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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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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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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研究部碩士論文.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 (1934~1937)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劉維開 教授 研究生:陳世局. 中. 華. 民. 國. 一. ○. 三. 年. 六.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 辭. 本文主要的內容在於運用了國史館典藏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員 會檔案,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就是不斷地閱讀這批檔案,架構出 這篇論文,所以非常感謝從大學到研究所的學習過程中,陸續教我 認識學習史料、檔案的諸位老師,讓我對檔案不斷地瞭解及運用研 究。 我最早接觸到檔案是民國 86 年 9 月,那時就讀政治大學歷史 系二年級,該學期系上聘請了中國人民大學的劉耿生教授,是我開 始學習檔案學的課程,學期間劉教授曾帶同學參訪國史館、國立故. 政 治 大 薦下,擔任何思瞇老師的助理,到國史館、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等 立. 宮博物院等歷史檔案典藏機關。88 年 4 月在系辦張曉寧助教的引. ‧ 國. 學. 地方,蒐集檔案資料,開始觸摸到實體檔案。翌年 5 月又因何思瞇 老師與近史所檔案館莊樹華主任合作檔案保護技術規範的研究計 畫,我在幫何、莊兩位老師蒐集檔案資料的過程中,也學到了不少. ‧. 檔案保護的知識。91 年 6 月退伍後,因近史所檔案館進行數位典. y. Nat. 藏計畫,我擔任計畫助理,在該館開始學習檔案的編目、數位化、. sit. 權威控制、閱讀服務等各種檔案工作,直到民國 95 年 12 月數典計. er. io. 畫結束。97 年 3 月起在高雄市警局新興分局擔任書記的工作,開. al. v i n 98 年 12 月起在國史館服務,又接觸到檔案數位化工作。對我而言, Ch U i e h n c g 我的工作經歷,剛好是從一件公文產生到歸檔再進入到歷史檔案館 n. 始接觸收發文、公文簽辦及機關檔案室的歸檔、立卷、編目作業;. 的過程,所以不管是公文或實體檔案或數位檔案,都不陌生。在此 感謝張助教、何老師、莊老師讓我有這個機會接觸到檔案實務工作。 民國 100 年考取政治大學歷史所碩士班後,不久在工作中,就 意外發現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的檔案,很訝異,國民政府曾為保 管古物設置這樣的機關,在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該機關尚未被深 入探討,於是從那時起便開始蒐集資料。在就讀碩士班期間,曾修 習劉維開教授的中國現代史料學、民國檔案等課程,使我對民國史 的檔案、日記等史料觀念,又更為清楚。很感謝劉老師在撰寫論文. I.

(4) 過程中的指導,使論文的架構更為完備;亦感謝張力教授及林桶法 教授在論文口試時,提出論文寫作的方向、寫作技巧等許多寶貴的 意見,學生獲益良多。 我從民國 85 年 9 月進入政大歷史系到今(103)年 6 月通過碩 士論文口試,這條歷史學習之路已走了 18 年,我走這條路並非坦 途,不過,很感謝劉維開教授、張力教授、林桶法教授、何老師、 莊老師的教導;也感謝大學同學漢傑、志杰這 18 年的支持鼓勵、 近史所檔案館同仁在借閱書籍的幫忙、國史館許多同仁的協助及鼓 勵,謝謝!. 立. 政 治 大. 民國 103 年 6 月.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5) 論文目次 前言………………………………………………………………1 第一章. 成立與沿革……………………………………………11. 第一節. 背景………………………………………………11. 第二節. 成立與發展………………………………………28. 學. ‧ 國. 政 治 大 第三節 暫行結束…………………………………………36 立 第二章 人員與組織……………………………………………49 委員組成分析……………………………………49. 第二節. 組織與運作………………………………………72. 第三節. 與古物保存處所的關係…………………………81. 第三章. ‧. 第一節.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業務的推動……………………93. Nat. 現存古物的保管…………………………………95. 第二節. 地下古物的保管…………………………………134. sit. er. io. 地方辦事處業務的推動………………………………143. al. n. 第四章. y. 第一節. Ch. i n U. v. 第一節. 北平辦事處的古物保管工作……………………146. 第二節. 西安辦事處的古物保管工作……………………160. engchi. 結論………………………………………………………………183 附錄一: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大事記…………………………189 附錄二: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相關法規………………………195 參考書目…………………………………………………………223.

(6)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中文摘要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自 1934 年 7 月成立以來,依據「古物保 存法」的規定,陸續推動古物保管工作,包括訂定相關古物行政法 規、全國古物古蹟的調查與登記、古物的審核與獎勵、採掘古物執 照的核發、及防止古物的外流等方面,都有相當不錯的成績。 不過由於國民政府面臨日軍不斷的進軍華北,國家經費大量地 挹注軍事建設,造成國家財政經費不均衡,故在 1935 年 6 月中央 古物會從直屬於行政院,改隸屬於內政部,人員及組織遭到縮編。. 政 治 大 中央古物會結束業務,相關古物行政工作則改由內政部禮俗司兼 立. 1937 年 7 月盧溝橋事變爆發,中國全面對日抗戰,國民政府下令. ‧ 國. 學. 辦。. 本文主要是使用中央古物會留存的檔案及該會委員的文集,旁. 及國民政府檔案、行政院檔案及教育部檔案,將中華民國的第一個. ‧. 古物行政機關做一全面的探討,以瞭解中央古物會對文化保存的貢. n. al. er. io. sit. y. Nat. 獻及其不足之處。.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古物行政、內政部、古物法規、考古發掘、南京.

(7) A Study on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Antiquities,. 1934~1937. ABSTRACT The Committee for Antique Preservation, found by July of 1934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tique Preservation Law”, has made much contribution to the perseveration of antique, including making antiqu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registering historic places and antiques, verifying. 政 治 大. and awarding antiques, licensing for antique excavation, preventing illegal export of antiques and so on.. 立. However, the Committee staff and affairs were reduced, and supervised. ‧ 國. 學. by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nstead of the Executive Yuan in June 1935, due to the shortage of expenditure during Japan’s invasion. In July of 1937, with the Marco Polo Bridge event and the outbreak of China’s against Japan, the. ‧. Committee has been ended and the affairs were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y. Nat. Bureau of Rite and Custom in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it. This dissertation examines the first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al. er. io. antique preservation in modern China by referencing the official archive,. n. v i n C h members’ collections. Education and the Committee The aim of this U i e h n g c contribution and defect in the dissertation is to clarify the Committee’s including that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Executive Yuan, of the Ministry of.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antiqu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tique legal,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 Nanjing City.

(8) 前言 2003 年高雄市審計處葉姓審計員與高雄市財政局官員在查核各筆 市有地時,無意中發現該市苓雅區河南路 11 巷 50 號一處老舊倉庫, 裝滿了七百多箱的廣東省大洋票及檔案文件資料。經詢問住戶陳祥初. 政 治 大 (1896-1998)遷運來臺,由廣東省政府向高雄市議會行文,要求租借 立 河南路 11 巷 50 號的市有地,這塊地約 665 平方公尺,借用期限至 夫婦得知:這批大洋票及檔案文件資料是 1949 年廣東省主席薛岳. ‧ 國. 學. 「光復大陸」,以存放大洋票及檔案資料,於是廣東省主席及前廣東 省政府財政局秘書長姚傳淦(1957 年任成大企管系教授)口頭交代部. ‧. 屬陳祥初,好好保管,直到反攻大陸的那一天。1. 審計及財政局官員不相信陳祥初夫婦所言,認定該夫婦是佔用市. Nat. sit. y. 有地,於是審計人員建議高雄市財政局行文行政院國有財產局、檔案. io. er. 管理局及中央銀行,請求派相關單位前來會勘與瞭解情況,不料,上 述單位皆正式函文高雄市財政局表示這批大洋票及檔案資料已無保存. n. al. Ch. i n U. v. 價值,請地方政府逕行銷毀。於是高雄市財政局向陳祥初夫婦催還市. engchi. 有地;陳祥初夫婦不服高雄市政府之作為,依循司法途徑向高雄地方 法院請求解決土地佔用的問題,2007 年 1 月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勝 訴,陳祥初夫婦必須搬離,同年 12 月高雄地方法院與高雄市財政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等單位到場履勘,確認是無用紙鈔,將於近期銷 毀。在現場的臺史博助理研究員張幸真表示:仍可作為貨幣史的史 料,臺史博將蒐集 1 箱,作為保存。2008 年 1 月 30 日展開拆除作業至 2 月 1 日傍晚拆除全部地上建物,歷時 3 天所有的大洋票及檔案資料全. 1. 殷道貞,〈廢屋藏寶塵封 56 年 700 箱洋票見光〉,《中國時報》,臺北,2005 年 10 月 27 日,版 A8。.

