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員與組織
第三節 與古物保存處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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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葉恭綽、滕固、李濟、蔣復璁,委員朱希祖、馬衡、董作 賓、袁同禮、徐炳昶、舒楚石、陳念中等 12 位,巡察證有效日期為 1 年。62一年後,1937 年 11 月,適值中央古物會已結束業務,巡察制度 僅維持一年,良法美意也就無法再推動下去。
綜上所述,中央古物會的決策核心是全會及常會,尤其是常會更 屬重要;許多古物保管方案是先由全會通過,細節的部份交由常會討 論做成決議,然後再由該會的相關業務科予以執行。至於古物保管方 案不論是主動提案或是被動因應,都經由委員會議的討論後,做成決 議,然後再交由內部單位之審核科、登記科辦理,或派員前往調查,
或發函委請事發地點之行政機關協助配合,使破壞古物的案件減少。
尤其是建立巡察制度,使委員能隨時到全國古物保存處所或古蹟所在 地,進行調查,或訪視實際之情況,以利古物保管業務的推動。
第三節 與古物保存處所的關係
由於中央古物會僅為古物行政機關,本身沒有配置大型的古物庫 房,當有新發現之古物,就須交由古物保存處所典藏,因此該會與各 古物保存處所的關係就益常密切。
一、轉移古物
轉移古物是指將古物從某個保存處所轉移到另一個較合適的保存 場所。1935 年 4 月北平古物陳列所進行存滬古物晾曬工作,內政部禮 俗司長盧錫榮、科長張國幹等人赴滬監視,為時兩個月的晾曬過程 中,盧司長發現這些存滬古物,有些書是屬一般性的普通書籍,也有
62 「為本會製發巡察證函請查照轉飭遇有本會委員前往考察予以協助由」(民國 25 年 12 月 5 日),〈實施巡察證並通知機關協助〉,《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
入藏登錄號:0260000151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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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同一種書而重複數本以上,這些書價值既不昂貴,以保存古物的 方式保管之,似乎不經濟,於是由內政部上呈行政院,建議將普通書 籍撥歸內政部圖書館,既可省保管費用也可以公開閱覽,於是行政院 徵詢中央古物會及教育部之意見。63教育部表示「是項書籍,既屬國 有,似以移歸國立中央圖書館保管,較為適宜」;中央古物會的職責 是確保古物之安全,若古物安全無虞,並不反對教育部之意見;內政 部亦表示同意此項保管作法,於是將這些書送交中央圖書館籌備處保 存,以供民眾閱覽使用。64
二、分配古物
1936 年 6 月南京清涼山附近有民眾發現六朝時期的墓磚 270 個,
於是中央古物會顧問裘善元協同中央研究院董作賓、梁思永等人前往 查勘,並全數運至中央博物院籌備處存放。這些墓磚長約 9 寸、寬約 5 寸,外觀無文字,但四邊均有花紋,具有學術參考價值,可供學者研 究,除由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博物院籌備處留置一部分供學術參考外,
顧問裘善元建議:其餘擬運存中央古物會,該會函知各地保存機關,
分別前來具領,俾供陳列展覽之用。此項作法在 1936 年 6 月 14 日經 該會第 4 次全會決議通過,於是函知各地保存機關,如欲取得該項古 磚作為研究、展覽之用途,請派員前來具領。65這 270 個古磚,由中央
63 「內政部呈僅將辦理存滬古物晾曬挪移情形呈鑒核一案查該部司長盧錫榮原報告書 所貢意三項詳細辦法須待考量由」(民國 23 年 8 月 29 日),〈存滬古物中普通 書 籍 移 送 中 央 圖 書 館 〉 , 《 內 政 部 檔 案 》 , 國 史 館 藏 , 入 藏 登 錄 號 : 026000015101A。
64 「前據內政部呈報辦理存滬古物晾曬挪移情形並請將古物中普通書籍撥歸該部圖書 館保存等情經飭核該會議復到院令仰知照由」(民國 24 年 6 月 13 日)),〈存 滬古物中普通書籍移送中央圖書館〉,《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 號:026000015101A。
65 「為本市清涼山發現六朝磚二百餘方辦理情形由」(民國 25 年 6 月 13 日),〈六 朝 古 磚 贈 送 各古物保存機關〉,《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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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送到中央古物會時,剩 175 個,該會決定自行保留 45 個,其餘 分送至各古物保存處所,每個處所限領 10 個,這些保存處所的名單如 下:上海市博物館、浙江省立西湖博物館、中央大學圖書館、金陵大 學圖書館、江蘇省立國學圖書館、江蘇省立蘇州圖書館、南京古物保 存所、山東省立圖書館、河北博物院、北平研究院博物館、北平圖書 館金石部、天津市立美術館、河南博物館等 13 個保存處所。66不過河 南博物館不知為何並未覆函,或許是與安陽殷墟搶掘古物事件有關,
當時河南博物館的傾向是何地出土之古物就應由當地保存處所保管,
所以,河南博物館對中央古物會此次的作法並不領情;於是中央古物 會改函知中央圖書館籌備處,請派員前來領取 10 個古磚,完成這項古 物妥善分存於各古物保存處所的工作。67
三、爭執與協調
不論是移轉古物或分配古物之所以能如此順利,不得不歸功於中 央古物會的委員有不少本身就任職於古物保存處所,故類似案件在中 央古物會常會提出討論後,較能獲得共識,以解決古物保存地點的問 題。不過,也有例外,例如當時發生了王莽權衡古物的糾紛案,就是 中央與地方的古物保存處所爭奪古物保存地點而發生爭執。68
026000015102A。
