有 違 WTO 規範。小組立論之基礎在於 WTO 限制反傾銷稅課徵與平衡稅課徵之兩 套規範,相互分立,本質上並未重疊,故除了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亦即 WTO 條 文明列出口補貼的情形),同時課徵反傾銷稅與平衡稅,即使可能構成雙重救濟,

並未違反任何 WTO 強制規範。相反地,上訴機構不認為規範之分立阻礙了兩者 競合之可能,因為會員在不同條文下所負擔的不同義務是累積的;換言之,會員 若針對「同一」損害再課徵平衡稅,後者即非「適當」的平衡稅額,進而違反補 貼暨平衡稅協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於美國雙反案中,雖強調不得對「同 一」損害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但究竟在何種狀況下,同時課徵二稅會構 成是對「同一」損害之雙重救濟,卻認為應依個案認定。

美國雙反案是 WTO 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觸及雙重救濟議題的案例,

儘管 WTO 無先例原則,但為維持裁決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小組與上訴機構多 會參考先前裁決,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認為在出口補貼以外的情形也可能構成違 反 WTO 規範的雙重救濟,無疑地,將對往後相關議題產生一定影響。是以本文 欲檢視本案上訴機構是否仍保留了會員得以同時課徵反傾銷稅與平衡稅之空間,

答案若是肯定的,則其所謂的「依個案判定」,究竟可能涵蓋那些個案?若能將 之類型化,對本案裁決之理解、以及未來之遵行,均相當有助益。

此外,由於美國於本案敗訴後,已決定履行上訴機構之裁決,其具體作為方 式是否確能符合上訴機構對 WTO 規範之闡釋,亦值得觀察。因為若其履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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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符合裁決要旨,則可為其他 WTO 會員面臨類似問題之參考;反之,若與裁 決要旨仍有間,則應如何履行為宜,亦值得進一步探索。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國內外學者對美國雙反案已有相當討論,不過多以法學角度檢視小組與上訴 機構之論理是否符合條約解釋原則3。然而上訴機構裁決之關鍵在於其雖表示出 口補貼以外之補貼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價與出口國之國內正常價格間之價差,

而呈現傾銷差額之表象(以致進口國再課徵反傾銷稅時,會與其原所課徵之平衡 稅,重複救濟同一損害,而雙重救濟是不符補貼規範的),但卻未具體指出現實 中具有上述可能之樣態。已有之法學討論由於缺乏經濟現實之觀察,並無法提供 上述解答;本篇論文擬從經濟分析的角度切入,借助經濟模型說明上訴機構所指 之可能是否存在。同時,亦從經濟的觀點審酌美國的履行方式是否合宜。

由於本文仍需提供有關美國雙反案小組及上訴機構法律見解之立論,以做為 本論文核心──即經濟分析之素材,故對於 WTO 下的 1994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 定第 6 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簡稱反傾銷協定)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簡稱 SCM 協定)之發展 歷史,以及本案裁決中上訴機構有關雙重救濟部分之法律辯證,仍須加以研究,

是以除了經濟分析法外,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亦包含歷史文獻回顧法、以及傳統的 法釋義學方法。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分成五章,第一章乃是點出問題意識,並說明研究方法與架構。至於 第二章則是以歷史分析法回顧 GATT/WTO 反傾銷稅與補貼暨平衡稅規範之發展,

原因是美國雙反案中小組強調在 GATT/WTO 下之兩貿易救濟規範係分立的,故

3 相關討論可參見何婉君,反傾銷與反補貼之雙重救濟問題,載:第十一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2011);吳建輝,雙重救濟之三角關係:美國、歐盟與中國(發表於中央研究 院法律學研究所『中國大陸與國際法律秩序(二)』研究組群成果發表會);Thomas J. Prusa & Edwin Vermuls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Passing the Buck on Pass-Through, 12 WORLD TRADE REVIEW 19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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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在明文禁止同時課徵的出口補貼情形,同時採行兩種貿易救濟並未違反 GATT/WTO 規範。小組有關規範分立的見解,顯然必須回顧 GATT/WTO 反傾銷 與補貼暨平衡措施相關規定的發展歷程,方得以驗證。

若小組主張兩者規範之範疇未有所重疊並非毫無道理,則上訴機構之法律分 析就值得進一步深究,以釐清為何在出口補貼以外之情形,上訴機構仍判定同時 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有可能構成雙重救濟,並違反 WTO 補貼規範。由於這 方面法釋義學的探討,其他學者已著墨甚多,故第三章將聚焦於上訴機構裁決推 翻小組論理之關鍵點,以說明上訴機構如何利用條約解釋法達成其結論,並做為 之後經濟分析的素材。

第四章則是本論文之重點,本文將透過經濟模型觀察雙重救濟於現實中的可 能樣態。由於補貼與傾銷行為在國際經濟領域亦為重要課題,故本章將借用經濟 學家所描繪的簡易補貼與傾銷模型,說明補貼與傾銷的經濟效果。另外,由於補 貼模型清楚呈現補貼前後國內外價差的情形,可藉此接續觀察何種補貼情形隱含 傾銷的樣態,因此較易於同時課徵反傾銷稅時構成雙重救濟。除了相關模型外,

本章亦將進一步說明產品間替代性以及廠商個別行為如何影響雙重救濟成立之 可能。最後則基於上述經濟分析,分析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裁判是否合理?美國 於雙反案之履行是否妥適?

第五章為結論,綜整上述分析,並展望未來對貿易救濟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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