(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 部銷燬。之後這塊市有地,高雄市政府僅作綠美化之用,於 2014 年 2 月 25 日拍賣,市值預估逾億元。2 這批大洋票於 2008 年銷毀,翌年(2009 年)不少單位皆有紀念 1949 遷臺 60 週年的活動,假使這批大洋票能晚 1 年銷毀,是否會變成 「有保存價值」?這座倉庫是見證 1949 年大遷徙的「活的」建築,轉 型成 1949 年紀念館,或許有可能吧!無獨有偶的,與 1949 年大遷徙 有關的基隆港碼頭,於 2014 年 2 月基隆市政府因都市更新,將要拆除. 政 治 大 基隆港西二、西三碼頭是承載著日僑遣返、故宮國寶來臺、韓戰反共 立 義士登臺、大陳島撤退等重大歷史事件的地點。慶幸的是,基隆港西. 基隆港西二、西三碼頭,引起當地文史團體的抗議,不少學者表示,. ‧ 國. 學. 二、西三碼頭在文史團體的聲援下,文化部同意保留,之後朝博物館 的方向規劃。3.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於 1982 年 5 月 26 日公布實施,檔案法於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臺灣仍不時會發生古物、古蹟遭到銷毀及拆除的情. y. Nat. sit. 形,上述的實例都是發生在檔案法與文化資產保法公布實施之後,實. er. io. 為令人費解,文化部(前身為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檔案管理局為上述 兩項法規的主管機關,這些機關是如何推動業務的,由於是目前仍運. n. al. Ch. i n U. v. 作中的機關且時代距離甚近,恐難瞭解其內部實際作業情形。不過,. engchi. 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前身「古物保存法」,是國民政府在 1931 年 6 月 7 日公布的,主管機關為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該會留存的檔案目前典 藏於國史館,透過對中央古物會的探討,或許可以瞭解當時國民政府. 2. 3. 熊逎祺,〈700 箱大洋票老兵看守半世紀〉,《聯合報》,高雄,2007 年 1 月 4 日,版 A5。曹敏吉,〈700 多箱大洋票啟封將銷毀〉,《聯合報》,高雄,2007 年 12 月 21 日,版 C2。謝梅芬,〈塵封一甲子 700 箱大洋票燒了〉,《聯合 報》,高雄,2008 年 1 月 31 日,版 A1、A10。謝梅芬,〈曾堆放大洋票錢坑 25 日拍賣〉,《聯合報》,高雄,2014 年 2 月 9 日,版 C1。 郭 琇 真 , 〈 基 隆 碼 頭 部 分 保 留 轉 渡 海 薪 傳 博 物 館〉,收錄於「臺灣立報」: http://tw.news.yahoo.com/ 基 隆 碼 頭 部 分 保 留 - 轉 渡 海 薪 傳 博 物 館 161101118.html。(2014/2/13 點閱).

(10)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3. 是如何處理古物古蹟的保存。 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古物古蹟是歷史遺留下來的重要軌跡,亦 是民族發展的文化象徵,不同的國家、民族在歷史發展的過程,都會 留下不少屬於自己文化的古物,古物的功能在於保存文化的重要命 脈。所以,妥善的保存古物才能使文化不斷地延綿發掦。 中國歷代以來,對於古物保護,在民間社會方面,是由附庸風雅 的文人雅士視為古玩,自行珍藏,進而發展出金石學。在官方的舉措. 政 治 大 一是保護皇陵,禁止人民盜掘陵墓。例如在清代對於皇室陵寢的管 立 理,主要是由禮部、工部、內務府等三個機關分工合作,禮部掌監視 主要有二方面,一是由皇室將書畫、雕刻等藝術精品作皇家收藏;另. ‧ 國. 學. 禮儀歲供物品,工部從事修繕工程,內務府則負責祭祀、陵寢之保衛 及打掃整理工作。這些分工主要是為「鞏固統治秩序,維護封建綱常. ‧. 禮教的手段」,並不像現代政府有維護與修復的積極保護作為。4 中國近代以來,清末就有不少古物遭到破壞,例如英法聯軍、八. y. Nat. sit. 國聯軍,不少古物毀於戰火,甚至有外國探險家以學術研究為名,將. er. io. 中國古物運出國外。清廷有鑑於此,在 1906 年的官制改革中,將保護 古物古蹟列入民政部的職掌,民政部為此項新的業務,上呈「保存古. n. al. Ch. i n U. v. 物推廣辦法摺」,內容要求各地督撫詳查境內所有歷代以來的碑碣、. engchi. 石刻、書畫、佛像等古物古蹟;不久學部亦於 1909 年搶救了原欲銷毀 的內閣大庫檔案及書籍,及保護遭外人運走殘存在敦煌石室的敦煌文 書,為典藏這些珍貴古物文獻,學部也籌劃設立京師圖書館,並附設 古物保存會。5不過學部這批古物到了民國初年卻衍生為「八千麻袋事 件」,由於這批古物在清末雖幸免於焚毀而保存下來,到了民國初 年,卻無人整理,1921 年教育部因經費困難,預定將這批古物變賣以 4. 5. 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北京:學苑出版社,2001 年),頁 65、138139、176。史勇,《中國近代文物事業簡史》(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9。 關曉紅,《晚清學部研究》(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0 年),頁 477-487。.

(1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4. 補充教育部的經費,於是將重 15 萬斤的檔案裝成八千麻袋,以 4,000 元大洋賣給北京的同懋增紙店。羅振玉(1866-1940)得知此事後,以 12,000 元的價錢買回;1924 年羅振玉除留下一部分外,又以 16,000 元 賣給前清遺老李盛鐸(1859-1937);之後李氏也留下一部分,其餘賣 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研院史語所)。此一轉賣 古物的事件,史稱八千麻袋事件。6 古物是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物質象徵,本應受政府的重視,可. 政 治 大 行完善的古物保存措施,以致不易建立古物保管制度。 立 近代以來隨著歐美先進國家對於保管古物的觀念不斷地傳入,在. 惜,由於清末民初接連的內憂外患與政局動盪不安,故使政府無法推. ‧ 國. 學. 清末的大學堂已設有博物課程。民初已設立的若干古物保存機關,如 北平古物陳列所、南京古物保存所、故宮博物院。這些機關具有博物. ‧. 館性質,已發揮了一些保存古物的作用,但沒有法定職能,組織亦不 完整,加上軍閥割據,政治紛亂,古物保存工作同樣不被官方所重. y. Nat. sit. 視,甚至常在戰火中遭受波及而損毀;直至國民政府北伐統一全國以. er. io. 後,隨著政治的統一,政府基於維護政權的考量,建立民族國家的需 求,進行文化建設,對於古物古蹟不能不重視,於是著手整頓全國的. n. al. Ch. i n U. v. 古物,才能逐步推動古物統一保管的制度。故一國之保管古物措施,. engchi. 一方面要有計畫的推行,另一方面也要適應當時環境和需要,當時的 國民政府能正視古物的重要性,落實古物保管工作,不僅發揚中國文 化,加強民族自信心,激勵愛國精神,也改變了民眾過去對古物的態 度。 1927 年發生中瑞「西北科學考查團」事件,翌年國民政府於大學 院下設立古物保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學院古物會),但因無法定之 職權,無法有效統籌全國古物保管工作,加上 1929 年 10 月河南地方. 6. 周雪恒編,《中國檔案事業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 年),頁 414417。.

(12)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5. 政府與中研院史語所搶掘安陽殷墟的紛擾,為解決類似的古物紛爭事 件,國民政府勢必要將古物納入國家體制,推動古物行政,1930 年 6 月古物保存法完成立法,將古物主管機關定為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央古物會),翌年 6 月實施,不過,中央古物會並未立 即成立,因為 1931 年 9 月的九一八事變、1932 年的一二八事變,國民 政府甚至西遷洛陽,1933 年 1 月日軍又入侵山海關,平津古物南遷, 一時無暇顧及古物行政體制的建立,直至 1934 年 7 月正式成立中央古. 政 治 大 中央古物會是中國第一個古物行政機關,雖然存在僅 3 年的時 立 間,不過,在古物法規的推動、全國古物古蹟的調查、古建築的修 物會。. ‧ 國. 學. 繕、採掘執照的核發、防止古物的外流等方面,都有不少的作為。該 會之成立有三個意義:. ‧. 首先,民國建立以來僅有古物保存機關,無古物行政機關。清末 民初以來,各地對古物古蹟的保護工作皆是各自發展,直至中央古物. y. Nat. sit. 會成立,才有中央級的古物行政機關,表示國民政府認知到古物保管. io. 一個古物行政機關統籌全國古物的管理。. n. al. Ch. er. 的重要性,不能僅停留於各古物保存處所各自為政的階段,而是需要. i n U. v. 其次,確定出土之古物國有化,以禁止古物之販賣圖利及外流. engchi. 出。清末民初以來,人民為圖私利盜掘古物賣給外國人,導致古物外 流嚴重,國民政府訂定的古物保存法明白規定出土的古物概歸國有。 既屬國有,就須成立古物行政的主管機關:中央古物會並訂定相關古 物法規,禁止古物盜掘、盜賣給外國人圖利之情況,使採掘出土之古 物皆由國家保管。 再者,進行全國古物調查,以掌握全國古物的情況。中央古物會 為掌握全國古物,以省市為單位進行古物之全國普查,以現存的檔案 來看,有 17 個省市造冊送到中央古物會存查,使中央古物會能掌握全 國古物古蹟之數量、種類及地點。.

