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業務的推動
第二節 地下古物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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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決議緩議。99因為中日抗戰事已起,袁同禮原欲編輯出版的書,雖 已完成編輯作業,卻因抗日戰事而無法出版,也無法再繼續調查撰寫 有關日文的部份。
第二節 地下古物的保管
清末民初以來,不論是民眾為金錢而盜墓,或是外國人為擄掠中 國古物而私掘,都致使中國古物遭到嚴重的破損,在北京政府時期,
最著名的就是安陽殷墟的盜掘,在經過羅振玉、劉鶚、王國維等學者 對於甲骨的研究,更引起國人對甲骨的重視,附近的民眾知道甲骨是 項「寶物」,無不私掘私賣以獲取暴利;在國民政府時期,最著名的 就是孫殿英(1889-1947)盜掘清東陵,將所得古物轉賣圖利。100因 此,為確保地下古物之安全,古物保存法制定時,對於地下古物明確 歸定是屬於國有,要採掘古物就須有採掘執照才是合法的,對於私自 採掘皆是非法的。此外,古物保存法也有規定,地下古物雖埋於地 下,若民眾因耕作或不經意掘獲古物,發給獎金以鼓勵民眾向有關單 位陳報,而不是向以往隱匿私藏,據為己有。因此,中央古物會是藉 由核發採掘執照及獎勵民眾將發現的古物送交政府,以達到對於地下
9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議事紀錄」(民國 26 年 7 月 29 日),
〈 第 二 十 四 次 常 務 會 議 〉 , 《 內 政 部 檔 案 》 , 國 史 館 藏 , 入 藏 登 錄 號 : 026000015304A。
100 1928 年 7 月第十二軍軍長孫殿英與所屬師長譚溫江以演習為名,盜取乾隆皇帝的 裕陵及慈禧的定東陵,消息一出,各界輿論撻伐,國民政府隨即展開調查,於同 年 10 月由軍事委員會組織陸軍軍法會審,承辦調查此案,不僅將參與此案之軍人 嚴懲,也將古物陸續追回,最後於 1929 年 6 月完成判決書,孫殿英、譚溫江、楊 振國、趙宗卿、海振德等人判處死列,戴明德、張岐厚、巴建功處有期徒刑 11 年。不過此案最受批評的是孫殿英並未被處死。「呈據高等軍法會審審判長商震 賚送審判盜陵案判決書及全案訴訟書類除原判處分當有應令添入並將已獲人犯先 行宣告判決依法執行外,擬請密令將判處死刑之孫殿英等設法拘案免職法辦」
(民國 18 年 7 月 17 日),〈北平盜掘清陵〉,《國民政府檔案》,國史館藏,
典藏號:00105173000116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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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的保管。
一、核發採掘執照
1934 年 7 月 12 日中央古物會第 1 次全會,其中有項決議就是「呈 請行政院,通令各省市,並轉請軍事委員會,通令所屬,申明成立本 會之宗旨與職權,並不得擅自挖掘古物。」101其目的在於避免民眾私 掘,及學術機關互相爭取挖掘,造成出土之古物遭到破壞,因此,禁 止自行開掘,凡要採掘地下古物時,須向中央古物會申請核准。
為嚴禁私掘古物,古物保存法及施行細則皆有規定,基本上分為 事前聲請作業、派員監察採掘現場、採掘後妥善保存嚴禁外流。這些 規則分別:
(一)事前聲請
依照古物保存法第 8 條規定「採掘古物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 之機關為之。前項學術機關採掘古物應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審核 轉請教育部、內政部錢同發給採取執照;無前項執照而採掘古物者以 竊盜論。」而施行細則第 8 條則規定「凡學術機關呈請發掘古物須具 備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古物種類;二、古物所在地;三、發 掘時期;四、發掘古物之原因;五、學術機關之名稱;六、預定發掘 之計劃」這兩條規定明白指出採掘古物必須是學術機關,且在採掘古 物前應聲請採掘執照及聲請書上所應具備的各種事項,使主管機關明 瞭要採掘何種古物。
另外關於外國人或外國學術團體要採掘中國古物,古物保存法第 10 條也予以規範「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採取古物有須外國
10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編,《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議事錄》,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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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團體或專門人才參加協助之必要時,應先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 會核准。」及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凡外國人民無論用何種名義不得 在中國境內採掘古物,但外國學術團體或私人對於中國學術機關發掘 古物如有經濟上之協助該學術機關報告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後得 承認之。」說明了中國是嚴禁外國人或私人採掘古物,但若採掘古物 之學術機關須有外國學術團體或專門人才加入,亦須經主管機關同 意。
(二)監察採掘現場
古物保存法第 11 條「採掘古物應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派員監 察。」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進一步規定「監察採掘古物人員應將下列各 事一、採掘古物之數量;二、古物之名稱;三、發掘年月日;四、古 物所在地;五、採掘所得之古物現存何處;六、已否採掘完畢分別列 表詳細呈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備核。」這兩項規定表示採掘古物過 程中,須由中央古物員派員監視,以明瞭出土古物之數量,是否於過 程中有損毀古物,或是私藏古物。