66 「發函保存處所請派員前來具領古磚」(民國 25 年 6 月 25 日),〈六朝古磚贈送 各古物保存機關〉,《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102A。
67 「准函承贈清涼山發現古磚十枚希檢交來人為荷由」(民國 25 年 8 月 10 日),
〈六朝古磚贈送各古物保存機關〉,《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
026000015102A。
68 關於古物歸屬權的問題在臺灣也曾發生,較著名的就是臺灣大學人類學系連照美教 授與卑南文物的糾紛。1980 年代為鋪建臺東卑南線鐵路及設置臺東新站等工程,
許多卑南族的石板棺及陪葬品在施工中被發現,因這批古物相當精美,引起民眾 的注意,於是連照美教授帶領考古團隊前往採掘,共出土二萬多件的原住民古 物,被帶回臺大研究。1990 年代位於臺東的國立史前文化博物館開始籌備設立,
這批原住民古物就成了雙方爭執的焦點,迄今仍尚未完全解決。謝世忠,〈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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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5683。(2014/5/1 點閱)69 「為甘肅省立教育館去年被盜之新莽權衡近查有人在津兜售請轉飭公安局協同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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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認為「故宮博物院遽請撥給,甘省自難默認,已請電行政院飭速 發還矣」。73至此引發甘肅王莽權衡物件歸屬爭議。行政院為弭爭議,
於第 173 次會議決議「交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決定。」
另外,當初甘肅王莽權衡出土時「係屬全器」,當時民眾沒有意 識到古物的重要性,遂「分別攜取,導致散佚」,除北平分會於上述 天津古玩店中,扣留 5 件外,甘肅省教育館仍存銅權 1 件,1933 年 9 月又據報在北京琉璃廠珍古齋古玩店有銅衡 1 件、銅鉤 1 件、銅權 2 件。於是北平分會王作賓與北平市公安局共同前該古玩店欲將這批王 莽權衡扣留,送交北平分會保管。74不過,訪查的結果,實際上古玩店 名為「尊古齋」而非珍古齋,且僅有銅權 1 件、銅衡 1 件,是北平市 古玩商朱伯華在蘭州購買,以 5,100 元賣給北平市尊古齋。75而這 2 件 權衡是由故宮博物院代理院長馬衡經第 1 次故宮理事會決議從基金項 下動支 5,100 元買回故宮博物院保存。76也因此當時故宮博物院代理院 長馬衡基於完整典藏王莽權衡之理由,欲將其他權衡古物收入故宮保 存,其陳述之理由如下:
(1)本院舊藏有新嘉量,今既有王莽時權衡柱鈎等器,為 取便學者研究起見,自應採集中辦法彙藏一處,俾成全璧實屬 合之雙美,離之兩傷;(2)查古物保存法第 7 條「埋藏地下及 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云云,本院為中央直屬之全國 文化機關,移歸保存,實即移地方所有權為國有自屬正當辦
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4813A。
73 「為莽權一案已電請行政院飭速發還希交給張委員攜回由」(民國 23 年 4 月 10 日),〈莽權案〉,《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4813A。
74 「為琉璃廠珍古齋藏有新莽權衡殘器四件係甘省古物請飭該管區署扣留送會保管 由」(民國 22 年 9 月 10 日),〈莽權案〉,《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 登錄號:026000014813A。
75 「尊古齋致函古物會說明購買權衡情形」(民國 23 年 1 月 8 日),〈莽權案〉,
《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4813A。
76 「馬衡提案說帖」(民國 23 年 7 月 21 日),〈甘肅王莽權衡〉,《內政部檔 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48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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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3)甘肅僻處邊陲,學者取資極感不便,況該器中經遺 失,為古物保管委員會北平分會在津緝獲,如歸本院保存,尚 擬將各器照製模型,仍贈交甘肅省陳列留為永久紀念,公誼私 情亦屬兼顧。77
馬衡從同一器物完整保存、古物保存法及地理位置等三方面,希 望能將這批權衡歸於故宮博物院保存。
不過,此案既經行政院院會決議要交由中央古物會決議,於是中 央古物會 1934 年 11 月 16 日第 4 次常會提出討論,並決議:
根據古物保存法第 7 條:『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 古物概歸國有』之規定,所有古物應由國立中央博物院保存;
但該項古物(1)有重複品,(2)與地方史事有特殊關係而地 方有法定保存機關者,得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核准,交地 方保管。78
中央古物會卻主張將王莽時代的權衡古物交給中央博物院籌備處 保存,該會也隨即發函給行政院決議之內容,擬定處理之辦法及理 由:
擬定處理辦法(1)本會現擬派員赴北,接收前古物保管委 員會北平分會,即將扣存在會之權柱鉤等五件,移運來京,交
擬定處理辦法(1)本會現擬派員赴北,接收前古物保管委 員會北平分會,即將扣存在會之權柱鉤等五件,移運來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