(1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6. 上述三點,略述中央古物會成立的若干意義及作用,如此重要的 機關,惜迄今尚末有博碩士論文做深入討探。關於中華民國時期的古 物保管研究的文獻回顧,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考古史方面,中央古物會最早在研究專書上出現的是 1937 年 2 月,由衛聚賢撰寫的《中國考古學史》,此書將中央古物會視為考古 管理機關,由於當時中央古物會還存在,故對中央古物會當無法清楚 地論述,僅以二行簡單敘述而已,不過此書於附錄中刊載古物保存法. 政 治 大 國考古》,此書歷敘中國考古自 1900 年至 2000 年的發展過程,將中 立 央古物會視為考古管理與研究機關之一環,不過卻誤將中央古物會視 等相關法規,保留了當時該會的資料。7其次是黃建秋所著的《百年中. ‧ 國. 學. 為大學院古物會,致使在敘述上出現誤差。8由於上述兩書皆是考古史 的專書,將中央古物會視為考古機關是無可厚非的,但中央古物會不. 管轄範圍,故對於中央古物會的論述仍有探討的空間。. Nat. y. ‧. 是只保護考古出土的古物,對於公有古物、私有古物及古建築也是其. sit. 在古物法規方面的研究,是目前成果較多的一部份,在專書方. er. 10. io. 面,有包遵彭的《古物保存法》 9 ,李曉東的《民國文物法規史評》 ,包氏所撰之書,敘述範圍不僅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其他國家,是廣義. n. al. Ch. i n U. v. 的古物保存法的專書,內容並未敘明中央古物會如何執行及推動古物. engchi. 保存法;李氏所著之書,內容敘述 1912 至 1949 年間從民初的保護古 物法令、到國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及其相關古物法規均有討論,關於 中央古物會敘及組織條例、辦事細則、會議規則及地方辦事處之規 定,至於中央古物會與古物保存法的關係,並未詳述論述。在論文方 面,許淑君的〈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歷程(1895-2001)-以文化資產. 7. 衛聚賢,《中國考古學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 年臺 1 版 6 刷),頁 137。 8 黃建秋,《百年中國考古》(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1 年),頁 63。 9 包遵彭,《古物保存法》。臺北: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66 年。 10 李曉東,《民國文物法規史評》。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 年。.

(14)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7. 保存法令之探討為主〉,此文將大學院古物會視為中央古物會,造成 在敘述上有所誤差。 11鮮喬鎣的〈中國文物法制化管理的開始-簡析南 京國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此文則是論述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細 則的內容、局限及影響。12程曉燕的碩士論文〈文物古跡保護法律制度 研究〉關於國民政府時期的敘述過於簡略,偏重中國大陸時期的發展 情形。13殷寶寧的〈文化搭臺,經濟唱戲?中國文物保護法令與政策變 遷歷程分析〉14,殷氏此文論述的主角是現行中國大陸的文物法令,但. 政 治 大 這應是指大學院古物會,或是中央古物會 1937 年 10 月以後的情景, 立 並非中央古物會發展的全部實情。黃翔瑜的〈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及其 將視為「古物保管委員僅為中央的任務編組,並非行政管理實體」,. ‧ 國. 學. 施行困境(1930-1949)〉、〈民國以來古物保存法制之誕生背景試析 (1911-1930)〉、〈民國以來文化保存觀念的發軔及其遞變(1916-. ‧. 1935)〉等文章,是近年對古物保存法最有系統的研究。15上述論述古 物法的專書及論文皆以古物保存法為研究對象,雖有提及中央古物會. y. Nat. sit. 為該法之主管機關,但該機關如何推動古物行政則尚未有較明確的敘. io. al. v i n Ch 許淑君,〈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歷程之研弄(1895-2001):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令 engchi U 之探討為主〉(雲林: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6 n. 11. 12. 13. 14. 15. er. 述;而且該機關結束後,古物保存法並未廢止,這階段又是誰在推動. 月),頁 52。 鮮喬鎣,〈中國文物法制化管理的開端──簡析南京國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中華文化論壇》,2010 年第 2 期,頁 35-39。 程曉燕,〈文物古跡保護法律制度研究〉(重慶:重慶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4 月),頁 18。 殷寶寧,〈文化搭臺,經濟唱戲?中國文物保護法令與政策變遷歷程分析〉,《臺 灣國際研究季刊》,第 5 卷第 3 期(2009 年秋季號),頁 99。 黃翔瑜,〈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及其施行困境(1930-1949)〉,《國史館館刊》, 第 32 期(2012 年 6 月),頁 41-83。黃翔瑜,〈民國以來古物保存法制之誕生背 景試析(1911-1930)〉,《國史館館刊》,第 34 期(2012 年 12 月),頁 144。黃翔瑜,〈民國以來文化保存觀念的發軔及其遞變(1916-1935)〉《近代國 家的型塑: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臺北:國史館,2013 年),頁 791-834。.

(1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8. 古物保管工作,這種奇特的現象亦是值得注意的。從現存的檔案看 出,中央古物會雖因抗戰軍興而結束會務,業務由內政部禮俗司兼 辦,看似結束的機關,可是在 1938 年及 1939 年黃季陸及雷殷又曾以 該會主席委員之名義,處理相關古物案件,可見中央古物會仍持續發 揮若干功能。因此,值得我們對此機關有較為全面的瞭解。 關於近代中國古物保護工作的研究:在專書方面,有史勇的《中 國近代文物事業簡史》,本書全面論述中國自晚清至 1949 年期間,中. 政 治 大 對中央古物會的運作著墨不多。 至於論文方面,主要有馬樹華撰寫的 立 〈中華民國政府的文物保護〉,鄭濱寫的〈1860-2009 中國文物保護歷. 國古物保管事業的發展過程,是目前較為全面論述這方面的專書,但 16. ‧ 國. 學. 程研究〉及周媛所著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名勝古跡保護(1927~ 1937〉。17前面二篇碩士論文是皆以時序發展為主軸,敘述由民國初年. ‧. 至 1949 年的文物保護工作,分為北京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抗戰時期 及抗戰後等四個時期的文物保護情形;而鄭濱更是將時限敘述至中共. y. Nat. sit. 建政以後。至於周媛的這篇則只限於國民政府抗戰前對古物古蹟的保. er. io. 護工作,但機關、法規與保護工作,這三者未密切聯結。以上三篇, 對於民國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皆給予較正面的評價,但並未凸顯中央. n. al. Ch. i n U. v. 古物會此一古物統籌機關在國民政府推動保管古物過程的角色與作. engchi. 用。因此,中央古物會到底推動了多少古物保管工作,實有全面討論 之必要。 關於中央古物會的研究:有羅桂環的〈試論 20 世紀前期『中央古 物保管委員會』的成立及意義〉及馬樹華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小. 16 17. 史勇,《中國近代文物事業簡史》(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04。 馬樹華,〈中華民國政府的文物保護〉。濟南:山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0 年 5 月。鄭濱,〈1860-2009 中國文物保護歷程研究〉。濟南:山東師範大學碩士論 文 , 2010 年 4 月 。 周 媛 , 〈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的 名 勝 古 跡 保 護 ( 19271937)〉,《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11 卷第 5 期(2007 年 9 月),頁 118-122。.

(16)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9. 考〉,前者要是針對中央古物會制止外國人來華考察並禁止將古物帶 出中國有詳細的論述;不過,此文將大學院古物會與中央古物會二個 機關視為一個機關是不太妥適的,因為這二個機關的隸屬關係與法定 職權均有差別,不應視為同一機關。18而後者亦是基於一般人常將大學 院古物會與中央古物會混淆,才會撰寫此篇中央古物會的小考。 19 所 以,對於中央古物會的發展歷程尚缺乏研究,才會對於此一機關認知 不清,造成誤解,所以有必要對中央古物會組織與發展的做較為全面. 政 治 大 綜上所述,這些學者已從某些方面和不同角度對民國時期的古物 立 保管工作及中央古物會進行了若干分析,且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然 的探討。. ‧ 國. 學. 整體而言,對於中央古物會的研究仍處於初步階段,現有的研究成果 存在著一些局限,實有再深入討探的必要。本文擬以前人研究結果基. ‧. 礎上,對於中央古物會的成立與發展進行全面性的探討,以中央古物 會業務的發展為重點,進行分析論述。本文將利用國史館典藏的《國. y. Nat. sit. 民政府檔案》、《行政院檔案》、《內政部檔案》、《教育部檔案》. io. er. 及中央古物會出版品、中國大陸第二歷史檔案館出版的史料彙編、中 央古物會歷屆主委與常務委員的文集、自傳等史料進行討論,以探討. n. al. Ch. i n U. v. 國民政府在面臨內憂外患下,仍由中央古物會致力於從事古物保管的 文化建設工作。. engchi. 全文架構,除前言和結論外,共分四章:第一章為中央古物會之 成立與沿革,敘述中央古物會成立經過、如何改隸內政部、1937 年如 何結束業務,改由禮俗司兼辦業務。第二章敘述中央古物會的人事與 組織,分析委員的組成,包含歷屆主席委員、常務委員的學歷、經 歷;並透過這些委員留存的文集,瞭解這些委員對古物保管工作的想. 18. 19. 羅桂環,〈試論 20 世紀前期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的成立及意義〉,《中國科技史 雜誌》,第 27 卷第 2 期(2006 年 2 期),頁 138-139。 馬樹華,〈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小考〉,《文博》,2007 年第 5 期,頁 72-73。.