(三)妥善保存並公開
古物保存法第 12 條「採掘所得之古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 術機關呈經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於一定期內負責保存,以供學術 上之研究。」不過同法第 13 條又規定「古物之流通以國內為限,但中 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因研究之必要須派員攜往國外研究 時,應呈經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准轉請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出境 護照」這兩條規定是規範採掘後,古物應妥善保存,並提供學術研 究,若因研究需要,必須攜出國外時,應該主管單位同意。從上述這 些規定,可以看出採掘古物從採掘前到採掘後都予以規範。換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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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今後要採掘地下古物,須由政府同意核發執照而且要派員監察採 掘現場,最後要將出土之古物由國家妥善保存並公開以供學術研究。
上述古物保存法之相關規定牽涉了採掘古物的聲請、外國學術團 體或私人參加採掘古物及古物出國應如何辦理,於是為使國內學術機 關於從事採掘古物作業能遵照前項規定,故對於採掘古物執照之規定 及古物出國護照之式樣,都應盡早制定,以便全國各學術機關遵行。
內政部、教育部及中央古物會開始研議採掘執照的樣式,於同年 11 月 22 日內政部代表王榮佳、教育部代表徐逸樵(1898-1989)、中央古物 會代表裘善元等三人會商,討論執照、護照之式樣及採掘古物等辦 法。102
1935 年 1 月 12 日中央古物會第 5 次常會討論制定採掘古物規則、
外國學術團體或私人參加採掘古物規則及古物出境給領護照條例等事 項,決議通過採掘古物規則草案、古物出境給領護照規則草案、外國 學術團體或私人參加採掘古物規則草案。這三項規則草案於同年 2 月 28 日及 3 月 6 日於行政院召開三部會共同審查會,審查結果除將古物 出境給領護照規則修正為「古物出國護照規則草案」外,其餘皆為字 句修正,故請中央古物會酌加條正,再送行政院公布施行。103最後這 三項規則於行政院第 203 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 3 月 16 日對外公 布施行。104
是項採掘規則公布後,首先申請的是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 所,該所正在安陽從事殷墟從事考古發掘,於 1935 年 3 月 15 日進行
102 「製定採取古物執照及古物出口護照會議紀錄」(民國 23 年 11 月 22 日),〈採 掘 古 物 執 照 暨古物出國護照〉,《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
026000015248A。
103 「審查規則結果暨審查會紀錄」(民國 24 年 3 月 11 日),〈採掘古物執照暨古物 出國護照〉,《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248A。
104 「為公布採掘古物規則古物出國護照規則暨外國學術團體或私人參加採掘古物規則 通飭施行由」(民國 24 年 3 月 16 日),〈採掘古物執照暨古物出國護照〉,
《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2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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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歸公
按照古物保存法第 7 條「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 國有。前項古物發現時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當地主管行政官署呈由上級 機關咨明教育、內政兩部及中央古物會保管委員會收存其古物並酌給 相當獎金其有不報而隱匿之,以竊盜論。」也就是說,當民眾發現地 下古物或是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透過獎勵歸公的方式,讓古物歸 於國家所有,而獎勵規則就如同私有古物獎勵歸公的規則,就是經過 鑑定後,由政府出錢買回。例如 1936 年 8 月江蘇江寧實驗縣政府有民 眾發現古銀錠 7 枚,於是送給中央博物院籌備處,經審核後,確定是 珍貴古物,故由該籌備處協助撥款 60 元充作獎金,以資獎勵。114
三、明令嚴禁並嚴懲盜掘
中央古物會為保護地下古物遭盜掘,除如前所述透過核發採掘執 照來進行管制外,但該項法則是限定於學術機關;由於民眾常會將古 物視為獲得暴利之財物看待,故對於民眾的約束仍須政府的三令五申 並予以嚴懲,以禁止盜掘之歪風。
1934 年 11 月因盜掘古物風氣甚為嚴重,所以中央古物會派委員滕 固、黃文弼兩位委員,前往當地瞭解實情:
各地盜墓掘物之風,日甚一日,其專掘地下古物之案,亦 復層出不窮,本會職責所在,未容漠視。經於上年十一月推滕 委員固、黃委員文弼,前赴豫陝一帶,實地調查,俾昭真象。
茲據報告,略稱經過各地,盜掘新舊坑穴,觸目皆是,而以豫 省安陽縣屬為尤甚。並由中央研究院殷墟發掘團,交來安陽盜
114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紀錄」(民國 25 年 8 月 7 日),〈第十
114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紀錄」(民國 25 年 8 月 7 日),〈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