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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outsourcing)一詞的定義相當廣泛,它是內製(in-houe)的相反詞,

Labbs(1993)指出:『委外就是將企業運作需要的功能中不屬於關鍵核心的部 份,以契約方式委由企業外服務者來負責提供,以維持企業營運的需要』。

隨著市場與科技環境的快速變遷,以企業的有限資源,並無法自行提供關鍵 功能來滿足企業營運上的需要,以維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因此,委外的 定義也隨之擴大為『企業外的組織若能將企業內本身的工作做的更好更有效 率且更便宜,則此份工作應該由企業外的組織來做;假如企業本身能將此工 作做的更好,則此份工作應該維持自己辦理』( Minoli,1995,轉引自陳郁 雯,2000)。

近一步來說,委外是指企業組織或政府機關,將特定業務與服務工作甚 或是設備操作的管理執行,委由第三者來辦理,使得原本應由組織員工承擔 的工作和責任,以契約的方式轉由承包商來承擔(Labbs,1993,轉引自陳郁 雯,2000)。

二、 公部門業務委外相關規範

目前台灣地區公部門業務委外涉及法律依據及法律關係方面,目前並未 有單一法或條例可供委託機關遵循,現階段適用辦理委外業務的規定,主要 為「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部門委外業務涉及勞 務委任或雇傭等均需依循「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涉及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 營者,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規範。

本研究所探討之大學總務業務委外辦理為機關內部事務委託,因此屬於 上述「政府採購法」定義之勞務採購,於郭景致與汪文政(2007)研究中指 出,「機關內部物業委外」,應屬「採購法」定義之勞務採購,亦即第七條第 三項所稱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機關內部物業」之範疇即涵蓋 資訊服務(電腦網路系統維護)、維修(建築維修、設施維修)、勞力(清潔綠化、

保全)、大樓管理等勞務。以上所列之勞務採購項目,均非「行政程序法」

第 15 、16、 19 條所規範的委託關係,不會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機關內部 物業委外」之對象則視為委外之項目而有不同法令之規範:

(一) 保全:依據「保全業法及施行細則」,機關之駐衛警業務應由立案之 保全公司承攬。

(二) 大樓管理:單一產權大樓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 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由立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承攬。多產 權大樓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組成管理委員會,

由立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承攬。大樓管理均應符合「公寓大 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 建築維修:應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由建 築專業公司承攬。

(四) 設施維修:水電、機電、電梯、消防等設施維修由相關專業公司承 攬。消防設施維修應依據「消防法」之規範。

(五) 清潔綠化:由相關專業公司承攬。

(六) 資訊服務:由資訊專業公司承攬。

第四節 學校業務委外與物業管理相關文獻

表 2-4-2 物業管理相關研究

第五節 專業營建管理(P.C.M.)相關理論研究

營建業在面對政府採取自由化、國際化的貿易政策主導下,產生了強大的國 際競爭壓力,尤其當前政府為積極投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 WTO)。因而在國際開放競爭市場的衝擊下,統包工程將是工程發包方式 的主流,不論是公共工程或是民間工程以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 BOT)統包方式來發包工程之趨勢已然形成,而傳統的工程管理已不敷當前之 需,因而造成若干問題:例如營建工程品質低落、工期要求日為緊縮、營建成本 日漸高漲及工程變更、糾紛索賠事情日漸嚴重下,如何扮演更積極、公正的服務 角色,協助業主或統包商在有限資源下做最佳化運用,達成統包工程的任務。「專 業營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簡稱 PCM)即為解決此 一問題之可行方案。

專業營建管理 PCM 制度,係指由專業性的營建管理顧問機構或類似組合,

以其所具備之設計、施工與管理之專業性知識和能力,代理業主在營建團隊中作 領導,來協調和溝通整個工程流程,將工程可行性、設計、規劃、發包、施工和 工程運轉等各階段之管理工作有系統之整合,以達成縮短工期、降低成本,及維 持工程品質目標。

一、 PCM 制度概述

近年來,政府或民間所推動的工程規模日益龐雜,傳統工程營造管理方 式已不足以處理相關問題,為使工程管理朝向專業化與制度化發展,以提昇 工程品質與效率,遂有專業營建管理之引進。

專業營建管理制度,係指由專業性的營建管理顧問機構或類似組合,以 其所具之設計、施工與管理之專業性知識和能力,代理業主在營建團隊中作 領導,來協調和溝通整個工程流程,將工程可行性、設計、規劃、發包、施 工和工程運轉等階段之管理工作有系統之整合,以達成縮短工期、降低成本 及維持工程品質目標。(李得璋,1999)

二、 PCM 之定義

國外各工程組織所提供之PCM業務不盡相同,PCM制度尚未有一致之 定義,引據美國各大營建相關公會或組織所作之界定,及國內相關文獻(如表 1),以探討PCM制度之基本精神:

三、 PCM 制度之特性

PCM 制度有其優缺點,大體而言,PCM 制度利多於弊。然而 PCM 制 度並不能保證工程執行一定成功,業主需先就工程之規模、技術與管理特 性,再按自身之能力與需要,以決定 PCM 的採行及其執行方式。

PCM 之功能旨在於縮短工期與降低造價,其主要之優缺點概述如下(李 得璋,1999):

(一) PCM 制度的優點:

1. 降低工程成本;

2. 減少業主參與的人力與時間;

3. 導致工程系統化;

4. 縮短工期;

5. 消除各成員間之對立關係。

(二) PCM 制度的可能缺點:

1. PCM 酬金之相對效益不明確;

2. 工程最終成本未卜;

3. PCM 公司權責之限制;

4. 缺乏積極控制工程成本之壓力。

表 2-5-1 國內外工程組織與文獻對 PCM 之定義

組 織 或 營 建 公 會 說 明

美國聯邦總務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1.營建經理(Construction Manager)係提供營建專業 服務的一個承包商。 (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1.專業營建管理制度乃有效滿足業主需求之營建工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1.所謂營建經理者(Construction Manager)乃是將施 工的技術、情況、成本等知識,反映在工程各階