(17)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0. 法是如何;其次論述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敘述中央古物會的內部單位 及如何運作,以及論述中央古物會與各地方保存處所的關係。第三章 為中央古物會對於現存的古物及地下古物的保管,推動多少古物保管 工作。第四章敘述北平、西安辦事處如何審核古物出口、保護古物、 修復當地的古蹟。附錄一為中央古物會大事記,從 1930 年 6 月公布古 物保存法到 1937 年 10 月暫行結束,透過簡要的敘事,以明瞭這個機 關的發展歷程。附錄二為古物保存法、中央古物會組織條例等相關古 物法規。.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8) 第一章 成立與沿革 1927 年 4 月 18 日國民政府定都南京,1928 年完成北伐後,逐步 推動許多政治經濟相關方面建設的同時,對於自 20 世紀以來,中國數 千年所遺留的珍貴古物不斷毀損與外流的問題,自應有權責機關予以. 政 治 大 政治權力和政治合法性的一個主要來源。 所以中央古物會在此時依古 立 物保存法成立,推動古物保管工作,使國民政府逐步將古物納入國家 保管屬於全民所共有的古物。保管好歷史古物,也是對千百年來中國 1. ‧ 國. 學. 體制。. 背景. ‧. 第一節. Nat. sit. y. 一個機關及制度的成立,總是有其時代的背景及原因,產生了某 種亟待解決的問題,於是政府成立權責機關加以解決。中央古物會的. io. n. al. er. 成立亦是如此,政府在面對古物的盜掘、盜賣、外流的情形下,就設. i n U. v. 置古物行政機關,從事古物保管工作。本節敘述的背景將分遠因、近. Ch. engchi. 因等國外與國內的時代環境因素,描述中央古物會成立前的歷史發 展。. 一、遠因 清末民初以來,在國內外因素的交互下,古物保存的重要性開始 受到注意,中國人意識到必須採取保護古物的措施,以防止古物的毀. 1. 埃利奧特、沈大偉著,潘利俠、劉繼月譯,《中國皇家收藏傳奇》(北京:當代中 國出版社,2007 年),頁 9。.

(1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2. 損與外流。. (一)外國人盜運中國古物 近代考古學是從 19 世紀初逐步發展起來,而且自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創立進化論之後,歐洲學術界加速擺脫基 督教教義的束縛,近代考古學因受到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致力研究. 政 治 大 家和探險家紛紛進入中國進行古生物化石的搜集、地質的調查及從事 立 考古的工作。 尤其是 1858 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第 9 款規定:. 人類及文化的起源與發展。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歐美的傳教士、地質學 2. ‧ 國. 學. 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 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 ‧. 放行;雇船、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 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館懲辦,沿途只可拘禁,不. Nat. sit. y. 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其在三五日內,毋庸. io. er. 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 章程,妥為彈壓。惟于江寧等處,有賊處所,俟城池克復之後,再行. al. n. 給照。3. Ch. engchi. i n U. v. 經由此一明確規定英國人民可執照前往中國各地遊歷及通商,連 裝運之行李及貨物,皆不得攔阻,開啟日後英國人將大批的古物運出 中國;究竟運出多少古物,中國人也不清楚;這條不平等條約加上 「片面最惠國待遇」的規定,今後中國給予各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 其他權益,訂約國家皆一體適用。4此後,歐美各國的的探險家進入中 國遊歷、考察、探險等活動,將各式古物帶出中國,如入無人之境,. 2 3. 4. 孫鐵剛,《中國舊石器時代》(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5 年),頁 1-2。 梁為楫、鄭則民主編,《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選編與介紹》(北京:中國廣播電視 出版社,1993 年),頁 88。 梁為楫、鄭則民主編,《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選編與介紹》,頁 24、74。.

(20) 1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換言之,中國古物外流自此門戶洞開。 清末古物外流最受著目的就是敦煌文書的外流,而為何中國西北 地區會如此受到西方探險家的注目,這與當時的列強情勢也有關聯, 自 19 世紀下半葉起,西方列強在競相在海外殖民地進行瓜分後,新疆 也成為英國、俄國所欲瓜分的對象。為了爭奪新疆及佔有新疆的勢力 範圍,英、俄兩國派出探險隊進入新疆,蒐取軍事情報,包含山川分 布及交通城鎮等資料,以作為進一步掠奪新疆的準備,自 1870 年以後. 政 治 大 物; 其中尤以新疆地區的敦煌經卷遭外國人所劫掠,最為人所知。 最 立 早是在 1907 年(光緒 33 年)英國人斯坦因(Marc Aurel Stein,1862-. 的英、俄兩國探險隊已注意到新疆古物,1890 年更是大量搜集西域古 5. 6. ‧ 國. 學. 1943)將敦煌文物、經卷及藝術品盜回英國,之後引發一連串的敦煌 奪寶風潮。7法國人漢學家伯希和(Paul Pelliot,1878-1945)所劫掠的 重。8. ‧. 文物與文獻,不論在質與量上,都比其他國家探險家之劫掠更為嚴. y. Nat. sit. 清末民初外國人以學術之名,將大批古物運出中國,絕對不僅止. io. n. al. er. 於上述的斯坦因、伯希和等人,根據較新的研究成果,學者黃翔瑜在 5. 6. 7. 8. i n U. v. 榮新江,《敦煌學十八講》(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年初版 3 刷),頁 124125。 史家陳寅恪在 1930 年代曾說:「燉煌者,吾國學術之傷心史也。其發現之佳品,不 流入於異國,即秘藏於私家。茲國有之八千餘軸,蓋當時唾棄之賸餘,精華已 去,糟粕空存」由此可知,敦煌經卷流失之嚴重。陳寅恪,〈陳垣燉煌劫餘錄 序〉,收入陳寅恪,《金明館叢稿二編》(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1 年),頁 266-267。另外中央古物會委員黃文弼在其著作《高昌匋集》中, 曾提及歐美科學家對新疆古物感到興趣的原因:「在三十年前,歐人尚不注意新 疆有所謂文化,即中國史書之記載,亦不過記其朝貢與軍事而已,近三十年來, 因為新疆土人屢有古文字之發現,始引起歐洲人之注意。」黃文弼,《高昌匋 集》,收入《中國西北文獻叢書第七輯西北考古文獻第二卷》(蘭州:古籍書 店,1990 年),頁 394。 衛聚賢,《中國考古學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臺 1 版 6 刷),頁 113。 伯希和等著,耿昇譯,《伯希和西域探險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年),頁 1-27。. Ch. engchi.

(2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4. 其〈民國以來古物保存法制之誕生背景試析〉一文中,對於 1850 至 1940 年間各國探險隊在中國西北地區有詳細的統計列表,指出「18711920 年最為密集,次數高達 133 次;而 1901-1911 年間是最頻繁的, 10 年間有 45 次,平均一年就有近 5 組的外國考察團進入中國西北地區 從事考察探險活動,可說是中國古物外流的高峰期;而以國別區分, 次數最多的前 5 國為:俄國 53 次,英國 30 次,瑞典 22 次,德國 20 次,日本 13 次,從這些數據的統計不難看出,外國人頻繁進出中國及. 政 治 大 年外國地質學家在華調查與研究工作〉一文中,則將進入中國的外國 立 地質學家列出,且不僅限於中國西北地區,分區列出如下:華北及中. 古物外流的嚴重性。9此外, 中國大陸學者吳鳳鳴在其〈1840 至 1911. ‧ 國. 學. 原地區有(美)彭拜萊(Raphael Pumppelly,1837-1923)、(德)李 希霍芬(Rechthofen,1833-1905)、(美)維理士(Bailey Willis,. ‧. 1857-1949)、(德)梭爾格(Sologar)、達維德(A. David)、金斯 麥爾(T. W. Kingsmill)、畢克莫爾(A. S. Bickmore)等 7 人。東北地. y. Nat. sit. 區有(德)李希霍芬(Rechthofen,1833-1905)、(俄)奧勃魯契夫. er. io. (1863-1956)、(美)維理士(Bailey Willis,1857-1949)、(日) 小川琢治(1870-1941)、(日)橫山又治郎(1860-1942)、(日)矢. n. al. Ch. i n U. v. 部長克(1878-1969)、(日)小藤文次郎(1856-1935)、(日)石井. engchi. 八萬次郎、(日)遠藤隆次、(日)尾崎金等 10 人。西北地區有 (德)李特爾(Karl Ritter,1779-1859)、(德)洪堡(Humboldt, 1769-1854 ) 、 ( 俄 ) 普 熱 瓦 爾 斯 基 (1839-1888)、(俄)波塔寧 (1835-1920)、(俄)格魯姆-格爾日邁洛(1860-1936)、(瑞典) 斯 文 赫 定 ( Sven Hedin , 1865-1952 ) 、 ( 美 ) 榮 赫 鵬 (Younghusband,1863-1942)、米凱克里斯(H. Michaclis)、(美) 諾克赫爾(W. W. Rockhill)、(俄)奧勃魯契夫(1863-1956)、. 9. 黃翔瑜,〈民國以來古物保存法制之誕生背景試析(1911-1930)〉,《國史館館 刊》,第 34 期(2012 年 12 月),頁 16-17。.

(22) 1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英)李特雷迪爾(G. R. Littledale)、(奧)洛川(L. Loczy)、 ( 德 ) 福 特 勒 ( K. Futlere ) 、 ( 德 ) 霍 德 瑞 爾 ( K. Holderer ) 、 (俄)柯茲洛夫(1863-1935)、塔費爾(A. Tafel)、(德)斯坦因 (A. Stein,1862-1943)等 17 人。西南地區有(法)儒伯爾特(J. O. Joubert)、(法)羅歇(Emile Rocher,1846-1924)、(奧)洛川(L. Loczy ) 、 ( 法 ) 杜 克 羅 ( P. Duclos ) 、 ( 法 ) 萊 克 利 ( M. A. Leclere ) 、 ( 法 ) 德 普 拉 ( J. Deprat ) 、 ( 法 ) 朗 特 諾 ( H.. 政 治 大 Mansuy ) 、 ( 英 ) 戴 維 斯 ( H. R. Davies ) 、 ( 英 ) 勃 郎 ( J. C. 立 Brown ) 、 ( 法 ) 莫 諾 ( G. H. Monod ) 、 ( 法 ) 簡 克 ( R. Lagan. Lantenois ) 、 ( 法 ) 古 尼 隆 ( M. Counillion ) 、 ( 法 ) 滿 蘇 ( H.. ‧ 國. 學. Jack)、(法)馬爾特(Marttilli)等 14 人。10這些人是廣義的地質學 家,有些地理學家、礦業工程師,甚至著名的斯坦因、斯文赫定都列. ‧. 名其中,尤其是這兩人,他們來到中國絕對不僅是做地質考察,而且 將大批中國古物運回自己的國家。. y. Nat. sit. 吳氏之文章分成這四大區域,可以看出仍是以西北地區是最多外. io. er. 國考察家進入的地區,而且與當時各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有關,西南 地區以法國人居多,東北地區以日本人居多,顯見各國侵略中國不僅. n. al. Ch. i n U. v. 是政治、外交、經濟等方面,連古物都慘遭強取豪奪。. engchi. (二)國人盜掘盜賣古物 古物在某些民眾的眼中是視為有價值的財物,在清末民初時局不 靖的年代,民眾為求生存,古物更是被視為發財的商品,自民國建立 以來,前清皇室所藏的文物更成為貪財之徒的覬覦對象。1914 年就曾 發生熱河行宮古物遭盜的案件,此案件經北京政府調查後,發現是由. 10. 吳鳳鳴,〈1840 至 1911 年外國地質學家在華調查與研究工作〉,《中國科技史 料》,1992 年第 1 期,頁 37-49。.

(2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6. 北平古玩商勾結熱河行宮的人員,將熱河行宮的寶物盜賣以獲取暴 利。11 另外,當時國人尚有盜掘古墓以獲取古物,再轉售古玩商或外國 人,以獲取金錢。此種盜掘古物之事情歷代以來中國各地皆曾發生, 直至 1921 年前後因外人以高價收購中國古物,更引發益為嚴重的盜掘 古墓及盜賣古風之風潮。12例如 1921 年 11 月河北省巨鹿縣知事就曾購 買民間出土瓷器轉售予美國人。13. 政 治 大 售獲利的對象。故在北京政府時期就曾發布限制古物出口令: 立 中國文化最古,藝術最精,凡國家之所留貽,社會之所珍護,非. 不論是清宮寶物或是從地下挖掘出來的古物,都成為不肖之徒轉. ‧ 國. 學. 但供考古之研究,實關於國粹之保存。乃聞近來多有將中國古物採運 出 口 者 , 似 此 紛 紛 售 運 , 漫 無 查 考 , 若不禁令重申,何以遺傳永. ‧. 久。……並由稅務處擬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通飭各海關一體遵照。 至保存古物,本係內務部職掌。其京外商民如有私售情事,尤應嚴重. Nat. sit. y. 取締。著由各地方長官實行禁止,以防散佚,而廣流傳。14. 湖北省教育會為制止出售清室古物向內務部陳請:. n. al. Ch. er. io. 不過雖有限制古物出口之禁令,但成效不彰,例如 1923 年 11 月. i n U. v. 竊我國與埃及、希臘、印度同為數千年前古國,其文明久為中西. engchi. 所稱羨。清室之古物,尤為歷代帝室遞嬗相傳之珍秘,並非一代一代 人所得私有。合全國五千年之文物,集於首都之清室,一涉疏忽,不 徒散佚堪虞,即立國精神且將無從取徵。. 15. 因此,上述這些政府或民間不時會有這些禁止法令及陳請之建. 11. 12 13 14 15.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文化》(南京:江蘇古 籍出版社,1991 年),頁 206-219。 衛聚賢,《中國考古學史》,頁 114。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文化》,頁 244-249。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文化》,頁 185。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文化》,頁 222-223。.

(24) 17.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議,不難想像當時古物流失之嚴重,古物盜賣盜掘之熾盛。. (三)西方保護古物思想的傳入 雖然外國人將大量古物運出中國,對中國文化是一大損害,但清 末民初在西風東漸的影響下,有利於注重古物的思想也傳進了中國, 使中國人意識到古物保存的重要性。. 政 治 大 的報酬外,大部份的古物是典藏於各國的博物館或圖書館,以供研究 立 參考之用。而外國保存古物及各類收藏品的博物館亦於清末傳入中. 上述許多外國考察家進入中國運回自己的國家,除了獲得金錢上. ‧ 國. 學. 國,1868 年法國神父韓伯祿(P. Haude)在上海創辦震旦博物院,蒐 藏中國所產的植物標本,之後 1874 年有上海博物院、1904 年有天津華. ‧. 北博物院,1923 年天津法國教士桑志華(Ernil Licent)成立北疆博物 館。西方的設立各類博物館的宗旨是「保存國粹文獻、保存專門學問. Nat. sit. y. 的精華和各地鄉土的特徵,使民眾自動的探討學識,進而推展社會文 化和民族產業。」16有其學術及教育的目標,因此中國人在中國本土看. io. n. al. er. 到西方的博物館,深覺古物不只是奇珍異寶的陳列場所,同時具有象. i n U. v. 徵民族文化的意義,意識到古物保存的重要性。所以,張謇(1853-. Ch. engchi. 1926)眼見西方人從中國各地蒐藏來的物品保存在博物館供人參觀, 而中國人卻放任自己的東西由外國人蒐藏,於是在 1905 年成立南通博 物院,蒐羅的物品僅二千九百餘件,雖不算多,但在當時執政者未能 對古物保存的情形,有此成績已算是相當難能可貴了,也能促使國人 意識到自己動手保存古物的重要性。 進入民國之後,便有官方成立的博物館,例如 1912 年教育部將前 清的國子監官舍,設立歷史博物館籌備處,1913 年交通部創辦交通大 學北平鐵道管理學院博物館,1914 年內政部長朱啟鈐(1871-1964)將. 16. 陳端志,《博物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 年),頁 13-15。.

(2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8. 清廷之熱河行宮所藏之各種古玩器物藏品運回紫禁城之文藏殿、武英 殿,另建寶蘊樓作為倉庫使用,於同年 10 月成立北平古物陳列所, 1915 年 6 月江蘇省政府於南京城之明朝故宮遺址內成立南京古物保存 所,而 1924 年 10 月北平故宮博物院的成立,將清代所藏之古物、書 畫,公諸世人,從傳統的私藏走向公藏的觀念,更具指標性的意義。17 顯見保存古物的觀念,自清末受西方國家的博物館觀念的影響到 中國人自行成立博物館,再到民國時期由官方成立博物館保存古物。. 政 治 大. 一路發展下來,已逐漸壯大。. 立. (四)金石學家與國粹學派的保存古物. ‧ 國. 學. 自清末以來,雖然有部份國人為獲取暴利不斷地私掘、盜賣古. ‧. 物,致使古物外流。但保存古物的觀念,不僅是從西方博物館觀念傳 入中國,也有來自中國本身內部的力量。. Nat. sit. y. 中國傳統文人對金石收藏的愛好,發展到了清末民初,逐漸轉變. io. er. 為古物保存。金石學是中國文人研究歷代金石之種類、形式、制度及 其刻於金石上面的文字、圖像。由於金石學具有證經、訂史、輯佚等. n. al. i n U. v. 考證的功用,向為文人所重視,尤其在宋代,金石名家輩出,如劉. Ch. engchi. 敞、歐陽修、呂大臨、王黼、薛尚功、趙明誠、洪適、王象之等人。 之後歷經元明清,至清末,因甲骨、簡牘等古物陸續出土,再度引起 金石學家的重視與收藏,最著名的人物就是羅振玉(1866-1940)。 18 所以,在清末民初古物外流之際,羅振玉等人也開始搜購甲骨、簡 牘,無形之中,使部份古物保留在中國境內,但畢竟仍停留在私藏的 17. 18. 李濟、曾昭燏,《博物館》(上海:正中書局,1947 年滬 1 版),頁 2、5。陳端 志,《博物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 年),頁 13-15。梁吉生,〈論舊中 國博物館事業的歷史意義〉,《中國博物館》,1988 年第 2 期,頁 11。 朱劍心,《金石學》(臺灣:臺灣商務印書館,1980 年臺 4 版),頁 3-4。王正 華,〈羅振玉的收藏與出版──「器物」、「器物學」在民國初年的成立〉, 《國立臺灣大學美術史研究集刊》,第 31 期(2011 年 9 月),頁 287。.

(26) 1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階段。 在政府的公權力尚未將古物納入國家體制時,這些金石學家發揮 不少正面作用。例如清末金石學家莫友芝(1811-1871)曾前往南京郊 區調查六朝陵墓,將訪得 8 處陵墓遺址之情形,撰成《金石筆識》一 卷,日後中央古物會委員朱希祖(1879-1944)調查南京六朝陵墓時, 此書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之一。19可見中央古物會的脈絡之一是可溯自 金石學家對於古蹟古物之調查研究。. 政 治 大 的學者,在「保種、愛國、存學」宗旨下,系統地探討中國古代學術 立 史並竭力保存史書、典籍及古物。雖然國粹學派有其反滿的政治目 此外,清末有另一批文人也甚為重視古物的保存,就是國粹學派. ‧ 國. 學. 的,不過本文將聚焦其對於保存古物的言論。國粹學派將古代先秦諸 子學,視為一種古代學術的研究,其目的在於繼承傳統的文化遺產,. ‧. 所以國粹派的主張是以中國固有文化做主體、發展民族新文化,進而 衍生出「國粹保存主義」,將保存舊文化視為發展新文化的基礎。國. Nat. sit. y. 粹學派可溯自 1904 年成立的國學保存會,翌年創刊《國粹學報》。20. io. er. 此刊物中常將當時古物被外國人購買的訊息刊登於學報上,例如: 嘉祥梁武祠、肥城孝山堂的畫像石近多被日人串買,以致. n. al. Ch. i n U. v. 零落不全,山東提學使鑑於此,特於圖書館內附設金石保存所. engchi. 一區,又於日內特派內總課員姚鵬圖,前往嘉祥濟寧一帶,將 所有碑碣,查明有無,現存實數,並每種搨一底本,留存所 內,以為陳列之用,保存古物,不使流之異國,至文獻無徵, 亦當今之急務也,所願各行省踵而行之耳。21. 19. 20. 21. 朱希祖,《中國早期考古調查報告:六朝陵墓調查報告》(北京:線裝書局,2006 年),頁 4。 許弘義,〈國學保存會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74 年 6 月),頁 17。 鄧實,〈愛國隨筆〉,《景印國粹學報舊刊全集第 13 冊‧國粹學報第五年第三 號》(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4 年),頁 7065。.

(27)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0. 可見當時古物外流之情形,僅能仰賴地方官的重視而保存古物, 所以國粹學派才會呼籲「保存古物,不使流之異國。」國學保存會是 由鄧實(1877-1951)、黃節(1873-1935)、劉師培(1884-1919)、 陳去病(1874-1933)等人在上海共同組織的。 22 尤其是陳去病日後在 國民政府大學院成立古物保管委員會時,陳氏就任大學院古物保管委 員會江蘇分會主任委員。可以看出,古物保管委員會的歷史脈絡之一 與國粹學派對於保存古物的思想是有相關的。. 政 治 大 素,例如傳統金石學者與收藏與淸末國粹學者的保存古物,這條脈絡 立 與日後大學院古物會、中央古物會的成員,有其明顯的脈絡;而國內 綜上所述,在清末民初時,對於古物的保存,在國內有正面的因. ‧ 國. 學. 不利的因素,則是民眾保存古物的觀念不足,將古物視為獲取暴利的 生財工具。而國外的因素,雖有外國考察團假學術之名,卻不斷地將. ‧. 中國古物運回自己國家;但正面的因素,則是外國博物館的引進,使 國人對西方保護古物的觀念有較深的印象與瞭解。. n. al. er. io. sit. y. Nat. 二、近因. i n U. v. 上述清末民初對於古物保存的正面及不利因素的相互影響下,因. Ch. engchi. 北京政府國內政局不靖,無暇推動古物保管工作。直到國民政府 1930 年公布「古物保存法」,1934 年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才算是將 古物納入國家體制,使古物行政有法可循,有權責機關依法行政。以 下敘述中央古物會成立前,國民政府面對的古物保管的歷史發展。. 22. 鄭師渠,《國粹、國學、國魂──晚清國粹派文化思想研究》(臺北:文津出版 社,1992 年),頁 9-10、147、162。.

(28) 2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一)「西北科學考查團」 清末民初以來,外國人憑藉著強大的國力與財力,進入中國,不 論是從事科學考察或是探險游歷,總是會將大批的古物帶出中國,當 時中國學術界對於外國人到中國內地帶走大批古物甚為不滿。到了 1927 年從國外留學返國的中國學者日益增加,已經有了自行研究的能 力,只是礙於財力無法從事科學考察,於是有學者組成「中國學術團. 治 政 大 集材料,以為精深研究的預備。」 同年瑞典漢學家斯文赫定又再度想 立 前往中國西北地區從事科學考察,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於是中國學 體協會」就是希望將國內的學術團體共同合作,「自己出發到各地搜 23. ‧ 國. 學. 術團體協會與斯文赫定共同商議合作辦法,訂立合作辦法 19 條,共組 「西北科學考查團」。該團有中國團員 10 人,分別為:徐炳昶(1888-. ‧. 1976 ) 、 袁 復 禮 ( 1893-1987 ) 、 黃 文 弼 ( 1893-1966 ) 、 丁 道 衡 (1899-1956)、詹蕃勳、崔鶴峰、馬葉謙(1901-1929)、李憲之、劉. sit. y. Nat. 衍淮(1907-1982)、龔元忠等,以徐炳昶為中國方團長;歐洲團有 17 人,斯文赫定為歐洲方團長。於 1927 年 5 月 9 日至北京出發,1928 年. io. al. er. 1 月考查團抵達哈密,同年斯文赫定因支助此次考查團經費的德國國家. n. v i n Ch 返國,1929 年 1 月 10 日徐炳昶等人回到北平。此次由中外兩者共組科 engchi U 航空總公司 Luff-hansa,不再續約,致使經費不足,故於同年 5 月 6 日. 學考察團的方式,可以說「1920 丶 30 年代正是中國古物保護民族主義. 情緒高漲時期」的反映。24由於當時中國政府並未成立古物行政機關, 只能靠中國學界以組織協會的方式救中國古物,也促成了大學院設置 古物保管委員會試圖解決古物外流的情形。. 23 24. 徐旭生,《徐旭生西遊日記》(上海:上海書店,1990 年),頁 2-5、11。 吳淑瑛,〈展覽中的「中國」:以 1961 年中國古藝術品赴美展覽為例〉(臺北: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統研究部碩士論文,2003 年 7 月),頁 31-32。.

(2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2. (二)大學院古物保管委員會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在 1927 年 7 月公布大學院組織法,10 月 1 日成立中華民國大學院,蔡元培(1868-1940)就任大學院院長 25 。大 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其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得設學術上及 教育行政上各專門委員會」26,古物保管委員會正是其中之一。大學院 古物會於 1928 年 3 月成立,此一專責機關的成立,顯示國民政府已正. 治 政 大 於保護古物不受外國人盜掘盜運,採自救方式與斯文赫定談判,顯見 立 當時政府沒有古物權責機關,既然古物事關國家主權與民族尊嚴,政 視古物的重要性,有鑑於前述「西北科學考查團」案件,中國學者基. ‧ 國. 學. 府就應設立權責機關處理古物案件,因此設置大學院古物會已顯示政 府有意對於古物加以保護與管理,以杜絕外人盜掘及古物外流的歪. ‧. 風。. 依「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該機關的職掌是. sit. y. Nat. 「古物會專管計畫全國古物古蹟保管、研究及發掘等事宜。」27該機關 組織成員,有主任委員張繼(1882-1947),委員:傅斯年(1896-. io. al. er. 1950 ) 、 蔡 元 培 ( 1868-1940 ) 、 張 人 傑 ( 1877-1950 ) 、 易 培 基. n. v i n Ch (1895-1974)、李煜瀛(1881-1973)、高魯(1847-1947)、徐炳昶 engchi U. (1880-1937)、胡適(1891-1962)、李四光(1889-1971)、李宗侗. (1888-1976)、沈兼士(1887-1947)、陳寅恪(1890-1969)、李濟 (1896-1979)、朱家驊(1893-1963)、顧頡剛(1893-1980)、馬衡. (1881-1955)、劉復(1891-1934)、袁復禮(1893-1987)、翁文灝. 25. 26 27. 蔡元培,字鶴卿,號孓民,浙江紹興人。1890 年庚寅科進士,1912 年任南京臨時 政府教育總長,1916 年任國立北京大學校長,1927 年任大學院院長,1928 年任 中央研究院院長,1932 年任國立中央大學校長。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 (增訂本)》(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 年 2 版 2 刷),頁 2218。 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28 冊》(合肥:黃山書社,1999 年),頁 91。 古物保管委員會編,《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北京:線裝書局,2006 年), 頁 1。.

(30) 2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889-1971)等 20 人。 28 這些成員大多是與歷史學、考古學、金石 學、天文學、地質學及古生物學等相關專業學科背景的的學者。29 大學院古物會之會址原本設於南京,迨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大 學院古物會委員認為「時軍機粗定,北平文物賴以保存者尤多。嗣以 北平為數百年故都,眾議遷本會於北平」,故於 1928 年 9 月以北平分 會之會址團城,做為該會會址。30同年 10 月國民政府令大學院改為教 育部,大學區制也逐步取消,所有大學院之業務改由教育部辦理,大. 政 治 大 1930 年 6 月國民政府頒布實施古物保存法,此法將古物之主管機 立 關定為中央古物會。將保管古物的機關層級提高,直隸於行政院,由. 學院古物會也改稱為教育部古物會。31. ‧ 國. 學. 古物保存法賦予中央古物會法定的權責,因此中央古物會成立後,教 育部古物會也隨之裁撤。. ‧. (三)安陽古物搶掘事件. sit. y. Nat. 清末民初安陽殷墟甲骨的出土,可以說是震驚中外,尤其是刻於. io. n. al. er. 龜甲獸骨上的文字,可以說不僅是傳統的金石學家或留學歸國的學者. i n U. v. 都感到相當有興趣,而河南的官紳、民眾自然視甲骨為寶物,不時有. Ch. 盜挖、盜賣的情事發生。. engchi. 由於史語所對於發掘殷墟工作相當感興趣,派董作賓赴河南與省. 28. 29. 30. 31. 大學院古物會的委員初成立時,含主任委員共 20 人;日後又增聘徐悲鴻(18951953)、林風眠(1900-1991)、易韋齋 3 人。〈大學院古物保管委員會委員名 錄〉,《大學院公報》第 4 期(1928 年 4 月),頁 99-100。古物保管委員會編, 《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頁 183。 黃翔瑜,〈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及其施行困境(1930-1949)〉,《國史館館刊》第 32 期(2012 年 6 月),頁 53-55。 古物保管委員會編,《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頁 2。莊文亞編,《(民國 23 年)全國文化機關一覽》(臺北:中國出版社,1973 年),頁 241。 陳哲三,《中華民國大學院之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 年),頁 152。.

(3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4. 政府協商挖掘殷墟,河南省政府同意史語所的考古工作,於是該所進 行考古採掘工作,第一次採掘是 1928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30 日,第 二次是 1929 年 3 月 7 日至 5 月 10 日,由於史語所將這兩次出土古物皆 運回史語所研究,引起了河南省政府及當地鄉紳的不滿,尤其是河南 博物館館長何日章(1893-1979)對於這批河南出土的古物希望能「陳 列於開封」,之後史語所在進行第三次採掘時(1929 年 10 月 7 日至 21 日、同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12 日),就遇到了阻礙,因何日章等. 政 治 大 南地方官紳認為安陽出土的古物就應留在河南,而不是送到外地陳 立 列、研究,而中研院史語所則認為出土的地下古物應屬於國家,應供. 人也組織殷墟發掘隊,開始採掘龜甲獸骨,形成「搶掘」的局面。河. ‧ 國. 學. 學術研究。由於此次的搶掘糾紛案件,董作賓、李濟等考古學家及相 關學者,向國民政府要求制定「古物保存法」,使政府機關及學術單. ‧. 位能依法遵循。32顯見當時雖有教育部古物會,卻無古物法規,仍無法 解決古物搶掘及保管的問題。因此,制定古物法規及成立古物行政機. y. Nat. er. io. sit. 關,已成為當時國民政府亟須面對的問題。. (四)古物保存法. n. al. Ch. engchi. i n U. v. 對於古物古蹟的專責機關,在淸末則分屬民政部掌管保護古蹟, 學部則管轄圖書管、博物館。 33 自民國成立以來,有關古物之保管措 施,主要的權限仍是教育部與內政部。教育部 1913 年 12 月 2 日修正 的「教育部分科規程」社會教育司職掌「調查及搜集古物事項」並設 有國立歷史博物館作為調查、搜集古物及社會教育之場所;內政部. 32. 33. 吳浩坤、潘悠,《中國甲骨學史》(臺北:貫雅文化事業公司,1990 年),頁 3334。郭勝強,《河南大學與甲骨學》(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 37-38。陳洪波,《中國科學考古學的興起──1928-1949 年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 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146-150。 關曉紅,《晚清學部研究》(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0 年),頁 470。.

(32) 2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1914 年 7 月 11 日修正的「內務部官制」之規定,民治司掌管「關於保 存古物事項」;19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的「內務部廳司分科規則」之規 定,禮俗司第四科掌 5 項事務「關於保存古物事項、關於保護各地方 名勝古蹟事項、關於保護歷代陵墓事項、關於保護古代祠廟及其他建 築物事項、關於古物保存所古物陳列所事項」;顯示內政部也有保存 古物之職責,並在北京設有古物陳列所。34 這兩部雖都職司古物業務,也有典藏保存古物的場所,但一直沒. 政 治 大 暫行辦法」,共有 5 款,是民國初年時較明確的辦法,可以看出古物 立 的內容包含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墳墓、古代城郭關塞壁壘巖洞樓觀祠宇. 有保護古物之法令,直到 1916 年 11 月 4 日內務部才公布「保存古物. ‧ 國. 學. 臺榭亭塔堤堰橋梁湖池井泉之屬、歷代碑版造像畫壁摩崖古蹟、古國 喬木風景、金石竹木陶磁錦繡各種器物及舊刻書帖名人圖畫等五大. ‧. 類,其保存方式大多責成地方官、公正紳士或公共團體寺廟住持,顯 然當時中央保存古物之力量,尚無能力深入地方,加上又沒有強制. Nat. sit. y. 力,當然也就無法有效扼止古物遭到破壞之情形。35因此雖有頒布保護. io. al. n. 同具文。. er. 辦法,卻因國內多年兵燹浩劫,古物早已損毀、遺失、外流無數,形. Ch. i n U. v. 1928 年 7 月內政部有鑑於北伐完成後,各地名勝古蹟古物保存之. engchi. 法規應儘速妥為釐定,遂開始起草「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並上 呈國民政府。36經國民政府法制局提出修正意見,內政部參酌修改後, 於 1928 年 9 月 8 日由國民政府指令內政部將「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 34. 35. 36. 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7 冊》(合肥:黃山書社,1999 年),頁 105。蔡 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11 冊》(合肥:黃山書社,1999 年),頁 117。蔡 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12 冊》(合肥:黃山書社,1999 年),頁 160。 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26 冊》(合肥:黃山書社,1999 年),頁 151152。 「呈請國府核示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草案」(民國 17 年 7 月 9 日),〈名勝古 蹟古物保存條例〉,《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002A。.

(3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6. 例」以部令公布之。37內政部也即函達各省政府各特別市政府、各省民 政廳施行此保存條例。「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共 11 條,這條例對 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類別,大致上是沿續 1916 年的內務部的「保存古 物暫行辦法」;該條例也僅於內政部對各省、市縣政府的要求,因此 對於古物保護仍無法周延,甚至無法解決上述河南安陽搶掘古物的糾 紛。所以,國民政府推動古物保存法的訂定,此法於 1930 年 6 月 2 日 公布。38但國民政府並沒有立即實施,主因在於該法將主管機關定為中. 政 治 大 府無力籌組中央古物會,仍由教育部古物會勉力維持國內古物保管的 立 工作。直至一年後,因山西天龍山石佛雕像不斷遭外國人盜鑿而毀 央古物會,但礙於當時國內政局不穩,爆發中原大戰,以致於國民政. ‧ 國. 學. 損,實業部向中央反映,山西地方官署應切實保護古物以免再有遺 失。39此事經行政院第 25 次會議決議,呈請國民政府定 1931 年 6 月 15. ‧. 日正式實施,並令教育內政兩部擬妥相關保存及追還古物之相關措 施。40此法是民國以來首部保護古物的基本法,同年 7 月 2 日國民政府. Nat. sit. y. 公布實施「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41這兩部法規關於古物之實施保存方. n. al. er. io. 面如登記、保管、流通、採掘各項皆有詳細規定,請參見附錄二。不 37. 38. 39. 40. 41. i n U. v. 「據呈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已照法制局意見修正仰以部令公布分行查照由」(民 國 17 年 9 月 8 日),〈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 入藏登錄號:026000015002A。 「奉國府令明令公布古物保存法訓令知照由」(民國 19 年 6 月 6 日),〈古物保 存法〉,《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005A。 山西太原縣的天龍山石窟佛像是中國南北朝開始雕刻,歷經隋唐兩代不斷擴大石 窟範圍,是重要的佛像雕刻藝術品。但自清末以來不斷遭到外人盜鑿及外流, 1931 年 5 月教育部古物會亦函請山西省府追查並飭令當地縣政府妥善保護現在的 古物。古物保管委員會編,《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頁 173。李裕群, 〈天龍山石窟分期研究〉,《考古學報》,1992 年第 1 期,頁 35。 「國府指令古物保存法定期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除照案明令規定外令仰轉飭知 照訓令知照由」(民國 20 年 6 月 20 日),〈古物保存法〉,《內政部檔案》, 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026000015005A。 「指令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現經本院制定公布施行由」(民國 20 年 7 月 2 日), 〈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登錄號: 026000015003A。. Ch. engchi.

(34) 27.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過,若要使古物保存法行使於全國,則有賴於古物保存法第 9 條所稱 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若中央古物會一日不成立,該法仍無法 有效地施行。. (五)重視文化的氛圍 1927 年 4 月 18 日國民政府定都南京,翌年完成北伐,1929 年因. 政 治 大 事變,不到半年,1932 年日軍攻擊上海,發生一二八事變,國民政府 立 因而遷都洛陽;1933 年日軍入侵上海關,平津震動,北平古物南遷。. 國軍編遣會議,引發中原大戰。1931 年因日軍入侵東北,發生九一八. ‧ 國. 學. 國民政府遭遇到一連串的內亂與日軍侵華的戰火,要推動古物行政是 有其困難的,所以 1930 年古物保存法成立後,該法之權責機關卻一直. ‧. 沒有成立,直至 1934 年 7 月才成立。. 1934 年當時的時代氛圍,國民政府的國家建設已不拘限於硬體. Nat. sit. y. 上,已逐步擴展至文化、思想層面,注意到文化對於國家建設的重要 性。例如在 1934 年 2 月國民政府推動新生活運動;42不久中國國民黨. io. n. al. er. 的力行社若干成員,以鄧文儀(1905-1998)為首成立「中國文化學. i n U. v. 會」,同年 3 月國民黨的 CC 系也成立「中國文化建設協會」,翌年 1. Ch. engchi. 月 10 日有 10 位教授在《文化建設》月刊上發表〈中國本位的文化建 43. 設宣言〉一文。 這些人不乏學界中人,但也代表當時執政者國民黨對. 42. 1935 年 4 月民眾劉賓秋等人呈向中央古物會陳請江南鐵路公司因建築京蕪路段,將 會毀壞宋末劉叔向之古墓,請求該會能與鐵道部協調保護古墓,因劉叔向在宋末 時是深明大義不為夷狄之臣,其高風亮節載於史冊,頗能呼應此時蔣介石提倡禮 儀廉恥的新生活運動,故其陳請保護該古墓所持理由之一即是「蔣委員提倡新生 活運動凡於禮儀廉恥諸端訓示國人」,因此當時蔣介石推動的新生活運動,對當 時的風氣是有助於中央古物會的成立。「為懇求令飭江南鐵路公司變更京蕪路南 京總車站地點俾保留宋先賢古墓遺址以培民氣而安先靈事」(民國 24 年 4 月 15 日),〈保護宋先賢古墓制江南公司圈燬〉,《內政部檔案》,國史館藏,入藏 登錄號:026000014913A。 43 這 10 教授分別為:王新命、何炳松、武堉幹、孫寒冰、黃文山、陶希聖、章益、陳.

(3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28. 文化建設是採取民族文化復興的積極態度。44這些人雖然日後與中央古 物會關係並不深,但可以視為 1934 年 7 月中央古物會成立前後的時代 氛圍與政府的態度,是有利於中央古物會的成立。 綜上各點所述,國民政府為因應外國人不斷進入中國境內盜運古 物出國,不僅傷害民族文化歷史之根基,也使國家主權受損,於是在 大學院下設古物會,不過仍無法應付類似安陽古物糾紛案件,所以制 定古物保存法且以中央古物會為主管機關,但礙於內憂外患,直至. 政 治 大. 1934 年 7 月中央古物會才正式成立,得以推動古物保管工作於全國。. 立. 成立與發展. 學. ‧ 國. 第二節. 古物保存法是國民政府處理古物行政的根本大法,自頒行之後,. ‧. 全國各政府機關及古物保存處所皆應以此法為依據,處理相關古物行. Nat. al. er. io. 一、成立. sit. 古蹟之保管、調查及發掘事宜。. y. 政工作,主管機關為中央古物會,直隸於行政院,職掌計劃全國古物. n. v i n C h 1932 年 6 月 18U日公布施行。該會隸屬 中央古物會之組織條例於 engchi. 於行政院,故行政院於 1933 年 1 月 10 日第 82 次會議,依據古物保存 法第 9 條規定:中央古物會由行政院聘請古物專家 6 人至 11 人,教育. 44. 高傭、樊仲雲、薩孟武等人。王新命等,〈中國本位的文化建設宣言〉,收入帕 米爾書店編輯部編,《中國本位文化討論集》(臺北縣中和:帕米爾書店,1980 年),頁 10-15。張儁,〈中國本位文化與全盤西化論戰的本質(1934-1935)〉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 年 6 月),頁 190-195。 蕭阿勤,〈國民黨政權的文化與道德論述(1934-1991)──知識社會學的分析〉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 年 6 月),頁 64。蔡淵洯, 〈抗戰前國民黨之中國本位的文化建設運動(1928-1937)〉(臺北: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1 年 7 月),頁 238。.

(36) 29.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研究(1934~1937). 部內政部代表各 2 人,國立各研究院、國立各博物院代表各 1 人,為 該會委員。此次會議決議中央古物會委員名單,聘任古物專家張繼、 戴傳賢、蔡元培、吳敬恆、李煜瀛、張人傑、陳寅恪、翁文灝、李 濟、袁復禮、馬衡等 11 人,並由內政、教育兩部各派代表二人,國立 各研究院、國立各博物院各派代表一人,會同組織中央古物保管委員 會委員。45此一名單與教育部古物會的委員差異不大,主要是由黨政大 員及歷史、考古、金石、地質等知名學者組成,不過這批委員沒有成. 政 治 大 的原因有二,首先是 1933 年 1 月正值日軍入侵山海關,平津震動,政 立 府全力一面與日方斡旋,一面忙於將平津重要古物南遷,無暇顧及成 功組成中央古物會,沒有召開過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可能. ‧ 國. 學. 立中央古物會;其二,或許是與教育界的派系紛爭有關,蔡元培與李 煜瀛各有派系,早在 1929 年因派系紛爭,導致馬敘倫(1885-1970)請. ‧. 辭教育部次長職位,接著又於 1933 年在因張繼與李煜瀛不合引發故宮 院長易培基盜寶案的醜聞,此次委員名單將蔡、李二人列入,勢必會. Nat. sit. y. 對往後會務發展有所影響。46因此在外有日軍侵華的戰火,內有教育派. er. io. 系的隱憂,使得 1933 年 1 月中央古物會委員並沒有召開任何委員會 議,也沒有組成中央古物會。尤其是教育派系的紛爭,使日後中央古. n. al. Ch. i n U. v. 物會成立時,行政院決定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傅汝霖擔任主席委員,或 許是有關聯的。. engchi. 到了 1934 年 7 月 3 日行政院第 167 次會議決議,改組中央古物保 管委員會,聘定古物專家李濟、葉恭綽、黃文弼、傅斯年、朱希祖、 蔣復璁、滕固等 7 人,教育部代表舒楚石,內政部代表傅汝霖、盧錫 榮,中央研究院代表院董作賓,合計 11 位為委員,其中傅汝霖、滕. 45. 46.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文化》,頁 590。 吳瀛,《故宮塵夢錄》(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 年),頁 201。林輝鋒,〈南 京國民政府初期教育界的派系之爭──以馬敘倫的經歷為線索的考察〉,《北京 大學教育評論》,第 7 卷第 3 期(2009 年 7 月),頁 142-1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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